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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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如何办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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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汇算的主要内容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五、办理时间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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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多渠道缴费指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方便缴费人缴费,我省税务部门积极拓展缴费渠道,形成了“微信支付宝等自助缴费、银行代收、村(社区)集中代收多元化缴费,办税服务厅兜底”的缴费服务体系。城乡居民缴费人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均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医保。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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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微信缴费指南
·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即可进入“河南税务”小程序,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了解更多税费资讯敬请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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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微信缴费指南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已经开始啦!小编整理了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微信缴费指南,教您足不出户,轻松办理。一起来学习吧~一路径: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即进入“河南税务”微信小程序请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二认证:“河南税务”微信小程序需在您人脸核实身份认证后,方能办理业务,认证具体流程如下:1.未认证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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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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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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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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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征管问题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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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附解读)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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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税务总局明确: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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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为员工预扣预缴个税有新规!举例告诉你咋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理解和把握新的预扣预缴政策,如何申报操作?举例为你说明↓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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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两类纳税人的个税预扣预缴有变化!提醒注意适用条件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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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大变化!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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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为什么要进行信息确认?手机APP端、电脑网页端怎样操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需注意什么?一起往下看↓↓↓一、为什么要进行信息确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这几种情况需要修改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二、个税APP端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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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缴社保,给您支三招!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两险),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方便缴费人缴费,我省税务部门积极拓展缴费渠道,形成了“微信、支付宝等自助缴费、银行代收、村(社区)集中代收多元化缴费,办税服务厅兜底”的缴费服务体系。城乡居民缴费人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均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保费。我省线下缴费渠道有:①村(社区)集中代收;②17家与税务局签约银行的所有营业网点代收;③办税服务厅缴费。为方便缴费人缴费,我省税务部门还提供了多种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和河南税务APP进行线上缴费。大家肯定会问不想到税务大厅、银行排队怎样轻松缴费呢贴心的小编给您支三招招式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①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并添加关注,也可以直接扫描下方的二维码直接添加关注②点击微服务里的社保费缴纳③选择缴费类型,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查询④核对费款、缴费人基本信息及所属期,填写接收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缴费注意:①缴费人必须要先办理参保登记,才能缴费。②若没有办理参保登记,此环节会提醒:不满足缴费条件。人社返回原因为:未取到正常参保信息,请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试。此时,缴费人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即可正常缴费。③已办理过参保登记的,缴费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一定要核对参保地是否正确,以免因参保地错误影响待遇享受。④关于参保登记,往年已缴过费的,只要参保登记地没有发生变化,无需再次办理参保登记。⑤为确保缴费人权益,缴费时,需要准备银行卡并输入银行卡号验证通过后,才能完成缴费。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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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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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一本通!一键搜索全知晓!
为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精准快捷查询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及“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制作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一本通》电子书(以下简称《一本通》)。该书汇集了目前出台的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及相关问答,并实时更新。长按或扫描海报二维码获得《一本通》↓↓↓电子书方便又实用赶紧收藏学习吧点击“阅读原文”也可查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请告诉我你“在看”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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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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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关于及时抄报税和办理逾期抄报等业务的重要提醒&10月征期提醒
答:因逾期未抄报税造成税控设备已被锁死的,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9日无法到税务局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不能恢复开票。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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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重要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4日20:00至10月29日24: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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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关注】4月1日起我国将扩大纳税评价范围,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今年2月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此外,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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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河南地税电子税务局移动版——个人缴纳社保篇 (教学视频)
最新的税收政策、财税资讯,生活资讯,并提供政策法规查询、发票查询、征期日历、办税地图、计税小工具等相关服务内容。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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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河南地税电子税务局网络版——涉税申请事项篇(教学视频)
最新的税收政策、财税资讯,生活资讯,并提供政策法规查询、发票查询、征期日历、办税地图、计税小工具等相关服务内容。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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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春运必备!车票、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丢了怎么办?(含重要联络电话)
出门在外,人多嘈杂,稍不留意就状况百出:丢车票,丢身份证,丢手机,丢钱包……重要物品丢失,免不了手忙脚乱。怎么挂失?如何补办?需要什么材料?多久能取?戳↓假期应急必备,有用!转发收藏!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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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关注】税务师事务所可向纳税人提供这些192项涉税服务,来看看都有哪些!
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将有可能进一步更新,我们将密切关注,根据内容的调整及时更新相关涉税业务。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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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这项新政竟能减税60%!关键点是咋算?跟着小编一起学!
一、2014年度,A公司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B、C公司均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年“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14年上限标准为10万元)。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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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税收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含详细税率表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通过的第一部税收单行(实体)法律。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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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有规可依,税务总局发布78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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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实习生劳务报酬税是误用税收政策
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在企业临时打工,很显然是受雇于用工单位或在用工单位任职,因此,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为雇佣方提供劳动所得的报酬,理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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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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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3)分类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暂时不能响应的正当需求,应及时反馈纳税人,待条件具备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响应。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工作范围的需求,要及时告知、引导纳税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需求。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