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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要目

《法学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9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6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4年1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2107位作者的307262篇文章,总期数18691期,总字数27.8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要目【本期特稿】1.供卡人掐卡、取款的行为性质张明楷2.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两种模式陈瑞华3.审判阶段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理与路径时延安【专论与争鸣】4.学术争鸣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曾立城、雷磊5.香港特区紧急权力法律规范困局与破局章小杉、朱国斌6.重塑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以“限缩的功能主义”为视角武诗敏7.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张红8.论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朱晓峰9.大金融监管格局下证券交易配资的属性统合与规制思路缪因知【热点透视】10.行政复议前置设定的法治实践叶必丰11.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规章:定位区分、立法逻辑与适用展开王学辉12.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及其完善黄学贤【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13.司法专门化视域下涉碳案件集中管辖研究游劝荣【涉外法治】14.论涉外结婚条件条款的法律适用潘德勇【立法研究】15.技艺和程序:刑法修正的检视——《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民企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展开罗翔16.“婚姻缔结”与“结婚登记”的二元化规制——《民法典》第1049条的法教义学重构李鼎熙【本期特稿】1.供卡人掐卡、取款的行为性质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实际用卡人正常使用(用卡人不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供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用卡人的意志挂失旧卡补办新卡(掐卡)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使没有取款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盗窃对象是“可以随时取款或转账”这一财产性利益。在供卡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用卡人用于电信诈骗(非共同犯罪)等场合,供卡人违反用卡人意志实施的掐卡行为,虽然符合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提高了电信诈骗被害人挽回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不应当作为财产罪处理。供卡人掐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取款行为构成财产罪;该取款行为并非盗窃了电信诈骗犯的财产(不是所谓“黑吃黑”),而是侵害了银行管理者对现金的占有与所有,因而应根据取款行为的性质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诈骗罪。关键词:掐卡行为;取款行为;行为对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2.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两种模式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目前,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理念和路径选择上,我国初步形成了管理导向型合规模式与风险导向型合规模式。前者以企业遵从规则为目标,以合规义务梳理为基础,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行业特点来识别重点合规风险领域,强调建设全方位、全环节和全流程的全面合规体系。后者则以风险控制为目标,以系统性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为基础,以建设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为手段,重视建设一种有效防范、监控和应对合规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相比之下,管理导向型合规模式的适用,有助于企业基础性合规管理平台的建设,但存在合规体系建设分散化、碎片化和形式化的问题,难以达到有效防控重大违法违规风险的效果。而风险导向型合规模式的实施,则更有助于引入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有针对性地识别企业系统性合规风险,发现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内生性结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并引入一种嵌入业务流程之中、有效消除制度隐患、避免违规事件发生的风险控制体系。关键词:自主性合规;合规整改;管理导向型合规模式;风险导向型合规模式3.审判阶段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理与路径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审判阶段推动涉案合规改革,要始终坚持宪法及相关法律对审判权的基本规定,明晰审判权的基本权能,同时也要厘清企业的基本权利,由此限制司法机关对企业内部治理干涉的范围。在具体制度和机制设计上,应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部门法学的理论,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不能有所偏废。对行为已经构成单位犯罪的涉案企业,不能因为其进行合规整改而给予“出罪”的对待,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待。在程序设计上,法院应充分运用其审判权的具体权能、执行权以及司法建议权,充分发挥其权力效能,进而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审判权;企业基本权利;量刑情节;政策目标【专论与争鸣】4.学术争鸣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作者:曾立城、雷磊(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提要:学术争鸣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相比于部门法学,法理学的话题相对分散,方法更加多元,立场分歧影响更大,由此带来互动无效性和发展无序性的质疑。通过对近二十年来中国法理学发生的十场学术争鸣的考察可以发现,法理学讨论的意义首先维系学科自身的存在价值,同时也具有聚焦核心议题、拓展法理学论域、提升方法论自觉、增进问题内省和论证深入、建构学理体系的价值。未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存在着研究论域上向部门法理学拓展,研究进路上向流派化演变,以及研究姿态上向参与者转换的趋势。关键词:学术争鸣;中国法理学;学科发展;自我观察5.香港特区紧急权力法律规范困局与破局作者:章小杉、朱国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内容提要:《香港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和《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紧急权力法律体系。由于制定机关、制定时代和制定目的分殊,不同法律中的紧急条款存在脱节。这种脱节给各界理解香港特区紧急权带来困难,也令特区政府在行使紧急权时充满顾虑。破解香港特区紧急权的法律困局,需要对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作一致性解释。在“禁蒙面法”案中,香港法院维持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合宪性,确认了法律可授权行政长官在紧急情况下制定限制基本权利的附属立法。在“疫苗通行证”案中,香港法院审查了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制定的附属立法的合法性,明确了附属紧急立法限制基本权利需满足的条件。理解香港特区的紧急权力,关键在于划分本地层面的紧急情况和国家层面的紧急情况,区分事实上的紧急情况和法律上的紧急状态,明确行政主导制下的选择方案,以及确定横向和纵向的权力监督机制。关键词:香港特区;紧急权力;基本权利;紧急情况;紧急状态6.重塑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以“限缩的功能主义”为视角作者:武诗敏(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明确待履行合同的定义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就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问题,美国破产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即实质违约标准与功能主义路径。实质违约标准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形态的相关规定相抵牾,将导致问题的争议转为何为实质违约。我国理论界现有的通过区分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方式判断合同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的路径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并不相符,且合同法上的义务群问题本身在民法领域也面临争议。功能主义路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应被忽视,且其内在逻辑与我国合同法理论不兼容。正确理解待履行合同的内涵,应采取“限缩的功能主义”,关注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债务人一方尚未履行完毕其义务的合同即为待履行合同。功能主义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后果则可通过“修正的拒绝履行模式”的适用有效避免。关键词:待履行合同;实质违约;限缩的功能主义;拒绝履行7.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作者:张红(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自治与强制协力塑造法治,民法为此建立沟通机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和物权编中设置诸多转介条款,但侵权责任编付之阙如,违反强制性规定影响侵权责任构成的判断机制亟待建立。着眼于强制性规定的自身特征与侵权责任的过错、因果关系的关联,可以建构其进入侵权法场域的法理路径。强制性规定筛选需综合有无具体行为义务、行为义务的风险防范功能、保护范围、法政策等判断。强制性规定中的行为义务具有表达民事权益的功能,设定行为义务时需考虑强行之可能,被违反时可推定行为人对权益侵害具有过错。强制性规定设定行为义务,会综合考量相关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客观概率与法律上的价值评价,与因果关系相当性判断的法理相通,当受害人及其损害属于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范围时,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强制性规定实现了私人监督与民事责任的强化,明确了行为自由的界限。裁判者不得混淆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应权衡行为自由、权益保护与强制秩序间的关系。关键词:强制性规定;侵权责任;过错;因果关系;自治8.论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通过第998条引入的利益权衡方法并未使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规范体系完全摆脱构成要件论的束缚而采动态体系论的立场,该条在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非物质性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及非物质性人格权内部的具体人格权是否存在被法律预先概括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对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中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二种法律效果评价方法作了区分处理:对于内涵外延清晰确定且享有及行使具有自足性的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责任认定采严格的构成要件论,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等例外情形下允许法官在个案中依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以确定相应民事责任;对于享有及行使具有较强社会性而时常处于利益冲突状态的非物质性人格权的侵害责任认定,则依据是否存在确定的事实构成,尤其是是否存在法律预先概括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而区分为主要通过构成要件评价相应行为之法律效果的领域和主要通过利益权衡方法评价相应行为法律效果的领域。关键词:人格权侵害;动态体系论;构成要件;事实构成;利益权衡9.大金融监管格局下证券交易配资的属性统合与规制思路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各类形式的配资关系至今仍然在证券交易中出现。在现今形成的、强调跨领域性的大金融监管格局下,对其法律属性应有一个统一性的认识,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配资关系出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人与人、人与物关系之重塑,基本消除借贷关系中的主要风险。场内外不同形式的配资关系具有商事构造的同一性,应当被视为一种具有整体性权利义务的独立合同关系,不同于担保或信托关系。不同配资关系的核心制度设计均在于实现资金配出方对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包括日常监测权和约定条件下接管账户的权利。证券公司融资业务通过成文法授权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民间配资、金融机构的结构化信托/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配出方的账户提供,均实现了此功能。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伞形信托与仿伞形信托分仓模式并未改变账户提供关系的横向本质,只是通过账户的多层级纵向构建加大了配资的规模。不同配资关系的商事构造的同一性、司法实务意见对配资关系有效性的实质趋同、对配资的比较法规制经验均有助于证成不同配资关系的私法属性的同一性,在公法上也应将它们统合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关键词:场外配资;融资融券;结构化信托;证券账户【热点透视】10.行政复议前置设定的法治实践作者: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内容提要:复议前置属于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复议前置的容许性、设定权及设定范围,现受到了《行政复议法》的挑战。我国至今设定复议前置的法律、行政法规总计74部/件,总体上遵循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普遍偏好设定复议前置,规章设定复议前置违反了法治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曾设定65种行政行为争议为复议前置,所采用的标准是“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类型”。现行《行政复议法》将复议前置的设定标准发展为“行政行为类型+属性”,跳出了主管部门框架,但并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类型化标准或限制。如果能继续坚持《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前置设定的约束,复议前置的设定主体能继续保持依法自律,对复议前置行政行为的设定能跳出主管部门框架,按“行政行为类型+属性”设定复议前置并允许由法律排除或由法院作限制性解释,则不必担心法律、行政法规滥设复议前置,复议前置不会无限制扩张。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司法制度;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11.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规章:定位区分、立法逻辑与适用展开作者: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地方法制中心)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将规章定位为“审理依据”和“审理参照”,这种定位差异是由规章在我国规范体系中的“尴尬”位置所导致的。从立法逻辑来看,行政诉讼是司法权的行使,行政复议是行政权的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关系以及行政权的内部关系,决定了这种区分的必要性,而立法的妥协性使得这种区分仅限于规章,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然而,从法律适用的逻辑来看,在《立法法》关于法律规范位阶规定的限制下,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和“依据行政法规”之间在“拒绝适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二者区分的实质在于合法性假定程度和审查强度的不同。为了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相衔接,行政复议机关同样需要根据法律规范位阶进行法律适用。基于行政权的内部关系,应当参照《行政复议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处理机制对行政规章进行相应处理。关键词:行政规章;参照适用;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律适用12.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及其完善作者:黄学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内容提要: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主要形式。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内容不适当纠错型”“未正确适用依据纠错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纠错型”三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情形,并完善了禁止不利变更规定。新《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体系,细化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并将变更决定置于复议决定的第一种类型,以便于更好地实现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但是,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关键词:新《行政复议法》;变更决定;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13.司法专门化视域下涉碳案件集中管辖研究作者: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集中管辖不同于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而是一定时期内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法律统一适用而对某些类型案件采取的灵活机动的管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集中管辖既有制度优势,也有待优化的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质就是集中管辖,而涉碳司法专门化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整合现有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推进审判队伍专门化,探索实行涉碳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基础上试行涉碳执行案件统一集中管辖的“四合一”模式,最终由生态环境保护法院集中管辖涉碳案件,成为引领涉碳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化的中国方案。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司法专门化;集中管辖【涉外法治】14.论涉外结婚条件条款的法律适用作者:潘德勇(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既非婚姻缔结的行政规范,也非婚姻的效力之冲突规范,而是关于婚姻有效性的冲突规范。第21条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可能产生将当事人已在他国合法缔结的婚姻认定无效之结果。考察各国立法实践,通常做法是分别规定婚姻缔结和婚姻有效性冲突规范。婚姻有效性规范以“有利于婚姻”为首要原则,采用婚姻缔结地为主要连结点。关键词:结婚条件;婚姻效力;婚姻成立;有利于婚姻;法律适用【立法研究】15.技艺和程序:刑法修正的检视——《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民企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展开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的规定适用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应当侧重权利平等,而非单纯的义务平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在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上存在差异,不应给予同等的刑法评价。《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关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条款是一种背信犯罪,但在刑法中不宜规定普通的背信罪,避免其成为口袋罪。如果一定要增加民营企业的背信犯罪,也应该放置于侵犯财产罪中,将其严格限定为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对于此类背信犯罪,如果得到股东事前承诺或事后追认,就可否定行为的犯罪性。新增的背信条款应当和公司法等前置法保持协调,避免刑法过度侵扰民商事领域。刑法修正是否还应该沿用以往的修订模式,应当慎重评估。关键词:刑法修正案;背信犯罪;平等原则16.“婚姻缔结”与“结婚登记”的二元化规制——《民法典》第1049条的法教义学重构作者:李鼎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目前民法学界通说将结婚登记单纯解读为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1049条采用了“确立婚姻关系”的立法表达,学理上未清晰区分私法层面上的“婚姻缔结”与公法层面上的“结婚登记”。从司法实务来看,此种一元结构并不足以厘清婚姻缔结与婚姻登记之间的规范关系,而我国所特有的“补办登记”制度又加剧了理解上的混乱。规范上需要明确结婚登记作为行政确认的本质,并将其目的限于对所缔结婚姻关系的对外公示。而对婚姻内部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则应当回归私法,以当事人意思为优先考量因素。同时“补办(结婚)登记”的实质意义也需要在此二元结构上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出于对个人权利与社会信赖的平衡,可以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的原理为该条的司法适用构建基本的规范框架。关键词:婚姻缔结;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关系;登记对抗主义《法学评论》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的综合性法学理论双月刊。《法学评论》属于我国重要的法学理论刊物,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力。《法学评论》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精品期刊。-END-责任编辑
2月20日 下午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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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要目

《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中国法律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9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6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4年1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2107位作者的307262篇文章,总期数18691期,总字数27.8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要目【卷首语】1.做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法学研究的新力量——祝贺《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十周年司法部办公厅【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2.论中华法系的传承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何勤华、刘译元3.法律史学科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历史检讨与学科使命张生、孙烁【对话】4.刑法典编纂:基本理念与技术设计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专论
2月17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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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总目录

《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中国法律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9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6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4年1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2107位作者的307262篇文章,总期数18691期,总字数27.8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总目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张文显(第1期)【法理学·法史】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规范泮伟江(第1期·观察)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汪雄涛(第2期·观察)1970—2000年间日本法制史学者访华纪闻笔下的中国学界赵晶(第2期·观察)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法理问题徐显明(第6期·卷首语)首创大学法科:天津北洋大学法律学门王健(第1期·影像)南京大学法科的前世今生王健(第2期·影像)法学院校之家——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纪略王健(第3期·影像)百年川大法学教育掠影王健(第4期·影像)梁柏台:人民司法的开拓者侯欣一(第5期·影像)张彭春:近代国际人权舞台上的中国人化国宇(第6期·影像)【宪法学】宪法人格尊严的类型化——以民法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为素材张翔(第1期·专论)宪法宣传教育四十载缩影:《人民日报》(1982—2022年)的宪法标题文章蒋清华、陈昱舟(第2期·观察)选举法七十年回顾与展望刘松山(第4期·观察)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处理具体事项的创制性决定杜强强(第5期·思想)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四权”的区分标准江辉(第5期·思想)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力——以德国宪法为借镜段沁(第5期·思想)“风腐一体”视野下监察机关性质的再审视王军仁(第5期·策略)【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前沿问题研究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建构和结构调整于安(第1期)党政联合发文备案审查的法治监督逻辑与机制完善周佑勇(第1期)公权论的中国变迁王贵松(第1期)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认识赵宏(第1期)再论中国法上的隐私权及其与个人信息权益之关系彭錞(第1期·观察)公共安全治理模式转型的法律规制研究代海军(第3期·策略)如何界定社会信用:
2月4日 下午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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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要目

作者:《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2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1665位作者的305470篇文章,总期数18549期,总字数27.6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要目【法治中国】1.论“公职人员”对监察对象概念统合的纵深引领谭波、张增辉(1)2.论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据适用方法的统一性——基于对农业行政处罚的实证考察刘威(13)【民生法学】3.家庭生命周期税制的法理审思与制度革新邹新凯(25)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类型构成张永(36)5.《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机会规则的逆向排除建构——从有效抗辩事由的“司法路径”切入郑乾(47)【部门法学】6.数字环境下算法版权执法规范性研究胡光(60)7.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之提倡侯跃伟、夏伟(69)8.国际商事快速仲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以仲裁裁决执行风险的诱因为视角赵晨婷、宁金成(80)9.我国《反外国制裁法》追偿诉讼条款的适用研究黄晓燕(91)10.论盲盒交易的法律属性刘欣然(101)11.法定犯未必的违法性认识:界定与适用储志豪(109)12.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抉择与实践展开:财产权利说袁方(121)【司法制度研究】13.刑事抽样证明扩张适用的风险及防控姚显森、张遥远(132)14.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诉的被告: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包冰锋、郎莉(145)【法治文化】15.我国调解类型关系的历史变迁研究杨晔(155)【法治中国】1.论“公职人员”对监察对象概念统合的纵深引领作者:谭波、张增辉(海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需注重“公职人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概念统合功能。在对“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等类似概念的规范解读中,注重发挥“公职人员”法律概念的制度统合力。考虑到“公职人员”概念统合的理论需求和实践需要,可以依托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在强化监督的视角中探寻统合的解决思路。其一从“公职人员”概念内涵出发,统一清理现行法律中不适当表述,进而以“公职人员”分步推进统合;其二从概念外延出发,将间接利用公权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公职人员”的外延之中,进一步推进监察全覆盖;其三则是从国内与国际反腐角度出发进行统合,有效降低与涉外反腐法治接轨的成本。关键词:法律概念;公职人员;概念统合2.论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据适用方法的统一性——基于对农业行政处罚的实证考察作者:刘威(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内容提要:由于理论上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性质和效力认定存在分歧,制度上又受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方法的影响,导致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法适用方法形成“依据”和“参照”适用的矛盾。这种冲突普遍存在于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适用中,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应当以“行政自制规范——相对法律效力”说作为行政裁量权基准性质和效力认定的基础理论,承认其具有完全的内部拘束力和相对的外部拘束力。同时应当认识到“依据”和“参照”适用方法在司法和执法适用中具有不同内涵,在行政执法中“参照”适用可以为“依据”适用方法所包含和替代。根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性质和效力,结合执法适用方法理论,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统一确立“依据”适用方法。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基准;参照;依据;执法适用方法【民生法学】3.家庭生命周期税制的法理审思与制度革新作者:邹新凯(西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引入家庭生命周期这一跨学科理念,用以在婚姻、生育、养育、教育、养老、死亡等家庭从有到无各阶段交互过程中确立整体性税收法理规则,解决各阶段重大税收问题。首先,以非税法律为准据,通过对《宪法》《民法典》等婚姻家庭主干法律中原则性规范的诠释建立起家庭生命周期税制的宏观框架,为家庭生命周期各阶段税制改革奠定总论式前提与合法性基础。其次,在家庭生命周期税制的宏观框架下,从法理上证成“夫妻联合评估+折半乘二制”为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的最优模式,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缺乏《宪法》《民法典》等婚姻家庭主干法律的支持。最后,证立不同收入层级家庭在聚焦基本权利保障事务的家庭生命周期税收优惠中只宜以家庭人口结构为限平等适用,基本权利型税收优惠不宜发挥调节收入的分配功能。关键词:家庭生命周期;非税法律;家庭课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分配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类型构成作者:张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须坚持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争议,应进行类型化处理,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情况。遗嘱继承是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继承发生时居住权产生,采登记宣示主义。遗赠设立居住权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采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于登记时产生。继承发生时受遗赠人仅取得请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取得居住权本身。应尊重债权形式主义及区分原则,并参照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无论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登记对于居住权人都有重要意义。考虑到继承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冲突,遗产管理人是办理居住权登记的适格主体。关键词:居住权;类型化;遗嘱;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宣示主义5.《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机会规则的逆向排除建构——从有效抗辩事由的“司法路径”切入作者:郑乾(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公司机会规则于2005年从英美法移植而来,旨在防止公司内部人把影响公司利益的机会转归自己利用。本轮《公司法》修订新增“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目的条款,并将公司机会规则抬升至单独一条,表明立法者已意识到“允许作为企业家的内部人合理利用公司机会是激励冒险、尊重创新的具体手段”。但由于忽视了域内外制度演进的差异、未厘清与大陆法系竞业禁止等固有概念的关系、条文设计片面维护公司利益而对有效抗辩事由表述寥寥,规则的整体价值无法彰显,司法适用面临窘境。依循“当然利用”与“豁免利用”的二阶进路,可识别出诉讼中的九项有效抗辩事由,并从增列义务主体、改进批准程序、明确披露行为三个维度辅以规则完善细节,逆向划定“利用公司机会”的边界,切实保护企业家权益。关键词:公司机会规则;企业家精神;抗辩事由;司法救济【部门法学】6.数字环境下算法版权执法规范性研究作者:胡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作为应对与日俱增、日趋复杂的互联网版权侵权问题的手段之一,基于算法的内容自动识别技术正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青睐,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但同时,其在言论自由保护、识别误差规避、正当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受到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各方的质疑。通过对算法识别技术应用手段的梳理,提出对于该技术的规制可以通过明确适用许可、增加透明度要求、原则性条款的技术嵌入以及制定量化判断标准等科技创新与规则制定深度融合的方式予以解决,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关键词:数字环境;算法版权执法;规范7.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之提倡作者:侯跃伟、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曾在刑法典之外存在大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且事实上发挥了入罪、重刑等功能,但法定犯时代的积极刑法观却与此无关。在单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下,法定犯与前置法的隔离导致刑事立法的单调化,其频繁修订动摇了刑法典本身的稳定性;过高的修订成本导致其不能及时回应法定犯时代的社会现实,而最终由司法解释被迫“造法”补漏的做法,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附属刑法模式的运用能够解决以上问题,实现多元化、稳定化、明确化等功能;并且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适用障碍在今日已经消除,可以作为法定犯时代的重要立法模式选择。在具体设计上,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的制定主体相同,但主要调整不含伦理谴责的法定犯,并可广泛吸收现有体系外的刑罚制度。关键词:刑法典;法秩序统一原理;法定犯;附属刑法;解法典化8.国际商事快速仲裁规则的检视与完善——以仲裁裁决执行风险的诱因为视角作者:赵晨婷、宁金成(郑州大学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快速仲裁因其简便、高效、经济的优势,而在近年来获得广泛运用。但其采取的缩短时限、限制步骤、独任仲裁员、减免理由等程序简化方法,可能成为裁决执行风险的诱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21年7月出台的《快速仲裁规则》,虽较好解决了以往快速仲裁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机构裁量权之间的规制协调上仍有空白及不完备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快速仲裁中,应明确快速仲裁退出情形下的规则适用;为规避仲裁裁决执行风险,可对仲裁庭时限调整裁量权的未尽情形进行补充说明;除非当事人在最后一次陈述之前要求详细的仲裁裁决理由,仲裁庭在裁决中说明的理由原则上为简略理由,并运用简略裁决的具体形式作出相应裁决结果。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快速仲裁程序;快速仲裁规则9.我国《反外国制裁法》追偿诉讼条款的适用研究作者:黄晓燕(山西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追偿诉讼是一国阻断法的私人实施路径,其主要功能在于阻却外国法律及相关判决的域外适用,从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上判断,该条规定属于阻断性质的追偿诉讼条款。在借鉴域外阻断立法追偿诉讼条款适用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在谦抑性原则的理念下对《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歧视性限制措施”等用语进行谨慎的界定,同时应积极制定后续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保障条款,以明确第十二条追偿诉讼条款的请求权基础、管辖权依据、判决的执行途径等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保障《反外国制裁法》追偿诉讼条款的真正实施。关键词:追偿诉讼;歧视性限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10.论盲盒交易的法律属性作者:刘欣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盲盒交易是市场主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创设的新型交易形式。要厘清盲盒交易的法律属性,就要通过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并根据交易内容的整体性进行认定。买卖说强调了盲盒的商品交易属性,但无法解释盲盒交易标的机会性和等价相对性。从盲盒交易当事人缔约目的和意思表示的角度及交易内容的整体意义偏离的角度看,盲盒交易不能被有奖销售所含摄,是买卖和具有独特射幸性的抽盒服务相结合的类型结合混合合同,我国现行立法也佐证了盲盒交易的类型结合属性。关键词:盲盒交易;法律属性;类型结合混合合同11.法定犯未必的违法性认识:界定与适用作者:储志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在法定犯时代,司法实践常以被告人认识到可能的违法性来回应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抗辩,这涉及我国刑法理论关注不多的“未必的违法性认识”。界定未必的违法性认识时,不能直接挪用间接故意与过失的界分方案,而是应提倡侧重认识因素的“可能性说”。在行为人陷入不可消除的不法怀疑,且选择适法行为的能力受到影响的条件下,未必的违法性认识会引发期待可能性和责任的降低。未必的违法性认识在法定犯处存在典型的适用场景。在具体的应用示例中,当行为人因执行上级命令而构成法定犯时,前置法会就未必的违法性认识的处罚规则作出特别规定,执行者的罪责可能会据此被排除。此外,对超标车是否属机动车之争,也可借助法定犯未必的违法性认识的思路建立新的解决方案。关键词:未必的违法性认识;法定犯;可能性说;期待可能性12.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抉择与实践展开:财产权利说作者:袁方(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占有说、所有权说的对峙。其中,占有说对财产制度的理解流于形式,不当扩张犯罪圈的同时又导致处罚漏洞。所有权说只关注自物权,忽视他物权和债权,无法实现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坚持将财产犯罪的本质定义为对物权和债权不法侵害的财产权利说。该说在所有权人转移合法占有人财产的场合,能根据权利保护的相对性作出合理的出罪、入罪判断;当所有权人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时,将该种行为解释为与财产权利无涉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出罪;在违禁品犯罪的刑法处置中,根据违禁品的财产权利属性阙如,根据行为本身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定罪量刑。关键词:占有说;所有权说;财产权利说;法益抉择【司法制度研究】13.刑事抽样证明扩张适用的风险及防控作者:姚显森、张遥远(河南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内容提要:为应对网络犯罪海量证据运用与罪量证明难题,司法解释扩张了刑事抽样证明的适用范围。这种扩张适用主要表现为从法定的特殊犯罪拓展为具有海量证据的犯罪,从实物证据扩张至部分言词证据,从控诉方延伸至辩护方。然而,在相关规则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易出现过度减轻控诉方的证明义务,不当加重辩护方的辩护负担,大幅增加审判方的裁判错误等风险。鉴此,应系统建构风险防控的技术与法律机制。在技术方面,抽样总体满足数量与同质性要求,抽样样本量采用数量和比例相结合的判定标准,抽样方法应当具有可靠性。在法律方面,建立健全刑事抽样证明适用必要性的司法审查机制,明确规定刑事抽样证明主体的抽样开示义务,严格要求刑事抽样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关键词:刑事抽样证明;海量证据;网络犯罪;扩张适用14.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诉的被告: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作者:包冰锋、郎莉(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根据《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应为严格的个人责任,受害人应以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提起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但现行实体法规定存在监护人责任过重,各个主体之间权益不均衡的问题,不利于现代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基于此,应当以年龄为形式标准确立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应当作为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关键词: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责任;当事人适格;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责任能力【法治文化】15.我国调解类型关系的历史变迁研究作者:杨晔(海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调解”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纠纷化解手段,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官方调解在司法与行政混同基础上虽有偏向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区分,但整体上形成了官方与民间联动的模式。近代调解以新的组织形式从官方调解中分离出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和行政化的调解委员会制度,却忽视了传统民间调解手段,缺乏联动性及其民间性的实质属性,导致其逐渐衰弱。现代中国的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种类型得到明确分化与转变,这得益于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制度改造、创新转型以及所赋予的现代性内涵,为三种类型之间的联动衔接奠定了基础。在调解类型关系的历史变迁中,展现出基础性、权威性与保障性功能,还有混同联动、制度分离与创新分化三种调解类型关系的特性,为中国式调解的现代化及其联动提供了启示。关键词:调解;历史传统;三调联动;司法传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END-责任编辑
1月20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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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4年第1期要目

《法律适用》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2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1665位作者的305470篇文章,总期数18549期,总字数27.6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律适用》2024年第1期要目【特稿】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月16日 下午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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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翻墙”的两大常见误解及定罪处罚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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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 下午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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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要目

《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中国法律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1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3548篇文章,总期数18390期,总字数27.2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6期要目【卷首语】1.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法理问题徐显明【专论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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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3年第12期要目

《法律适用》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1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3548篇文章,总期数18390期,总字数27.2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律适用》2023年第12期要目【专题研究:聚焦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1.民法规范论视野下的合同效力王轶2.代位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陈龙业3.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中心吴光荣【法学论坛】4.民事诉讼二审裁判的类型化研究胡思博5.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双层理论重构刘君博6.公益治理体系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欧元捷7.论大数据技术在困境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中的应用孙一鸣、沈歆8.“双重国家战略”引领下我国数字法学学科建设研究曹全来9.破产程序中的数据保护与处理陈夏红【法官说法】10.论刑法适用的偏离:类型、症结与校正赵俊甫11.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参与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赵宝玉【问题探讨】12.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程序选择和具体构建贾玉慧13.主渠道目标导向下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创新与理论解读徐运凯14.我国数据治理法治化:挑战、定位与逻辑毛俊响、王欣怡15.抽象危险犯不能反证的展开姜文秀16.我国数据安全立法中域外立法管辖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熊昂17.中国环境法法典化框架体系问题研究廖夷凡【专题研究:聚焦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1.民法规范论视野下的合同效力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多条内容直接或间接与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及对合同行为效力的影响有关。为应对“进一步类型区分复杂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民商法学界公认的世界性难题,法释〔2023〕13号在法释〔2009〕5号、法发〔2009〕40号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迈出了新的步伐,体现了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最新司法共识。关键词:合同效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2.代位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内容提要:代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合同编通则解释》所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比如有关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约定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关系处理,代位权诉讼中债权的确定性与否以及债务人处分权应否受到相应限制、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认定等问题,在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提出细化解决方案,相较原合同法时期的两个司法解释作了新增规定或者对相关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与此同时,为确保法律适用的连续性、稳定性,就原有的“怠于”认定规则、地域管辖问题等作了适应性修改。区分上述不同情形并把握好新增、修改理由及适用要点,有助于更加准确和体系化地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应规定。关键词:代位权;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处分权;专属权利;适应性修改3.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中心作者: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所称强制性规定仅指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应将其与私法上的赋权性规定、强行性规定区别开来,也应将其与倡导性、警示性规定以及让与禁止区分开来。基于法秩序统一原则,合同违反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司法解释不宜继续采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行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仅在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给付者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将犯罪线索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以避免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利。关键词:强制性规定;赋权性规定;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公序良俗【法学论坛】4.民事诉讼二审裁判的类型化研究作者:胡思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内容提要:我国作为两审终审制国家,民事二审裁判是当事人获得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目前因功能不清晰、对象不全面、方式不精细而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二审裁判应具有私权救济、公权监督和纠纷解决三重功能,为此原审裁判中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理由、裁判结论和诉讼程序均为二审裁判的评判对象。面对纷繁复杂的上诉对象,二审裁判应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等基本判项为基础,通过交叉组合、拓展内涵和有针对性的阐释裁判理由,使得二审裁判以更为丰富的形态满足上诉审功能的发挥和对各类上诉请求的回应。关键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5.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双层理论重构作者:刘君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内容提要: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兼具组织法与程序法性质的规范问题。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的利益”取代源自苏联法的“主管”作为识别受案范围的理论依据对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忽略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内在逻辑、存在着解释力不足的固有缺陷。从司法权运行的制度逻辑出发,实定法对民事审判权的配置方案与诉权要件可以同时构成受案范围审查的双层理论依据。通过规范阐释民事审判权作用的外部与内部边界、准确适用诉的利益与当事人适格,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可以获得相对清晰的识别与界定。关键词:受案范围;主管;诉的利益;当事人适格;民事审判权6.公益治理体系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作者:欧元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理解与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既要以我国现行的公益治理体系为基础,又要充分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实体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有关受案范围、起诉顺位和诉讼请求的争议,均需置于个人信息治理的框架内进行体系化解释。首先,确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把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和公益受到损害两个标准。其次,鉴于公益治理向诉前倾斜以及诉前治理的多元协同性,检察机关起诉继续恪守第二顺位的现实意义已然不显著。最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包括惩罚性赔偿,但在公益遭受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公益损害赔偿金。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治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7.论大数据技术在困境企业重整价值识别中的应用作者:孙一鸣、沈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内容提要:破产重整程序是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最为重要的法治化、市场化途径。对于困境企业重整价值的判断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加之法官囿于产业分析或商业研判等非法学专业领域的知识壁垒,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陷入裁量困境。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拓展,借助其全面、准确、客观的优势,通过严格细致的样本采集和数理模型的调整校验,可以辅助法官实现重整价值定量分析的现实需求。本文以J省S市近5年来的破产审判数据为实证样本,提炼出影响重整价值的核心指标并进行调试训练,初步构建了识别困境企业重整价值的大数据适用模型和程序规则,为大数据技术在破产审判服务保障经济发展中的深度应用提供了有益参考。关键词:破产;重整价值;大数据8.“双重国家战略”引领下我国数字法学学科建设研究作者:曹全来(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数字法律科学实验室/研究所)内容提要:“全面依法治国”与“数字中国”是当前我国两大国家战略,数字法学是上述国家战略驱动、引领下孕育诞生的新兴交叉学科。我国数字法学开局良好,但整体上尚处于创始和探索阶段。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既要自觉适应“双重国家战略”,发挥理论支撑、对策研究、人才培养等学科功能,又要遵循学科建设一般规律,厚植学科基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跟世界潮流,力争成为国际数字法学领域头部力量。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数字中国;数字法学;数字法治9.破产程序中的数据保护与处理作者: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内容提要: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数据产业勃兴背景下,破产法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随着数据资产成为债务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的部分条款需要适时的调整更新。在数据企业申请破产的数据资产估值、变价、转让过程中,不仅需要遵守常规的财产处理的规则,更需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产交易行为会涉及撤销权行使、取回权行使等问题,而破产审判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破产信息公开在提高破产程序透明度的同时,更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问题。故,破产法需要在回应数据资产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既有规则顺应数据时代的新特征。关键词:大数据;破产程序;数据资产;个人信息【法官说法】10.论刑法适用的偏离:类型、症结与校正作者:赵俊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内容提要:刑法适用偏离常规是一种非常态司法适用现象,涉及合法性偏离与妥当性偏离、扩张性偏离与限缩性偏离、真实偏离与假性偏离、显性偏离与隐性偏离、正当偏离与不当偏离等诸多范畴。导致偏离现象发生的症结各有不同,既有罪刑规范高度概括与司法能动之间的张力,也有刑法规范供给相对不足与有罪必惩、重罪重惩现实需求之间的张力,还涉及罪刑设定模式刚性与司法个案复杂性之间的张力。面对不同的偏离现象,需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校正方式,以确保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有机统一。关键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偏离;罪刑设定模式11.电信网络诈骗共犯参与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作者:赵宝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功实施通常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支持或转账取款两类帮助行为。应当回归传统共犯理论对此两类行为成立帮助犯与否进行分类、规范认定。对于信息技术支持类帮助犯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侧重于主观面向,行为人需对其实施的帮助行为以及对正犯所实施的特定构成要件行为达至“双重故意”,并基于默示的意思联络、特别认知与正犯之间形成强烈的组织性联结。对于转账取款类帮助犯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侧重于客观面向,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将资金转入作为诈骗既遂判定标准,排除诈骗罪既遂后实质性终了前承继帮助犯的认定。在符合传统共犯理论关于帮助犯主观、客观层面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满足“量身定制”“组织管理”“长期固定”三种类型特征之一,可认定为诈骗罪帮助犯。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罪帮助犯;双重故意;默示意思联络;承继的帮助犯【问题探讨】12.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程序选择和具体构建作者:贾玉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第997条旨在构建与诉讼适度脱钩、不同于行为保全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既有程序难以匹配《民法典》第997条的规范目的,亟需构建一种独立高效便捷的人格权请求权程序实现机制。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应在“诉讼-非讼”二元体系下构建,属于非讼理论扩张适用背景下的广义非讼程序。具体程序构建时,要兼顾程序效率和程序正义,在证明标准上宜采较大可能性(疏明)标准,在被申请人程序保障方面可探索强化异议复议程序。程序设置应理顺不同情形下禁令与诉讼、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衔接与限制,避免制度间的叠床架屋。禁令的作出应进行利益衡量,所采取的措施亦应符合比例原则。关键词:人格权侵害禁令;非讼程序;略式程序;利益衡量13.主渠道目标导向下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创新与理论解读作者:徐运凯(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内容提要: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旨在为将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提供制度支撑。主渠道目标导向下的新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体制和管辖、审理方式和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制度创新,按照行政司法属性调整了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定位,强化行政首次判断权适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和前置范围,围绕公正权威、统一高效要求优化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基于主观复议为主的审理构造明确了调解的普遍适用,体现正当程序原则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自制权重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新行政复议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工作效能,必须加强能动复议建设,在法定框架内最大限度提升行政复议机关的履职能动性,处理好依法化解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强化行政监督与深化社会治理、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与完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打造能动复议与强化工作保障的关系。关键词:主渠道;新行政复议法;行政司法;能动复议;实质性化解争议14.我国数据治理法治化:挑战、定位与逻辑作者:毛俊响、王欣怡(中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新时期,数据治理需求与传统治理模式存在较大的不兼容性,这导致数据治理的治理理念与实践脱节、治理规范与需要矛盾、治理体系碎片化。为应对这些挑战,数据治理法治化作为一种规范进路,需要明确三重定位并对应三重逻辑。数据治理法治化的定位针对现实问题,在理念上强调融通与创新,在规范上侧重协调与完备,在体系上要求明晰与集约。以此为基础,数据治理法治化提供揭示数据治理法治化个体、社会与国家视角下目标指向的理念引领、展现数据治理主体、对象及内容转向逻辑的规范引领、作为理念、秩序与利益领域冲突协调机理的体系引领。经此调控与引领,数据治理法治化为应对数据治理现实问题提出解决之道,助推我国数据治理行稳致远。关键词:数据治理;法治化;挑战;定位;逻辑15.抽象危险犯不能反证的展开作者:姜文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抽象危险,不是行为的危险,也不是具体危险的危险,而是实害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差别不在于危险的程度,而在于立法方式。支持抽象危险犯可以反证的论据有混淆问题之嫌,将本属于抽象危险犯中类型化行为的判断问题,错误理解成了类型化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的问题。允许抽象危险犯进行反证会导致抽象危险的具体危险化。抽象危险是一种立法拟制,不能进行个案判断,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于解决问题无益。关键词:抽象危险;反证;立法拟制;推定16.我国数据安全立法中域外立法管辖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作者:熊昂(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数据流动不受国家物理边界所限,在数据全球治理的视角下,其跨境流动必须有合理规制,这其中体现了数据跨境流动现实下维护国家安全和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的需要。我国数据安全立法中应构建域外立法管辖制度。该制度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国际法制度以及基本的国际法原理,可以促进我国参与数据安全治理的国际合作。在构建此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有利的经验,避免欧盟目前的教训。对此,可以从数据主体的定义、衔接国际法制度、人民安全理念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着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安全立法中的域外立法管辖制度。关键词:数据安全立法;域外立法管辖;人民安全;制度构建17.中国环境法法典化框架体系问题研究作者:廖夷凡(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为此,本文从现实需求出发,探讨中国环境法法典化框架体系的构建,并参照其他国家经验,提出了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框架建议。本文旨在为中国环境法典化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本文对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环境法法典化的实施路径和目标,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关键词:法典化;法典形式;法典结构;法典框架;环境法法典《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创刊于1986年,现为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法律适用》杂志始终致力于促进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刊物的学术性,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前沿法律问题及典型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所刊发的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深受各界读者的欢迎。-END-责任编辑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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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出炉!223家 | 法学高被引期刊新变化

编者按: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近期完成了《法学期刊学术影响力分析报告——基于法学期刊引证情况的分析》,从期刊整体被引与高被引期刊情况、高被引文章及学术研究热点分析、高被引作者及研究机构分析三个维度进行研究,总结归纳高被引期刊的共同特征,以期为法学期刊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实证依据。本期推送法学期刊整体被引与高被引期刊情况分析,更多内容敬请期待!统计源: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作为统计源,综合CLSCI/CSSCI(2021-2022)(含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2020版)/AMI综合(2022版)4种期刊评价标准,结合期刊实际出刊情况同时排除历史过刊,选取了223家期刊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法学专刊、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法学集刊、法学英文刊2020年、2021年发表的法学文章在2022年的引证统计,分析法学期刊整体被引情况、高被引期刊情况。导语从整体被引情况上看,2021年法学期刊、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在被引文章量和被引频次上均比2020年略有上升。围绕高被引期刊的分析主要从被引频次、被引文章量和篇均引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根据北大法宝的引证统计分析结果,从被引频次看,高被引期刊主要集中在《中国法学》等34家核心期刊(含法学专刊、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被引频次均在200次以上,占总体被引量的74.87%,其中前七位分别为《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研究》《东方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外法学》。从被引文章量来看,被引100篇以上的有《法律适用》《法学》《政治与法律》等32家法学专刊,占总体被引文章量的57.62%。从篇均引来看,篇均引2次以上的期刊共28家,《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文章)《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研究》篇均引都在6次以上。相较2022年版法学期刊学术影响力分析,高被引期刊在被引频次(被引频次200次以上)、被引文章量(被引文章量100篇以上)和篇均引(篇均引2次以上)三个方面均呈上升趋势。一、2020-2021年期刊整体被引情况223家统计源期刊中包含法学专刊90家、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64家、法学集刊64家、法学英文刊5家。[1]2020-2021年总发文量21677篇,其中被引期刊共175家,包含法学专刊84家、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2]57家、法学集刊32家、法学英文刊2家,被引文章8246篇,累计被引25154次。从年度情况来看,2020年被引文章4006篇(总占比48.58%),被引频次11436次(总占比45.46%);2021年被引文章4240篇(总占比51.42%),被引频次13718次(总占比54.54%)。通过数据分析,223家期刊2021年相较2020年被引文章上升234篇,被引频次上升2282次。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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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3年总目录

《法学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0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2246篇文章,总期数18280期,总字数27.2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学评论》2023年总目录【法理学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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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要目

《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0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2246篇文章,总期数18280期,总字数27.2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要目【法治中国】1.《民法典》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基础与实际应用——兼论歌曲《罗刹海市》能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杨立新(1)2.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的正当性基础与途径郭奕、于猛(15)3.论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完善——以撤销父母监护权为视角切入乔茹(22)4.碳期货交易者市场准入制度研究吕靖文(32)【部门法学】5.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二元共管抑或破旧立新?王瀚、贾乔(42)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研究——基于116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金天爱、刘艳红(53)7.《刑法》第九十条中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司法变通适用实证研究梅象华(66)8.人工智能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制研究韩凌月、张安毅(76)9.危险犯的本质特征及其司法认定段阳伟(83)10.智能汽车数据共享的困境与法律应对高完成(92)11.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逻辑证成与困境纾解刘振轩(101)【司法制度研究】12.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解释论展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为中心刘颖、谢妮轩(114)13.《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的程序法表达刘文魁(126)14.信息网络犯罪地判断规则再认识奚哲涵(134)15.类案判断“双重相似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乌日力嘎(146)【法治文化】16.为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正名——基于对清代《户部则例》的考察栗铭徽(157)【法治中国】1.《民法典》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基础与实际应用——兼论歌曲《罗刹海市》能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关于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以来创造的人格权立法和保护“中国经验”的组成部分,是30多年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结晶,既能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创作自由,又能够保护自然人名誉权不受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的侵害,实现平衡创作自由与保护自然人名誉权的利益冲突之立法目的。深入探讨这一条文背后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正确掌握和适用文学艺术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规则要点,划清文学艺术作品侵权和“对号入座”的法律界限。歌曲《罗刹海市》是艺术作品,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范的范围之内,这一分析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规则具有重要作用。关键词:民法典;文学艺术作品;名誉权;侵权责任;《罗刹海市》2.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的正当性基础与途径作者:郭奕、于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提要:法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需要明确保障的正当性基础、保障的对象与途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需要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的传统户籍标准,允许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农村土地权益。我国传统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职业农民,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目标是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因此法律保障的对象是向市民身份转化的传统农民。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权益的实现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退出机制,对此应培育成熟的流转市场、赋予农民完整权能,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关键词:户籍;农民;土地;权益3.论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完善——以撤销父母监护权为视角切入作者:乔茹(山西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兜底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民政部门兜底监护职责的重要途径,民政部门在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中发挥着预防、化解、监督和教育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未成年人面临来自父母的现实危险时,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节严重的,民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在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后,民政部门应做好未成年人后续安置工作。关键词:民政部门;撤销父母监护权;未成年人监护;民事公益诉讼4.碳期货交易者市场准入制度研究作者:吕靖文(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碳期货作为一种全新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具有经济与生态双重价值属性。碳期货交易具有专业性强、高风险的特征,对交易者的专业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广州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为即将开启的碳期货交易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交易主体范围模糊不清、进入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为防范市场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应该规范碳期货交易者市场准入资格:明确交易主体范围,降低交易者潜在投机风险;健全交易者专业资格认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权账户报备、个人客户保证金规则,强化碳期货市场准入监管功能;建立特别交易者市场准入豁免规则,有效提升碳期货市场流动性。关键词:碳期货;碳期货交易者;市场准入制度【部门法学】5.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二元共管抑或破旧立新?作者:王瀚、贾乔(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当前因欠缺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国际公约,理论界对临近空间商业飞行活动的法律性质认定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不明确,导致二元共管理论的产生。对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纯粹照搬现有的国际航空法及外层空间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是龃龉不合的,二元共管理论必然导致法律适用效果的极端迥异。有鉴于此,构建合理可行的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制度规范,正面回应全球新兴法律问题势在必行。制定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制度应以超前立法为立法模式,以独立创新为立法路径,以综合样态为立法目标,严格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律适用主体,明确损害责任制度,引入相关辅助制度,实现国际法规范构建与国内权益保障治理的协调共进。关键词:临近空间;商业飞行;乘客损害责任;国别立法;国际公约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研究——基于116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作者:金天爱、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提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网络犯罪领域典型的轻罪代表,司法实践中存在数额标准的两极差异、出罪空间狭窄且不起诉率低、缓刑适用率过低且标准不统一以及罚金刑功能受限等问题。缓刑的适用虽然主要取决于行为人主观的悔罪态度,但坦白、自首的从宽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罚金刑的适用更多倾向于对犯罪数额与违法所得的考量,刑罚的预防目的与独立的制裁功能未能体现。为更好顺应世界范围内刑罚轻缓化的主流趋势,应完善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构建“流水为主,收益为辅”的裁判模式;建立健全反向行刑衔接机制,鼓励司法工作人员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为不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进行出罪;明晰缓刑的正当化依据,完善再犯罪危险评估机制,改良法官责任制度,扩大缓刑的适用;优化罚金刑配置,保证其有效执行。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证分析;缓刑;罚金刑;轻罪治理7.《刑法》第九十条中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司法变通适用实证研究作者:梅象华(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内容提要:《刑法》第九十条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刑事变通适用权。刑事立法变通是刑事司法变通的前提,尚无对国家统一刑法进行刑事立法变通的情况下,任何动机的刑事司法变通都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民族习惯法具有强大的文化惯性,从而倔强地对国家统一刑法保持疏离的姿态,并影响着司法人员的裁判心理,刑事司法客观上存在趋轻或趋重的变通适用现象。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民族习惯法在时代变迁下会不断演进,刑事司法变通会逐步失去社会根源和文化基础。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应置于习惯法文化和国家法文化之上,统摄法文化认同将有助于协调习惯法与国家统一刑法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关键词:民族习惯法;刑事司法变通;法文化认同8.人工智能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制研究作者:韩凌月、张安毅(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产品,应接受《产品质量法》对其生产、设计的规制以规避应用中的风险,但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决策的特性,决定了《产品质量法》必须予以改进,进而规制人工智能产品质量。传统产品的质量标准可以继续适用人工智能产品的制造与警示环节,但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要直接处理人类社会问题,应以人类行为的标准要求其算法运行规则。质量监管部门应明确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的终极伦理标准,并在人工智能上市前对其进行算法检测检验。人工智能的自动化决策若违反法律、社会伦理规则,应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因人工智能产品设计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对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关键词:人工智能;产品;质量;立法9.危险犯的本质特征及其司法认定作者:段阳伟(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内容提要:不论从刑事立法的目的还是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强调的都只是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险结果。无论刑法分则是否对危险犯中危险的具体认定作了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的认定均应以行为当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并无本质区别,仅在于立法模式的不同,刑法关于具体危险犯的规定是对于危险认定的注意规定。从实质上理解结果犯并无任何意义,行为犯在犯罪类型中应有一席之地。危险犯中的危险虽然属于行为的危险,但与行为犯的立法根据不同,危险犯的设立在于行为的典型危险性,行为犯的创制则主要是为了克服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困难,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关键词:危险犯;行为危险;注意规定;结果犯;行为犯10.智能汽车数据共享的困境与法律应对作者:高完成(郑州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数据共享在智能汽车领域的重要价值尤为凸显,能够提升智能汽车行业的整体安全和效率,成为智能汽车大规模商业化落地亟待解决的前提问题。当前产业实践中智能汽车数据并未实现有效融合,数据孤岛普遍存在,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数据共享的基本规则缺乏、共享主体的激励机制缺失以及数据安全风险隐患。对此我国应当建构智能汽车数据共享的法律制度体系,确立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围绕“共享前提—共享什么—与谁共享—如何共享”的链条而构建可操作性的共享规则,形成数据权益配置、共享获利、成本分担等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设定智能汽车数据共享的合理限度。关键词:智能汽车;数据共享;数据安全;智慧交通11.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逻辑证成与困境纾解作者:刘振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作为国家赋予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有着稳固的逻辑基础。宅基地保障功能和财产属性的价值判断是两者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替代表达,可以融贯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则设置之中。政策语用的变化,凸显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宅基地使用权的学理解释不仅在立法中偏向于所有权的属性,而且在三权分置的政策中被拆分成纯粹的财产性权利。受制于法律强家父主义观念,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改革在试点地区面临抵押权基础制度受限、抵押物处置机制效能弱化和政府政策扶持不足的困境。为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改革,应当放宽对抵押当事人资格、权利客体范围和权利取得条件的制度约束,促进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多样化,根据抵押风险程度强弱匹配不同的融资模式。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财产属性;基础制度;处置机制;融资模式【司法制度研究】12.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解释论展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为中心作者:刘颖、谢妮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创设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制度,但对于其当事人资格和起诉条件,理论和实务中已显现较大分歧。基于我国实体法的制度背景,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确认之诉,目的在于消除亲子关系的不安定性,区别于比较法上作为形成之诉的婚生否认之诉、子女认领之诉及亲子关系撤销之诉。父或者母、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子女作为亲子关系的主体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起诉时应选择亲子关系主体的相对人为被告;亲子关系主体之外权利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例外地享有原告资格,起诉时应当以亲子关系双方主体为共同被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的“正当理由”不是特别起诉条件,其核心内涵在于确认利益。法院应当以确认对象的现实性和即时确定的必要性为判断标准,通过争点整理程序进行确认利益的个案认定,从而实现血缘真实与家庭和谐的价值平衡。关键词: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确认之诉;确认利益;原告资格;正当理由13.《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的程序法表达作者:刘文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正式确立非法人组织制度,与民诉法“其他组织”制度相比,两者在立法表述上存在差异,由此引发“同质论”与“区分论”之争。实体法上,随着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确立,“非法人组织”取代“其他组织”。程序法上,出于程序法和实体法衔接考虑,有必要引入“非法人组织”表述,以便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进行合一判断。同时,因其他组织仍有独立存在的程序意义,需要对其原有立法定义进行适当限缩,赋予其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外的组织内涵,以满足“无权利能力组织”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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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鑫 董紫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与综合治理研究 |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05

【副标题】以ChatGPT为例【作者】陈嘉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博士研究生);董紫来(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新主流形态,具有决策式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人格化表象突出、数据挖掘能力提升、算法黑箱凸显、数据垄断深化等鲜明特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断迭代,虚假误导与无意义信息致人损害、模型训练与知识重组忽视知识产权、恶意滥用与算法黑箱削弱监管体系等安全风险不断凸显。在治理路径上,需要由直接规制风险逐步转向“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从建设内容模型训练管理体系、厘清程序运行的知识产权边界、强化算法黑箱与恶意滥用综合治理能力、深化“科技—社会—法律”三元综合治理模式等方面着力,在规制风险的同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算法黑箱;个人信息保护目次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鲜明特征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元安全风险透视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综合治理路径余论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蓬勃发展,以深度学习、大数据、神经网络等技术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正日益深刻地嵌入人类社会之中,推动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进步。在促进社会生活的样态不断更迭的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也在不断地进行升级。在二十一世纪的前二十年,决策式人工智能尚局限于自动驾驶、医疗健康、安全监控、游戏娱乐等特定领域,仅在特定事项中起辅助作用。而在2018年6月美国科技巨头OpenAI公布人工智能语言模型GPT(GenerativePre-Training)后,生成式人工智能便开启了快速迭代的历程: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ChatGPT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在公众视野的起点,但远非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起点。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训练机制与底层模型算法的创新,具备了决策式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强知识迁移能力与人格化表象,实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史上难得一见的颠覆性创新;而技术进步带来的算法黑箱、市场垄断与技术壁垒造就的数据寡头,无不预示着多元安全风险正在酝酿。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的迭代,风险的迭代要求规制手段与治理框架的迭代。立足于决策式人工智能技术环境的规制手段与治理体系,难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独特安全风险;不断更新的规制手段与治理体系同样滞后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风险迭代的步伐。总结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安全风险类型,检视安全风险背后的技术与社会根源,并提出相应的综合治理路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迫切需求。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鲜明特征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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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3年第6期要目

《法学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0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2246篇文章,总期数18280期,总字数27.2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学评论》2023年第6期要目【本期特稿】1.党内法规特色语言论纲王伟国、金成波(1)2.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张相军、马睿(14)【专论与争鸣】3.现代社会中的民间法——folklaw的域外法学考察徐爱国(26)4.论法的行政解释王敬文(39)5.食品安全司法规制的前置法衔接与体系性优化——以农药残留为视角刘柳(48)6.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李浩(57)7.论我国民法上的合同第三人效力李永军(70)8.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朱虎(85)9.公司契约论的结构修正: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分析对象薛亦飒(97)【热点透视】10.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规范分析张婉婷(109)1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限缩解释——以打击对象为切入高艳东(121)12.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薅羊毛”的教义学分析王晓晓(133)【涉外法治】13.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三十年之变迁郑玲丽(143)14.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翟东堂(156)【实务评析】15.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执法强度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与完善建议黄辉(166)16.论非诉行政执行前的保全措施罗智敏(182)【本期特稿】1.党内法规特色语言论纲作者:王伟国、金成波(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内容提要:党内法规特色语言在词语、修辞和文法等多个方面,呈现出有别于国家法律语言的鲜明特色。这一现象蕴含着深刻的政理法理,是党内法规政治属性的直接体现,是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相促进的集中体现,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的有力体现,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必然体现,是政治话语和公众话语相融通的生动体现,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党内法规特色语言,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必须认真对待的现象。在运用党内法规特色语言的过程中,要把握好政治性与规范性的关系,不能混用特色;把握好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不能夸大特色;把握好宜粗与宜细的关系,不能泛化特色;把握好贯彻落实与制度创新的关系,不能滥用特色。关键词:党内法规;习近平法治思想;依规治党;思想建党;以德治党2.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作者:张相军、马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对于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密国家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和释放司法效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检察监督应当有其边界,正确把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要求,将具有可监督性的行政职权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对于在个案中难以纠正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宜以个案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厘清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边界。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专论与争鸣】3.现代社会中的民间法——folklaw的域外法学考察作者: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间法意指与国家官方法相对的一种法律类型,民间法的古代对立物是“官方法”,现代对立物是“国家法”。法律的发展,从大众的民间法,中经习惯法和官僚法阶段,最后走到现代社会的国家法。在强调法律统一性的国度,民间法能适用的空间较小。在容忍文化多元的国度和国际交往领域,民间法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在相对容忍文化多元的国度,少数边缘人群为自己的民间法获得国家的认可不懈努力,确立民间法在现代法律中的合法性。刑法上的“文化抗辩理由”,是指被告人以自己民族的传统行为模式主张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抢婚、弑亲、巫术,是刑法中常见的文化抗辩理由。侵权法上的“理智之人”的原则和“道德上可谴责性”的标准,为民间法的适用提供了可伸展的空间。关键词:民间法;官方法;文化多元;文化冲突4.论法的行政解释作者:王敬文(东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行政解释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活动之中,行政执法过程必然涉及法律的适用性解释。从实践逻辑上讲,行政执法过程就是法律的解释过程,无解释即无行政。但相对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而言,行政解释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存在严重不足,导致其功能暗弱无彰。基于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之需要,发挥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正视行政解释的内在价值和实践功能,并参仿司法解释制度,重塑行政解释机制和程序,形成解释权相对集中的行政解释制度。关键词:法律实施;行政执法;行政解释;解释权相对集中5.食品安全司法规制的前置法衔接与体系性优化——以农药残留为视角作者:刘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法益与社会整体稳定,而农药残留是食品安全问题中难以规避的问题。当前食品安全司法规制体系存在前置法衔接失衡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失灵的困境,难以对食品中农药残留进行有效规制。在前置法设置上,应该厘定农药残留的相关基础概念,依据农药毒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探讨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并在衔接过程中保持前置法的安定性与科学性。域外在规制食品农药残留问题上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科技进步更新相关理念,在立法上注重体系性并强调风险预防,注重对农药进行风险评估。我国食品安全司法体系的构建应该秉持积极预防理念,优化既有的风险评估制度,设置禁限用农药清单用以参考,并从法益厘清、司法解释以及犯罪构成等方面优化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关键词:食品安全;农药残留;前置法衔接;司法规制;法律体系6.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同意权研究作者:李浩(安徽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同意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的针对法院所选择的程序事项表示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权利。从属性上说,同意权是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的一种类型,属于消极的程序选择权。同意权所涉及的事项大多属于程序的简化。设置针对法院的同意权一方面是为了使程序的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征询同意时,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当事人同意权;消极程序选择权7.论我国民法上的合同第三人效力作者: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提要: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文认为,一概否认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不妥当。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利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独立请求权8.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无论在债权人撤销权还是破产撤销权中,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相对于撤销权人而言无效或不生效力。这有助于更合比例地实现价值平衡,妥当解决财产价值余额的归属、撤销权人的破产取回权和执行异议权等实践问题,且符合既有规范的文义、体系和目的。撤销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特定债权人的私益性,这与行使范围相互协调,且能够与破产撤销权的共益性形成功能上的分工配合。实现此种私益性的手段主要有直接受偿、撤销权衔接代位权和执行这三种路径,目前所选择的执行路径能够实现对撤销权人利益的保障。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但无偿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得利丧失的抗辩。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法律效果;相对无效;私益性9.公司契约论的结构修正: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分析对象作者:薛亦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为因应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这一融合商业、科技与法律的产物,在事实认定层面,应区分作为技术问题的事实和作为法律问题的事实,后者还须进一步排除能够通过理论迁移达到解释目的之事实。在理论解释层面,公司契约论不能指引DAO作出不同利益群体的保护序位和差异化保护选择,无法制约DAO对契约结构的不断切割,推高司法救济成本,因而需要对该理论进行结构化改造。应以产权、组织和合同三维利益平衡为标尺,以功能为导向对DAO内部契约的自由程度进行差异化限制。股权交易为契约结构的内核,去中心化机制下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显著增强,股权因无限趋近产权而不可契约化。股权处分交易为契约结构的中间层,契约化程度受产权和组织利益的限制。DAO边界不再依托于层级结构理论,而是DAO标准化程度以及外包业务范围。DAO边界阻断了产权利益和组织利益的涵摄,DAO内部非股权交易、股权私人处分以及公司外部交易应实现契约自由化。关键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支配性;排他性;不可契约化;受限制契约化【热点透视】10.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规范分析作者:张婉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问题开始凸显。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提出,本质原因在于,个人信息并非是个人所控制的信息,而是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这导致,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仅限于不受侵犯,还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国家或者其他私主体)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的落脚点应该是隐与私,既包括对个体不欲为人知的私密信息的保护,也包括对个体个人信息自我决定权的保护。其规范基础分别是可以使个体隐于社会的内在尊严和使个体积极融入社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与风险信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难点在于,不知道何种个人信息经过技术处理后会导致个体的人格受到侵害,这体现了个人信息处理的风险本质。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应该兼具不受侵犯和风险预防两个方面,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和私主体两种不同的处理者时,应该具有不同的保护逻辑。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合理利用;风险预防;隐私;人格1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限缩解释——以打击对象为切入作者: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内容提要:受从严打击网络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成为规制非法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之一,其打击对象从最初的“木马病毒”扩展到“外挂软件”“翻墙软件”“网络爬虫”等具有一定中立性的软件,打击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其呈现出口袋化趋势。该罪逐渐被滥用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未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等专业名词做出合理解释,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理解“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时存在偏差,混淆了“数据”“控制”等术语的技术判断与法律评价。为防止该罪的口袋化趋势,我们应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解读其构成要素,为司法机关提供清晰的定罪标准。关键词:侵入;口袋罪;授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12.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薅羊毛”的教义学分析作者:王晓晓(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薅羊毛”的行为愈加多发。此类行为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交易规则漏洞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漏洞“薅羊毛”两种类型。对于此类新出现、具备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下“创造性解释”的方法对其进行刑法评价。在被害平台、商家自身不谨慎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交易规则漏洞形成的场合,行为人利用此漏洞“薅羊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漏洞获取实际利益的,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漏洞获取可得利益的,难以适用现行《刑法》中有关罪名对其进行规制,也无法通过对有关罪名扩容实现对此类行为的犯罪化,应考虑增设网络不正当竞争罪。关键词:数字经济;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薅羊毛”;“创造性解释”;网络不正当竞争罪【涉外法治】13.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三十年之变迁作者:郑玲丽(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内容提要:由于RTAs环境条款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契合模式消除了缔约方“环境义务”和传统的“贸易义务”之间的差异,增强了环境义务在RTAs层面的法律约束力,RTAs超越MEAs及WTO成为保护环境更有效的国际条约典范。但“冲突条款”并未有效澄清MEAs与RTAs环境条款之间的条约关系,“不减损条款”及“有效执行条款”可能导致主权侵蚀风险,RTAs“环境争端解决条款”效力有待实践检验。我国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MEAs与RTAs之间的条约关系,通过“一带一路”稳步推进FTAs环境条款的“中国版”,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环境合作,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RTAs环境条款范式,从而为中国参与国际法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多边环境条约;贸易义务;环境义务14.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作者:翟东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内容提要:随着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和中国向贸易强国迈进,在对外贸易领域不正当竞争将长期存在,中国有必要在国际条约、协定和国内法律框架下依法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对外贸易经营者等违法主体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扰乱对外贸易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和国内贸易不正当竞争相比既有共性,又有违法主体多样化、适用法律多层次和分散化、侵犯客体复杂化、监管部门多元化等特殊性。对外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主要存在相关法律失调、法律位阶低、立法科学性不足和可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之间和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协作配合不顺畅等法律问题。为依法规制对外贸易中不正当竞争,应确立一视同仁、重点规制和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原则,立法上增加对外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提升规范特别关税的法律位阶、提高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执法上加强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同。关键词:对外贸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实务评析】15.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执法强度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与完善建议作者:黄辉(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内容提要:本文首次对我国2019年新证券法生效前的内幕交易案件进行了一个全面和深入的实证研究,并与境外法域进行比较,揭示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的执行情况。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以行政处罚为主,但2008年后刑事处罚逐渐增加。内幕交易变得更为隐蔽,体现在非传统类型的内幕人增多、内幕信息主要与并购相关、选择只交易且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等。我国的内幕交易处罚类型与境外法域基本接轨,处罚强度甚至居于前列,其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违法所得、社会影响、减轻处罚情节、是否使用他人账户等。基于这些发现,本文评价了2019年证券法相关修订,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并指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执法;处罚强度;2019证券法修订16.论非诉行政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作者: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需要一个较长的等待期,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因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的难以弥补的损害。非诉行政执行前的保全措施可以预防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确保行政行为将来得以顺利执行。司法实践中经常作为保全措施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第77条、第159条,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环境禁止令,但均存在司法解释规定不足、司法适用错误等问题。完善非诉行政执行前的保全措施,需确定比例原则作为适用的基本原则,增加行为保全,统一裁量要件,细化保全措施的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关键词:行政行为;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比例原则《法学评论》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的综合性法学理论双月刊。《法学评论》属于我国重要的法学理论刊物,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力。《法学评论》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精品期刊。-END-责任编辑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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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要目

《法律适用》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0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2246篇文章,总期数18280期,总字数27.2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要目【法学论坛】1.仲裁协议效力的若干问题王利明2.担保真实足额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从两起涉民营企业保护刑事再审典型案例出发周光权3.迈向均衡:中国式现代化的数字法治逻辑廖奕4.在线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彭岳5.执行案件法律适用方法论邵长茂6.合同损害的基本类型与裁判规则杨晓7.对待给付判决制度的理论证成与具体适用——兼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款刘海伟【法官说法】8.行政处罚谦抑性理念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耿宝建、殷勤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刘竹梅等10.新修改的办理性侵害意见条文解读张华【案例研究】11.刑事争议案件的分析方法何荣功12.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13.婚内投资的股权如何排除执行——韩某诉上海垦丰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冯文生、郝晋琪14.NFT的法律规制——从“胖虎打疫苗案”谈起赵磊1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位授予权路径探析——以一起高校学位授予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为视角骆威16.冷冻胚胎处置纠纷案的裁判路径徐凤【问题探讨】17.贿赂犯罪既、未遂疑难问题研究王晓东、段凰【法学论坛】1.仲裁协议效力的若干问题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现象,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并由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债权全部或部分让与的场合,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进而认定仲裁协议能否对其产生拘束力,在其知情的情形下,法律不宜承认受让人享有拒绝权,以平衡受让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认定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之间的关系。在未生效合同中,即便合同未生效,也应承认仲裁条件效力的独立性。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判断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争议解决前置程序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则未经前置程序不得仲裁。关键词: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债权让与;代位权;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2.担保真实足额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从两起涉民营企业保护刑事再审典型案例出发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两起涉民营企业保护刑事再审典型案例中关于提供真实足额抵押担保骗取贷款等行为无罪的裁判立场回应了社会关切,很值得关注。在实务中,对于贷款资料造假但存在真实足额担保的,如何认定行为性质一直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的争论。有罪说对于本罪实行行为、保护法益的理解未必具有合理性,其结合《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规定理解骗取贷款罪中财产担保关系的意义的主张,也值得质疑,且与《民法典》第396条承认浮动抵押制度的逻辑相去甚远。应当肯定在担保真实足额场合,借款人的实行行为性、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害都没有达到定罪要求。对于具有真实足额担保关系的情形,更不应当根据贷款作假、获得贷款金额巨大等事实直接适用骗取贷款罪的第二档法定刑。欺骗第三人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并未就交易的重要事项欺骗金融机构,其与担保人的纠纷就应该尽可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仅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下可能成立针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从这两起典型案例的无罪立场出发,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在担保真实足额情形下,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罪的成立都基本没有空间的结论,这才是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义。关键词:骗取贷款罪;担保关系;无罪说;合同诈骗罪;刑法谦抑性3.迈向均衡:中国式现代化的数字法治逻辑作者: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技术、经济从社会整体中脱嵌造成的非均衡难题,在强调“嵌入性自主”的中国式现代化方案中能否得以解决,这构成了继续审思中国数字法治逻辑的问题起点。对于数字法治而言,厘清中国式现代化的均衡逻辑,有助于在理论模式中找到共通点,为体系化的实践模式塑形奠定基础。无论是作为历史成果、行动纲领还是面向未来的新文明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均衡逻辑对数字法治均有明确的规定性。从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理论话语,即激进革命论、保守转化论和中立描述论可以看出,数字法治建构的非均衡难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普遍性。要克服这种难题,必须将中国式现代化的均衡逻辑全面注入数字化发展进程,通过均衡导向的法治体系建设逐步达成理想愿景。关键词:数字法治;均衡;中国式现代化;权能;逻辑4.在线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彭岳(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市场主体可以较低的成本收集、储存、分析和适用个人数据,针对消费者个人的在线市场操纵行为日益普遍。传统规制方法将消费者视为理性经济人,试图通过信息范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议价能力差异问题。这一规制方法没有充分重视消费者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旨在增强个人对本人信息的控制力,但仍无法解决实践中的“隐私悖论”。相对而言,利益一致规制路径和法律助推路径分别从外部给特定市场主体施加额外义务以及促进消费者理性决策,有助于缓解市场操纵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关键词:市场操纵;理性人;隐私悖论;利益一致;法律助推5.执行案件法律适用方法论作者:邵长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反复地把法律大前提适用于事实小前提,使法律所预设的效果在案件中呈现出来的过程。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分解为找法时的选择法律、找到法律后的解释法律、找不到法律时的续造法律,以及最终的引用法律。与这一进程相对应,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包括法律选择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有法时)、法律续造方法(无法时)、法律引用方法。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通识。实现全国法院每年千万量级执行案件的高水平、标准化办理并保持稳定的质效,需要形成科学的执行法律适用方法体系。关键词: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选择;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引用6.合同损害的基本类型与裁判规则作者:杨晓(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损害是权利救济的核心概念。差额说是确定合同损害范围的主流学说。“损害”与利益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损害必须透过利益的视角进行判断和认定。以损害对应的利益是否存在为标准,合同损害可以划分为“利益存续型”损害和“利益灭失型”损害。其中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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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济东 岳艾洁 | 人工智能事故过失犯认定的中国方案: 规范型塑与理论因应 | 河北法学202310

【作者】贾济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岳艾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河北法学》2023年第10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推进以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治理对象的刑事法治建设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与关键保障。人工智能事故刑事风险客观存在且规模日趋扩大,将人工智能事故纳入我国刑法规制框架具有必要性。当前,人工智能事故中制造商的过失犯认定同时面临着规制罪名阙如的规范困境,以及因果关系、结果预见可能性与注意义务方面的理论困境。我国刑法应当确立过失产品刑事责任,在必要性、类型性与协调性原则的指导下动用立法论增设人工智能产品重大事故罪;运用解释论将人工智能产品制造商的注意义务类型化建构为安全生产义务与安全管理义务,推动过失犯归责模式向规范归责与客观归责转变,并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促使我国人工智能刑事治理实现安全与创新双重价值的动态平衡。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数字法治;人工智能产品;产品刑事责任;过失犯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人工智能事故刑法规制的先决问题三、人工智能事故中制造商的过失犯认定困境四、人工智能事故中制造商的过失犯认定方案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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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人工智能审判的责任解构与制度应对 | 法治社会202305

【作者】卞建林(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法学博士)【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治社会》2023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智能审判系统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运用智能系统进行司法裁判与传统自然人法官审判相同,面临审判责任承担问题。人工智能审判系统的研发适用对现行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影响在于冲击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原则,导致审判权责主体模糊,责任追究机制面临审判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责任难以界分、过错归责实现困难等现实障碍。为应对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后的审判责任问题,应逐步构建面向审判人工智能的司法责任机制,即明确人工智能裁判责任体系中的责任主体;扩充审判责任内涵,确立机器责任概念,明确自然人法官、智能系统和技术人员之间的责任分配。同时,完善相关的辅助配套机制,即建立专门的智能司法系统监督机构、强化人机协同的裁判文书说理机制,以及规范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审判下的监督考核机制。关键词:人工智能审判;误判风险;审判责任;责任主体;过错认定;免责事由目次一、人工智能侵蚀审判权带来的误判风险二、人工智能审判对审判责任主体的冲击三、智能审判下司法责任追究的障碍四、人工智能审判司法责任机制的建构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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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珺: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有害信息规制的挑战与应对 | 比较法研究202305

【副标题】以ChatGPT的应用为引【作者】朱嘉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律博士)【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虚假有害信息风险极为复杂,涵盖“积极生成型”“消极生成型”和“人为操纵型”等多种情形。依靠其独特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生成式人工智能打破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迄今关于搜索引擎算法“不能、不想、不愿”生成虚假有害信息的所有立场分歧与理论认知,更是在法律定位、归责认定上对现行网络虚假有害信息相关法律规制发起了挑战。有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类通用属性,对其规范应当超出一般算法的规制框架,以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为基底建构特定的算法诽谤规制路径。一要坚持层级治理的规制逻辑,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管机制、设立涵盖多责任主体的内容监管机制、创建具有高拓展性的风险监测机制;二要在“刺破人工智能面纱”原则的基础上,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为责任主体的新型诽谤救济规则,包括探寻以“AI价值链”为导向的归责方法,以及适用于过渡期的暂代型诽谤救济模式。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虚假有害信息;诽谤;AI价值链目次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特点与范畴界定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虚假有害信息风险三、生成式人工智能触发的虚假有害信息之规制隐忧四、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虚假有害信息的规制应对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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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善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践审思与完善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05

【作者】龚善要(东南大学法学院至善博士后,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特约研究人员)【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在辅助司法裁判、提升管理质量、促进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呈现出背反效应。人工智能不仅未能有效消解既有司法运行中的不足,反而弱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固化了司法管理的科层制、增加了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基于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的内因剖析,上述背反源于人工智能对司法本体的关注不足、理性主义的融入缺失以及可解释性立场的方法忽视所致。未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背反效应可以通过对实质法治观、多元考核机制等司法本体的强化,以人为中心的经验理性主义以及算法数据、过程、结果的可解释性等措施进行体系矫正,进而实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深入推进。关键词:ChatGPT;背反效应;理性主义;司法改革目次一、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践观察二、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背反效应的审思三、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路径完善结语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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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3年第10期要目

《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河北法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9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1356篇文章,总期数18190期,总字数27.1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河北法学》2023年第10期要目【专论】1.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江必新、孙珺涛【专题:算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论自动化决策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注册算法专有权的建构为切入点何怀文、吉日木图3.公共信用数据开放的逻辑转向与体系形塑李元华、于立深4.人工智能事故过失犯认定的中国方案:规范型塑与理论因应贾济东、岳艾洁5.算法治税:人工智能时代税收治理的范式优化与架构设计茅孝军【青年法学家】6.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的建构意义与规制内容研究王祯军7.作为国际法渊源权威文本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严阳【热点问题透视:自动驾驶法律问题研究】8.角色理论视野下自动驾驶使用者的刑法定性黄鹏9.德国自动驾驶立法的逻辑内核与体系构造丁芝华【博士生园地】10.论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组织优化——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解释倪朝【专论】1.法治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成作者:江必新、孙珺涛(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与要求。要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势必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确保法治建设进程顺利推进与法治建设目标如期实现的各种条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根据发挥作用的时段不同,可以将法治保障体系构成要素分为基本要素与重点要素。基本要素是法治保障体系中最核心、最基本的要素,包括方向保障要素、硬件保障要素与软件保障要素。只有在法治保障基本要素上持之以恒地投入与建设,才能牢牢稳住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盘。关键词:法治保障体系;基本构成要素;方向保障要素;硬件保障要素;软件保障要素【专题:算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论自动化决策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注册算法专有权的建构为切入点作者:何怀文、吉日木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内容提要:自动化决策算法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与对价论予以证成。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确权模式与客体审查规则却不能容纳自动化决策算法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保证公开”与“确认保密”的既有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妨碍算法监管。同时,算法客体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完成客体识别。通过建构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对自动化决策算法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且能够协同促进算法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可凭借注册制,满足知识产权确权与多元化社会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差异化需求。其次,以注册制为手段,实施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管制,可帮助专有权人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行为进行专有控制。最后,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以专有性权利为对价换取知识公开,能够有效促进算法知识信息的传播。关键词:自动化决策算法;知识产权;算法监管;注册算法专有权;算法公开3.公共信用数据开放的逻辑转向与体系形塑作者:李元华、于立深(东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公共信用数据具有独立于普通数据之外的特殊性,目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呈现出了“一切数据皆信用”的泛信用化面相,失信惩戒机制在事实上形成了多重评价的复杂格局。通过多元解构信用数据开放的内在机理后认为,公共信用数据开放应当实现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向,由惩戒威慑到公益保护的目的转向,由积极开放到审慎开放的规则转向。具体而言,应全面优化当事人被遗忘权、异议权等数据权利的行使流程,形成权利本位下的审慎开放格局;以开放限度为标准将公共信用数据分级分类,并完善类型化开放规则;借助算法推荐和大数据分析,塑造以比例原则为统摄的数据开放模式;将信用数据开放的事权收归专门的国家机构,建构事权集中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关键词:公共信用数据;审慎开放;失信惩戒;公共利益;权利本位4.人工智能事故过失犯认定的中国方案:规范型塑与理论因应作者:贾济东、岳艾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推进以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治理对象的刑事法治建设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与关键保障。人工智能事故刑事风险客观存在且规模日趋扩大,将人工智能事故纳入我国刑法规制框架具有必要性。当前,人工智能事故中制造商的过失犯认定同时面临着规制罪名阙如的规范困境,以及因果关系、结果预见可能性与注意义务方面的理论困境。我国刑法应当确立过失产品刑事责任,在必要性、类型性与协调性原则的指导下动用立法论增设人工智能产品重大事故罪;运用解释论将人工智能产品制造商的注意义务类型化建构为安全生产义务与安全管理义务,推动过失犯归责模式向规范归责与客观归责转变,并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促使我国人工智能刑事治理实现安全与创新双重价值的动态平衡。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数字法治;人工智能产品;产品刑事责任;过失犯5.算法治税:人工智能时代税收治理的范式优化与架构设计作者:茅孝军(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的崛起正加剧征管资源有限性与纳税人生产活动复杂性之间的根本矛盾,以数治税不应只关注纳税人遵从度指标。当前税收治理需要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减少监管障碍。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治税已成为税收治理的必然趋势。通过税务执法智能控制机制降低税收执法成本、通过税收政策智能推送机制改善税收遵从成本、通过税务风险智能监管机制重构税务监管思路,算法治税将实现税收治理质的飞跃。随着算法治税的基本思路被税收征管改革文件明确,当前阶段应在宏观层面确立算法治税的法律地位,在中观层面确立算法治税的法律价值位阶,在微观层面确立算法治税的法律规则,以确保算法治税顺利嵌入现行税收行政体系。关键词:算法治税;税收治理;智慧税务;正当程序;以数治税【青年法学家】6.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的建构意义与规制内容研究作者:王祯军(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构建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是信息时代法治国家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是维护网络主权、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体系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为处置网络安全风险提供法制保障,规制网络紧急权,保护网络权利的重要功能。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呈现出三个重要特征:作用效果上的风险预防性、紧急措施内容的技术性和网络紧急权行使的协作性。以网络技术规范和标准界定的特别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是启动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的风险要件;断网或切断流量、颁布和执行响应计划是行政机关行使网络紧急权采取的主要紧急措施。关键词:网络安全紧急状态制度;网络安全;网络安全紧急权;网络权;国家安全7.作为国际法渊源权威文本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作者:严阳(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内容提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规定,国内外学者视其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文本。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初级法性质决定了司法路径呈现国际法表现形式的正当性,国际法院的身份地位加深了国际社会对第38条的认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在百年以来创造并传承着第38条作为国际法渊源权威文本的国际法知识。由此,权威的国际法渊源话语文本形成,其价值在于开启认识国际法之窗、塑造国际法渊源理论体系的基础、提供国际法渊源论辩的语料。经过百年的国际社会流变和国际法发展,国际法的其他表现形式没有涵盖于第38条,因而,第38条的文本具有滞后性,国际法渊源的范畴存在拓展的可能。修改第38条是过于理想的解决方式,将其他规范置于第38条中解释而赋予第38条新含义但超出了条文的深度和广度过于牵强,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以第38条为中心、第38条之外其他规范为外围,建构国际法渊源体系。这些尝试和努力都体现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回应第38条滞后性的行动,并不是说滞后性问题毫无意义,它既反映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兴盛国际法研究的“自我追寻”,也是由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参与开放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并且提供应对国际社会变局策略的“利他追寻”所决定的。关键词:国际法渊源;法律渊源;《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国际法职业共同体【热点问题透视:自动驾驶法律问题研究】8.角色理论视野下自动驾驶使用者的刑法定性作者:黄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自动驾驶时代产生了使用者具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理论上对此主要有乘客说和驾驶人说两种观点,但各有其解释上的困境。驾校教练之于学员和使用者之于自动系统,在车辆控制结构和安全驾驶目标方面具有许多相似性,因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社会角色具有多元性、相对性和多重性特征,可以为不法归责提供基础。总言之,使用者具有乘客和驾驶人双重角色特征,既可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动驾驶技术初衷,还可以维持现行刑法规范的规制结构与刑法理论的归责原理。此外,醉酒者虽享有接管驾驶的权利能力,但缺乏接管驾驶的行为能力,并可通过酒精锁等科技方法防止醉酒者接管驾驶,从而阻却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性。为解决多名使用者的义务竞合问题,仍需设置一个负责的驾驶位以确定其中的驾驶人。关键词:乘客说;驾驶人说;驾驶教练;角色理论;紧急接管义务9.德国自动驾驶立法的逻辑内核与体系构造作者:丁芝华(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室)内容提要:加快自动驾驶立法,对于推动自动驾驶的研发和商业化,抢占该行业发展的制高点,掌握自动驾驶规则制定的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德国坚持以加快实现自动驾驶的正式应用为导向,注重夯实伦理基础,着力创新监管模式,围绕准入管理、运行监管、事故归责等重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制修订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相对正式、完整的自动驾驶监管制度体系。该国注重立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快速推进自动驾驶立法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关键词:自动驾驶;监管模式;道路交通运输法律;监管制度;国际治理【博士生园地】10.论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组织优化——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则的解释作者:倪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在法律中呈现出公民人格权益组织保障者、企业自我规制规制者、公权力机关信息处理监督者三重功能定位。现行组织体系在履行功能时分别面临权利保障形式监管缺位与实质目标异化、企业协同治理角色缺失、监管者自我监管客观性欠缺三重缺陷。针对功能履行弊病,应当按照整体性治理原理、合作协同性原理、独立专门性原理对组织模型进行优化。在组织模型的选择中,模仿建构域外独立统一式的监管模型存在实际困境与理论缺陷,应当选择混合分散式的监管模型予以完善。这一模型主要分为三方面:其一是“属地管理”为核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建置;其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咨询机构的建构;其三是专门监督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独立机构建设。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混合分散式监管模型;组织优化;功能适当;行政监管《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E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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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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要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9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1356篇文章,总期数18190期,总字数27.1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要目【主题研讨——网络暴力法律治理】1.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判定程捷2.“自诉转公诉”程序规则的系统性反思——以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为视角贾志强3.网络暴力中个体维权困境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刘文杰【检察专论】4.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改革与前瞻林喜芬【法学专论】5.论数据权益程啸6.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践审思与完善龚善要7.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证据能力龙宗智、胡佳8.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侯艳芳9.接受劳务一方侵权责任适用的体系性思考尹飞10.要件事实理论与民事判决书的表达冉博【主题研讨——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体现出网络暴力治理的迫切性。面对网络暴力,互联网平台负有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涉嫌犯罪的,告诉才处理与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边界如何设定,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规则如何完善等,均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为此,本刊特别策划“网络暴力法律治理”专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网络暴力的治理有所裨益。1.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判定作者:程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采取综合判断法与列举法并存的解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门槛。然而,该规定系从罪状的角度解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仅存在实体法教义学上的矛盾,也缺乏诉讼法立场的观察,难以满足社会对公权力治理网络暴力的期许和实践操作性需求。《刑法》第246条第2款但书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理解成对个案中“告诉才处理”负面影响的描述,其属于诉讼要件,与“前款罪”的不法内涵无关,故应从被害人放弃告诉是否会阻碍刑事程序重建法和平的角度去判断。在具体判断方法上,应先考虑网络暴力事件有无线下矛盾及其性质,以甄别被害人有无值得保护的人际利益,继而判断被害人不告诉的理由是否处于告诉乃论规范目的之内,以决定国家是否主动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仅为阻却告诉乃论的要件,不宜作为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的标准。若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法院应以可能涉嫌公诉罪名,或者与公诉之罪具有不可分之关系等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自诉,嗣后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宜。关键词:网络暴力;社会秩序;诉讼要件;告诉;自诉2.“自诉转公诉”程序规则的系统性反思——以网络侮辱诽谤犯罪案件为视角作者:贾志强(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内容提要: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关键词:自诉转公诉;网络侮辱诽谤;禁止重复起诉;法律监督;诉讼要件3.网络暴力中个体维权困境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作者:刘文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内容提要:网络暴力有其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点,容易导致被侵权人面临维权困境。其中,网络匿名性既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危险,也让受害人陷于难以追责的境地。网络暴力的整体氛围可以令被侵权人的努力沦为一场“打地鼠游戏”:查明的网暴信息刚被删除,新的网暴信息便纷纷涌入。被侵权人限于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能力,很难对所有网暴者发起维权行动,最终可能仅就其所遭受损害的一小部分获得救济。基于以上特点,尤其需要强调平台对其所开设虚拟交往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平台担负的是“依通知而删除”义务,而在那些平台已经注意到特定信息,并能从中判断侵权的存在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场合,则应当主动采取处置措施或进行核查。其次,根据发生网络暴力的危险性大小,平台负有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网络暴力发生或蔓延的义务。再次,平台还应当负有为网络用户建立自我防护机制的义务,实现用户对专属空间的支配,更大程度减少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平台防范网络暴力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保险责任。关键词:网络暴力;平台;安全保障义务;通知—删除;预防性措施【检察专论】4.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改革与前瞻作者: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内容提要: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构建何种公检良性互动机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重塑等改革举措的直接要求和间接推动下,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运而生。该机制采取监督与配合的双向模式,总体上获得公检的积极评价。但依然存在侦查监督的形式化、被动性以及协作配合不足或者过度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肇因于对监督与协作的关系定位不清,多因素导致人力资源投入相对匮乏,派驻方式和人员选择难以实现充分履职以及公检考核指标不协调限制了机制运行实效等。为优化完善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应当以侦查监督主导作为配置公检良性互动机制的逻辑起点,以实质性和充分性作为检验公检良性互动效果的衡量标准,以融贯性作为公检互动机制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关键词:侦查监督;协作配合;良性互动;监督主导;充分性【法学专论】5.论数据权益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的区分对于研究我国的数据权益体系非常重要。个人对于个人数据享有的是个人信息权益。基于该权利,个人不仅可以同意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还能够授权他人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商业化利用。企业数据与公共数据中既有个人数据,也有非个人数据。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的是数据财产权。所谓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它们只是从经济政策角度对企业数据财产权内容的描述与形象化呈现。公共数据的权益归属于何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实现共享与开放。处理不同的数据权益关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优越于企业数据财产权与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关键词:数据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数据财产权;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6.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践审思与完善作者:龚善要(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在辅助司法裁判、提升管理质量、促进司法效率的同时,也呈现出背反效应。人工智能不仅未能有效消解既有司法运行中的不足,反而弱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固化了司法管理的科层制、增加了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基于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的内因剖析,上述背反源于人工智能对司法本体的关注不足、理性主义的融入缺失以及可解释性立场的方法忽视所致。未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背反效应可以通过对实质法治观、多元考核机制等司法本体的强化,以人为中心的经验理性主义以及算法数据、过程、结果的可解释性等措施进行体系矫正,进而实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深入推进。关键词:ChatGPT;背反效应;理性主义;司法改革7.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证据能力作者:龙宗智、胡佳(四川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具有技术性、派生性、核查性和职权性特点,现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尚未确认其证据能力。技术审查意见具有解释性证明力、佐证性证明力和实质性证明力,其证据能力能够从相关性理论获得根本证成,能从《刑诉法解释》第100条得到规范支撑,亦有系列裁判包括重大案件裁判支持,具有实践许容性。审查意见的派生性和可能具有的“当事人性”,均不足以否定其证据能力。确认其证据能力,有助于建构证据支持体系,契合技术审查工作的发展方向。法官履行查证责任而非证明责任,且为防止“自审自鉴”的类似不当,区别于检察机关技术审查意见,法院自身的技术审核意见应坚持其内部性,仅用于辅助心证。技术审查意见如用作证据,需要满足相关性、必要性、专业规范性以及程序要件,可以区分不同情形作为主要证据或辅助证据使用,且注意把握不同审查方法对证明作用的影响。应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技术审查意见的司法适用提供依据和遵循。关键词:技术性证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意见;相关性;必要性8.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作者:侯艳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内容提要: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立法模式包括“从有到好”的改进式立法模式和“从无到有”的新设式立法模式。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宜优先适用行政法先行的立法技术;对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而亟待刑法发挥强制力进行规制之行为,可补充适用刑法先行的立法技术。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在适用立场上体现为罪质要素、罪量要素以及法律责任层面的优化。对环境犯罪进行行政法违反之评价时,宜采取“行政违法且应罚”标准;环境犯罪行为要素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界分的影响具有二元性。环境技术标准应是在国家规定中体现的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与科学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之间的冲突需予以科学化解。强化环境保护要对有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规范阐释,对无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综合判断。依据环境犯罪的分类,需对罚金刑的具体科处方式做不同设置:污染环境犯罪宜优先考虑设置限额罚金制,同时依据行政法的对应规定例外适用倍比罚金制;破坏资源犯罪则宜优先采取倍比罚金制。关键词: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罪质要素;罪量要素;法律责任9.接受劳务一方侵权责任适用的体系性思考作者: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92条“劳务关系”的内涵应当以接受劳务一方能够支配提供劳务一方或可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为核心。第1193条“承揽人”只是例示性规定,应当扩张解释为各类独立契约人。以提供劳务为给付的合同,应当推定提供劳务一方是独立契约人,受害人举证证明劳务关系存在时,方可适用第1192条。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系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在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上有所区别,故在职务行为的认定上应采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应纳入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性质上是个人,可以成为第1192条中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关键词:雇主责任;劳务关系;职务行为;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义务帮工责任10.要件事实理论与民事判决书的表达作者:冉博(东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判决书的表达本质上应当是体系化和规范性的,这是由实体法的概念框架和程序法的结构框架所决定的。然而,事实上判决书的表达存在着诉讼请求欠缺明确性和具体化、事实形成与认定逻辑的模糊化处理、法律问题认定与解释说理弱化等问题。随着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诉讼等制度的实定法化,规范化不足的判决书不仅无法适应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诉讼质效。要件事实理论具有浓厚的理论基础,能够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法的空间促进二者衔接和统一,能够重新审视并分解民事审判,为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改革提供新的视角与理论根基。因此,有必要结合要件事实理论规范民事判决书的表达。关键词:要件事实理论;民事判决书;诉讼请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2021-2022)、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2020年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本刊以“立足检察,面向法学学术前沿和整体司法实践”为办刊定位,以“大法学格局基础上突出检察特色”为栏目建构原则。-END-责任编辑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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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要目

《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9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1356篇文章,总期数18190期,总字数27.1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要目【法治中国】1.商标异议制度改革研究——以《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视角王莲峰、胡丹阳(1)2.共同富裕视阈下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吴振宇(14)【民生法学】3.垄断协议二分法的制度改进——以轴辐协议的性质判定为视角汪晓贺(22)4.非货币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的制度困境与完善陈鹏(34)【部门法学】5.“提供资金帐户型”洗钱罪的规范解读与司法适用陈家林、吴珂(45)6.论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张素伦(57)7.论行业技术标准对空白罪状的补充冷必元(68)8.过度扩张与理性限缩: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处罚范围之认定曾腾(80)9.网络空间审慎义务履行问题研究刘聪(92)10.《民法典》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再论与规范统合张靖晗(105)【司法制度研究】11.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研究刘用军(116)12.论规范竞合下先诉抗辩权适用之冲突与选择杨帆、吕士哲(126)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困境及其破解杨慧妍(135)【法治文化】14.宋代法官审理田宅争讼的理念和方法王忠灿(147)15.法学理论研究如何回应法治实践——从波斯纳对法学与司法“各行其是”的分析谈起李建军(157)【法治中国】1.商标异议制度改革研究——以《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视角作者:王莲峰、胡丹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内容提要:商标异议制度作为我国商标法历次修改的重点,其实体规范与程序机制应当如何构建,向来众说纷纭。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异议制度的修改,虽然符合流程简化、效率优先的修法趋势,但依然存在恶意异议、程序冗长、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并非真正有争议的对抗双方、循环诉讼等问题。在明确权利救济功能是商标异议制度的唯一功能后,建议在实体规范方面将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将异议理由限定为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在程序设置方面从异议前置转向异议后置,将我国商标异议程序改革为“行政一审与民事诉讼模式”,使异议制度与无效制度各司其职。关键词:商标异议制度;制度功能;程序正义;异议后置;《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共同富裕视阈下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作者:吴振宇(浙江药科职业大学药商学院)内容提要:平台新型用工形态具有雇佣灵活化、用工外部化、组织碎片化、工时随意性等特点,具备自雇劳动特征,难以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规范体系调整。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对平台经济新型用工进行法律调整与制度供给,消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障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应在法规范层面突破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的传统观点,将平台新型用工关系纳入民事雇佣关系,确立平台工作者“自雇者”法律地位;在保障制度层面,基于私法社会化原则建立替代性非传统工会组织矫正“算法”不平等,并以“多雇主平台工作者社会保险账户”为基础发展平台企业新型社会保险责任。在保证新业态经济得以延续自雇劳动前提下,换取平台承认和保护自雇劳动者权益,防止扩大劳动者身份的滥用对新业态活力的冲击,减少因新型用工性质而生的法律纠纷,平衡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关键词:共同富裕;平台新型用工形态;新业态劳动者;雇佣关系;权益保障【民生法学】3.垄断协议二分法的制度改进——以轴辐协议的性质判定为视角作者:汪晓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垄断协议二分法是一种优势与劣势同样突出的分类方法,其优势在于划分标准明确且易于遵循,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二分式的“硬性”边界“软化”、逻辑出发点不准确以及过分强调形式三方面。对于拥有跨界性质的轴辐协议来说,简单、直接、程式化的二分法在垄断协议性质划分时会使其面临类型化认定与违法性认定的双重困境。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对垄断协议的性质划分方法、划分标准以及划分所反映的实质性内容形成明确认识,既要明确轴辐协议竞争效果标准的定性目标与坚持实质正义的定性标准,还要拓展垄断协议行为类型定性方法,进而自然推导出第三类垄断协议的定性结论。由此,可逐步将垄断协议的分类方式由二分法过渡到“三分法+兜底条款”,以完善垄断协议制度体系并解决轴辐协议的定性问题。关键词:垄断协议二分法;轴辐协议;第三类垄断协议;实质正义4.非货币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的制度困境与完善作者:陈鹏(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路径不畅,其税制根源是缺少一套系统规定非货币财产估值和证明的规则。实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平衡的非货币财产估值和证明规则能有效吸引社会财富流向慈善事业,实现慈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而税收法定原则能系统重塑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所得税扣除制度。应分别以公允市价和原值作为非货币贬值财产与非货币普通财产的慈善捐赠额,对于长期资本收益财产应综合考虑受赠慈善组织类型、非货币财产性质和慈善事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将长期资本收益计入慈善捐赠额。取消企业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的税会差异,强调税收效率在应急慈善捐赠中的地位以激励捐赠。根据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额的高中低等级,来优化证明规则。关键词:共同富裕;非货币财产;慈善捐赠;估值和证明;所得税扣除【部门法学】5.“提供资金帐户型”洗钱罪的规范解读与司法适用作者:陈家林、吴珂(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进行了“松绑”,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其中,“提供资金帐户”是洗钱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资金帐户行为的性质与司法适用边界的认识不尽合理,究其原因在于对法益内涵、构成要件事实的理解存在模糊之处。有鉴于此,应明确国家司法权能属于洗钱罪法益保护的核心内容;厘清“提供”与“资金帐户”的规范内涵,肯定“为自己提供资金帐户”的情形具有实质处罚的必要性;以充足的掩饰、隐瞒效果为基准框定提供资金帐户行为司法适用的扩张力。在司法适用上,明确提供资金帐户的时间节点不必在前置犯罪完成之后;用明知推定的方法和差异化的明知认定标准解决行为人主观认定的难题;应依据前置犯罪的完成情况,将其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阶段,并根据提供资金帐户行为介入的不同阶段分别讨论其与前置犯罪的共犯与罪数关系。关键词:洗钱罪;提供资金帐户;国家司法权能;共同犯罪6.论数据集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者:张素伦(郑州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公开、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承载着经营者的竞争性权益。数据集合的法律保护存在权利赋予路径和行为规制路径两种模式,基于数据集合法律保护实践和平衡数据保护与利用的需要,我国目前宜选择行为规制路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出现失灵,“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应增设数据集合保护条款。针对这一专门条款进行设计,一方面要明确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以“适用除外”的方式划定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限度。关键词:数据集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性权益;商业道德7.论行业技术标准对空白罪状的补充作者:冷必元(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技术标准具有填补空白罪状的作用。刑法适用中援引技术标准作为填补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已是司法实务的常态。但是,法律保留观念、法律专属主义对技术标准作为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资格提出了质疑。鉴于技术标准制定过程所受行政干扰小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客观事实,应当认为技术标准作为空白罪状补充规范,不会导致法律专属主义担忧的行政权力肆虐危险。同时,鉴于技术标准是产业运行客观规律的表达,将技术标准作为除“违反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不会违背立法民主主义要求。用技术标准填补该类空白罪状,为刑法实现对技术微观层面的风险管控提供了可能。关键词:技术标准;空白罪状;补充规范;法律专属主义8.过度扩张与理性限缩: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处罚范围之认定作者:曾腾(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处罚范围呈现过度扩张趋势。究其原因在于传统刑法理论对共犯成立标准的深刻影响,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关于限缩共犯处罚范围的规定失灵,对非法集资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立法导向与司法惯性。鉴于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不应过度依赖刑事手段、过度扩张共犯处罚范围有违刑罚预防目的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要求,应当理性限缩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处罚范围。在具体路径上,将欠缺共同犯罪故意、欠缺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从实体法出罪;将具有退赃退赔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人员,从程序法出罪,能够有效限缩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处罚范围。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处罚范围;实体出罪;程序出罪9.网络空间审慎义务履行问题研究作者:刘聪(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审慎义务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但对于如何履行网络空间审慎义务存在争议。审慎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主要国际法规则,而在当前网络领域,网络空间审慎义务依附于主权原则。根据“科孚海峡案”确立的审慎规则,在履行网络空间审慎义务之前,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前置要求:知情、在一国领土内、侵犯他国权利和重大损害。在确立存在审慎义务的前提下,各国应在明确网络空间审慎义务所依附的主要规则的基础上,参考如下六个因素来履行审慎义务:合理、良好政府、对领土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控制、风险程度、知道活动或潜在的风险和恶意或未采取措施。关键词:网络空间;审慎义务;知情;重大损害;《塔林手册2.0》10.《民法典》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再论与规范统合作者:张靖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明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是解决监护人制度现存问题的前提,基于法定监护义务之违反,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应为特殊的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此特殊性在责任构成和承担上皆有体现。监护人责任是只有减责没有免责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其构成要件需满足“客观侵权+未尽监护职责”,其中对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要结合“实际监护与否+客观标准”来综合判断。从规则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完整规范,而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需承担部分责任的正当性来源于监护义务外延的广泛性;第二款是在监护人减轻责任的前提下基于公平责任的补充赔偿规则,且第二款的赔偿规则不应影响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性质,也并非意味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是为实现监护人、被监护人一方与被侵权人一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关键词:监护人责任;监护职责;自己责任;公平责任;规则统合【司法制度研究】11.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研究作者:刘用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提要: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司法领域人民民主也提出了深刻要求,其中重要方面就是认真贯彻人民陪审制度。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刑一审案件实行由4陪3审组成的7人制合议庭审理,但实际上,据调研,《人民陪审员法》生效前后的死刑案件中均有半数没有实行人民陪审,特别是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4年来,没有一例死刑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7人制合议庭审理。可见,死刑案件的人民陪审是不合乎要求的。未来应当进一步修改立法,取消死刑案件人民陪审的社会影响重大限制性条件,实行死刑案件一律陪审。同时,要在死刑案件7人制合议庭审理中构建人民陪审员就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同等表决权,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死刑这一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中得到完整贯彻。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死刑案件;人民陪审;7人制合议庭12.论规范竞合下先诉抗辩权适用之冲突与选择作者:杨帆、吕士哲(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现行司法解释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规定存在部分冲突,导致实践中法院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因依据的条文不同,存在直接驳回起诉和通知追加为共同被告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究其根本,在于目前司法解释形式规范效力的龃龉,以及理论观点的散化。“起诉说”严格为先诉抗辩权的备位性张目却落入形式的“窠臼”,既不能保证抗辩权的主动性,又无法控制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而“执行说”则将诉讼程式延宕至执行阶段且对执行机关降之以严格的“识别义务”,有违我国“审执分立”之初衷。在此情况下,先诉抗辩权的路径选择可在“诉讼说”基础上辅以法官适度释明,从而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缓解当前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规范竞合问题。关键词:一般保证;规范竞合;先诉抗辩权;释明义务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困境及其破解作者:杨慧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内容提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追诉模式共经历了“司法主动型”“职权配合型”和“自诉补充型”三种阶段。实践中,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启动困难,难以实现其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刑事治理目标,具体表现为“职权配合型”追诉模式因职权异位向“司法主动型”追诉模式逆向发展,“自诉补充型”追诉模式因自诉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拒执罪的特殊性而无法发挥自诉权的救济作用。破解拒执罪的追诉困境,应当放眼追诉模式之外,从刑事诉权理论维度寻求方案,以“取消自诉,优化职权追诉”为突围路径,摒弃空置的自诉模式,在理顺拒执罪中公检法三机关权力逻辑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考核指标,加强调查权与侦查权衔接,激活检察机关的角色。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诉权;追诉;自诉;职权配合【法治文化】14.宋代法官审理田宅争讼的理念和方法作者:王忠灿(许昌学院法学院)内容提要:宋代田宅争讼因关乎当事人重大利益且常涉及道德伦理而成为疑难复杂案件。宋代法官接到田宅争讼后通常不因程序原因而拒绝裁判,而是尽力查明案件事实以决定是否理讼。法官查明田宅争讼案件事实的方法是通过比勘状供发现两造争讼的焦点,辨验证据真伪以查明陈情虚实,事实有疑则实地考察验证。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据理辨明是非曲直,依法定分止争。宋代法官处断田宅争讼的核心判断是依法确定田宅归属和田宅交易的效力。因田宅争讼常关乎人情,宋代法官将具体案例中的“人情”分为个体利益、情感关系和亲属关系、群体道德准则和普遍人性。法官在人情衡量时平衡争讼双方的合法利益,对具有伦理关系的当事人争讼作差异化处理,惩戒违反儒家价值观念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尊重理解“人情之常”,对违背人性的恶行适用刑罚,以司法审判来推行教化。宋代法官审理田宅争讼的理念和方法能够对现代民事审判提供借鉴价值。关键词:宋代;田宅争讼;审判理念;裁判方法15.法学理论研究如何回应法治实践——从波斯纳对法学与司法“各行其是”的分析谈起作者:李建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法学理论研究如何回应法治实践是我国目前正在着力解决的问题,在波斯纳分析下的美国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虽然国内语境下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与之并不相同,但波斯纳所运用的分析视角能让我们从外部结构、内部运行环境以及“人”三个角度更加全面地认识到当下我国法治实践的需求及法学理论研究回应的不足。法学理论研究需要以法治实践为核心,建立立足于实践的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同时重视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这既是我国目前法学理论与教育体系改革的方向,也是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各行其是”的“必经之路”。关键词:法治实践;法学理论研究;各行其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END-责任编辑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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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5期要目

《比较法研究》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9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1356篇文章,总期数18190期,总字数27.1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5期要目【专题研讨】1.数字治理的法治进路杨建军(1)2.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以“现有技术水平”为标准王若冰(20)3.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有害信息规制的挑战与应对——以ChatGPT的应用为引朱嘉珺(34)【论文】4.认罪认罚案件再审问题研究——以54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汪海燕(55)5.行政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与立法选择王万华(71)6.数字时代行政审批变革及法律回应余凌云(87)7.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论阐释与规范再造殷继国(106)8.数字鸿沟与数字弱势群体的国家保护王也(121)9.论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规范定位王毓莹(138)10.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视野下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审思范佳慧(149)11.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现实危机及其沟通理性纾解马永强(167)12.论风险社会的刑法归责原则——以缺陷产品责任为研究视角喻浩东(185)【专题研讨】1.数字治理的法治进路作者:杨建军(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数字法学研究院)内容提要:数字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技术之所以能够赋能治理,是因为数字技术可以使国家精准识别特定个体并提升宏观治理水平,赋能立法和科学决策、自动化行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众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但数字治理也存在诸多难题。系统化构建数字治理的基础制度、平衡数字治理中的多维度法律价值、强化对数字公权力的制度控制以建构技术发展的社会信任基础、在国际竞争中提升数字治理的国际化水平、预防和矫治数字治理的异化,是数字治理应当遵循的基本法治进路。关键词:数字;数字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异化2.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以“现有技术水平”为标准作者:王若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出发,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致害的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当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判断标准,现有技术水平需要考虑时间维度、行业维度和地域维度。在按照现有技术标准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当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输入信息的真实性、输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服务提供者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证义务等方面,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是否尽到了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义务,是否尽到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同时,考虑到现有技术条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服务提供者变通适用通知规则。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原则;现有技术水平3.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有害信息规制的挑战与应对——以ChatGPT的应用为引作者:朱嘉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内容提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虚假有害信息风险极为复杂,涵盖“积极生成型”“消极生成型”和“人为操纵型”等多种情形。依靠其独特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生成式人工智能打破了学术界与实务界迄今关于搜索引擎算法“不能、不想、不愿”生成虚假有害信息的所有立场分歧与理论认知,更是在法律定位、归责认定上对现行网络虚假有害信息相关法律规制发起了挑战。有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类通用属性,对其规范应当超出一般算法的规制框架,以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为基底建构特定的算法诽谤规制路径。一要坚持层级治理的规制逻辑,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管机制、设立涵盖多责任主体的内容监管机制、创建具有高拓展性的风险监测机制;二要在“刺破人工智能面纱”原则的基础上,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为责任主体的新型诽谤救济规则,包括探寻以“AI价值链”为导向的归责方法,以及适用于过渡期的暂代型诽谤救济模式。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虚假有害信息;诽谤;AI价值链【论文】4.认罪认罚案件再审问题研究——以54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作者: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正与效率、法的安定性等价值间的紧张,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精神相适应,需要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在改造一体化再审制度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启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并进一步落实“再审不加刑”原则。关键词:认罪认罚;再审;实证研究;控辩合意;再审不加刑5.行政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与立法选择作者: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内容提要:我国行政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定位:其一,“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还是“一般行政法律规范加部门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典宜选择仅对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法典化,编纂行政基本法典。其二,“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基本法典宜选择具备法典体系性的“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其三,“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还是“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行政基本法典宜选择以确立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体系为中心内容的“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其四,“传统行政法律规范为主”还是“大数据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我国行政基本法典宜全面回应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立法需求,定位于编纂数字时代的行政基本法典。关键词:行政法典;行政基本法典;法典编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6.数字时代行政审批变革及法律回应作者: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网上行政审批尽管在很多情形下完全可以适用行政法原则与规定,但是,网上审批会产生与系统设计、运行有关的新问题,比如,系统记录的证明效力,因系统设计瑕疵而产生不当结果的责任归属,以及消除系统性偏见等。系统生成决定会对行政法的行政行为理论、透明化要求、证据规则、合法性审查,以及正当程序带来挑战。关键词:数字化;自动化行政;网上审批;行政许可;自动化决定7.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论阐释与规范再造作者:殷继国(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是审查机构判断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准则,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三对关系时的基本立场。我国现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体系由4项一级标准和18项二级标准构成,在审查实践中暴露出了审查标准因缺乏实质性和差异化审查标准而显得过于僵化、部分列举式审查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审查标准与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有鉴于此,有必要从提炼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质性标准、针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制定差异化审查标准、进一步完善列举式审查标准以及健全审查标准与相关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规范再造。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标准;反垄断法;竞争政策;经济政策8.数字鸿沟与数字弱势群体的国家保护作者:王也(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数字技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背景中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技术对社会群体的“区隔”,形成了“数字鸿沟”。数字鸿沟经历了“接入沟—使用沟—知识沟”的内涵迭代,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主体能力弱化、红利分配不均、网络空间内话语权失衡等困境。在法律层面,数字鸿沟对平等、人格、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造成差别化的影响。有效应对数字鸿沟带来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国家发挥积极作用,有必要明确国家在宪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且为国家义务的落实提供指引、约束与评价路径。面对数字弱势群体免于被歧视、自我发展、免于受支配的权益保护需求,国家不仅要尊重公民的媒介平等权,审慎克制地履行其消极义务,同时也应当积极进行法律制度优化,保障个人的给付权与分享权,系统性回应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国家保护义务的贯彻与落实,一方面需要淡化个人自决权观念,强调平等权保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公共管理及服务的数字化进程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需要对数字弱势群体及数字鸿沟成因进行精准识别与评估,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具体化,采用强制与激励兼备的规制策略,协同多元主体进行整体保护。关键词:数字鸿沟;平等权;给付义务;国家保护义务9.论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规范定位作者: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内容提要:自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到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关于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理论争鸣一直持续不断。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被小幅改良而非废止。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将抽逃之对象解释为公司之“财产”而非股东之“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回购股份等其他违法分配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未经法定程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亦应作差异化评价,由此体现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激励效果。新型以及隐蔽、复杂型分配行为之认定,应在“权益损害标准”之外着重审查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主观要件即真实意思表示,在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促进交易模式创新。抽逃出资行为,可重新界定为股东以无偿或者不合对价获取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或者偿债能力之行为。关键词:抽逃出资;分配行为;偿债能力;认缴制10.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视野下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审思作者:范佳慧(清华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下,“金融服务”主题旨在考察企业运营与扩张中的金融准入因素,“动产担保交易与登记系统的运营”是其下围绕经济体的动产担保法制进行考察的领域。在“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框架”指标下,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的展开解释,可以将动产让与担保纳入现有动产担保制度体系内,并使应收账款的担保性让与和完全让与平等地适用规则,但未来应当赋予非基于保理的应收账款完全让与以登记能力。在“动产担保物与担保债权的类型”指标下,我国的失分点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自动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担保物权的效力不能自动及于担保物的转让对价,解决方案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实现动产担保物权效力的自动延伸。在“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与权利实现”指标下,我国的问题是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的优先顺位需要更明确、合理的规则。虽然流担保契约的效力受到限制,但我国承认了担保物权庭外实现约定的效力。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运营”指标下,我国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世行要求,但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须考虑到如何降低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成本、避免担保权人虚假登记。关键词:营商环境;动产担保;登记;收益;优先顺位11.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现实危机及其沟通理性纾解作者:马永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虽然证伪法益概念言过其实,但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危机并非危言耸听。在世界范围内的积极预防性立法趋势面前,法益概念正面临立法批判功能失调的现实危机。究其根本,危机的本质乃是既有理论未能适应后现代社会的治理需要及国家任务转变,从而带来超个人法益边界的限缩危机。因此,应更新法益概念的理解范式,使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理解能够同时回应当下刑法正当化及社会治理的需要。基于功能主义进路,纾解危机的关键在于从沟通理性视角更新对法益概念的理解:首先,应明确法益概念在刑法正当化证成中的位置;其次,应基于区分“生活世界”和“系统”的沟通理性视角,厘清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关系,明确超个人法益的内涵及限缩方式;最后,还需区分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作用的不同论域,沟通协调立法与司法实践,纾解和防范法益概念的现实危机。关键词: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积极刑法观;社会治理;刑法修正;刑法功能主义12.论风险社会的刑法归责原则——以缺陷产品责任为研究视角作者:喻浩东(复旦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风险社会的刑法治理中,构建一套沟通政策与体系的归责原则,对于具体归责机制的设计而言起到方向性的指引作用。通过对当下缺陷产品责任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观察,可以发现预防导向的刑法体系为回应日益高涨的安全需求而对古典刑法原则形成全面突破。由于这一刑事政策导向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具有现实基础,因此以安全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无可避免。但与此同时,需警惕预防刑法对公民自由可能造成的不当侵蚀,这使得以公平为原则的风险分配不可或缺。基于此,以规范论为根基的归责原则之构建应当兼具目的性和正当性的双重追求。其中,目的性追求为归责提供功利性的基础,应当通过抽象危险的犯罪化、过失归责的客观化和因果关系的规范化予以实现。正当性追求旨在控制目的性追求所内含的危险,所以,一方面应当从存在论根基上明确归责的事实性前提,另一方面则应当从外部批判、内部批判和后果考察三个维度对规范保护目的予以合理界定。关键词:风险社会;预防刑法;刑事归责;产品责任;规范论《比较法研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编辑的法学期刊,为双月刊,逢单月25日出版发行。《比较法研究》是纯学术性法学期刊,主要刊载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现设有“论文”、“专题研讨”、“法政时评”、“法学译介”等栏目。-END-责任编辑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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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欣悦:专业精神才是你的那张投名状

很多年轻的朋友问过我,自己不知道人生如何展开,如何在社会中求得一席之地,做一番有意义的事业。从我纯个人的、狭窄的经验来说,用专业人士的精神做一个工作,可能就是和社会能够产生连接的一种途径。无论从事什么工作,用专业精神把事做好,这可能是我们应对迷茫和焦虑的众多解药中间,比较容易抓的一味药。说白了就是,我们这些体育也不行,音乐也不行,数学物理也不行,也不会魔法的麻瓜,人生一直跟着摸牌却总没有上听的年轻人,可以考虑做一个有专业精神的人,用这个精神,到社会中去完成任务乃至创造价值,向社会交上一张投名状。来源|湛庐CHEERS2023世界读书日大会有言以对:成为沟通高手的六角沟通法演讲者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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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奖为什么没有法学奖?

来源|燕大元照、法看山东、光石法学院众所周知,诺贝尔奖除了没有数学奖,也没有法学奖。2023年,诺贝尔奖的颁奖典礼举行,文学奖又是一场激烈的厮杀。但是,据欧洲时报报道,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决定,授予伊朗知名作家、记者、律师和人权工作者纳尔吉斯·穆罕默迪2023年诺贝尔和平奖。纳尔吉斯·穆罕默迪简介纳尔吉斯·穆罕默迪,出生于1972年,女性。伊朗作家、记者、律师、人权工作者和女权主义者。她毕业于伊朗德黑兰大学物理学,硕士学位。伊朗记者协会成员、伊朗人权中心副主席。2022年,获无国界记者组织“无国界记者勇气奖”。2023年5月,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2023年10月,获诺贝尔和平奖。2001年起作为律师为伊朗记者提供法律援助,2008年起作为人权工作者为人权易受伤害者提供人权援助。伊朗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标志性案件均由纳尔吉斯·穆罕默迪代理、辩护、援助或参加,包括妇女、未成年人、少数民族、少数宗教和反腐败等相关案件。纳尔吉斯·穆罕默迪的代表作是《白色酷刑》(White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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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唐风玉:刑事一体化视域中专利权保护问题研究 | 河北法学202309

【作者】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风玉(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河北法学》2023年第9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刑法对专利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体现在刑事立法层面,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规范被评价是象征性立法,是“附而不属”的影子刑法;成立假冒专利罪要求有“情节严重”的罪量限制,模糊专利违法与专利犯罪的界限,极大地限缩了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成立范围;刑事司法层面,专利执法行刑衔接机制不畅,导致“以罚代刑”,造成侵犯专利权刑罚的处罚范围极窄。国家通过犯罪化的直接方式保护专利权的目的落空。刑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根据刑事一体化思想进行调整,更新刑法观,调整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定罪结构和刑罚结构向刑法现代化转变;构建企业“合规自治”与刑法“法治”的共治制度架构。这是新时期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新目标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体系对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之最佳路径。关键词:刑事一体化;专利权;假冒专利罪;刑法现代化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刑事一体化视域中专利权保护现状与问题三、刑事一体化视域中专利权保护不足的原因辨析四、完善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思考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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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马长山、吴宏耀:关于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思考

States)批准建立“法院电子记录查询系统”(The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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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要目

《中国法律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9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1356篇文章,总期数18190期,总字数27.1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要目【特稿】1.问题意识作为民法研究方法的思考孙宪忠【专论一
202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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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2023年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

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曾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教义学、比较刑法学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错误论的新视角》等专著,参编刑法学著作五部,主持多项国家社科课题、教育部课题等。来源:新浪微博@柏浪涛的刑法观01.作为义务的来源[结论]法考官方立场:“实质的二分说”。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传统理论采用“形式的四分说”: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带来的义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张明楷教授指出,这种学说由于过于简单和形式化,应予以摈弃。法考真题考查过该学说的弊端。第一,该学说会导致本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却认定为有。第二,该学说会导致,本来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却认定为没有。新理论认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凭什么让行为人承担这种作为义务?其实质的理由根据有两种: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这种学说被称为实质的二分说,是法考的官方立场。02.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结论]法考官方立场:危险的现实化理论。早期,判断因果关系使用条件说,该说主张:无A则无B,A即B因。后来人们发现条件说存在两个不足:第一,难以套用到假定的因果关系和双重的因果关系;第二,条件说的条件关系是必要条件关系,论证因果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并且,在有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会导致因果链条无限延伸。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也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不意味着结果能够归责于该行为。结果能否归责于该行为,需要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的三项条件来判断,也即关于行为的要求、关于过程的要求、关于结果的要求。关于过程的要求,应当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充分条件是指,有A则有B,A即B因,显然,在论证“A即B因”上,“有A则有B”比“无A则无B”的理由更充分。按照充分条件,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这便是危险现实化理论。这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也是法考的官方观点。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危险现实化理论的判断重点是,结果是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还是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抑或是二因一果。对此可根据“介人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人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03.偶然防卫(五星级考点)[结论]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没有哪个是多数说,平分秋色。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04.偶然避险(五星级考点)[结论]观点立场应逻辑自洽。05.打击错误[结论]两种观点平分秋色,没有哪种是多数观点。法考从未将法定符合说作为唯一正确答案。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具体符合说;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06.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例如:太子为防止被二皇子暗杀,与太监互换服装,在皇家园林打猎。二皇子为夺位,以为骑马的太监是太子,向太监射箭,箭法很烂,射偏,不慎将附近的太子射死。二皇子以为不慎射死了太监,事后方知射死了太子。对二皇子如何处理?二皇子对太监存在对象错误,对太子存在打击错误。由于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而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故主要分析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0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例如: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犯罪人(甲)、预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甲朝丙开枪,却不慎打死乙。这是打击错误。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甲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讨论顺序是,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第一,打击错误。(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杀人既遂(此处可见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实的问题),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第二,偶然防卫。(1)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甲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甲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综合比较,甲导致乙死亡,救了丙,没有制造坏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08.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行为公式]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乙死亡)。焦点问题: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1)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2)少数说认为,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09.结果的提前实现(也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行为公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焦点问题: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10.着手[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例如(对比总结):例1:甲欲杀乙,计划先将乙推入坑里,再活埋,后如此照办。事后查明,乙掉坑里时脖子摔断,已经死亡,甲实际埋的是尸体。这是结果的提前发生,甲的前行为(推下坑)属于着手,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例2:甲欲摔死乙,将乙推下深坑,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便填土掩埋。乙窒息死亡,也即实际被活埋了。这是结果的推迟发生。按照多数说,对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11.犯罪中止前提条件(外在条件)[结论]关于“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理论上曾有纯粹主观说和纯粹客观说。这两说均不妥当。理论上现采取客观说。例如:狗剩夜晚要劫色,将妇女二丫打晕后,发现二丫长的跟自己期望值差距太大,实在无法下手,便当场离去。对狗剩如何处理?纯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然而,该说并不妥当。“拦路强奸案”中,依主观说,狗剩认为不能继续犯罪,那么便认定为不能继续犯罪。依此,狗剩便是在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被迫放弃犯罪,构成未遂。这种结论并不妥当。纯粹客观说认为: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依照该说,在“拦路强奸案”中,虽然妇女长得丑,但在客观上能继续强奸,在此前提下放弃犯罪,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该说在此似乎没问题。但是该说仍存在缺陷。例如,甲强奸妇女,忽然发现对方是自己的亲妹妹,便放弃。依客观说,在客观上对亲妹妹仍能够继续强奸,在此前提下放弃便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然而,这种结论并不妥当。对此应认定为未遂。客观说(多数说)认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平均人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称为客观说。12.共犯从属性[结论]共犯从属性说是多数说。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甲(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甲(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主义立场。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方立场。13.故意杀人罪行为类型: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没有支配力)。观点一: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自杀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观点二(多数观点):有罪。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14.侵占罪[注意]不是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而是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1)委托给付的财物。例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2017年第18题)肯定说的理由:
202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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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3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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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有共通之处,借鉴公序解释和诚信解释路径和方法,可以为绿色原则解释、在实践中贯彻提供基本思路,进而建立绿色原则的解释体系。一般人格权和健康权可以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框架下考察,通过解释容纳“良好生活环境”诉求;物权法的绿色化解释可以丰富不动产征收制度、弱化相邻权规则的刚性等,在物的利用中加入环保考虑;合同效力规则、履行规则具备吸纳环境保护要求的空间;侵权法需要从一般规则和环境侵权专门规则两个层次回应绿色原则、完善规则体系。通过绿色原则解释发展和完善民法中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是生态文明时代完成民法绿色化变革的可行途径。关键词:生态文明;民法解释;绿色原则;公共秩序;诚实信用【法律实务】13.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认定困境与机能定位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主张以是否存在处分行为来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学说上的多数,但不容回避的是,处分行为的认定面临着一些困境。财物转移占有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归属的判断并非总是泾渭分明;纯粹客观地判断处分行为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处分意思时其涵摄范围模糊不清,意思说与行为说的逐渐趋同意味着行为说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在财物诈骗与财产利益诈骗的场合对于处分行为是该统一理解还是采取不同的理解,存在着两难。处分行为所承担的区分机能,充其量是其合理划定诈骗罪成立范围机能的反射效果,该种区分机能不应高估。这意味着,在是否存在处分行为标准模糊、结论不清的例外场合,需要承认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之间的法条竞合,并且按照竞合犯处理。关键词:诈骗罪;处分行为;转移占有;处分意思;盗窃罪的间接正犯14.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规范本质与体系诠释作者:马春晓(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关于“感情投资”条款的性质,法律拟制说与注意规定说均存在突破受贿罪之规范构造的问题。该条款应理解为通过法律推定的方式,有条件地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由确定影响职权行使的实害犯,扩展到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具体危险犯。具体谋利事项获得承诺或实现的“感情投资”,由于危险已然现实化,不适用该条款。作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规范指引,权钱交易的具体危险在评价标准上应同时具备行为危险性和结果危险性。“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清正廉洁的行为规范,收受超越礼尚往来范畴的财物,承担相应的权力回报义务,造成职务行为处于被收买的危殆化状态。应区别单向度与双向度的“感情投资”,以确定权钱交易行为危险性的推定规则。犯罪数额是否达到3万元是征表结果危险性的基本要素,故“感情投资”与一般受贿在数额认定上亦不相同。关键词:感情投资;权钱交易具体危险性;整体判断;要素判断;规范判断15.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规范构造作者:倪朱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在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时选择“故意”为要件,而未借鉴有一定司法基础的《商标法》之“恶意”要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认为主观故意与恶意作一致理解。尽管此举旨在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但未能解决理论层面故意与恶意内涵界定与适用等问题。主观要件是区分填平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是要求行为人承担额外代价的基础。立足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应然解释可以涵盖恶意的实然解释分歧。在《民法典》主观故意要件统摄下,故意的判定一是应遵循违反损害回避义务的客观标准;二是对于直接故意的认定应将认知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而不能仅依知晓(即认识因素)径行适用,对间接故意的判定的关键应在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三是对故意的判定应厘清与“情节严重”之间的独立关系,使其各司其职,避免主观泛化并且保持适用的“谦抑性”。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故意;恶意【实务研究】16.数字贸易跨国税基侵蚀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及对策探析作者:刘益灯(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文化法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消费品买卖双方之间的互动体现了现金流量对于企业行为的重要影响。数字经济不仅强化了税基调节现金流量的功能,也为跨国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便利,这就使得原本温和的税务-消费关系产生了变数并威胁消费者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破坏消费环境的整体升级,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体系对此反应滞后。考虑到跨国企业实施BEPS的主要领域在于流转税与所得税,故而可以借鉴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在以下三个方面出台举措予以干预:扩大跨境数字贸易价格公开机制,探索跨境数字贸易集体议价机制,强化税务部门在市场国消费环境提升过程中的作用。关键词:数字贸易;跨国税基侵蚀;消费者保护;社会本位《法学评论》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的综合性法学理论双月刊。《法学评论》属于我国重要的法学理论刊物,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力。《法学评论》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精品期刊。-END-责任编辑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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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3年第9期要目

《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河北法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8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0275篇文章,总期数18073期,总字数26.9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河北法学》2023年第9期要目【专论】1.刑事一体化视域中专利权保护问题研究储槐植、唐风玉【专题:企业合规法律问题研究】2.美国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及其启示陈永生、沈磊3.论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规制理路的转向——从合规监管到合规治理薛前强4.企业合规视角下单位意志的认定逻辑张伟珂【名家论坛】5.期待可能性的人性意涵和实践反思李拥军、杨德敏6.公司法强制性规范适用逻辑的个案反思李建伟、李亚超【青年法学家】7.相对贫困治理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逻辑与权利构建李若兰、刘心宜8.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债权人保护的检讨和反思李文涛9.纪检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贯通衔接机制研究王琦【博士生园地】10.反思与选择:我国财政法律的域外适用张亚军【司法实践】1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适用检视与一体化重塑胡婧【专论】1.刑事一体化视域中专利权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储槐植、唐风玉(北京大学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刑法对专利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体现在刑事立法层面,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规范被评价是象征性立法,是“附而不属”的影子刑法;成立假冒专利罪要求有“情节严重”的罪量限制,模糊专利违法与专利犯罪的界限,极大地限缩了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成立范围;刑事司法层面,专利执法行刑衔接机制不畅,导致“以罚代刑”,造成侵犯专利权刑罚的处罚范围极窄。国家通过犯罪化的直接方式保护专利权的目的落空。刑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根据刑事一体化思想进行调整,更新刑法观,调整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定罪结构和刑罚结构向刑法现代化转变;构建企业“合规自治”与刑法“法治”的共治制度架构。这是新时期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新目标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体系对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之最佳路径。关键词:刑事一体化;专利权;假冒专利罪;刑法现代化【专题:企业合规法律问题研究】2.美国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及其启示作者:陈永生、沈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美国的合规监管人负责监督和评估涉案企业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其相对于涉案企业具有独立地位,这种独立性由“政府审查+职业声誉”机制提供内外双重保障,并应当从“看守式独立地位”向“合作式独立地位”转型。其职权范围因案而异,但其履职时的因案制宜离不开履职前的有据可依,并且其职权总体上在不断扩大,因此需要来自涉案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双重制约。美国合规监管人制度对我国合规监管人的制度建设具有如下借鉴意义:首先,应当引入独立性审查机制与建立职业声誉评价机制;其次,其报告内容和程序应在合作式独立地位的立场下规范化;再次,在其督导下制定的合规计划可以视条件简化和视情况调整;最后,其督导权与调查权应在赋权和限权的双重变奏中重构。关键词:合规监管人;第三方机制;独立地位;职权行使;企业合规3.论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规制理路的转向——从合规监管到合规治理作者:薛前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企业合规管理主体是企业合规的先决问题,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主体存在以公司法抽象推定和以企业类型、业务范畴为标准的具体规定双重模式,呈现出内外双向扩张发展趋势,逐渐增加专业性、独立性。但在国家监管的推动下,企业合规主体的规制理路逐渐远离公司治理底色,成为国家干预、打造公司私人秩序的一种新兴形式,产生与公司治理、公司法的逻辑冲突:合规监管推进模式与公司内部组织进化规律不符;复杂、多样的合规管理主体易引发管理权力三类矛盾;重形式轻效果的规制偏好远离企业合规管理的核心;合规管理职位的专设导向与公司风险管理相剥离,增加运营成本。这证成不论是规制企业合规管理主体还是企业合规整项活动,均需改变当前合规监管模式而转向合规治理模式。具体而言,这就需要: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制定应遵从私法进化规律,以公司主体参与为导向;合规管理主体规则的适用应回归软法本质,以遵守或解释模式为技术手段;合规管理主体的权力配置回归公司法,以公司权力分配规则为依据;合规管理主体的规制效果评估回归公司治理,以成本收益的经济计算为标准。关键词:企业合规;合规管理主体;合规监管;合规治理;合规官4.企业合规视角下单位意志的认定逻辑作者:张伟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当前关于单位犯罪成立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忽视了单位意志的独立价值和判断标准,过于强调单位行为的集体性而忽略了单位治理结构的复杂性。随着合规实践的发展,单位意志的司法意义进一步凸显。承认单位意志的独立性、间接性和依赖性特点,是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前提。但是,单位意志独立评价不依赖严格责任制度,我国无需为此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严格责任。在犯罪中评价单位意志,可以建立从单位实体到单位意志的双层次判断模式,以单位人格独立为基本前提,且把财产独立作为单位人格独立的核心要素。当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时,可否定单位意志。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企业合规有效性与无效状态下的双重路径。在开展合规计划的企业中,合规是分析单位政策、文化等进而确定单位是否具有犯罪意志的根据;在未开展合规计划的单位,应当建立以财产独立为基础,以单位决策机制为依托,以推定单位意志优先的判断规则。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意志;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单位决策机制【名家论坛】5.期待可能性的人性意涵和实践反思作者:李拥军、杨德敏(吉林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理论界虽然还有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根发芽,成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话语。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期待可能性事由的情形,阐释期待可能性之人性基础在传统文化下的异别性。将人性法则与情感理性的“合理的内容”,经过理性的审视和批判之后,上升为法不强人所难这一“合理的形式”。期待可能性作为一个责任认定的构成性要素,提供了一个容纳传统文化价值、理念和规范的形式法理,是法不强人所难这一“合理的形式”的刑法阐释。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可能性的认同,正是因为此概念激发了中国人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亲伦人性的群体记忆,而借用这一形式法理将传统与现代勾联起来,从而揭示出具有中国主体性的“一个”(a)期待可能性,而不是“那个”(the)期待可能性,以化解司法实践中合法律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冲突。关键词:期待可能性;人性;情理;法不强人所难;司法实践6.公司法强制性规范适用逻辑的个案反思作者:李建伟、李亚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公司法具有较强的组织法、程序法属性,使得程序正义在公司治理中容易被绝对化、强制化,并置实体正义于不顾。也即在公司治理纠纷中,法院在依据《公司法》规定认定相关行为效力时容易陷入形式主义误区。这种形式化、程序化思维的滥用不利于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一则规范性质、目的不清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偏位、手段和目的的偏位;二则行为本身的独特性、差异性被规范的抽象性、统一性所取代;三则程序正义过于绝对化使得大量股东自治等行为仅因程序瑕疵就被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总之,公司法强制性规范适用机理的混乱严重破坏公司治理、股东自治等,亟待纠正。关键词:规范目的;权利义务;行为整体;程序正义;实体正义【青年法学家】7.相对贫困治理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逻辑与权利构建作者:李若兰、刘心宜(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我国已经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基本公共服务能够增强相对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缩小城乡区域群体差距,缓解相对贫困,激发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推进均等化是我国迈向社会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平等发展权的内在要求。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法治阙如的困境,可探索构建公民共享权,并以服务型政府的给付义务为支撑。在宪法社会主义原则和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我国需制定专门的均等化法律,对相关社会性法律进行系统性调整,形成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相对贫困治理的法治格局,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关键词:相对贫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共享权;给付义务8.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债权人保护的检讨和反思作者:李文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内容提要:连带债务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为事实基础,其规范意旨不简单是债权人保护,而且还兼顾债务人利益。基于后者,在涉他效力层面连带债务会减损债权人利益;在内部效力层面形成复杂的债务人求偿关系。与此相比,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一般止于清偿事项,债权人能获得更充分之救济;〖JP2〗而且债务人之间一般无求偿关系,省却繁琐求偿之诉累。在我国《民法典》适用过程中,法定连带债务一般以债务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事实为基础,如财团共同体、合作共同体、意思联络共同体等。连带债务可以存在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空间。连带责任未必绝对等同连带债务,其有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可能。关键词:连带责任;连带债务;连带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涉他效力9.纪检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贯通衔接机制研究作者:王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内容提要:推动完善纪检监察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贯通衔接机制,不仅是整合各类监督力量的重要方面,也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成职权配置进入新阶段后的目标任务之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使得纪检权和监察权在程序上实质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审查调查一体实施,即便就监察机关的性质而言,也绝非单纯的办案机关。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都遵循政治监督逻辑,监察调查不是实质上的侦查,检察机关无从引导调查,纪检监察权不是法律监督的对象。纪检监察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贯通衔接一方面体现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在依法准确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合力,深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提升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体现在纪检监察对司法权及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司法对纪检监察权及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贯通衔接【博士生园地】10.反思与选择:我国财政法律的域外适用作者:张亚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类比《证券法》等部门法的域外适用立法实践,我国现行有效的财政法律在域外适用制度方面还呈现出相对保守的态势。主要表现为域外效力之管辖权确立规则缺失,法律责任规则之域外效力内容不明确,域外适用之实施效果不确定,域外适用效果之保障规则缺位。反思欧美等国家的域外适用立法实践,其过度域外适用也带来了国家主权利益冲突、管辖权冲突、遭遇他国阻却性立法之限制等挑战。故在财政法律的域外适用原则上,不宜突破国际礼让原则、实际联系原则、相称性原则之限制,以寻求域外管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克服不当域外适用的负面效应。具体域外适用规则之确立方式,可按各类财政法律法规的功能区分,选择性设定域外适用效力规则与域外适用效果规则。对外妥当运用互惠原则、多边主义国际管辖权规则以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以期在财政领域中提升跨境监管的力度与效果。关键词:财政法律;域外适用;域外管辖;域外效力;跨境监管【司法实践】1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适用检视与一体化重塑作者:胡婧(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内容提要: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享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权能。经过五年全面实施,办案实践分别从起诉期限属性、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管辖隶属性认定等四个方面出发,尝试确定起诉条件适用标准,提高行政公益诉权运行效能。由于一方面偏差定位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在国家治理体系层面,忽略国家权力之间的“功能秩序”平衡,另一方面尚未明确诉讼程序的保障性,在检察系统层面,忽略检察权能之间的“梯级秩序”平衡,导致检察机关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存在诸多缺失。为弥补缺失,有必要在考量逻辑参照的基础上,明确起诉条件的构成要件,排除适用起诉期限,统一被告明确性、诉请具体性判断标准。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行政法律监督;公共利益;法制统一《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END-责任编辑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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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商法案例解析思路

司法部公告官宣9月22日上午8时起,应试人员可以查询2023年法考客观题成绩。换言之,主观题的备考将被进阶后的考生朋友提上日程。对此,估计有小伙伴又将开始紧张起来,今天推送的内容将围绕2023年法考主观题备考,简要捋捋民商法主观题的备考思路与写作策略。概言之,民商法主观题案例分析与客观题最大的差异在于,题干说完,问题提出以后,不会有任何提示,换言之你不能靠蒙,只能通过自己掌握的民商法原理和规则,进行推演得出出相关问题的结论,而且还要阐明出该结论的理由,作简要阐述。来源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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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青 于坤: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缺陷审思 | 数据法学202301

【作者】彭海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北理法学》执行主编);于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数据法学》2023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而言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对于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开发应用日益深入。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其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不具有人的思维逻辑,仅能按照提前设计好的程序发挥作用。因此,现阶段人工智能在辅助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存在精准性不足、与量刑建议实践部分偏离、“算法黑盒”、算法偏见等缺陷,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必须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能力,完善司法案例数据库以及相关机制规范等,以促进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效能的更好发挥。关键词:人工智能;量刑建议;算法偏见;智能量刑目次引言一、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实践考察二、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缺陷分析三、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发展设想四、结语引言1956年,约翰·麦卡锡等人在达特茅斯会议上提出了人工智能的概念,认为人工智能是让机器的行为看起来与常人无异,即智能行为,这被公认为是人工智能的起源。在普遍意义上,可以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指无法用人的思想推理、处理问题的智能机器,它们不具有像人一样的思考方式,只是在机械地、重复地执行命令,并不拥有独立自主的学习意识,往往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而强人工智能则能够进行深入学习,根据经验知识进行应急处理,在理性知识基础上进行推理,具有与人类一般的学习、推理和认知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不再局限于解决特定领域中的问题。另外,在未来还可能出现“超人工智能”虽然对人工智能的探索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纪,但直到现在,人工智能的一举一动仍是为程序设计者设计的程序所驱动,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也需要程序设计者提出相应方案,再由机器加以执行,因此现阶段仍属于弱人工智能时代。需要明确的是,至少在现阶段,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而言,人工智能系统只能处于辅助地位。检察官不能直接依据人工智能系统得出案件的最终量刑建议,智能量刑系统生成的结果只可以作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一种参考,或是被当作一种量刑建议提出的依据,最终的量刑建议仍应由检察官把握。所以,本文认为,在量刑建议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被称为“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在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实践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对人工智能在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探索各阶段的作用进行明确。检察机关对于量刑建议的探索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末至2010年左右的自由探索阶段。其间进行的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1999年开始试行的“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工作。在此阶段,各地对于量刑建议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量刑建议的形式、幅度、效力等也未达成一致。第二阶段为2010年左右至2018年的初步成型阶段。在此阶段的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出台了《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建议的概念、范围、幅度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的幅度刑为主,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性量刑建议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第三阶段为2018年至今的深入发展阶段。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实践探索的前两个阶段,由于提出量刑建议的幅度较大,检察机关仍可满足其实践要求,因而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需求较低;此外,在这两个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系统中的应用并不成熟,因此检察机关应用人工智能系统辅助量刑建议的实践并不丰富。直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以后,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对于应用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需求大幅上升。再加上相关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早已广泛应用,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实践不断涌现。因此,本文对于人工智能辅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研究也以量刑建议探索的第三阶段为切入点。一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的实践考察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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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体面的生活与被尊重的渴望

法律人的职业尊荣,具体关乎法律人的学识和操守。而作为整体的法律人,其职业尊荣更是关乎法治国家的价值预设与制度追求。本文推送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现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就法律职业人士获得尊敬的根本问题进行座谈。其中,陈瑞华老师就法官离职及提升法律职业尊荣感提出了恳切建议。来源|中国法律评论Q:请三位就各自的职业,谈谈法律职业人士获得尊敬的根本。蒋惠岭(原最高院高级法官)我觉得一个社会能够存在有一些职业,或者培育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的职业,是一个社会发育日益成熟的表现。对于一个真正成熟的社会来说,职业越多、越成熟,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治理越有序,这个社会的发育越成熟。“小政府,大社会”不是说说就能够做到的,是培育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之后才可能实现;一个社会一盘散沙,基层组织不健全,什么职业都没有,大家都按照行政模式考虑职业活动,那就拖了社会发展的后腿。我一直认为,法律职业的成长和社会发育成熟的程度是直接相关的。职业人士要获得尊重的根本在于获得同行的尊重。我们评价一个职业人,比如田文昌老师在律师界是享有盛誉的,其他律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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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事司法7大类52个疑难复杂问题

来源|上海二中院8月25日,上海二中院举办第三十一期“至正·讲堂”暨第七期“行者·刑说”活动,邀请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张明楷以“刑事审判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为题开展专题讲座。为实现刑法的精确适用和刑罚的准确运用,上海二中院和上海市检二分院对近年来本院及辖区法、检两院办理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汇总了刑法总则和刑事司法理念类、伤害类、性侵及卖淫类、侵犯财产类、妨害社会管理及市场秩序类、妨害司法类、贿赂及职务犯罪类等七大类问题,由张明楷教授在讲座中进行分析和讲解。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一、刑法总则及刑事司法理念类1.被告人家属向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被告人检举的,是否构成立功?检举自己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是否构成立功?被告人的家属把相关犯罪线索告诉被告人,被告人检举的,此行为构成立功。检举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的,法律没有限制不构成立功,也可认定。特别说一下毒品犯罪和贿赂犯罪的立功。行贿之后去投案,行贿要构成自首,就必须说出来向谁行贿,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行为人检举了一个受贿的犯罪,也是立功,但是不能既定自首也定立功,这是个竞合的关系,在自首、立功里面选择一个情节认定。但是贩卖毒品不一样,行为人贩卖了毒品去投案自首,然后跟公安人员说卖了500克毒品,另外还供述了从哪个上家买的毒品,这样既要定自首也要定立功。原因在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贩卖毒品,交代了所有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事实就是如实交代了,从哪里获得毒品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同时还交待了上家,就意味着检举了一个上家,这是贩毒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当然还构成立功。2.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越来越多的法律对某项权益进行叠床架屋式的保护,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罪与非罪问题。能否从罪刑法定原则和解释刑法的角度给予一些指导?我们国家和西方国家有个很大的不同,我们除了民法、刑法,还有大量的行政法。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别的行政法律,我们大体上有很多性质相同的行为是按照侵害程度的不同来作出不同的认定,所以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这个跟在国外不一样,国外盗窃犯罪不存在一部分盗窃是行政违法,一部分盗窃是犯罪这回事。在我国,不要将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理解为对立关系。比如,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就是包容关系,如侵权行为并没有把杀人伤害排除在外,民事欺诈也并没有把刑事诈骗排除在外。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犯罪的成立条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对一个行为预判为犯罪之后心里有疑问,那就不要定犯罪了;所谓的两可之间的,就不要定罪了,我觉得做到这一点就可以了。3.当前我们还存在个别法理情兼顾不当的刑事案件,有些是缺乏常理判断,造成了社会的质疑,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如何从刑法理论以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去规避这些机械司法的办案逻辑?首先不要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去适用刑法,因为这样做很容易造成一种机械司法。法理与情理是一致的,合法的一定是合理的,合理的一定是合法的,不存在所谓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换言之,法律肯定是符合情理的,不可能不符合情理。比如天津的赵春华摆摊打气枪案,认定为犯罪,一般人就觉得不合情理。如果许多人都实施某种行为,国家机关长时期不干涉,一般人就会认为是合法行为,因而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知道这个枪是被禁止持有的。这样就和情理判断得出一致的结论,不构成犯罪。所以了解一般人的观念非常重要,要把情感融入到法律中。理解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才能更好地办案。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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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ChatGPT对法律人主体性的挑战 | 法学202309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2023年第9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ChatGPT预示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但AI的底层运作原理决定了它只是一款运算程序和机器学习模型,并不具有人类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反思能力与道德能力对于法律职业活动而言必不可少,因此ChatGPT将取代法律人的挑战是一种虚假挑战。真正的挑战在于,ChatGPT可能会导致使用者思维的庸化和道德的钝化,逐渐封闭自我意识,放弃自由意志,造成法律人主体性的自我消解。ChatGPT在未来可能展现的最大威胁是法律实践内在意义的消解,以及技术文明取代法律文明(人的文明)。关键词:ChatGPT;法律人;自我意识;自由意志;人的文明目次引言一、虚假挑战:ChatGPT将取代法律人二、真正挑战:法律人主体性的自我消解三、技术文明对法律文明(人的文明)的挑战四、结语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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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萍:律师提供合同模版,构成犯罪吗?

来源|澎湃新闻·法治的细节作者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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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2023年第4期要目

《法治社会》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8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0275篇文章,总期数18073期,总字数26.9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治社会》2023年第4期要目【本期特稿】1.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现状与未来吕忠梅(1)【法律文化】2.作为“法”的“礼”严存生(12)3.龚自珍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萌生喻中(27)【宪法专题】4.论宪法渊源王锴(42)5.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王健(64)【民法典论】6.民法典签署制度纵横论周清林(77)7.权利上的权利:一个法学上的发现张志坡(91)【司法改革】8.审执分离向何处去?王杏飞(103)9.再探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的性质——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徐文海(115)【本期特稿】1.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现状与未来作者: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内容提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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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典礼致辞合集 | 马怀德 周光权 宋华琳 秦天宝 杜宇 方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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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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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的可版权性研究 | 政治与法律202309

【作者】邓文(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9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就激励创作而言,被激励的对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创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权性将生成式AI内容置于版权法体系框架下进行保护符合最便宜保护形式的需要,同时能够为确定生成式AI内容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提供依据。在生成式AI作品认定上,区别于传统作品的认定,应依独创性和实质性贡献来综合判断生成式AI内容是否为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在生成式AI作品版权归属规则上,确定生成式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于真正创作该作品的人,即生成式AI的使用者,但允许通过约定的形式,借鉴合作作品权益分享规则,形成生成式AI开发者和使用者共有作品版权的权益归属规则。关键词:ChatGPT;生成式AI;人工智能;版权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三、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作品的认定规则四、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作品的版权归属规则五、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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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大法官:违背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可被推翻

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没有赋予强制指导的效力,所以对任何案件都没有强制指导作用,当然也就不存在后来的判决违背以后而被推翻的问题。作者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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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贩子没有一律死刑?

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来源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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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禹臣:债权人撤销权程序的诉判关系与审执关系 | 法学202308

【副标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18号指导案例【作者】朱禹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2023年第8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债权人撤销权程序在诉判关系和审执关系上存在错配。最高人民法院118号指导案例中的债权人仅诉请撤销,但法院却在此基础上判决返还股权,有违处分原则。鉴于给付效果存在多种解释,宜将其在诉讼中作为主要争点处理。返还关系属于独立的诉讼标的,法院应在释明的前提下对两诉合并审理,如此也有利于债权人明示关于给付效果的具体诉求。以该案为代表的裁判规则认为撤销后返还的给付判决具备执行力,此种理解混淆了主债权抑或撤销权作为执行的权利基础。基于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目的,撤销权判决无需被执行。责任说下的相对人向债权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落实给付关系须以主债权可执行为前提。物权说下的债权人本非受领主体,要求相对人向其履行的主张亦可被解释为关于主债权的诉请,若主债权无法执行则难以介入。如该案原告同时提起主债权给付诉讼,为维护其他竞争债权人的受偿可能,宜将撤销权判决认定为主债权执行过程中确认责任财产所在的线索,该判决原则上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保全;处分原则;申请执行权;执行依据目次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及程序方案二、诉判关系: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裁判技术三、审执关系: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落实方式四、结论
202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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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俊阁: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合规管理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04

【作者】霍俊阁(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ChatGPT在积极赋能社会各领域发展过程中也隐含着数据安全风险,可能侵犯公民与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应当坚持“四个治理”原则,将合规管理方式引入到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创新ChatGPT数据安全风险的治理方式。以合规管理方式治理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需要ChatGPT的研发、生产、运用企业依据有效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开展数据合规管理,并从数据合规管理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应对处置、数据合规奖惩、数据合规科技创新、数据合规管理评估、数据合规文化培育等方面建立和实施数据合规管理方案。关键词:人工智能;ChatGPT;数据安全风险;“四个治理”;合规管理目次一、ChatGPT运行周期内的数据安全风险梳理二、ChatGPT的数据安全风险应引入合规管理三、ChatGPT的数据合规管理原则与方案四、结语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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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拿什么来守护法庭上的律师辩护权

教师节回首来时的路:站在那个十字路口,你还会选择报考法学吗?赵宏:关于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问题我国拟立学位法:AI代写论文或被撤销学位证书新旧对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完成修改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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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3年第9期要目

《法律适用》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8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0275篇文章,总期数18073期,总字数26.9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律适用》2023年第9期要目【法学论坛】1.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及其适用——以《行政处罚法》为例胡建淼2.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探讨郭锋3.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则的体系建构汤维建、林洧4.物流企业涉运输毒品行为的归责困境与出路——以实质和形式义务来源说为基点石经海、赵戈5.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适用——以所获利益的损害赔偿与事实因果关系证明为核心洪国盛6.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司法适用的递进模式研究雷婉璐7.网络消费领域算法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芦加人8.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规则研究杜邈【法官说法】9.《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10.民事诉讼“非必要财产保全”问题研究汪军、施啸波11.内地与澳门民事诉讼规则对比给能动司法带来的思考陈晓军【案例研究】12.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以我国内地首例适用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案为例常洁、刘琦13.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以“深圳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为切入朱腾飞【问题探讨】14.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几个争议问题——以《仲裁法》修订为视角何云15.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者的关系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现状考量王汝唯16.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重塑韩艳【法学论坛】1.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及其适用——以《行政处罚法》为例作者: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内容提要:“基础性法律”于近几年被提出后还来不及被法理和法律制度普遍接受。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确立“基础性法律”概念和地位非常重要,有助于确立“基础性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性”。本文以《行政处罚法》为例,首次对“基础性法律”作了全面而深入的研讨,揭示了“基础性法律”所特有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讨论了它与“基本法律”“法典”之间的关系,提出和阐述了“基础性法律优于单行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关键词:基础性法律;行政处罚法;法律适用规则2.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探讨作者:郭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内容提要:目前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审判工作中,对《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的有关问题,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成为有关案件的争点。本文指出:该司法解释只涉及侵权责任,至于虚假陈述引发的违约责任,则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其相关配套司法解释;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公募资管产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适用该司法解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私募资管产品、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挂牌公司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为统一裁判思路和方法,本文基于证券法的立法逻辑及有关条款规定,总结出该司法解释的适用的四个要件:一是客体要件,适用的证券应当是公开发行的证券;二是实质要件,虚假陈述的信息应当符合公开性特征;三是空间要件,适用的市场应当是二级交易市场;四是结果要件,投资者必须是在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文还从司法解释适用的价值层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证成。最后,本文对该司法解释除外适用的两种具体情形——银行间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了分析讨论。关键词: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虚假陈述侵权;公开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资产支持证券3.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则的体系建构作者:汤维建、林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随着港澳与内地以及海峡两岸之间的交往日益紧密,我国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也与日俱增。制定符合审判实际需要与满足港澳台同胞纷争解决需求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则体系,是新时代亟待解决的司法课题。基于此,我国应当重新审视目前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制定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区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程序法治方面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及两岸融合发展。制定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则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的庞大工程。在基础理论方面,需要正确认识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特别规定的必要性。在制度构建方面,应当积极健全特别规则的制度体系。其中,从抽象的原则到具体的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都需要以尊重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特性为中心进行特别设计。关键词: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则;一国两制;区际司法协助;区际民事诉讼4.物流企业涉运输毒品行为的归责困境与出路——以实质和形式义务来源说为基点作者:石经海、赵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内容提要: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利用物流运送毒品已成为较为常见的毒品运输方式。然而,对于物流企业涉运输毒品行为,虽然有相关行政及刑事法律规定,但因其具有主观心理复杂性、职业便利性、人货分离性和不作为性等突出特点,而存在行刑责任衔接不畅、主观认定不清、单位与个人行为界定不明、共犯地位难以廓清等归责困境。这主要是因相应形式与实质归责基础不清而致规范依据不足。为此,应以形式和实质义务来源说为基点,对接国家在邮递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确立物流企业对邮递物品在刑事层面上的藏毒监督义务,并据此构建以义务履行为核心的企业合规制度、行刑衔接的物流企业责任机制、基于义务履行相关事实的主观明知、责任主体和共犯认定标准。关键词:物流企业;运输毒品罪;归责困境;实质义务;形式义务5.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适用——以所获利益的损害赔偿与事实因果关系证明为核心作者:洪国盛(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引入了过错推定与多样化损害赔偿认定方式,极大提升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该条并未区分处理者过错类型,可能对于处理者过于严苛。当以处理者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时,应当区分处理者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失侵权的情形。针对不同情形,所获利益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应区别对待。引入协商性损害赔偿概念有助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损害的判断与计算,亦利于处理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分配、清偿顺位等问题。该条虽未就因果关系推定做出规定,但可通过因果关系表见规则与《民法典》第1170条的直接适用,消解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关键词:获利交出;协商性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表见规则;共同危险行为6.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司法适用的递进模式研究作者:雷婉璐(江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76条是新增设的自甘风险条款,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方式、效果和功能尚待考察。通过对体育活动中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6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自甘风险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传统审判思维的路径依赖、条款内在关系界定不清、构成要件要素判断标准僵化以及扩大适用等困境。对此,需要对其进行从“耦合”到“递进”的整合与改造,依次对致害风险来源、受害人参与意图、行为人主观过错以及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逐层判断,使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成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体系,有助于阐明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路径,明确自甘风险与其他归责原则之间的界限。关键词:民法典;自甘风险;体育伤害纠纷;递进模式7.网络消费领域算法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芦加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内容提要:算法在网络消费领域的适用既能提高消费决策效率,又能降低消费活动成本,但算法滥用行为导致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也不容忽视。网络消费领域可能被不当使用算法主要为推荐型算法、限制型算法、评价型算法、定价型算法以及概率型算法,不同算法类型导致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不同。算法本身所具有的不透明、难解释的技术特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加剧了算法滥用行为的规制难度。应以促进算法公开,完善制度供给,创新算法监督管理机制为抓手,实现算法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关键词:算法类型;算法黑箱;算法立法;算法监督8.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规则研究作者:杜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内容提要: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答复首次提出诈骗犯罪“案发前追回”的数额扣除问题,后被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确立为“案发前归还”规则,直接影响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在理论和实践中引发了一定争议。“案发前归还”规则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扣除诈骗犯罪数额的原因是事实存疑,不能解释为犯罪既遂后的退赃退赔。“案发前归还”规则涉及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从归还行为的时机、方式、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不宜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一概扣除。对于行为人案发前虽未归还财物,但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欺诈取财时具有归还能力和意愿,案发后即予以归还的,可以存疑扣除相应数额。关键词:诈骗犯罪;案发前归还;非法占有;推定【法官说法】9.《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内容提要:随着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日趋多样、复杂,原有司法解释不能完全适应此类案件特点。与之同时,近年来涉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不断修改完善,要求司法解释作相应调整。根据法律修改情况,针对实践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整合原有4个涉林犯罪司法解释,制定了新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明确行为界限,严密刑事法网,贯彻宽严相济,实现“惩”“治”并重。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10.民事诉讼“非必要财产保全”问题研究作者:汪军、施啸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内容提要:当前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一系列“非必要财产保全”现象,已然给被保全人合法权益乃至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损害。究其成因,主要还是因为当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采取“过错归责”,未能在责任承担方面给予申请保全人以有效制约。为实现财产保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抵制“非必要财产保全”等不良诉讼现象,推动诚信诉讼体系建设,结合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法涵义的重新解读,可以考虑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并对其具体适用结合实践情形予以明确。关键词:非必要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利益平衡;过错推定11.内地与澳门民事诉讼规则对比给能动司法带来的思考作者:陈晓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内容提要:在法院能动司法的改革探索过程中,澳门民事诉讼规则能够给予我们启示和借鉴。笔者在与澳门法官座谈交流中,发现内地与澳门民事诉讼规则三个方面的差异,一是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审理认定不一致情形的处理差异;二是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差异;三是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澳门同内地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不同,澳门民事诉讼活动采取职权主义做法更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促进纠纷的化解。如何深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可以借鉴澳门地区民事诉讼规则中司法能动的合理成分,及时转换司法理念,以试点形式进行探索,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立法,提高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能动性。关键词:民事诉讼;规则衔接;能动司法【案例研究】12.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以我国内地首例适用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案为例作者:常洁、刘琦(北京破产法庭)内容提要:德国亚琛案为内地首例适用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5条,根据该规定,承认外国程序的条件包括裁判已经生效、债务人在我国境内存在财产、两国存在互惠关系、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合法权益及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等。互惠关系可以依据法律互惠进行审查,根据相对国法律,我国破产程序在相对国可以获得认可,同时无证据证明相对国存在拒绝承认我国破产程序的情形,可认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外国破产程序的集体性及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作为国际通行标准,虽非《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审查条件,但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路径纳入公共政策例外条款。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应当妥善确定救济范围,如涉及财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外国破产管理人的申请酌情提供救济措施。关键词:跨境破产;审查标准;法律互惠;救济措施13.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以“深圳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为切入作者:朱腾飞(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内容提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引入个人破产制度,2023年“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依据该条例成功执行。以该条例的先行探索和比较法上的经验为参考,我国在修改《企业破产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予以统合规范,并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自然人;同时将免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分离,采用许可免责主义;但不应将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作为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深圳探索【问题探讨】14.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几个争议问题——以《仲裁法》修订为视角作者:何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模式的不断成熟,我国以1994年颁布实施的《仲裁法》为基础的涉外与国内双轨审查、程序与实体二元监督模式等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已显现出诸多弊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正式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统一了撤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的事项规定,并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是对于双轨制变单轨制后涉外仲裁监督范围的设定、程序性审查原则的把握与实体监督如何安放等仍然引发了激烈争议且留下了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扩大涉外因素识别标准、并轨至原涉外仲裁监督范围、坚持程序性审查原则及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监督范围以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更加完善和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关键词: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监督;程序性审查;《仲裁法》修订15.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平台从业者的关系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现状考量作者:王汝唯(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挑战,依据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形式已经无法准确识别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给新时期的司法裁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此问题的出现,源于在平台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案例指导制度尚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基于此,应重塑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标准、拓展劳动关系认定的形式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用指导性案例方式强化对文本规定的解释,以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良性关系的构建。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企业;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司法裁判16.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重塑作者:韩艳(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内容提要: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摒弃遏制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立法初衷,在第三人权益救济程序体系整体框架内,从第三人和法院两个维度重新考量制度的立法功能。就第三人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程序保障和权益保障双重功能;就法院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纠正错误裁判和一次性解决纠纷之双重功能。基于判决效力理论,根据不同的机理确定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受反射效影响的第三人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所保护的对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应打破现有法律“诉讼第三人”限制进行主体扩张,从民事实体法角度进行类型化分析,包括对原案诉讼标的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请求权人、根据民事实体法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以及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反射效;诉的利益;第三人主体扩张《法律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应用法学理论刊物,创刊于1986年,现为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法律适用》杂志始终致力于促进中国应用法学的发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刊物的学术性,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前沿法律问题及典型司法案例进行研究。所刊发的文章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深受各界读者的欢迎。-END-责任编辑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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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达:读博是一条高风险、低收益的路,是人一生中无与伦比的奢侈

在这个意义上,其实读博士的那几年是一个学者最好的时光,因为在博士开题之后,你既不用上课又不用教课,对这个世界几乎没有任何责任,可以用尽全部时间来探索自己最感兴趣的东西。我觉得,就算是自废武功,就算是一贫如洗,这也是人一生中无以伦比的奢侈。作者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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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治学须先修身——在北大法学院2023年迎新典礼上的发言

陈柏峰:格物穷理,为己立心开学季特辑|张明楷:刑法第一课开学季·院长致辞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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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要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8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0275篇文章,总期数18073期,总字数26.9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要目【主题研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发展】1.企业合规立法的宪法根据叶海波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及其实现时延安3.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关系处理与制度框架王贞会4.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难题与应对之道程雷【检察专论】5.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检察研究张书铭【法学专论】6.计算机犯罪的时代更新郭旨龙7.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本质把握——兼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曲新久8.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孟红艳9.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朱晓峰10.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公司法修订方案李建伟11.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更新张保红【主题研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发展】编者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至今已逾三年,适时提炼实践经验,以改革的政策目标和我国宪制秩序为立足点,推动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立法,是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议题。本期主题研讨聚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发展,邀请多位专家就涉案企业合规立法的宪法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的模式选择、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助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立法体系。1.企业合规立法的宪法根据作者: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合规研究院、南方科技大学廉洁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内容提要:完善企业合规立法是化解改革试点面临的诸多困境的基本路径。作为国家立法活动,企业合规立法必须“根据宪法”,符合宪法的要求。中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第5条属于旨在形成宪法权威的目标和原则条款,这一条款具有双重含义,既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积极守法义务,也课予国家采取适当措施激励企业承担其职责的积极作为义务。相较于我国立法采取的其他激励企业守法经营的措施,企业合规建设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治理体系,有助于企业承担其维护宪法权威的职责,是实现宪法目标的适当措施。企业应当通过合规建设履行其积极守法义务,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激励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实现宪法设定的政策目标。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应当以立法方式设定强制合规、合规从宽和合规奖励的多种激励方式,构建体系化的企业合规激励法律制度。关键词:企业合规;立法;宪法根据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及其实现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继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重新思考其所依循的政策目标,认真研究落实改革目标过程中存在分歧的原因,进一步凝聚共识,将改革目标及实现过程融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在推进这场改革的过程中,要客观而准确地理解各种约束条件的制衡作用,将非基本性的制约因素作为改革的对象。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应坚持符合职权属性原则、实体与程序一致原则和一体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和机制设计上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论支持且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合规改革;政策目标;约束条件;路径选择3.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关系处理与制度框架作者: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内容提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步深入和全面推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并从立法论角度为该制度的规范发展和整体构建提供法治基础,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法条改造说和特别程序说是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的两种基本方案。应当考虑涉案企业合规与单位权益保护、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出罪、行刑衔接、诉讼全流程等关系维度,确定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之立法路径。从程序定位、价值理念、对象特殊性和处理方式等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具有诸多相似相通之处,除对涉案企业合规的特有制度进行设计以外,可以考虑将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办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引入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以此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的总体制度框架。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4.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难题与应对之道作者: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审判阶段合规对于贯通合规办案程序的全流程、实现合规改革效果充分释放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参与合规案件办理面对的分案处理、角色分工、撤回起诉、审理期限、裁判说理、合规书面考察报告的证据属性等程序法难题亟待解决。单位与个人分案审理属于起诉裁量权合法且必要的行使过程,审判权无需且不应加以干预;审判阶段启动合规考察的案件应由法院决定合规的启动与合规整改合格后的案件处理,由检察院主导合规整改;撤回起诉有悖公正审判原则,不宜作为处理审判阶段合规的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实为羁押状态下的审理时长要求,不构成对非羁押状态下合规整改期间的障碍;将合规整改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存在相关法律适用障碍;合规书面考察报告本质上属于相关专业人士对企业专项合规事项的专业判断意见,宜归为报告类证据。关键词:合规;分案审理;诉讼阶段论;撤回起诉;审理期限【检察专论】5.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检察研究作者:张书铭(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内容提要: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展实质化审查的重要方法,是“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特的立论基础和现实优势,但也存在数据共享不够、数据更新不快、数据应用不多等问题。为积极适应数字检察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要不断强化对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监督模型构建和数据分析应用的研究,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对减刑、假释检察的引领。以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为标准,选择和采集监狱监管执法和法院裁判数据,建立刑罚变更执行“本数据库”以及狱政狱情、罪犯外伤、保外就医等相关的“他数据库”。利用刑期数据、考核分数、漏罪加刑、又犯罪加刑等数据的算法或数据的比对、碰撞以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监督模型,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纠正“顶格”减刑、“踩点”减刑、刑期计算错误等违规、违法行为,并通过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查找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背后的监管执法机制体制、职务犯罪等深层次问题,依法对减刑、假释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长远来看,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应当形成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实质化审理的独特证明和办案模式。关键词:大数据;减刑;假释;实质化审查;数字检察【法学专论】6.计算机犯罪的时代更新作者: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的口袋化倾向,体现了计算机犯罪样态从技术性到社会性的时代更新。刑法关注的系统安全和聚焦的数据安全,在罪行结构上形成了开放化的样态。这种开放化转型反映的是刑事规范的利益关注从系统安全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必然转向。但此种转型方式与罪刑法定、罪刑相当之间呈现原则性冲突。计算机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必须经历时代更新,但必须是刑法其他条款已经明文保护的利益类型。刑法对于犯罪的规范方式,既在于立法上的罪状表述,又在于司法上概括罪状的罪名表述;罪状的明确性和罪名的公平标签效应共同落实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系统干扰、数据干扰的罪状和罪名应当得到体系化的更新。双层社会的风险治理需要先后推出反映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相互嵌入、一体同构态势的罪名标签与罪状表述,实现涵摄多样性社会风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一致。关键词: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刑法基本原则;公平标签效应;社会风险治理7.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本质把握——兼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作者: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内容提要:形式与本质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是刑法解释方法论上的基本问题,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区分与对立,从不同的方面展现了这种矛盾对立关系。形式解释论的优点主要不在于形式先于并优于实质,而是原则优于目的的相对保守性;而实质解释论则是目的优先的能动的解释论。刑法解释需要面向本质问题,选择适当的解释方法,该作形式解释的作形式解释,该作实质解释的作实质解释,该作折中处理的作折衷解释。关键词:刑法解释;形式解释;实质解释8.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作者:孟红艳(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内容提要:犯罪竞合论的核心是如何准确实现充分但不重复的刑法评价。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既未能顾及是否充分评价问题,也未结合责任刑理论对是否妥当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对想象竞合犯不宜继续“择一重罪处罚”,而应转变为“择一重罪从重处断”,在重罪责任刑幅度内,将轻罪的不法和责任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考虑轻罪刑罚的封锁效果,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轻罪和重罪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为标准,严格区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加减情节。当法定刑相同时,应根据法益侵害程度选择罪名,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在打击错误的场合,应根据具体符合说定罪,并在处罚时“择一重罪从重处断”。关键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量刑原则;责任刑;打击错误9.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采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评价方法,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发挥作用;而在《民法典》第998条采用的利益权衡的法律效果评价方法中,过错却是作为法官进行利益权衡的考量因素而发挥作用。对于过错在这两种法律效果评价方法中展现出来的看似矛盾的规范作用,应在现行法秩序内外在体系协调的背景下理解,即当侵害行为违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性法律规定时,若能通过构成要件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过错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此时经由保护性法律规定清晰界定的事实构成可以推定过错,所以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与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过错之间的区分就仅具有象征意义;对于不在保护性法律规定调整范围的侵害行为,因为并不存在可以预先清晰界定的事实构成,于此只能通过利益权衡方法综合诸多考量因素认定侵权责任,其中过错是作为必备的考量因素发挥规范作用。此时的过错无法被推定,若相应行为不在第69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则个人信息权人需要依据第1165条第1款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过错;构成要件;考量因素;利益权衡10.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公司法修订方案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内容提要:有限公司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回避了该问题。根据公司法知情权的立法目的、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背景以及我国公司治理的普遍水准,应当在解释论上对股东知情权范围进行扩展而不是限缩,支持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同时,考虑到会计凭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查阅会计凭证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特性,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同时也应当规定相应限制,包括必要性评估、特别的正当目的考量、课以特殊保密义务等,以实现股东知情利益和公司保持正常经营与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关键词:会计凭证;股东查阅权;查阅对象范围;知情权11.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更新作者:张保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法治研究院)内容提要:法理上资本是担保,而利润是回报,性质不同决定了利润分配与资本返还在债权安全保障上的措施不同。僵化的划分标准使目前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不够灵活且存在短期债权保障不足问题。资本应当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其来源也不必拘泥于股东出资,其界限依法定的现金短债比和资产负债率而定。经改造的偿债能力测试(正常运营测试)应当作为资本维持原则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本维持原则适用于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时,应当将动态资本维持在与负债相匹配的水平上,既保障债权安全,又促进资本利用效率。关键词:利润分配;资本维持;偿债能力测试;交易安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2021-2022)、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2020年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本刊以“立足检察,面向法学学术前沿和整体司法实践”为办刊定位,以“大法学格局基础上突出检察特色”为栏目建构原则。-END-责任编辑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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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寒: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与分层治理 | 现代法学202304

【作者】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博士,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现代法学》2023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数字社会的生产架构,向既有的技术治理体系提出挑战。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呈现“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业态,无法在现有的“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内容生产者”监管框架中找到适配的法律定位;二是其传播模式和技术指标使得原有规制工具难以适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符合其功能业态的技术逻辑,也应基于其在数字社会生产的地位,重新认识和调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将模型作为新型的法律治理对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础模型因可接入千行百业而具有通用性,因同时提供信息内容与机器所需合成数据而具有强大赋能性,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应构建“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治理体系,在不同的层次适配不同的规制思路与工具。在基础模型层以发展为导向,将其作为数字社会新型基础设施设置法律制度;在专业模型层以审慎包容为理念,进行分级分类并设置合理避风港规则;在服务应用层实施敏捷治理,建立合理容错制度。由此,我国得以从单一场景的算法治理发展为适应不同治理目标的复合型系统性治理。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层治理;数字基础设施;模型规制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网络治理底层架构带来法律定位困难与监管挑战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层业态下的法律定位:基础模型层是数字基础设施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分层治理体系构建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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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不规范情感?

不负所爱——对话“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雷磊教授王利明、陈兴良等七位法学名家呈献法治思想盛宴!热播剧用灭火器当玩具?消防点名,你怎么看……关注下方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信息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