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闻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小儿化食制剂和消咳喘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小儿化食制剂和消咳喘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4年第106号)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小儿化食制剂和消咳喘制剂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4年11月2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1.小儿化食口服液说明书修订要求2.小儿化食丸说明书修订要求3.消咳喘糖浆(含醇)说明书修订要求4.消咳喘糖浆(无醇)说明书修订要求5.消咳喘颗粒(片、分散片、胶囊)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4年8月28日
9月2日 下午 7:32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为加强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yaopinjianguan-2@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意见反馈”。附件:1.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4年8月1日
8月6日 下午 5:21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2024年第29号)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心电图机、软性接触镜、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试剂等10个品种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有13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
7月30日 下午 8:03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26号)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注册人为广州市百爱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佛山市顺德区香江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名朵清透水润防晒喷雾SPF50+
7月12日 下午 7:45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91号)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现就全面实施化妆品及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9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资料,相关纸质版资料无需提交,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自行存档。二、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需提交资料原件、第三方证明资料和其他纸质版资料的,由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签章确认资料真实性,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三、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优化调整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受理、技术审评和备案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四、此前发布的化妆品与化妆品新原料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8日
7月8日 下午 6:17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4〕329号为加快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境内上市,满足患者临床用药迫切需求,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hxyp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相关事项公告意见反馈”。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4年6月24日
6月25日 下午 7:01
其他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溴啡等46种物质(详见附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
6月19日 下午 5:51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项行政文书电子化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项行政文书电子化的公告(2024年第68号)为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国家药监局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起,对医疗器械不予注册、注册申请终止审查、说明书更改不予同意等行政文书实行电子化,申请人可通过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我的办件”查询。以上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4年5月31日
5月31日 下午 8:10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59号)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优化工作程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分类界定工作(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等提供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服务。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条例》《办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以下统称《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下统称《分类目录》)等,基于现阶段科学认知和共识,并参考国际国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综合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组成、使用方法、工作原理等因素,对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判定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二)申请人应当依据《条例》《办法》《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申请分类界定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办理产品备案。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或者管理类别存疑的医疗器械,需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分类界定意见从而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应当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并确保分类界定申请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是指与《分类目录》中产品(根据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和已上市产品相比,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均为全新且尚未在我国上市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存疑的医疗器械,是指同类产品已在我国上市或者已列入《分类目录》,但与《分类目录》中同类产品或者已上市同类产品相比,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发生了变化,引入了新的风险或者增加了产品风险,可能导致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医疗器械。(三)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器械标管中心)。器械标管中心负责组织研究明确分类界定意见,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及时按照程序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四)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境内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出的产品分类界定申请进行审查,根据《条例》《分类规则》、相关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分类目录》等能够明确判定产品管理类别的,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难以明确判定产品管理类别的,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并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报器械标管中心。器械标管中心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分类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对于管理类别存疑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申请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器械标管中心。器械标管中心负责对管理类别存疑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预分类界定意见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组织研究,明确分类界定意见,并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分类界定结果告知申请人。(五)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及相关工作,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六)申请人、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等可登录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查询分类界定结果。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的产品分类界定结果,仅供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使用;若注册或者备案产品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如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与分类界定申请资料或者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不一致,则分类界定结果不适用。申请人若对其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有异议或者疑问,可与分类界定结果告知部门沟通。若仍有异议,申请人可进一步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分类界定申请。二、其他涉及产品分类的情形(七)产品备案、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及技术审评工作中发现产品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中,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是未经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分类界定结果的;二是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分类界定结果,但注册申报资料或者备案资料与分类界定申请资料不一致,可能影响产品分类的;三是申请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5月11日 下午 8:03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292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2024年4月)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292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2024年4月)(2024年第56号)2024年4月,国家药监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292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24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37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30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1个(具体产品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2024年4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国家药监局2024年5月8日
5月9日 下午 5:16
其他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4月30日
5月7日 下午 12:04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泛影葡胺注射液等87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泛影葡胺注射液等87个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4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泛影葡胺注射液等87个药品注册证书(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目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11日
4月17日 下午 7:19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325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2024年3月)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325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2024年3月)(2024年第44号)2024年3月,国家药监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325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65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9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30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1个(具体产品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2024年3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15日
4月15日 下午 7:09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开征求《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

附件识别二维码即可查看附件: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月28日 下午 4:10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七叶皂苷钠搽剂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七叶皂苷钠搽剂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4年第30号)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七叶皂苷钠搽剂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2024年12月2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订说明书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特此公告。附件:1.品种名单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药监局2024年3月21日
3月26日 上午 11:47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阿胶当归胶囊和芪参补气胶囊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阿胶当归胶囊和芪参补气胶囊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4年第27号)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阿胶当归胶囊和芪参补气胶囊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4年12月13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特此公告。附件:1.品种名单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药监局2024年3月14日
3月20日 下午 3:07
其他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出台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同时废止。
2月23日 下午 9:31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3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3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4号)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胜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祿之源国品牌海藻面膜(精选小颗粒)等3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浙江、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3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1月10日 下午 9:00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65号)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1批次抗宫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1批次他克莫司软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春源堂诊所抽取的1批次炒僵蚕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在那曲惠民医院抽取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国家药监局2023年12月6日
2023年12月11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批准地达西尼胶囊上市

地达西尼属于苯二氮䓬类药物,是γ-氨基丁酸A型(GABAA)受体的部分正向别构调节剂,通过部分激活GABAA受体,产生促进睡眠的作用。该药品的上市为失眠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
2023年11月29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58号)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电动洗胃机等11个品种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共20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一)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1批次:南昌贝欧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顺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二)软性接触镜3批次:分别为美帝奥斯株式会社
2023年11月14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11月3日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4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6号)为进一步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告。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3年11月3日
2023年11月3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2023年第142号)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用药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31日
2023年10月31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7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53号)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委托方为温州市钰启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为金华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幻臻水性彩色指甲油HZ088等7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浙江、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7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23日
2023年10月26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为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标准和要求,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3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pjgs@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反馈”。附件:1.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24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10月19日—11月1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hzpjgc@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反馈”。附件:1.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10月19日
2023年10月19日
其他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明确全面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强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对药品经营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出新理念、新要求。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经营许可准入管理进一步优化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颁布时间较早,在保证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以及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上位法、药品全生命周期理念要求以及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制修订。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法律要求和改革部署,以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出发点,围绕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优化民生服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二是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推动药品经营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四是强化药品经营全过程全环节监管,确保监管无盲区。五是坚持“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规定。三、《办法》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办法》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着力以法制化、市场化的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药品流通监管现代化水平。一是强调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药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要求。二是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办法》统一准入标准,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相关要求,后续国家局将出台细化药品现代物流标准的指导文件,促进全国药品现代物流协同发展;三是鼓励企业优化仓储资源配置。《办法》明确委托储存运输、异地设置仓库的条件和各方责任,充分调动药品第三方物流的资源和优势,推动共建覆盖城乡的高效药品供应链网络;四是细化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对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许可管理、事权划分、质量管理、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法规要求,通过明确行业标准,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不同的经营方式,细化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具体条件。《办法》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办法》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办法》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五、药品经营企业不能经营哪些药品?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办法》明确,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六、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管的职权如何划分?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
2023年10月13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4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4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46号)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温达美源染发膏(自然黑色)等46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其中,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被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确为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查实后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湖北、广东、甘肃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4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4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3年9月22日
2023年9月25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药监综械管函〔2023〕50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9月15日—10月1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qxjgec@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意见建议反馈”。附件: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9月14日
2023年9月18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为指导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好地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工作,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3年9月15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pjgs@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意见反馈”。附件: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9月4日
2023年9月6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43号)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2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浙江、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3年9月4日
2023年9月5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对乙酰氨基酚口腔崩解片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对乙酰氨基酚口腔崩解片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3年第112号)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对乙酰氨基酚口腔崩解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2024年5月27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订说明书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特此公告。附件:1.品种名单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28日
2023年8月29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36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11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东瑞安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赤峰万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他克莫司软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西康益恒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僵蚕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总灰分。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润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泽华国药饮片有限公司、山东千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都鹤祥天药业有限公司、榆林市广济堂中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恩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9批次炒酸枣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2.
2023年8月18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公告(2023年第97号)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的统筹规划和体系建设,提升药品监管数字化水平和监管数据共享效能,根据《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B/T
2023年8月17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金属套筒接骨板等3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金属套筒接骨板等3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公告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苏州微创脊柱创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3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金属套筒接骨板,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31159。带锁髓内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30911。颌面接骨板,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71907。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4日
2023年8月8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4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4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30号)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10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生产的碳酸钙D3颗粒等49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锌布颗粒剂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振东康远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4批次碳酸钙D3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含量测定。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7批次碳酸钙D3颗粒(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均为含量测定。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碳酸钙D3片(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缓冲液中溶出量。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左卡尼汀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苯甲酸钠。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伤科跌打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南金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麝香镇痛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黏附力测定。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禹州市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丹参配方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自强中药有限公司、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地骨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总灰分、水分。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信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防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润德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润华药业有限公司、九洲恒源(安国)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同创康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女贞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49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国家药监局2023年7月14日
2023年7月17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3年8月2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ctisxsd@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意见反馈”。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3.反馈意见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6月29日
2023年7月3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26号)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等8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的妇康片等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生产的1批次己酮可可碱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维生素B6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北睿泽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北鑫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熊去氧胆酸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妇康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南济世药业有限公司、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三黄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土大黄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葵花药业集团湖北武当有限公司委托葵花药业集团(襄阳)隆中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杏苏止咳糖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pH值。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绍兴震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本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炒酸枣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仁济宏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地骨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荣华本草中药材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茯苓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总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15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国家药监局2023年6月16日
2023年6月20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为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订了《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yaopinjianguan-2@nmpa.gov.cn。附件:《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24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地氯雷他定分散片等4种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地氯雷他定分散片等4种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3年第60号)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地氯雷他定分散片、氯雷他定颗粒、盐酸氨溴索口腔崩解片、萘普生钠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2024年1月22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订说明书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特此公告。附件:1.品种名单2.品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药监局2023年4月23日
2023年4月28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
2023年4月18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36号)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3月31日
2023年4月4日
其他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 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等

来源:新华社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
2023年3月25日
其他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5号)为进一步完善仿制药参比制剂管理,促进我国仿制药高质量研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试行)2.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政策解读
2023年3月24日
其他

语音播报 | 坚持——从党的二十大看中国共产党的成功密码之三

素材来源:新华社从党的二十大看中国共产党的成功密码,是新华社发表的系列文章。语音播报节目每期节选其中一篇,与大家学习交流。今天的主题为“坚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出现了170多次。“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坚持道不变、志不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高频出现的关键词,揭示了百年大党成功的深层密码。“坚持不忘初心、不移其志。”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从北京前往陕西延安,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人们记忆犹新:党的十八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央政治局常委参观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一次次站在过去与未来的交汇点,一次次以身示范,引领全体中国共产党员始终不忘我们“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建党百年之际,20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发布第三个历史决议,以10个“坚持”全面总结党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号召全党“长期坚持”。坚持,因为手握真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旗帜熠熠生辉,引领着亿万人民的前进方向。坚持,因为脚踏人间正道。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党在百年奋斗中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实践证明,这条道路不仅走得对、走得通,而且走得稳、走得好。这是一条强国之路、富民之路,更是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脚踏这条人间正道,党和人民就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2022年7月1日,“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上海市新党员代表入党宣誓活动在中共一大会址前举行。新华社记者
2023年3月24日
其他

赵军宁赴四川调研中药监管和传承创新发展工作

3月20日至21日,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军宁一行赴四川就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进行调研。赵军宁一行到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成都中医药大学,详细了解国家药监局中药材质量监测评价重点实验室、中成药质量评价重点实验室以及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特色中药资源重点实验室、中医药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并就重点实验室下一步研究方向和工作开展进行了深入交流。赵军宁指出,国家药监局设立的中药相关重点实验室作为中药监管重要的科技创新平台,要围绕中药监管和传承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在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科研成果产出等方面持续发力,为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好科技支撑作用。调研组还就毒性中药饮片炮制和质量溯源、川产道地药材栽培、GAP基地建设、中药配方颗粒智能药房、新药研制等内容与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修治堂药材种植基地、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交流,深入了解中药全产业链发展现状和遇到的困难,探讨进一步优化中药材质量源头管理、全过程追溯的措施。调研期间,召开了中药材系列规范性文件《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品种目录(草稿)》的研讨会议,组织部分专家、省级药监局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以及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人员围绕完善中药材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推动中药材质量提升等进行讨论,并对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目录、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赵军宁强调,中药材是中药产业的源头,其质量优劣,关乎中医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一是要与相关部门协同推动补齐中药材管理法规制度短板,依法科学监管新资源药材;二是要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持续推动中药材质量提升;三是要加强中药材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开发出新工具、新标准和新方法以评估中药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人员参加了调研活动。四川省药监局负责同志等一同参加调研。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