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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规定。

为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管理,规范销售人员业内有序流动,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根据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市场实际,经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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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答记者问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二、《办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机构?《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三、《办法》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应如何理解?《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应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四项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统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既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同时也为各家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体现了务实为本、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四、《办法》如何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此外,《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着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五、《办法》对于问责处罚有何规定的?《办法》要求行业机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加强公司治理、实现科学稳健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坚强保证。还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办法》同时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实现了声誉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六、《办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重视声誉资本积累,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这将推动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体验,努力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同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将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这将有利于促进机构进一步重视消费者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附全文:《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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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新”在哪?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明年2月1日起执行。

今天,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不到50天,不过这是针对新机构来讲的。对于原已经备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机构,给了3-12月的过渡期间。关于过渡,新规是这么说的:保险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我们来看看9月28日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规定有何不同?保保解读:1、删掉了咨询服务,咨询不等于销售,故线上提供保险咨询服务不受本办法约束。更清晰了。2、涉及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同时适用改成分别适用,表达更准确。比如线下当面跟客户沟通销售前细节(如产品讲解),这时就需要符合线下的监管规定(比如不能销售误导、讲清楚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等),等讲清楚了,客户要下单,这时候业务员再把投保链接发给客户,让客户自行操作完成投保,这时就需要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保保解读:1、正式意见稿稍微宽松了,只需获得备案号即可,没有提需要获得《电信许可证》;增加了APP的要求。2、增加了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等过程管理内容。保保解读:1、删掉了个人证件照片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的隐私。2、增加了产品全称、公司全称等要求。保保解读:既然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当然是优先推荐使用电子保单和发票。保保解读:说法更明确了,解释了什么是资金额度。保保解读:1、增加了过程管理机制;2、删除了5个工作日要求,而是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保保解读:1、增加了数据安全责任人要求;2、不管合作机构(如第三方),只需管住保险机构就行了。保保解读:不管保险期限多久,都需要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真实性。保保解读:表述更完整,增加了批改保全、退保等属地化服务。保保解读:不管你公司大小,中外合资、还是国有民营,什么渠道,没有例外。以上解读只是9月28日征求意见稿和正式规定的差异分析,更多解读,即正式规定和2015年的正式规定有什么区别,请看下面的分析:网销取消备案!中介可委托!互联网保险新规解读。第三方平台退出历史舞台!保险宣传也必须持牌!点评互联网保险意见稿。需要2020年正式版监管规定原文的看下面链接:定了!明年2月1日起执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颁布。更多互联网保险材料,欢迎登录小保的知识星球,你不必花时间一个一个去找资料,用一本书的钱(158元)可以读一年内容不断更新的书,还可以结交全国各地的圈内朋友(有VIP交流群)。星球上现有3000+篇保险行业资料,1500+人已经加入,长按下图二维码看最新资料目录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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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销取消备案!中介可委托!互联网保险新规解读。

相信有不少人对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意见稿有不少解读了吧。在小保看来,最大的变化应该属于下面几点:一、满足条件即可网销,无需到中保协备案,但需要信息披露。1、怎么判断是否满足条件?意见稿是这么写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存在经营异常、经营风险的,或因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引发投诉率较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意思就是你自认为满足了条件,就可以网销,如果银保监发现了你有问题或有人投诉,就需要进行整改。那怎么才能被发现,这个就不好评判了。2、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这个直接看意见稿。相对于旧稿,保险公司增加了一个条件,那就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3、到哪里可以看是不是有网销资质呢?①他们自己的官网要有信息披露;②中保协的网站上的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路径和内容差不多,感觉就是从审批制改成了报备制。二、保险宣传必须是持牌机构,其他人(统称非保险机构)不可宣传。1、新意见稿怎么规定的?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解读一下:通过网站、网页……,这里并没有说是要自己的网站、网页……别人家的网站、网页可以吗?当然可以。所以保险机构可以去抖音投放广告。而抖音(假使非持牌)自己不能独立做保险广告。以后你在抖音上看到一个保险广告,这个广告的投放主体一定是保险机构,他挂的销售链接一定是跳转到持牌的具有网销资质的保险机构页面。也就是保险机构自己入驻在抖音、淘宝、支付宝、微信里。反过来说,就不能是抖音(假使非持牌)自己跟保险机构说,呃,我帮你引流和打广告,咱俩分成吧。现在有很多类似手上有客户资源的平台,都会跟保险机构说,我帮你引流,然后自己在自己平台上打广告,以后这种是不行的。只有保险机构自己他去入驻到你的平台打广告,才可以。2、非保险机构可以做啥?新意见稿里还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看完你就明白了: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注意看,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这是新增加的字眼。如果是所谓的第三方平台(非保险机构)帮你引流,保险机构是没有独立运营和完整数据权限的,所以必须跳转。如果是做技术支持或者客户服务的非保险机构,那么必须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并且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能够验证客户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所以,非保险机构你就收取广告费或技术费就好了。看的有点绕吧,慢慢消化一下吧。3、还有什么新变化?①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的,应停止向其发送。这点有点像工信部做电话营销的限制一样,但用词换成了谨慎二字,而不是禁止,即无需消费者同意,这个规定应该是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鼓励创新,做保险教育的一个求全的过程吧。但未来不排除需消费者同意才可以发送链接。②还有一个就是互联网企业可以搞个兼业代理牌照,那就可以自己既做宣传,又可以卖保险。三、无技术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保险机构做网销业务。1、保险公司可以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比如有些保险公司自己不做网销销售,他就可以委托保险中介公司来做。2、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比如说,没有技术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前提是全国牌),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来做网销业务。这样就解决了以前说的所谓中介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的问题,但这两者之间怎么费用结算,是付技术费还是广告费,还是佣金手续费之类的,具体合作形式还有待明确。四、适当的放开了互联网保险的区域范围和险种。1、放开了区域和险种:①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③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上面三点,细则都需等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但删掉了旧稿中有关区域和险种的规定。比如什么意外险、普通寿险、年金险等内容。2、虽然放开了,但有下面的一些限制:①充分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以及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②服务水平无法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主动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和区域。③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应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做好落地服务,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情况。小保总结一下,应该只要能在线上独立完成销售、理赔的险种,都应该可以在网上和全国卖。五、新稿删掉了监管处罚罚则。小保认为,互联网保险销售只是保险销售的其中一个渠道而已,他与传统的直销、代理等渠道是一样的,所以没必要单独列罚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执行就行了。所以新稿删掉了所有罚则,以下面这句话代替了: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小保的话:要实现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到2022年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有一个稍微宽松、开口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至关重要。延伸解读:第三方平台退出历史舞台!保险宣传也必须持牌!点评互联网保险意见稿。重磅!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有惊喜虽然互联网保险限制较多,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小保的知识星球上有几十篇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分析报告和文章(总共2800+篇资料和1100+位保险大咖在线交流),有需要的可以上去索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戳下图
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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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退出历史舞台!保险宣传也必须持牌!点评互联网保险意见稿。

保保通篇阅读了今天银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现“第三方平台”的字眼已经消失!第三方平台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连宣传都不可以!谁可以宣传?持牌的保险机构和兼业的互联网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其他的都不!可!以!下面通过几个问答快速了解一下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谁可以在网上卖保险产品?①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做线下业务);②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可以扩展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人身险公司可全国卖。③相互保险组织。④全国牌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二、什么是自营平台?①自营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②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三、怎么才算互联网保险业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业务。意思就是如果有人协助,如业务员,那就不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四、网销需要什么条件?①网销资质,即中保协备案;②ICP备案;③核心业务系统;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三级认证;⑤有合理模式、制度和管理人员;五、不满足网销条件怎么办?立即停止网销,并提前20日发布停止公告。六、第三方平台能做啥?新规定已经没有“第三方平台”的叫法了,新说法叫“非保险机构”。非保险机构不能做:①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③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④代办投保手续;⑤代收保费。非保险机构可以做: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七、全国牌保险中介可以做啥?①与保险公司系统打通,数据对接。②自己做网销,或者委托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做网销。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合作。八、区域保险中介机构能做啥?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做落地服务。九、保险从业人员可以做啥?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需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且要有执业证。②可以拿本机构的佣金,不可以拿其他网销平台的佣金。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做啥?①保险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业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②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十一、网销渠道是排他的吗?非也,还可以通过直销、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销售渠道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需单独统计线上业务部分的数据。十二、消费者可以做啥?①在网上享受购买和理赔全流程服务。②可以委托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提供互联网保险服务!十三、银行兼业类代理能做啥?通过银保平台销售。地方法人银行业可以在本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十四、互联网企业能做啥?首先得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然后可以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和营销宣传。十五、监管让做啥?保险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有一点,保保没看明白。就是“保险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上售后服务的,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啥意思?欢迎文末留言。《征求意见稿》完整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虽然互联网保险限制较多,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小保的知识星球上有几十篇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分析报告和文章,有需要的可以上去索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戳下图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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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要投资180亿港元建平安香港总部大楼。

公司(即富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短期资金摆渡。公司将在资金出境审批程序完成后,及时归还关联方摆渡资金。平安香港总部大楼项目位于中国香港的西九龙区核心位置,为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上盖。总写字楼面积为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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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2020第一张罚单出炉,都与消费者权益有关。

今天,银保监会公布了三张罚单,分别是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2号和3号。同时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了三家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报。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