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消费欺诈、虚假宣传、食品安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了如何避免在日常消费中“踩坑”?3月14日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揭晓一起来看!↓↓↓01江苏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3年7月25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2022年8月,根据举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成人教育网上培训及全日制大专学生的招生工作,经营期间通过展示虚假的荣誉称号牌匾彰显公司的“实力”,利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宣传便捷的入学模式、诱人的考试政策等吸引学员报名,但最终宣传内容未能兑现。该案中,共有300余人通过当事人申报全日制大专,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前,学历提升领域的教育消费需求旺盛。当事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获得学历的“捷径”、以“免考包录取”、“挂科代考”等承诺诱导消费者报名,正是利用了消费者渴望快速提升学历的心态,从而达到收取高额报名费用的目的。本案查办挽回涉案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规范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消费环境。02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2年7月4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一楼房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27日,一审判决胜诉,2023年12月11日,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2月21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售楼处的沙盘模型中用绿篱分隔成院子形状;《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含有“……(或地面绿地)相毗连的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经调查和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说明,一楼南面绿地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擅自将公共场地划分给一楼业主“专有使用”,变相提高了一楼房屋的价值属性,获取高额利润。本案的查处,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平息了其他业主的举报投诉及信访事件,同时也是坚决执行《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03京口区某卤菜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肉产品案2023年8月23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京口区某卤菜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警告,罚款8万元。2023年3月24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案件线索交办函》及相关材料,依法对京口区某卤菜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以来,从许某、陈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口条、猪蹄等,合计46850元。至案发,相关产品已制成卤肉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时间过去较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肉流入市场,不仅会带来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还极可能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案件,严厉打击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猪肉的违法行为,警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04扬中市某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案2023年5月3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中市某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2000元。2023年4月18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扬中市某珠宝店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至4月25日开展店庆6周年活动,活动海报印有“购物免费抽大奖(一等奖:万元钻戒1枚;…)”等内容,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各等次奖的奖品价格、参与条件、弃奖条件,且抽奖券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商家在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促销活动时,常常会标注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以为凭这一句可以在纠纷时占据上风,其实这种“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防范意识,促进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05扬中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吐司产品时作虚假宣传案2023年5月3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中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吐司产品时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2万元。2023年4月14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扬中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吐司随机抽样7个品种进行检测,其中鲜奶炼乳吐司中反式脂肪酸实测值为0.61、蛋黄奶酥吐司中反式脂肪酸实测值为0.37,检测结果与吐司包装上“不含反式脂肪酸”内容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吐司包装袋上印有“本店全线手工吐司经四大权威机构检测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