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一,张某3与张某1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张某3与任某于2019年3月29日再婚时,张某1已接近成年,就读高中,日常以住校为主。张某3于2020年12月16日去世,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符合抚养时间长期性的认定因素。且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影响着其他因素的考查,故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为张某3与张某1未形成抚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二,就张某3转给任某的123万余元款项性质认定。此123万余元系张某3婚前出售安置房所得,故属于张某3婚前个人财产。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提交较为形式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任某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考虑到证人证言无其他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法院对123万余元款项系赠与的证言均不予采信。诉讼请求张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张某3工亡赔偿金、丧葬费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