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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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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抗战老战士的家国情怀——记夏森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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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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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要目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周航: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机制的体系化展开(5-19)2主题研讨:数据权利前沿问题时建中:数据分层确权的法理构造——基于流通效率与利益平衡的视角(20-36)申卫星: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37-52)张素华: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53-70)3理论前沿李昊: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构造(71-87)江海洋:论通过司法解释的犯罪化:授权立法性质之证成(88-104)夏伟:论“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法治逻辑(105-119)冯文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为合法经营”情形的认定(120-135)郑曦: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转型(136-150)张红哲: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审查机制之重塑(151-167)程皓楠:论行政诉讼的裁判时机成熟(168-183)4环球评论仲琦:日本高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退休、就业促进与养老金制度的体系化展开(184-198)5国际法研究汤诤:数据主权的博弈与理论重构(199-216)马克思主义法学专栏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机制的体系化展开周航,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内容提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确立了联合审查机制,这一新机制是对原审查机制的优化。联合审查机制对于涉及不同机关审查机构职责的共性问题,有纾解审查力量分散、审查标准不一致、审查强度和实效欠佳等功能。作为嵌入到既有审查机制体系中的新机制,联合审查机制有不同于其他审查机制的适用条件和特征,运行方式相对也更明确。联合审查机制总体上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立足该机制的特性和备案审查制度的一般规定明确其适用对象、运行程序以及如何处理不同审查机构职责的关系等具体规则。在宏观层面,应当确定联合审查机制实施的保障路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协调各方的作用,确保人大在联合审查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共性问题的提出机制,并构建联合审查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以确保联合审查机制有效运行。关键词: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标准;监督权主题研讨:数据权利前沿问题数据分层确权的法理构造——基于流通效率与利益平衡的视角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实验室)教授。内容提要:数据产权制度的模糊性导致数据要素市场面临供给侧激励不足、流通端动力匮乏与利用端价值受限的三重困境,其根源在于现行权利配置未能适配数据的双重属性。数据应分层确权,通过主体、客体、内容与权利强度的四维解构,构建兼顾数据要素流通效率与多元利益平衡的框架。主体分层以“内容主体—行为主体”二元界分厘清权益归属,明晰权益边界。客体分层通过“关于”类数据与“控制或处理”类数据的分类实现精准治理,既强化原生信息利益保护,又激励行为主体积极处理数据。权利内容分层依托“三权分置”解构权能模块,适配数据形态演进。权利强度分层通过梯度化设计,在数据双重利益与流通效率之间建立动态平衡。这一体系突破了“重流通轻安全”或“重保护轻利用”的二元对立,系统回应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核心矛盾。关键词:数据产权;分层确权;流通效率;利益平衡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生成过程中最主要两类主体,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数据产权配置的逻辑起点。从权利维度观察,其数据权益配置呈现出对数权与对人权的双层结构。数据来源者对原创数据、操作数据等享有持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对数权,是数据来源者的一阶权利,同时配备向数据处理者主张获取或复制转移数据的对人权作为二阶权利。数据处理者通过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现各类数据利用场景的权能组合配置,达至不同维度内对数据的利用支配,并以平行持有下的内部关系调和权能冲突。从义务维度观察,数据处理者对数据来源者负有协助义务及保障、克制义务,同时数据来源者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之间互相负有不破坏和不恶意竞争的义务。关键词: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对数权;对人权;平行持有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涉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否实现。这一制度的构建涉及登记的功能定位、客体、效力、登记内容审查以及登记机构的设立与准入等诸多内容和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看似独立,实则环环相扣,互为基础。登记的功能定位反映了数据的本质属性与制度内核;登记对象与内容的选择则决定了应采效力对抗主义。在明确区分登记行为和为登记服务的行为的基础上,登记对象和内容的实质审查由登记服务机构承担,登记机构仅负责形式审查,但受“红旗规则”的制约。登记机构的设置宜采数据局与数据交易所的协作并轨制,相应机构的设立在当下以行政审批为宜。与此同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还应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在登记客体、效力体系以及治理规则上保持协同,共同助力全国统一数据登记体系的建设。关键词:数据产权;登记客体;登记效力;登记审查理论前沿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构造李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第三人精神损害可以基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而引发,虽然在形态上可以作不同区分,但实质上均为第三人遭受的反射损害,在我国法上可以基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通过区分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第三人)进行统一建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以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受重伤以及第三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直接受害人应扩张至死产的胎儿。间接受害人(第三人)则应纳入胎儿,其范围还应当突破近亲属范围的限制,而以其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亲近关系为基准进行确定,人身亲近关系的程度可以作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主要参考因素。同时,应当确立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为复数情形的具体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此外,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还受到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与有过失的影响。关键词:第三人精神损害;遗属慰抚金;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与有过失论通过司法解释的犯罪化:授权立法性质之证成江海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犯罪化可以分为立法的犯罪化和司法的犯罪化,对犯罪化的研究不能忽视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的犯罪化。我国犯罪化的真实模式是由刑事立法首先确定框架,再由刑事司法解释具体填充、细化的双层规范动态犯罪化模式。学界对通过司法解释犯罪化的批评观点,并未关注到法官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鉴于我国刑法中存在数量众多的一般性条款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立足于方法论视角,认为司法解释只要在可能文义框架内皆为狭义“解释”的观点并不具有合理性。应承认部分司法解释属于法律续造,并根据解释者的创造性程度以及受法律文本拘束性程度,区分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与“具体化”,其中“具体化”属于法律续造范畴。我国部分司法解释具有授权性立法的性质,其授权是特别授权与法条默示授权相结合的组合授权形式。若司法解释填充、细化的内容系因缺乏外部审查基准而需由立法专属决断的事项,则该司法解释可归属于对刑法条文“具体化”的法律续造。关键词:司法解释;授权立法;法律续造;一般性条款论“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法治逻辑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我国经济犯罪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有的经济犯罪其实是由经济纠纷转化而来。为避免刑法过度介入市场经济领域,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展出了“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经验模式,这一中国原创性实践对于发展经济犯罪的原创性理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刑法理论上,通过提炼“民事救济阻断刑事介入”的裁判规则,可以构建用于界定刑法干预经济活动边界的容错空间理论,将市场失灵引发的经济风险与部分经济纠纷归入不予定罪的“容错空间”,借助民事和行政手段加以调控。容错空间理论可以推广适用于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经济犯罪,因此,事出有因的经济纠纷和单纯的经济秩序侵害行为,不宜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关键词:经济犯罪;刑事介入;容错空间理论;民刑共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为合法经营”情形的认定冯文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司法解释配置了“为合法经营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定罪量刑规则。“为合法经营”表明行为侵犯人身、财产等法益的可能性较低,具有提升情节严重标准的功能,属于不法要件要素。若经营业务不违反国家规定,就不能单纯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受行政处罚等制裁被认定不符合“为合法经营”。须由司法机关与行为人共同负责举证证明是否“为合法经营”。须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对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的角度厘定个人信息类型。只有获利数额合理展现了法益侵害程度,才能将其作为罪量依据,在不得已以获利数额作为罪量依据时,宜采净利原则。应将“因……受过处罚”解释为曾因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受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或二年内因实施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须根据同类解释原理将情节严重程度相当的事实作为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不法要件要素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转型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数字时代下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发展,由此衍生出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使得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对象发生变化,突出体现在人与工具关系的改变、法律概念的内容更新、刑事诉讼结构的变化三个方面。研究对象变化的背后,是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出现了新的内容,不但传统价值之间的竞争继续,新兴价值也在影响刑事诉讼。为此有必要革新研究方法,除了解必要的数字技术、充分关注法律动态,还需适当运用量化评估、实验研究等科学方法,以应对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新问题。数字时代下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转型势在必行,如何构建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研究范式,为刑事诉讼制度在数字化进程中坚守公平正义与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提供理论支撑,是未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关键词: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对象;价值追求;研究方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审查机制之重塑张红哲,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在盗窃、腐败等涉财产类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价格认定结论常作为核心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但如何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的疑难问题。价格认定权专属于法律授权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兼具专业性与行政性。作为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价格认定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与确定力对刑事审前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及后续的执行程序均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将价格认定结论直接作为办案依据,这在无形中使行政主体成为涉案财物价格事实的认定主体。为确保办案机关独立行使价格事实认定权,纠正事实认定主体的错位问题,应当明确价格认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而非办案依据,并授权办案机关从价格认定主体、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过程三个方面开展实质性审查。具体而言,在审前程序中,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审前程序主体以刑事证据标准证明价格认定结论存在错误的,可不予采信,并建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自我纠正。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应当全面审查意见证据,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价格认定结论,在不予采信的同时,可探索引入附带审查机制,以撤销错误的行政确认行为。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政确认;行政行为效力;意见证据论行政诉讼的裁判时机成熟程皓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因行政诉讼兼具监督行政与争议解决的功能,终局判决存在争议解决彻底性上的差异。法院可以仅审查系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实体法律关系争议交回行政程序或留待后诉处理;也可以自行判断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具有争议解决彻底性的终局判决。“彻底判决”的裁判时机成熟描述了法院以判决调整实体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履行特定义务判决与变更判决是具有彻底性的终局判决,因而裁判时机成熟同判决要件相连结。涉案争议是否适宜以“彻底判决”一次性化解涉及行政诉讼争议解决的功能边界,争议的一次性解决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显著影响诉讼效率;法院能否作出“彻底判决”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分工,判断过程与调查程序的异质性可能导致法院不能够或不适宜自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促进裁判时机成熟,法院可以敦促当事人穷尽攻防,并尽可能充实证据资料,这就会涉及是否以及何时容许原告变更诉讼理由,或容许被告变更行政行为理由,以及何时可以采纳案卷外证据的问题。关键词:行政诉讼;争议解决;判决彻底性;裁判时机成熟;终局判决环球评论日本高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退休、就业促进与养老金制度的体系化展开仲琦,日本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副主任研究员。内容提要:为应对人口的长期少子化和高龄化,促进高龄者就业,保障高龄劳动者权益,日本制订和多次修订以《高龄者雇佣安定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逐步提高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完善高龄者相关权益保障制度。相应地,日本不设统一的法定强制退休年龄。日本学界普遍认为,其采取的劳动者待遇随年龄升高的“年功待遇”制度,与在特定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的“退休制度”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为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法律规定企业应废除退休制,或提高退休年龄,或在劳动者退休后继续雇佣。在高龄者倾向于退休后依靠养老金独立生活的当下,日本的政策重心在于保障高龄者退休年龄和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既无法领取工资、又无法领取养老金的真空地带。因此,日本的高龄者雇佣保障制度和养老金制度多采取同步修订、渐进适用的方式。对于退休后再雇佣的高龄劳动者,日本认为其与雇主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护,可加入各种社会保险,并可享受政府针对高龄劳动者及高龄求职者设计的各种给付金制度。关键词:高龄劳动者;退休;就业促进;养老金;老龄化国际法研究数据主权的博弈与理论重构汤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内容提要: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速,数据主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权能在数据治理上的具象化,为国家进行有效的全球数据治理提供理论基础。然而,数据主权的理论并不成熟,导致其在具体应用中出现了诸多分歧和博弈。数据主权的实施原则,如数据所在地原则、效果原则、行为发生地原则和数据控制者原则,在应对数据的流动性、分布式存储和跨境传输过程中出现的监管冲突时,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同时,数据本地化和数据出境治理这两大实施机制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应当以国家对无形物的主权及保护义务为基础,建立以合理联系与国家责任为核心的主权实施机制。这样中国可更有力地主张全球数据治理话语权,并在多边框架下推动达成更有弹性和包容性的规则共识。关键词:数据主权;属地主义;数据本地化;数据出境;管辖—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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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要目

1理论前沿缪因知: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前股东责任范围与次序新论(5-19)何欢: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20-37)谢宜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与规制——以14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38-52)林潇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的实践倾向与应然展开(53-69)孙运梁:论规范性要素场合故意的认识对象(70-86)李兰英: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范新解与司法适用(87-105)李志恒: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入罪界限(106-119)黄伟文:算法信任的法律性质(120-135)梁君瑜:反思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36-151)2主题研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张航:以危险归责替代结果归责: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152-167)丰怡凯: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司法赔偿的反思与重塑(168-182)3国际法研究桑远棵:国际投资条约日落条款:规范模式、实践适用与中国因应(183-200)王雪: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的实践抵牾、理论反思及应对策略(201-216)理论前沿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前股东责任范围与次序新论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溯及力的备案审查意见凸显了新修订《公司法》第88条的争议性和重要性。虽然此条已被明确不具有溯及力,但《公司法》实施后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前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时的范围和次序仍然有诸多未解之题。现行法下,股权前手的责任重于票据前手,未见合理。对股权转让、分期出资的负面激励可能会妨碍投资。令分散的债权人而非少数前股东承担一定的市场经营风险,可能更为合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较之只令现股东的直接前手股东担责的前一手责任主义,前多手责任主义更为适宜。较之所有前多手责任主义,基于债权形成时日或前股东过错的“点状”或“带状”的区分前多手责任主义更为合理。在前多手股东中,从前往后式追责更为允当。关键词: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前股东;认缴制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何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司法政策文件与地方性规范对强制清算制度进行的破产化建构,有其法理正当性。在事实层面,财务困境是导致公司怠于自行清算而适用强制清算的根本成因;在制度层面,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在程序构造与实体构造上均相契合。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本质上均属困境公司债务概括清理制度,就这一共同主题,不应仅因规定在公司法下或破产法下而有所不同,而应确保程序和实体上的相同问题均得到相同处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破产化建构未来应抛弃“分立式”思路而改采“一体化”思路,将强制清算纳入《企业破产法》统一调整。为此需整合与两类程序之启动和终结相关的规范,以确保破产法能恰如其分地适用于原属强制清算的场合。基于该思路,也能对两类程序原本面临的共同难题展开更为融贯的系统研究。关键词:强制清算;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修订;一体化立法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与规制——以14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谢宜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内容提要:通过对14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存在判定方法缺乏共识、考量标准不一及损害赔偿范围模糊等情形,暴露出实践中该类诉讼存在定位不清的根本问题。规制恶意诉讼旨在矫正不法性诉讼并实现法律问责,该不法性有别于权利滥用的不当性标准,因而在主观恶意的认定上须区分认识因素、目的因素与行为因素等在证明效力上的主次地位。认识因素是考察行为人发起诉讼时主观恶意的根本要素,以权利的有无以及当事人是否明知为基准;目的因素与行为因素在主观恶意的定性上仅起辅助作用,但在损害赔偿上可作为量化恶意程度的客观依据。如何在个案中把握保护知识产权与防范恶意诉讼的关系,恰在于应在主观恶意的定性上设立严格的认定门槛,以保证合法维权不受影响,而在判赔范围的认定上持开放态度,将预期利益损失纳入考量范围,并且不排除在未来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威慑恶意诉讼的产生。关键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权利滥用;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的实践倾向与应然展开林潇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是相关主体根据法律或国家规定授权,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相同。此类诉讼在实践中呈现出“侵权责任倾向”,导致一系列问题。环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其所承载的权益形态是环境公益。由于环境公益在权益归属、受保护状态、受损情形、损害程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其司法救济难以按照侵权法处理,而应通过原初、实质性利益衡量确定救济的程度及方式。法院应依裁决具体纠纷之职权,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司法裁量。参照“二次证明”理论确立的利益衡量框架,在面对已发生的或潜在的生态环境损害两类典型场景时,法院应分别在相应条件下采取补救规则和预防规则。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诉讼;二次证明;补救规则;预防规则论规范性要素场合故意的认识对象孙运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场合故意认识对象的把握有偏差,一是没有明确区分“自然事实”与“规范性事实”,认为行为人认识到了自然事实就成立故意,导致故意认定的扩大化;二是没有明确区分规范性要素本身与“符合规范性要素的事实”,认为故意的认识对象是规范性要素,导致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混同。规范性要素体现为规范的叠加与嵌套,即刑法规范里含有前提性规范,这正是该种要素的复杂之处,也是该场合认定故意的疑难之处。行为人对符合规范性要素的事实的认识,不只是对外在自然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对具有客观性、公共性的(要素的)含义有所了解,对要素所指称对象的意义具有认识。犯罪人的故意认识活动就是其主观意识赋予认识对象意义与本质、构造对象的过程。在规范性要素的场合,行为人的认识被感性材料激活,然后构造出规范性的意向对象。故意的认识因素取决于行为人对规范性事实的认识,而不在于对构成要件的文本有认识。对规范性要素本身的认识错误是一种涵摄的错误,可能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关键词: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前提性规范;意向对象;规范性事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范新解与司法适用李兰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鉴于民营企业内部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职务背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增多,《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6条作出积极修正,使得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格主体从国有企业扩张到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法网日益严密的同时,应当厘清本罪保护涵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产权在内的复合法益,并重新对“亲友”“非法牟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致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妥善的解释。实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还应明确本罪在行为外观上破坏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信任关系,且须限缩于真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营活动中,在主观层面具有显著的利他性。此外,需要秉持以法定性为中心的适法逻辑、以谦抑为中心的慎刑理念和以实质为中心的不法甄别,促使本罪规范适用的效能充分发挥,有效打击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行径,从而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犯罪;复合法益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入罪界限李志恒,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学界主流意见基于无被害人犯罪的除罪化或者自由主义法益论的立法批判机能倾向于否定道德领域的刑事立法;反对观点则基于法律道德主义或者社群主义法益论的视角肯定其正当性。双方立场的分歧直接源于对伤害原则的不同态度,深层矛盾则在于政治哲学层面自由观的分野。否定论的立场在自由观与入罪原则的选择上具有局限性。针对道德领域的刑事立法,在总体上应该持一种积极自由观下的肯定论立场。肯定论立场下目前法律道德主义或者社群主义法益论的观点存在过于压制个人权利的风险。为了实现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的总体功利目标,仍需结合比例原则对刑事立法进行必要的审查。可以将目的正当性的判断作为当下审查立法时的侧重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立法规制的目的是否明确;第二,道德违反行为发生概率的高低;第三,社会变迁对道德违反行为危害性有无或者程度的影响。关键词:道德领域;刑事立法;积极自由观;集体利益;目的正当性算法信任的法律性质黄伟文,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算法信任法律性质的讨论,需在法律维度、社会关系维度和概念维度所编织的论证网络中展开,并回答在法律意义上,信任算法是指信任什么、法律保障算法信任是在保障什么这两个核心问题。据此,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算法信任既不是作为主观心理状态的信任感,也不是算法本身或算法治理制度的可信性;相反,它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即在算法提供者与算法用户的交互行为中产生的回应性规范关系。在规范构造上,算法信任包含算法能力、算法意图和算法认知三个构成性要素。法律保障算法信任,就是要保障这三个要素的有效实现;算法治理制度的法律建构,也应据此而展开。关键词:算法信任;回应性规范关系;构成性要素;算法治理反思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梁君瑜,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执行问题等制度层面的分析,却忽略了对作为制度前提的“驳回判决是否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冲突”的回应。驳回判决契合“诉判一致”的诉讼法原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蕴含“全面审查”之意。鉴于“全面审查”是指不受原告的攻击防御方法所限(但仍应受诉讼请求所限),且审查诉讼请求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无法截然分离,故上述“冲突”并不存在。从规范生成的过程来看,驳回判决对维持判决适用情形的吸纳以及对自身原有兜底适用规定的排除,致使现有的“行政行为合法”与“履行理由不成立”两种适用情形存在法律漏洞,亟待填补。面对驳回判决作出后执行机制的实践分歧,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应由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应采非诉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不导致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丧失,但应作为耽误此申请的正当理由,在逾期申请时予以考虑。关键词:驳回诉讼请求;诉判一致;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全面审查;非诉执行主题研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以危险归责替代结果归责:重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张航,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内容提要:通说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二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然而,结果归责的实质内涵在公法学上存在严重分歧,即作为归责事由的“结果”分别被解读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违法结果,但它们均不能说明结果责任的理论基础、归责目的和答责范围,不能构成规范的法律归责原则。事实上,结果责任是源自私法初民时代的概念,早已被现代侵权责任法理论所弃置。比照侵权责任法,危险归责应当替代结果归责,与违法归责构成并立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国家危险责任以损害风险的分配正义为基础,以危险之利益与负担一体化承受为根据,以防控与救济公法危险及其损害事故为目标。危险归责和违法归责作为国家赔偿范围有序扩大的基准阀门,能够在未来修法和解释适用中兼顾公民权益损害救济和国家依法行使职权之立法目的,并妥善处理好个人生存风险和国家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国家赔偿;结果归责;危险归责;国家责任;赔偿范围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司法赔偿的反思与重塑丰怡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囿于处置程序诉讼化程度偏低、涉案财物认定日趋复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现象多有出现。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本质上属于刑事司法侵权行为,包括程序违法性处置行为、实体违法性处置行为以及实质不合理性处置行为三种。这些行为可能对权利人的正当程序利益、合法既得利益以及合理预期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依托国家赔偿制度予以救济。然而,现行针对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不仅存在违法归责原则未能覆盖各种侵权行为、恢复性赔偿模式无法周延救济侵权后果等问题,相关赔偿程序的诉讼化意蕴也明显不足。为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应体系化重塑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司法赔偿制度,具体包括:确立“违法—结果”阶层式归责原则,实行“恢复为主、惩罚为辅”刑事司法赔偿模式,构建诉讼化的刑事司法赔偿程序。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失范处置;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刑事司法赔偿国际法研究国际投资条约日落条款:规范模式、实践适用与中国因应桑远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内容提要:近年来国家单方面或协议终止国际投资条约已成为愈发普遍的现象。但因日落条款的存在,国际投资条约的终止通常不会影响终止之前的外国投资继续获得原有投资条约的延伸性保护,以至于出现一种特殊的条约“终而不止”现象。从规范模式来看,国际投资条约日落条款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化规范,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范围以及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就实践适用而言,在单边终止模式下日落条款的“激活”通常受限于国际投资条约设定的时限与通知之双重要求,但基于习惯国际法事由单边终止投资条约时,日落条款将随着国际投资条约的整体无效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协议终止模式下日落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此种终止方式不仅为条约法所允许且不受既得权等国际法原则的外在限制,但例外情形是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条约终止之前已经形成仲裁合意。对于中国而言,一方面应根据与相关国家的相互投资状况、国内的投资政策等因素进一步优化现有投资条约的日落条款;另一方面应对现有投资条约日落条款进行有效的嗣后管理,进而使其最大限度地契合本国的根本利益诉求。关键词:日落条款;国际投资条约;终止条款;单边终止;协议终止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的实践抵牾、理论反思及应对策略王雪,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内容提要:数字化技术促使数据跨境取证成为必要,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的适用范围已遍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该模式以属人管辖为立法依据,并融合合法权利标准与实际能力标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的数据范围。数据主权的弱属地性并未颠覆既有的国际法管辖体系,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与域外执法管辖规则之间的制度性张力依旧存在,导致数据主权冲突难以避免。数据主权通过多维度的划分与组合可实现网络空间分层架构下的场景化适用。在网络空间内容层,国家主体可通过自主让渡数据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与数据国内主权,以强化数据相互依赖主权。单纯“防守”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效果不佳,我国须从“攻”与“防”两方面完善方案。一方面,我国有必要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性质差异,在搭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框架时作出不同设计。另一方面,在完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强化我国阻断法的执行。关键词:数据控制者取证模式;数据主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阻断法;域外管辖—
2025年8月29日
其他

《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要目

目录·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刘晓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文化概念(3)朱全宝:实质主义宪法监督:内涵、逻辑与实践(20)谢增毅:劳动法视野下工作生活平衡原则的确立与规则建构(38)汪志刚:生命体尊严:生命尊严的法律内涵解释(58)吴训祥: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与规范(77)朱冬: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界分方法(96)张金平:构思决定论视野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113)付立庆:财产损害与盗窃罪认定(132)劳佳琦: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实效评估(151)裴炜:犯罪追诉数字化背景下嫌疑判断的演化与程序法规制的因应(170)张传玺:西汉淳于意狱案发覆(190)·争鸣·张翔:宪法秩序下如何安放法典——从“基础性法律”的适用切入(205)·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文化概念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中国语境中的法治文化概念发端于国家普法规划,是来源于中国实践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真正原创的概念。法治文化概念从正式提出到内涵不断丰富、价值不断凸显、维度不断拓展的演进过程,表征着中国法治实践的巨大进步与中国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根本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实践土壤中形成、发展,并在实践中应用、升华的过程。法治文化概念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为原点,以历史实践与当代实践为坐标轴,分别展开为一系列概念与命题。立足实践展开的法治文化概念体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来源与方向,指明了培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工作原则与具体内容,直接呈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文化刻度,生动展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法治元素,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深刻学理、清晰逻辑与科学体系。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文化;法治理念;原创性概念;核心价值观2.实质主义宪法监督:内涵、逻辑与实践作者:朱全宝,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宪法实施是宪法监督之核心观照,宪法监督需要围绕“保证宪法实施”而具体展开。准确全面地界定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构成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基础,是宪法监督理论和实践亟待回应的时代课题。我国现行宪法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标准等多维度构造了实质主义宪法监督体系,其表征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与地方贯通互动,以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作业。实质主义宪法监督内蕴“三者有机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理论逻辑。在实质主义宪法监督的内涵与理论逻辑的指引下,提升实质主义宪法监督的质效,需要夯实“党中央总揽性监督—人大主导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辅助性监督—人民全程性监督”的监督闭环,以贯通协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助推中国式宪法监督行稳致远。关键词: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合宪性审查;民主集中制;人民监督3.劳动法视野下工作生活平衡原则的确立与规则建构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内容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作生活平衡原则逐渐被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以及欧盟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确立。该原则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对于促进就业尤其是女性就业和性别平等、满足家庭照护需求、保护劳动者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引入工作生活平衡原则,有助于应对少子化和老龄化的挑战,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完善工作时间制度,拓展劳动法功能。我国应在劳动法上确立这一原则,并通过完善生育假期等照护假期制度、引入劳动者请求灵活工作安排的权利以及“离线权”等制度,全面建构工作生活平衡的制度规则。关键词:工作生活平衡;生育友好;照护假期;灵活工作安排;离线权4.生命体尊严:生命尊严的法律内涵解释作者:汪志刚,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对于民法典纳入生命权保护范围的生命尊严,多数见解认为其核心内涵是死亡尊严,权利化的主要表现是维生医疗拒绝权等与死亡相关的自决权。这一见解不当解释了生命尊严的文义,不仅会导致生命尊严保护片段化和生命权自相矛盾、自我吞噬,而且有悖于医疗自主权法理、有未准确反映此前立法和安宁疗护发展之嫌。生命尊严宜解释为生命体尊严,即人的生物体固有的伦理价值和尊贵的法律地位,遗体、胚胎和人体之一部所受保护也内含生命体尊严,并可与前者共同构成一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类型化尊严。这种尊严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所欲维护的核心价值是生命体的人格生成价值和生物自我,并可为基因尊严、脑尊严保护提供更明晰的依据;对于遗体、胚胎和人体之一部来说,主要表现为一种具有公序性质的集体尊严,所欲维护的核心价值是这些生命体的情感价值和公共价值。关键词:生命权;生命尊严;死亡尊严;维生医疗拒绝权;生命体5.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与规范作者:吴训祥,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内容提要:民法典第460条前段规定的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民事实证法上存在已久,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较少受到关注,历史解释仅能为本权人赋予孳息返还请求权,应当让位于物权编内的体系解释。该条的请求权主体“权利人”包括一切善意获得动产占有的前占有人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登记权利人,本质为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的产物,规范意义在于为此时可能无法获得实际本权地位的动产占有人及登记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在非因侵夺丧失占有的情况下,前占有人可凭借权利推定效力请求返还原物,其地位虽高于纯粹占有人但低于真正的本权人,可以对抗除本权人以外的一切现占有人。第460条前段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前占有人在与现占有人之间的关系上适用第196条的诉讼时效。动产现占有人可以通过提出更优权利或打破权利推定效力的方式对抗前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关键词:占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登记权利人;善意取得;遗失物6.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界分方法作者:朱冬,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方法的选择对于个案中思想与表达的界分结果影响甚大。思想一词的多义性,导致其与表达的界分不可能适用统一标准。思想与表达的界分,是体现价值判断的类型归属过程,非简单逻辑涵摄所能完成。应以作品中可受保护之表达作为界分的逻辑起点。作品中可受保护之表达具有层次性特征,作为结构存在的内在表达,亦应纳入可受保护之表达的范畴。不同含义之思想与可受保护之表达间的关系未必相同,需要根据两者之间的不同关系,采用不同的界分标准逐步进行排除。该分析框架与“抽象—过滤—对比法”相合。电子游戏“换皮”类案件中,直接排除抽象玩法规则后,应当认可足够具体之游戏结构属于表达范畴,功能性思想的排除则需借助合并规则、必要场景规则完成。关键词:思想/表达二分法;内在表达;功能性表达;电子游戏“换皮”7.构思决定论视野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作者:张金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我国法院通过类比摄影作品,初步构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生成物的版权司法保护模式,但可能引发三重转向:独创性的判断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都从最终表达转向构思,而版权直接侵权责任从执行者转向构思者。然而,GenAI与照相机在执行人类构思上存在根本差异,并非机械固定而是“自主”转化,故类推适用摄影作品构思决定论之“可视化构思+机械固定”二元要件难以支撑三重转向。为此,建议将构思决定论修正为三元要件:一是“‘可视化’构思”延续传统理论;二是“受控固定”要求作者通过合理控制保障其独创性构思是GenAI生成最终表达的有效原因,维系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三是“创作记录”作为作者证明独创性贡献的必要证据,既划定权利边界又防范滥用GenAI。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独创性8.财产损害与盗窃罪认定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内容提要:单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不足以奠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基础。盗窃罪理应与诈骗罪一样,被理解为侵害被害人整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财产损害是盗窃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所有权人单纯取回自己的财物而未索赔,或者债权人取走欠款人的金钱用于抵债,或者行为人留下足额“对价”而窃取他人财物等场合,都在客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结果,主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理解为非法获利目的)。盗窃的既遂时点,不是被害人失去财物或者行为人控制财物之时,而是窃取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之时。行为完成时的财产损害数额构成盗窃数额,财产损害的计算应以经济损失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价,同时对“对价”予以适当限定而不能过于宽泛,并应受到责任主义的限制。整体财产损害必要说不会导致对相应盗窃行为的放纵,相反该说在盗窃罪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均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盗窃罪;财产价值;整体财产损害;非法获利目的;财产损害数额9.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实效评估作者:劳佳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为了激励服刑人员积极履行生效财产性判项,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在全国推行。以我国三地监狱调查研究为基础,尝试对改革实效进行全面评估。研究发现:改革后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确有改善,但效果有限,执行到位率仍处低位;改革存在激励偏差,作为重点对象的“三类罪犯”的改善情况不如普通罪犯;改革效果不彰,不能完全归咎于服刑人员履行意愿不高,履行能力不足确是客观阻碍因素;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服刑人员的履行能力,服刑人员减刑假释适用过度紧缩,普通罪犯相较“三类罪犯”受到更多不利影响;由此,服刑人员大范围出现不良反应和消极心态,影响监狱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工作,并在宏观层面会带来国家财政重负和公共安全隐患。基于上述发现,除了细化规范指引之外,决策者更要充分认识改革作为激励机制的设计缺陷、作为刑罚改革的合目的性以及作为公共政策的效率追求,从而对改革未来的努力方向和具体策略作出相应调整。关键词: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实证研究10.犯罪追诉数字化背景下嫌疑判断的演化与程序法规制的因应作者: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重塑犯罪嫌疑的生成与判断逻辑。传统的嫌疑判断,主要依赖执法人员对具体行为的直接观察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经验推断。然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改变了嫌疑的信息基础结构,使嫌疑的信息基础从核心案件事实延展至更为广泛的外围信息。伴随这一变化,嫌疑的判断逐步呈现出由个体转向群体、由自然人转向数字人、由事实转向情报、由人类理性转向机器理性的变迁与融合。这一趋势在提升侦查效能与潜在犯罪发现能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嫌疑稀释”的现象。该现象会削弱嫌疑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规制工具的核心功能,并对正当程序的实现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构成严峻挑战。因此,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将“嫌疑信息密度”纳入嫌疑的评价维度,通过程序过滤机制确保嫌疑判断与具体诉讼措施和决策之间的匹配性,从而推动数字技术在嫌疑判断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犯罪追诉中的合理应用,保障刑事诉讼在数字化转型中的制度稳定性。关键词:犯罪追诉数字化;犯罪嫌疑;嫌疑稀释;信息密度;数字正当程序11.西汉淳于意狱案发覆作者:张传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内容提要:对西汉淳于意狱案的记载,《史记》《汉书》有异文、难句,狱案复原应取《史记》。淳于意之罪可能是赃罪,刑应是黥为城旦。淳于意应是先在齐国被治狱、判定肉刑,胡家草场汉简“四月丁巳”时点应与此狱有关;他在囚系待执行时被诏狱遝及、徙系长安。《史记·仓公传》“人上书言意”不是告发淳于意肉刑之罪,所成立的诏狱可能是对齐国狱的移狱再审,也可能是由该上书另立诏狱、狱事连及仓公。“(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是传送未执行肉刑的系囚到长安。缇萦上书请求“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是主张以官婢身价换取免除其父肉刑,文帝未赦免淳于意,淳于意按新刑制执行髡钳城旦。淳于意可能在文帝十五年遇赦,免为庶人后归乡居家,在后元四年受文帝诏问,对言“(今)意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三年”指后元三年。《仓公传》史评“仓公乃匿迹自隐”是对淳于意自保的说辞,不是罪名。关键词:淳于意;《史》《汉》异文;徙系;传囚;缇萦·争鸣·12.宪法秩序下如何安放法典——从“基础性法律”的适用切入作者: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在我国的法典化进程中出现了“基础性法律”概念,以及“基础性法律优先适用”的主张。法典或者基础性法律,并不会因其内容的局部根本性而获得宪法位阶或者高于其他法律的位阶,最高性是唯有形式宪法才具有的独特规范品质,以法典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不能成立。基础性法律并不当然是“一般法”,确定待适用的具体规范是一般规则还是特别规则,有赖基于法学方法论特别是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的精细分析。既有的规范适用规则足以解决规范冲突的难题,引入“基础性法律优先适用”规则没有必要,且会导致更多难题。法体系的无矛盾性本身就是宪法诫命,法学方法问题也都同时是宪法问题;借助宪法上的平等权、自由权、权力分工等规范,可以在“合位阶性解释”特别是合宪性解释层面为法体系内评价矛盾的处理提供助力。法典化时代应当更加重视法学内在体系的建构。现代法治国家的法秩序最终指向宪法指引下的统一性,法典化时代的部门法学也应当取向宪法价值辐射下的整体法释义学。关键词:基础性法律;特别法;体系解释;法秩序统一;法释义学—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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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5年第3期要目

目录·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于龙刚: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分化(3)杜强强:基本权利私人效力的民法审视(21)李拥军:家事司法运作的实质主义逻辑及其应然面向(37)刘权:互联网平台处罚权的法律规制(54)陈洁: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制(72)庄加园:不动产定期承租人的预期违约责任——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90)张静:将有财产担保效力的破产阻断(111)张浩然: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财产的私法保护(130)邓毅丞:特别条款优先效力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以特别关系的类型区分为视角(150)郭晶:刑事诉讼时间规范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改良(171)孙皓:论政策对刑事诉讼的作用(191)·文化传承与法治现代化建设·周东平:赓续法脉:中华法的条标立法设置(207)·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1.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分化作者:于龙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多元解纷机制是由各种解纷主体、解纷资源和解纷方式关联组合而成的有机系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为应对社会基础变迁所带来的挑战,回应纠纷治理的要求,基层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注重依靠党政组织的统筹与协调,实现了不同解纷主体的充分合作,以及解纷资源的集中配置与解纷方式的紧密衔接,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由此形成了一种要素聚合的新结构。由于注入解纷要素聚合结构中的政治势能和组织平台存在强弱差异,解纷要素的聚合形态也相应有所不同,多元解纷机制进而分化为不同模式。当前各地基层多元解纷多样且复杂的实践形态,是多元解纷机制模式分化的现实表征。进一步优化多元解纷机制,需要围绕党政统筹与协调下解纷要素聚合这一结构形态展开,具体途径包括控制模式分化的幅度、合理发挥政治势能的作用以及规范组织平台的运行。关键词:多元解纷;纠纷治理;党政协调;组织平台;基层法治2.基本权利私人效力的民法审视作者: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基本权利的私人效力问题关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若不能充分结合具体的民法规范和民法原理加以研究,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就难以深入和精细。从民法的角度观察,宪法学界在基本权利私人效力问题上的诸多争议,大都可能因误解所致。现代宪法要求国家正视私人之间的实力落差,控制社会强势主体的力量。为回应现代宪法理念的要求,民法需要在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作出调适。基本权利私人效力是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法律现象,其体现了民法在适用层面为回应宪法理念所作的调适,但这种调适仍需坚守民法上的主体平等原则,要求基本权利的适用有所克制。基本权利间接效力说可谓现代宪法理念与民法基本原则双向调适的结果,其既能实现民法对私人之间实力落差的有效回应,又能维护民法之本,因而必然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优选,应当获得通说地位。关键词: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公序良俗;第三人效力;宪法与民法3.家事司法运作的实质主义逻辑及其应然面向作者: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家庭关系具有身份性、伦理性、情感性、持续性等特征,家庭关系的运作具有明显的非形式化的特点,一般的民事司法模式无法真正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的目标赋予了家事司法以实质主义的属性,也使调解成为最为常规的纠纷解决方式。由家庭关系以及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所决定,家事司法正义往往较少地依赖形式化的要素来实现,且在表现方式上具有情境性、生活化、默会性的特征。当下中国的家事司法不适合走纯粹的形式主义法治路线,而是需要践行一条实用主义法治路线,在不突破法律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基础上,允许家事司法具备更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为此,有必要构建特殊程序、推进法官的素质建设、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保障建设、强化社会力量的参与、培育民间规范的融入机制,在保证司法权力正当行使的基础上,满足家事司法的特殊需求。关键词:家事司法;纠纷解决;形式法治;实用主义;司法正义4.互联网平台处罚权的法律规制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龙马学者”特聘教授内容提要:当前平台处罚已经成为平台维护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的基本手段,实现平台处罚正义是确保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平台处罚权并非源于国家授权或委托,而是源于用户让渡的权利和国家设定的法定义务。平台处罚的实质并非追究违约责任,而是平台对违反平台规则行为实施的惩戒,是新型社会规范设定的制裁措施。平台既是市场经营者也是市场规制者,容易滥用和不当行使处罚权。为减少平台处罚权的失范风险,应对平台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加以规制。鉴于平台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对平台处罚的规制应采公私法融合的路径,平台处罚既要符合私法上的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要受公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等约束。为了保证平台处罚正义的完整实现,还需为平台处罚设定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要求。鉴于平台相对于用户处于优势地位,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不应过于偏向平台自治,而应对平台处罚的实体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关键词:平台处罚;私权力;过罚相当;比例原则;正当程序5.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制作者: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内容提要: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允许并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依法需要强制披露之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证券信息的重大性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分界线。由于社会环境、市场发展阶段以及证券监管目标等的变化,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自愿性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应遵守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同的行为规范之外,还应满足不得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禁止不当行为的特殊规范要求。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自愿性信息披露瑕疵因具有重大性而构成虚假陈述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应扩展免责主体的适用范围,并区分作为预测性信息之前提基础的历史性信息与纯粹的预测性内容的虚假情形,分别适用重大性判断标准和重大偏差判断标准。关键词: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重大性;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6.不动产定期承租人的预期违约责任——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作者:庄加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若不动产定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承租人无权任意终止合同,出租人仍可主张剩余租金请求权。此时,若承租人向第三人转租承租不动产,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租人面对承租人预期违约时,享有主张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其负有在合理限度内重新出租的减损义务,并可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约定租金与转租所得的差额。但该租金请求权仍受约定履行期限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提前主张。若出租人选择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应以剩余租金为基准计算可得利益,根据具体的计算方式或抽象的计算方式确定其损害数额,并考虑出租人替代租赁的减损可能性。当履行期限与庭审结束时间或判决时间相距甚远时,法院为避免未来租金的预测数额与实际数额存在较大差距,可保留当事人后续诉讼的可能性。关键词:继续性合同;定期租赁;合同僵局;预期违约;减损义务7.将有财产担保效力的破产阻断作者: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将有财产担保满足处分权之外的生效要件的,可在担保人取得担保财产时自动生效。普通债权人在与担保权人争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时处于结构性不利地位,故破产法应在担保人破产时妥当限制担保效力。生效于破产撤销临界期内的担保应适用破产撤销规则,且偏颇清偿的认定得以无担保债权额度是否降低为标准。动产、应收账款担保的财产互换不构成偏颇清偿,为避免证明困境、满足交易需求,可在计算无担保债权额度时直接以互换结果为准。担保权人提供的新融资可直接纳入无担保债权额度的计算过程,但债务人的清偿是否构成偏颇清偿需单独认定。依个别清偿无效规则,担保不得延及担保人破产后的新财产,但已经成立的担保权不受影响,且可能因物上代位而发生转换。然而,仅此不足以平衡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还应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担保财产及其转换消耗破产财产而增值的,增值利益应归入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因担保财产价值贬损而增加的,担保权人有权主张不当得利。关键词:将有财产担保;偏颇清偿;个别清偿;不当得利8.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财产的私法保护作者:张浩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数字经济催生各种新型财产形态而要求完善财产权制度,理论上多通过逐一界定客体属性构造财产权模型,非物质财产形态的多样化与动态性使传统制度模式面临困境。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的市场交易形式由商品交换转变为平台提供服务,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纳入平台组织整合开展竞争,财产保护需求由控制单一生产资料转变为控制要素活动系统,可整体性地确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财产权益而实现对各类财产要素的保护。按照“有体—无体”的财产二分框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物理硬件可受物权法保护,代码内容的保护则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上的技术措施制度,无法及于非版权内容,制度扩张的前提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上能否成立私人财产权。回归物权法视角,计算机信息系统物理层、应用层、网络层整体作为“物”成为财产权客体,所有人和占有人有权排除他人非法访问、破坏和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限制访问系统可排除破坏技术措施的非法侵入行为,公开访问系统则对一般公众访问负有容忍义务。在此产权框架下,权利人可通过技术措施自主进行计算机系统资源的配置、利用、收益和处分,实现平台自治与法律保护的激励相容。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财产权;知识产权;数据产权;技术措施9.特别条款优先效力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以特别关系的类型区分为视角作者:邓毅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特别关系是指,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之间具有法益同一性和逻辑包容性的竞合类型。关于特别条款的优先效力,存在两个理论误区,一是夸大特别条款对普通条款的排斥作用,二是消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对此,应当以特别关系的类型区分作为纠偏路径。特别关系的具体类型取决于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在不法和责任上的不同点。据此,特别关系可区分为特别减轻关系和特别加重关系,前者排除普通条款的重刑适用功能和补充适用功能,后者则不然。特别加重关系和特别减轻关系的区分,不能仅依据司法解释确立的立案标准,而应当根据法定的处罚效果进行综合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附加刑等都是处罚效果的判断因素。基本犯和加重犯的处罚效果不能混同,应当在罪刑构造的基础上,以罪刑均衡为导向,确定特别关系类型的区分范围在基本犯层面和加重犯层面是整体评价还是个别评价。据此,盗伐林木罪、贪污罪、金融诈骗罪等争议条款的优先效力需要重新审视。关键词:法条竞合;特别条款;特别加重关系;特别减轻关系;处罚效果10.刑事诉讼时间规范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改良作者:郭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为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妥速运转,域内外普遍创设速审原则和时限规则等时间规范,作为裁判当事人时间争议的依据。刑事诉讼的时间规范可分为诉讼行为推进的合理期间、强制处分持续的合理期间以及追诉时效存续的合理期间三种类型,以此塑造公正的刑事诉讼时间秩序——既充分尊重办案人员的能动性,也保障当事人合理的用时需求。目前,我国尚未对三种时间规范进行充分的理论辨析和立法区分,以致发生制度混同和功能紊乱。基于三者各自的机理,可改良我国刑事诉讼的时间规范体系。首先,强制处分起止时点应与相关诉讼行为节点适度脱钩,避免追诉方的用时需求被直接转化为强制处分的必要性。其次,与强制处分持续的合理期间相分离,削弱了诉讼行为推进合理期间的限时加速功能。为有力遏制诉讼拖延,须同步激活速审原则和追诉时效的控时效力。最后,细化规定各类限时和授时理由,改固定授时为可变授时;倾斜保护辩方的用时需求,切实发挥授时减速效果,以抗衡追诉方过度的效率追求。关键词:合理期间;强制处分;追诉时效;时限规则;速审原则11.论政策对刑事诉讼的作用作者:孙皓,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中国刑事诉讼的常规运行及制度演变,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不同维度政策的影响。立足于整体主义的治理观念,政策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具有历史必然性;政策功能与程序立法之间相得益彰的关系,亦印证了政策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具有现实合理性。经由多元化且周期性的、着力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化的政策实施,司法资源配置在不同阶段往往呈现出向特定热点相对集中的趋势。类似的热点效应可能透过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发生作用,也可能直接体现在若干具体的诉讼行为上,继而影响程序形态的变动和重塑。这一过程的形成及巩固,源于政策作用的主要方式及基本路径。但是,政策的存在及影响亦不能超越合理限度,即不能超越“立法主导—政策补充”的基本格局。为此,针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偏差与异化现象,须予以客观辨识并提出一定的因应方案。关键词:政策;刑事诉讼;程序法治;诉讼法律关系;司法资源配置·文化传承与法治现代化建设·12.赓续法脉:中华法的条标立法设置作者:周东平,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条标是设置于法条正文之前或侧边的法律短语,包括概括内容的主旨型条标和指引来源的参引型条标两类。我国古代条标属于主旨型条标,但在清末变法修律中,因照搬日本等国的法条结构而被废除。然而,条标所具有的索引、称名、排列和建构等功能至今仍具有参考价值与实践意义。大陆法系条标则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纂》,后消失在法律渊源多样的中世纪。至20世纪,大陆法系受新学说和英美法系的影响,逐渐踏上条标复兴之路。当代中国尚未有设条标之法,而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等领域对条标的现实需求却日益增长。在立法严密化的背景下,应由立法机关主导,在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条标立法技术的基础上,理性吸收域外尤其大陆法系条标的设计理论,自主创造出一套符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条标规范。关键词:法条标题;立法技术;清末变法;文化传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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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林 | 杨一凡、陈灵海编:《清代章程选编》(甲编)(乙编)

杨一凡: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再认识杨一凡:《明会典》性质考辩——“官修典制史书”“行政法典”说驳正杨一凡: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杨一凡:质疑成说,重述法史——四种法史成说修正及法史理论创新之我见书林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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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先行,助力丹凤拔穷根——中国社会科学院定点帮扶丹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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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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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 | 高翔带队赴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调研

陆航)8月20—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高翔带队赴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调研定点帮扶工作,看望慰问我院派驻的挂职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高翔向丹凤社科希望小学捐赠图书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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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 | 《新编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出版座谈会举行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王春燕)8月19日,《新编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出版座谈会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秘书长、党组成员赵志敏出席并致辞。会议现场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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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 | 抗战史和二战史重大研究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高莹)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8月20日,抗战史和二战史重大研究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主办,中国历史研究院承办。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洪大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赵芮出席会议。来自全国抗战史和二战史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约100人相聚中国历史研究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抗日战争研究的重要指示精神,共同见证抗战史和二战史重大研究成果发布,并开展学术交流研讨。会议现场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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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明著:《外国国家豁免法释用》 | 书林

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十场(2023年第10场)李庆明: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述评李庆明:中国在美国法院的主权豁免诉讼述评书林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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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再出发、再创业 建设国内顶尖世界一流的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府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高莹)8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高翔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社科大”)考察调研。高翔强调,办好社科大是党中央交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抓住机遇、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努力建设国内顶尖、世界一流的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府,引领新时代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发展。副院长、党组成员赵芮陪同调研。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高翔调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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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大家评传丛刊》工作推进会举行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高莹)7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大家评传丛刊》工作推进会在京举行。院长、党组书记高翔出席会议并讲话。副院长、党组成员赵芮主持会议。高翔指出,中国社会科学院自成立伊始,就汇聚了郭沫若、范文澜、侯外庐、费孝通、夏鼐、何其芳、钱锺书、金岳霖、吕叔湘、孙冶方、张友渔等一大批学贯中西的学术大家。他们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各领域的重要开创者和奠基人,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影响至为深远。总结他们的治学理论、治学方法、治学精神,传承他们的学术理想、学术气节、学术风骨,是践行我院“三项共识”、传承我院优良学风的重要举措,对激励我院学者做有思想、有尊严、有品位的学问,加快打造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学派,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高翔强调,编纂出版《学术大家评传丛刊》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论导向,客观准确评判学术名家的学术品格、学术成就、学术贡献。要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的学脉和学统,全面立体展示学术大家经世致用的家国情怀、淡泊名利的精神境界、科学严谨的治学方法、弦歌不辍的育人理念。要准确把握评传的核心功能和编纂要求,做到史料扎实、论证严密,兼顾学术性、文学性与思想性,确保编纂出版工作高质量推进,努力打造足以信今传后的精品力作。院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单位及出版社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批学术大家评传撰稿人参加会议。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学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网环球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法治蓝皮书社科大法学院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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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学术精神 涵养优良学风

7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座谈会暨第二届学风和道德建设论坛在京召开。论坛设置了学术社团学风和道德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期刊学风和道德建设三场分论坛。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工作实际,畅谈如何在学术社团、教书育人以及期刊建设中涵养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和学术生态。以规范化管理推动学术社团高质量发展学术社团是以学术研究、学科发展和促进学科人才成长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在团结凝聚学术工作者、促进学术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作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交流的社会组织,学术社团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重要抓手,是引领学术界的重要抓手。”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张蕾认为,学术社团的高质量发展,是各研究所加快建设“两镇(阵)一平台”、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关键环节。张蕾表示,未来,哲学研究所党委将以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捍卫铁的纪律、守护优良学风,将学术社团建设成为引领思想、凝聚人心的坚强阵地,不断培育有信仰、有正气、有能力的科研工作者,不断提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质效。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中国地方志学会秘书长陈文学表示,中国地方志学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文化思想。积极探索适合学会和行业特点的工作模式,以组织举办“中国地方志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论坛和系列分论坛为抓手,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要义,注重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助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积极发挥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中积极作为。推动引领学术研究,是学术社团的主责主业与核心使命。学术社团不仅要组织学术活动、推进学术研究、引领学术发展方向,而且要规范学术道德、引领学风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所长朱浒表示,研究所不仅要指导、监管学术社团的学术活动,而且也要加强对学术社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指导与引导、监督与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代管6个全国性的学术社团,如何对其进行指导、监管?朱浒提出,首先,要加强学术社团的党建工作,加强党对学术社团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必须坚持学术为本,鼓励学术创新,优化学术生态,不断增强学术社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引领力;最后,必须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自觉意识,强化社会担当和社会责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史学智慧。培育优良学风非一日之功,需要常态化、制度化推进。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秘书长郑世林提到,作为中国数量经济学会代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不断修订完善《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学术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对学会的指导和监管,把学会建设真正纳入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之中,推动学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王帅一介绍道,中国法律史学会坚持以优良学风引领学术方向,在党的建设、内部治理、学术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提供平台支撑。与会学者认为,学术社团是服务科学决策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力量,要以铁的纪律和优良学风推动学术社团高质量发展。以优良作风深化立德树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培养造就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卜宪群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优良作风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作风,必须在理论与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勤奋作风,社科人应秉持勤奋刻苦的治学精神,以勤奋成就学术才能,积极回应党中央的期望和要求;三是经世作风,社科人应秉持经世致用精神,将学问与国家、人民需求紧密结合,以深厚的家国情怀回应时代之问。他认为,严格按照“三项共识”办事做事,是社科院立德树人的具体要求,也是衡量社科院人“德”的根本标准。“师德师风建设是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纪委书记、副校长尤利前表示,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近年来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加强日常监督提醒,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学校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标准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醒和先进典型选树工作,激发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自觉性。他提到,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在人才引进、导师评聘、评优评先工作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德者,本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执行院长毕芙蓉认为,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教师职业的核心使命,而优良的作风则是实现这一使命的关键桥梁与基石。她说,立德树人的核心是“以德化人”,当我们以严谨治学的态度对待学问,以真诚包容的胸怀对待学生,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对待职业,学生自然而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学会做人、做事、做学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国家治理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郑建君认为,师德师风的内涵可从“道”与“术”两个层面来理解。“道”的层面,体现为“家国情怀、立德树人”,要求教师心怀国家,以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为己任;“术”的层面,则是“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师需具备扎实学识与高尚品德,以自身言行示范引领学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漆亚林谈到,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构成新时代教师的精神内核,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伦理基础与实践路径。教师应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为镜,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品格的引路人。“要弘扬学术正风,争做对党忠诚、让党放心的理论学术铁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执行院长王维国表示,在新时代,社科工作者应以“三项共识”为引领,胸怀“国之大者”,做大学问、真学问与好学问。要坚决抵制急功近利、粗制滥造、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学风问题,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做体现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的好学问,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与会学者认为,教师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任。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教师应时刻紧绷师德师风这根弦,明底线、知敬畏,强化德行修养,营造优良的师德师风氛围,为培养更多优秀人才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学术期刊引领学风的重要作用学术期刊是我院最重要的金字招牌,是践行“三项共识”、推进“两镇(阵)一平台”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前沿阵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史学理论研究》主编朱昌荣表示,我院期刊应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明确为什么办刊、由谁办刊、怎么办刊,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定什么标准、立什么导向等核心问题,坚持政治家办刊、从政治上办刊,自觉承担起时代责任,做到文须有益于天下、有益于将来。“学术期刊在学风和道德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辑魏长宝表示,在学风和道德建设方面,学术期刊把住了关口、守住了底线,党的理论学术阵地就不会失守;学术期刊守纪律、讲规矩,学术界的不正之风就找不到缺口;学术期刊有信仰、有情怀、有风骨,就一定能够“移风易俗”,带动学风和道德建设,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编辑出版工作中,我们要多措并举营造风清气正的期刊学风。具体而言,要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以优良党风为引领,以制度和流程为保障,以提升编校质量为抓手,以理论学术铁军捍卫优良学风和道德。“加强学术期刊学风和道德建设,首先要把握学风的丰富内涵。”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期刊与社团管理处处长李天明认为,学风涉及办刊工作的方方面面,从政治方向到学术导向、从编校质量到内容质量、从内部制度建设到编辑队伍培养,每一个环节都反映着学术期刊的工作作风,必须从严从实抓好抓细。推动学术期刊的学风和道德建设落地生根,要强化期刊主体责任,在办刊工作中坚持政治导向为魂、学术方向为本、制度建设为纲、廉洁纪律为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古典学研究室主任、《古典学研究》副主编贺方婴谈到,作为中国古典学界的旗帜性刊物,《古典学研究》将致力于培养和发展我国古典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掌握我国古典学研究的学术高地,引导学术与学科发展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形象史学》主编刘中玉认为,“两镇(阵)一平台”建设是我院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的重大举措。期刊是前哨、是风向标,在发挥学术引领力、理论创新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两镇(阵)一平台”建设征程中,面临着数字化转型浪潮、国际传播话语壁垒、学术评价体系革新等诸多挑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季为民表示,面对挑战,出版人当以“筚路蓝缕启山林”的开拓精神,在守正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以技术赋能出版,构建“纸、电、声、网”融合传播矩阵;以人才强基固本,打造学术出版铁军,共同肩负起守护学术净土、引领学术风尚、传播真理之光的重任,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与会学者认为,我院期刊人应强化以优良党风引领学风、院风的自觉,认真落实《中国社会科学院编辑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守好纪律红线,坚守学术底线,以实际行动不负党的嘱托,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与会学者表示,学风和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工程。每一名社科人都应担当作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和科研生态,以学术清风为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保驾护航。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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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25年“网络与信息法学青年研习营”(第1号公告)

202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正式将“网络与信息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思想,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新要求,培养和储备网络与信息法学专业人才,拟于2025年8月18—21日在北京组织2025年“网络与信息法学青年研习营”(以下简称“研习营”)。本期研习营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承办,《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编辑部协办,计划招收30名左右营员。研习营将邀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与信息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和行业专家出席授课,通过举办讲座、调研、讨论等形式,进一步深化广大青年学子对网络与信息法学的认识,丰富其学术知识,塑造其研究能力,进而为网络与信息法学繁荣发展储备研究力量、夯实人才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介绍本期研习营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承办,《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编辑部协办。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全国性一级研究会,致力于繁荣我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相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国家法治领域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意义的问题研究,努力发挥党和政府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决策的智库功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8年6月在全国率先成立实体性研究部门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二日程方案1.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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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2025年学术研讨会预通知

尊敬的代表: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将于2025年10月25—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举行,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根据年会的会议安排,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拟于2025年10月26日下午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与学术研讨会,研讨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宪法规范下的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前沿问题,结合典型司法案例,推进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创新发展。诚邀本会热心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研究的专家学者提交论文和参会研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01主题议题会议主题:“全面推进宪法实施与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创新发展”具体议题,可围绕以下方面的成绩与创新展开:1.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建设与宪法保障;2.推进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改革的宪法作用;3.全面落实宪法关于国防建设事业规范的法治保障;4.新中国宪法指导下的国防法治建设历史成就及经验;5.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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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5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申报通知

为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支持青年宪法学研究人才成长,坚持有组织科研和自主探索相结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决定设立“青年学者研究项目”。现就2025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01项目选题本项目不设置参考选题,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结合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自拟选题。鼓励就宪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全面实施的实践创新作基础性、创新性研究。02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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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抗日战争胜利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伟大胜利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来源:《求是》2025/14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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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 | 以学术对话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高莹)7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全球文明对话部长级会议分论坛“文明交流互鉴与学术对话”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高翔出席论坛开幕式并作主旨演讲。中宣部副部长洪大用出席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赵芮主持开幕式。会议现场
20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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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预通知

尊敬的各位理事会成员、参会代表: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将于2025年10月25-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举行,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现将议题及参会论文提交方式等通知如下,其他事宜请关注后续通知。一、会议时间会议举行时间:2025年10月25日(周六)—26日(周日),会期2天。其中:25日全天、26日上午召开宪法学研究会年会;26日下午召开宪法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会议,与会代表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具体信息另行发布通知。报到接待时间:2025年10月24日(周五)12时-22时。二、主题议题年会主题:全面深化改革与宪法全面实施具体议题:1.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宪法保障;2.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宪法保障;3.新科技发展的宪法回应;4.涉外法治建设的宪法支撑;5.社会变迁及治理的宪法调整与共识;6.宪法全面实施与宪法监督;7.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三、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包括研究会顾问、理事以及特邀代表。请勿派人代替参会或携带陪同人员。其他人员参会的应当围绕主题议题撰写并提交论文,举办方将以学术标准组织论文遴选,以遴选结果为基础确定参会人员。四、参会论文1.会议为“以文参会”的方式,一般应当围绕主题议题撰写并提交论文。2.提交论文请按照下列要求处理格式:(1)篇幅:正文以1万字至2万字之间为宜;(2)格式:正文采用五号宋体、单倍行距,注释采用页下脚注、自动连续编码、小五号宋体、默认固定行距,其他格式参照《中国法学》或《法学研究》现行要求;(3)形式:需提交word文档(pdf将无法收录),文档标题请采用“姓名:论文题目”,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会务邮箱。3.请最迟于2025年9月24日前提交论文,逾期将影响论文集编辑和发言论文遴选。4.为保障作者著作权,论文集电子版由会务组编辑后以pdf格式发放,仅供与会代表交流使用,请勿对外传播。五、会议费用参会人员往返及市内交通、住宿等费用需自理,会议费600元。举办方承担受邀参会人员的会议资料和会议期间的餐饮费用。六、联系方式会务邮箱:xfxyjh@163.com联系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202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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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联播 | 中国古典文明研究院新址启用

来源:新闻联播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学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网环球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法治蓝皮书社科大法学院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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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文明研究院新址交接仪式在希腊举行

确认提交投诉你可以补充投诉原因(选填)确定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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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相霏研究员领衔翻译:《〈残疾人权利公约〉评注》 | 书林

机构的相关判例。本书作者们的知识和经验使本书成为当代阅读书目中的一本必读书,以及大学图书馆和其他公立、私立图书馆的必备文献。玛丽·索莱达·西斯特纳斯·雷耶斯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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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 | 高翔会见国史学会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及常务理事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高莹)6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高翔在京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及常务理事。副院长、党组成员赵芮主持会议。会议现场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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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直播间 | “一国两制”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周年:一法安香江

来源:央视新闻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学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网环球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法治蓝皮书社科大法学院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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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要闻 | “一国两制”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学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网环球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法治蓝皮书社科大法学院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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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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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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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专题 | 赓续中华文脉 谱写当代华章

谱写当代华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学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网环球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法治蓝皮书社科大法学院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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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 | “两个结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新时代我们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自信。”新时代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文化自信明显增强,全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极大提升。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丰富和发展,标志着我们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是新时代建设文化强国的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涌现了很多璀璨的文明,但很多文明已经不复存在,只有中华文明一直延续发展到今天。这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奇迹。“为什么中华民族能够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顽强生存和不断发展呢?”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思考。坚定文化自信、历史自信,必须科学回答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民族有一脉相承的精神追求、精神特质、精神脉络。”“支撑我们这个古老民族走到今天的,支撑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延绵至今的,是植根于中华民族血脉深处的文化基因。”那我们的文化基因究竟有怎样的突出特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就是“第二个结合”的最新成果。它包含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历朝律典中殚精竭虑的立法学成果,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正义追求,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世轻世重、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严以治吏、明职苛责的监督体系,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人性司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普法范式,孝悌忠信、注重亲情的法律伦理,天人合一、择天应时的生态理念,以及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等,有待我们深入学习和阐释。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基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繁荣发展为条件,坚定文化自信事关国运兴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就来自我们的文化主体性”,“有了文化主体性,就有了文化意义上坚定的自我,文化自信就有了根本依托。”这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文化主体性是文化发展进程中一个国家和民族自觉性、自主性与创造性的有机统一,是对自身文化的自觉自省、自尊自信。在新时代建设文化强国的新征程中,只有持续深化认识文化主体性的价值意蕴,更加自觉地巩固文化主体性,才能不断开辟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新境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化研究“第二个结合”重要论断,需要以“抓住事物根本”的彻底精神穿透表层结论,深耕反思“彼此契合、相互成就”出场之道要率先解答的四个关键问题:为何结合;何能结合;何谓结合;怎样结合。站在文明史的十字路口,社会学的使命不应局限于解释世界,还在于参与世界的重建。当“天下为公”遇上“元宇宙”,当“民胞物与”对话“碳中和”,当人类命运共同体直面人工智能伦理,我们亟须一种全新的社会学叙事。这一叙事既能解剖算法的权力结构,又能守护人的尊严;既能描绘全球化的复杂网络,又能书写“美美与共”的文明诗篇。我们当以结构为经,以道义为纬,在数据迷宫中寻找到伦理罗盘,在数据迷雾中织就一张新的意义之网。这张网,既要容纳量子计算机的算力,也要贯穿“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智慧;既要解析社交媒体的大数据,也要吟诵“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歌谣。直面现实结构的制约而不忘道义的追求,唯其如此,社会学方能既保持科学品格,又不失人文魅力,在文明对话中找回自己的声音与力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要求。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精华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需要在理解其重要特性基础上,厘清其传承创新路径、辨明其学理方法以激活其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详细阐述了“两个结合”的内涵和重要意义。在“两个结合”中,“第二个结合”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基础,是对这一结合的历史延伸。只有这种历史延伸才能使我们“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与独特优势”。“第二个结合”加深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内涵,扩大了外延。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对于“两个结合”的理解,应当关注三个问题。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五个方面,对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作出了科学论断。这“五个突出特性”对传承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科学分析,体现了传承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只有在传承的基础上思考和推进文化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思考和推进文化传承,才能铸就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才能避免文化断裂和文化冲突。这是中华文明作为“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的基本经验,也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对世界文明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体现了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的中国智慧。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学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网环球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法治蓝皮书社科大法学院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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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增毅:《数字化对劳动法的挑战与应对》 | 书林

Journal发表学术论文谢增毅: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谢增毅:离线权的法律属性与规则建构谢增毅: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则建构谢增毅:加力增效促进民生改善谢增毅: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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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联播 |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科技考古与文化遗产保护重大成果

来源:新闻联播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学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网环球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法治蓝皮书社科大法学院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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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2025年度公开招聘第二批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2025年度公开招聘第二批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2025年度公开招聘第二批专业技术人员6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01单位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阵地、为党中央和国家决策服务的思想库、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中心,为正部级。中国社会科学院现有机关职能部门7个,科研院所42个(分属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文学哲学学部、历史学部、经济学部、社会政法学部、国际研究学部等六大学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5个,直属企业2个,代管单位1个;另有《中国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文学评论》《哲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等90多种重要学术期刊、180多个非实体研究中心,并主管110多个全国性学术社团。相关信息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官网(http://www.cass.cn/)。02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四)热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具有良好的学风、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和较强的团队协作、敬业奉献精神,廉洁自律;(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应聘科研、教学、学术期刊编辑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专著、智库成果;(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保证聘期内全职在院工作;(七)应届毕业生年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其中,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95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90年1月1日后出生);其他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5年1月1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八)符合国家和我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且还在禁考期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曾有学术不端、师德失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高等教育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报名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03招聘岗位、人数、范围、专业等相关要求此次招聘涉及我院31个用人单位,共计招聘69人,具体岗位及相关要求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2025年度公开招聘第二批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一)招聘范围说明1.应届毕业生:2025年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各类定向生、委培生),一般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与最高学历学位对应的毕业证、学位证。最高学历学位在读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京内生源应届毕业生应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2.博士后出站人员:进站时间已满18个月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出站,符合国家有关在京落户政策。3.京内户籍在职人员: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工作人员,毕业时已取得与最高学历学位对应的毕业证、学位证,一般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入职报到。应聘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4.留学人员:留学回国和毕业时间均在2024年1月1日之后且尚未就业,并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认证,符合国家有关在京落户政策。各岗位招聘人员范围详见《岗位信息表》。(二)招聘专业说明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为应聘人员最高学历学位所对应专业,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目录为教育部公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2)、《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更新版)》(附件3)。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目录中的,或对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内容需要咨询的,请与相关用人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04招聘程序(一)网上报名。自2025年5月23日12:00起至2025年6月10日12:00,应聘人员可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开招聘服务平台(https://www.sydwgkzp.cn/cass),注册个人账号并登录,进行报名。应聘人员可报名应聘多个单位,每个单位限报1个岗位。应聘人员在我院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向用人单位报告。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应聘人员报名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4),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招聘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8522986887。(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需及时登陆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同一岗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8: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由用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是否按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组织考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应聘资格,即时终止其招聘进程。(三)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专项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主确定。对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业务考察人选(最后一名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业务考察)。如有放弃业务考察的,可依次递补。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业务考察。考试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业务考察。(四)业务考察。先由用人单位聘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共同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人岗匹配度等情况进行业务鉴定。业务鉴定按个人陈述、提问答辩、专家评议、匿名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工作实际增加试讲等程序。业务鉴定前,用人单位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根据报名信息与应聘人员本人及其身份证件原件等材料进行核对。对于业务鉴定获得实际到会人数2/3以上赞成票的,根据考试和业务鉴定综合排名顺序,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参加适岗考察人选。如有放弃适岗考察的,可依次递补。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实际人数进行适岗考察。适岗考察时间为1至2周,进一步确认应聘人员是否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关于考试方式、成绩计算方式、合格分数线和进入业务考察人数比例要求等有关安排,详见《岗位信息表》。(五)体检。用人单位组织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要求到指定机构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试。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六)政治考察。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应聘资格复审和政治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深入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身心健康、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等。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如因应聘人员放弃或适岗考察、体检、政治考察不合格等情况产生岗位拟聘人选空缺的,经研究,可视情况从该岗位获得业务鉴定实际到会人数2/3以上赞成票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综合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不再递补、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七)研究决定拟聘人选。根据考试、业务考察、体检、政治考察等情况,用人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八)公示备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对拟聘人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院有关部门备案。(九)办理聘用手续。报院备案通过后,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和聘期,明确聘期目标任务,办理入职报到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05聘用待遇拟聘人员经聘用后,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事业编制内员工,相关待遇按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06其他事项(一)报名应聘人员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毕业证、学位证等必要材料。其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最高学历学位期间全国社保及个税缴纳记录,留学人员还须提供留学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出入境记录等。如《岗位信息表》“备注”栏中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的,请一并上传。(二)报名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三)请报名应聘人员按要求填写手机号码等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通信畅通。(四)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2025年5月23日附件下载(点击“阅读原文”直达公告文末查看附件内容)附件1
202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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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 | 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

编者按2025年4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联合举办“2025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会”,会议发布了《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为《中国法治发展报告》首次设立,报告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中国涉外法治发展现状,并对2025年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展望。中国法学网特推送《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全文,以飨读者。摘要:2024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果。《关税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重点领域的涉外立法颁布,为维护多元稳定安全的对外经贸关系奠定基础。反外国制裁、贸易救济、电信诈骗、国家安全等领域的中国法域外适用机制更加成熟,双多边跨国执法合作行动针对性更强。涉外司法领域的审判制度和组织机制持续创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推进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解决。仲裁、商事调解、律师等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律纠纷解决的话语权不断提升。展望2025年,为解决涉外法治建设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中国在对外法律斗争、海外利益保护、涉外司法体制改革等重点领域,迫切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优化重点领域的域外执法司法路径,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关键词:涉外法治体系;涉外立法;中国法域外适用;涉外法律服务执笔人: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沈倩、王惠茹、林强、谭观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助理研究员。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研究”(2024YZD012)成果。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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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增毅:有效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Journal发表学术论文谢增毅: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谢增毅:离线权的法律属性与规则建构谢增毅: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则建构谢增毅:加力增效促进民生改善谢增毅: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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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京:2024年中国金融稳定法治发展报告

肖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来源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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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2025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会

2025年4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25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会”在京举行,并发布了《2024年中国法治发展与2025年展望》。本次发布会共有26家地方政府、18家地方法院、7家省市检察院、3家地方公安厅及公安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关系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部分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企业人员、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发布会开幕式由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田禾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冀祥德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一级研究员《法学研究》主编陈甦研究员分别致辞。田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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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学研究》青年论坛征稿启事

《法学研究》青年论坛征稿启事主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标识性概念——基于学术史的考察投稿要求:来稿题目自拟,篇幅以2.5万字左右为宜。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在线投稿系统(https://faxueyanjiu.ajcass.com/),投稿时请注明“本文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标识性概念——基于学术史的考察’征文”。截稿日期:2025年8月31日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各种风险挑战,法学所有分支领域均应积极思考如何回应,既要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取得好成果,也要努力推动中国法学从西方法学的“跟跑者”转变为“并跑者”和“领跑者”。这迫切需要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以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为导向开展法学研究,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生产并提供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标识性概念,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具有解释力、原创性、逻辑性、生命力的学术概念,无不是本土历史文化发展及政治实践催生出的成果,无不是哲学社会科学牢牢扎根于时代和现实的生动体现。在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数千年的沉淀,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政治智慧,一些重要的学术概念沿用至今。步入近代,西方法学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互碰撞、交融,西方法律概念必须经历本土化,才能转化为具有中国特色和适用性的法律概念,而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学的概念体系也潜移默化地发生着深刻变革。当代中国的社会政治实践同样孕育了诸多影响广泛的概念,标识着中国法学思想、理论、学术体系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构成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也深刻反映着社会现实与时代的需求。从学术史角度研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清晰呈现这些概念的起源、发展脉络与演变逻辑,准确把握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与外延,深入挖掘本土学术资源并梳理本土法学理论的传承轨迹,可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坚实的历史依据与理论支撑,让中国法学在变局中凭借深厚底蕴实现创新性发展,提升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有力应对各类风险挑战。基于上述考虑,2025年《法学研究》青年论坛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标识性概念——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为主题,向国内外关注此问题的法学法律青年工作者(45周岁以下)公开征稿,来稿题目自拟,篇幅以2.5万字左右为宜。投稿请登录本刊网站在线投稿系统(https://faxueyanjiu.ajcass.com/),投稿时请注明“本文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标识性概念——基于学术史的考察’征文”。征文截稿日期:2025年8月31日。《法学研究》编辑部2025年4月点击阅读原文直达《法学研究》官网欢迎关注中国社科院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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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京:制定金融法的逻辑依据与实践进路

“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拉开了全面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幕。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改革银行体制、不断开放金融业、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立法主要包括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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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中文目录及内容提要

1理论前沿叶金强:物权公示对抗主义的统一构造(5-22)熊琦: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23-37)李卓卓:公司法中停止请求权的法律构造(38-54)刘媛媛:侵权防御性请求权扩张适用的法理证成与规则构造(55-70)苏永生:罪量要素主观归责理论的反思与重构(71-86)王新: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认定(87-103)赵常成:酌定不起诉后的重新追诉:反思与规制(104-119)成小爱: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制度保障——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背景(120-134)吴梓源: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论证成与规范建构(135-149)郑晓军:跨部门协同的法治界限(150-165)2国际法研究张华: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对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发展及反思(166-182)3主题研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完善张美榕:论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其他适当联系”条款的适用(183-199)林强:程序问题冲突规则的构建原理(200-216)理论前沿物权公示对抗主义的统一构造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民法典》中,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模式采复合二元模式,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行。公示对抗主义的内在结构,应统一为“合意生效+公示对抗”模式。公示对抗主义的法律效果,系在信赖原理的指引下展开。交易第三人的保护,落入善意取得制度框架内解决;其他第三人的保护,则回到信赖原理并透过该原理的结构来实现。物债二分体系下,我国奉行统一的物权观念,不承认不完全物权概念。公示对抗主义之下,物权变动未为公示时,形成了公示之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相一致的情形,这与公示生效主义之下可能出现的外观虚假状态相同。两种情形下,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应一致,即依照信赖原理为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基于共同价值基础,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的法律效果也日益趋同。由此,简明的本土化、体系化的公示对抗主义理论得以形成。关键词:物权变动;公示对抗主义;复合二元模式;信赖原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如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相关治理文件中未能对提供内容与提供服务加以明确区分,致使平台在主体属性和归责事由上出现法源选择和适用的双重难题。根据域外和我国长期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司法经验,法院一般以类推适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认定规则涵摄新兴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在内容来源、生成过程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但在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仍有必要类推适用。就主体定位而言,在现有法律体系内,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对于事前必要措施和事后必要措施的解释,一方面当特定提示语和侵权内容之间出现稳定复现时,可将修改相关模型参数纳入必要措施范围;另一方面在延续适用“通知—必要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合规通知的侵权内容中涉及他人作品的部分,增加内容标注义务。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通知—必要措施公司法中停止请求权的法律构造李卓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内容提要: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扩张董事会职权的背景下,纠正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法行为的停止请求权,是强化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督促管理层勤勉尽职、妥善行使经营管理权。基于纠正不法行为以保护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秩序要求、责任法的损害预防功能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有限合理性,公司法应引入停止请求权。依权利归属,公司法中的停止请求权可分为通过公司监督机关和代表诉讼行使的公司的停止请求权,以及基于股东权利、通过直接诉讼行使的股东的停止请求权,前者的解释论进路为管理机关说及公司法权力分配秩序,后者应借助立法予以确立。在公司面临重大或不可回复的损害时,监事、非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及股东等主体可以请求法院停止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关键词:停止请求权;董事义务;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行为保全侵权防御性请求权扩张适用的法理证成与规则构造刘媛媛,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67条吸纳了物权请求权所持有的防御性元素,在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前提下,将防御性效力辐射至绝对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实现了损害预防原理的本土演进。但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侵权法上存在绝对权侵害的防御性救济,而不存在独立于绝对权救济手段的一般性防御性请求权。对绝对权之外的其他权益采否定适用之态度,显然过度夸大了绝对权与其他权益的区别,防御性请求权并非绝对权专属,妨害与侵害有着共同的指向客体,除去绝对权,一切权益都有被妨害和侵害的可能。所以,侵权防御性请求权的保护范围应突破绝对权之范畴,扩张至其他权益,此举不仅是完善侵权救济体系的内在要求,其救济方式的多样性在保障实质正义的同时,较之损害赔偿更具效率优势。为防止该请求权侵入损害赔偿法领域,扩张适用的具体构造应更难满足绝对权救济的防御性请求,即在坚持行为违法性,对妨害作“直接性”限制的同时,还须特别注重妨害排除效果的衡量。关键词:侵权防御性请求权;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违法性;利益衡量罪量要素主观归责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苏永生,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针对我国刑法中罪量要素的主观归责,主要形成了犯罪构成要件说、客观处罚条件说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犯罪构成要件说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提倡的学说,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客观处罚条件说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说是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形成的学说,移植性较为明显。在罪量要素主观归责上完全坚持犯罪构成要件说会不当缩小处罚范围;而客观处罚条件说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说不但在逻辑上不自洽,而且会导致否定数额犯的非既遂形态;三种学说普遍存在理论精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为有效解释罪量要素的主观归责问题,应充分考量罪量要素的设立目的、基本特点、抽象性之克服、罪量要素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以此来看,客观处罚条件说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说应当被否定。应当运用犯罪构成要件说解释与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之罪量要素的主观归责;同时引入严格责任概念,用以解释与行为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之罪量要素的主观归责。关键词:主观归责;犯罪构成要件说;客观处罚条件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严格责任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认定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规范构造和重大损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要件的司法认定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严重影响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规范构造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基础性问题,从《刑法修正案(六)》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刑法解释和证明责任等方面看,骗取贷款罪有别于贷款诈骗罪,属于虚假陈述型,而非诈骗型,故不应套用诈骗犯罪结构中“陷入错误认识”的逻辑连接点,而应落脚在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需要兼顾刑民交叉问题的平衡,时间节点应确立在刑事立案时,但在计算损失数额时需要考虑贷款合同一般都附有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措施的特殊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依然将其保留在第二档法定刑适用的情形下,需要立足于基本犯与加重犯的逻辑关系,以“重大损失”的基本犯成立为前提条件,不能“跳档”直接适用,并且借鉴其他司法解释关于“打折条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直接经济损失酌定不起诉后的重新追诉:反思与规制赵常成,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内容提要:我国目前对酌定不起诉后的重新追诉未加限制,其正当性有待反思。司法实践中,重新追诉存在“客观基础改变”“主观评价改变”“新情况出现”三种类型。由于重新追诉可能导致滥用追诉权力、转嫁责任、侵扰个人安宁等问题,我国不宜一概承认重新追诉的正当性。从比较法角度考察,酌定不起诉后的重新追诉往往处于法律原则约束的真空地带,法律规则的适用也存在明显局限,引入信赖保护原则是突破既有困境的适当解决方案。公民个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存在信赖基础与信赖利益,国家应切实约束重新追诉的权力。在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应当确立酌定不起诉的存续力规则。以此为基础,在消除存续力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应禁止撤销该决定并重新追诉。关键词:不起诉;重新追诉;信赖保护;一事不再理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制度保障——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背景成小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对质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正审判。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未出庭而其庭外陈述被作为裁判依据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被告人的对质权。不仅如此,现行对质权保障机制呈现“职权主导”特征,过度强调法官查明事实的需要,忽视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导致权利弱化。尽管近年来通过零散的立法和试点实践,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有所推进,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应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重构对质权保障体系,即确立被告人对质权、强化法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建立证人未出庭作证之证据能力否定规则、优化法庭发问规则以及提升辩方有效对质能力,进而推动对质权保障模式从“职权主导”向“权利保障”转型。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质权;职权主导;权利保障;庭审实质化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论证成与规范建构吴梓源,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生育力保存,即通过手术、药物或实验室技术为存在不育风险的主体提供帮助,保护其产生遗传学后代的能力。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论证成,是在技术具备可行性的前提下,对其在法律评价上是否具备正当性进行反思。将人的价值期望内化于技术的价值合理性,可以从三个层次为生育力保存立法提供理论支撑。首先,从主体对子嗣繁衍的需要、对身体的正当支配、对基因复制的理性偏好中可以发现,生育力保存有助于实现主体权利。其次,对容许双重效应行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双系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进行阐释,可以发现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护并未影响抑或阻碍关联主体权利的行使,其负载的功能也有助于现实困境的纾解。最后,从社会公共善的角度出发,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护也不会导致对尊严贬损的困扰,相关立法的完善也将推进医疗资源的配置正义并与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鼓励和支持生育的国家政策相契合。面对生育力保存这一复杂议题,只有明晰程序伦理与实质伦理,从整体性控制走向分阶段控制,才能进一步推进生育力保存立法的全面、系统和科学建构。关键词:生育力保存;主体性;社会公正;公共善跨部门协同的法治界限郑晓军,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现有研究大多认为部门隶属于政府,强调跨部门协同有利的一面,忽视了共享资源、服务或技术的同时也可能将法定职权转交给了未获授权的部门。一些不合理行政行为的症结在于不合理的部门间关系,需要修正整体政府理论的内涵,建构行政权的部门结构。行政组织法的目的在于维护适度分工的部门间关系,避免部门因控制特定职权而在所有领域都有支配性,提升决策的专业品格,分散单个部门错误决策的风险。协同过度和不足均有问题,应对跨部门协同设定以下界限:部门在处理专业能力能胜任的主管事项时,不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同,避免功能完全一体;当监管问题棘手,需要其他职能配套时,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更具专业能力的部门协同。协同不能混淆责任,对外行政责任是一体的,对内应将责任区分到部门。关键词:部门;整体政府;跨部门协同;行政组织法;内部行政法国际法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对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发展及反思张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国际海洋法法庭正式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制范畴,实现了气候变化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融合,为该义务注入了全新的发展动力。在将气候变化问题涵摄到《公约》规则的过程中,法庭对海洋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强化和创新,原本简约抽象的规定由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实质性发展。但是,就系统解释和演化解释而言,法庭发展《公约》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存在方法论层面的缺陷。鉴于气候变化诉讼的潜在压力,法庭的“司法干涉主义”将会对国家行为产生深远影响。从长远来看,为切实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国际社会应当致力于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国际法规则,而不是寄希望于偶发性的气候变化诉讼。关键词:国际气候变化法;海洋环境保护义务;气候变化咨询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主题研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完善论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其他适当联系”条款的适用张美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2023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其他适当联系”条款以追求和平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核心价值为法理基础,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继承与发展。该条款具有保护性、谦抑性与司法合理裁量性三重属性。其适用应遵循严格的顺位规则,即只有在无其他管辖依据的情形下,法院方可考虑适用“其他适当联系”条款。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有必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其“联系”和“适当”等核心概念的内涵进行深入阐释。“其他适当联系”的认定需兼采客观标准(联系的适当性)和主观标准(管辖的适当性)。我国有必要对“适当联系”的客观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其区分为基础性适当联系、扩张性适当联系和限制性适当联系,考察案件与我国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合理联系。主观标准则要求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法院自身因素及国际利益协调等多层面因素,判断我国法院是否为“适当法院”。同时,我国应辅之以完善的程序性保障,以确保该条款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关键词:涉外民商事管辖;适当联系;适当法院;程序正义程序问题冲突规则的构建原理林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因有利于维护诉讼效率,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仍为涉外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不过,如当事人在涉外程序事项上具有值得保护的适用外国法的利益,立法者完全可以突破该原则而发展出程序问题的双边冲突规则。目前,至少选择法院协议、当事人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等事项适用法院地法有所不当,甚至损害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性权益,立法者宜为这些程序事项制定双边冲突规则。遗憾的是,2023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仍严格坚持法院地法原则,未有关于程序事项双边冲突规则的相关规定,这一立法漏洞宜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填补。未来,在作证特免权等程序事项上亦有适用外国法的空间。理论界与实务界应以演进的态度对待涉外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重视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双边冲突规则。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冲突规则;选择法院协议;当事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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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5年第2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目录·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任喜荣: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对我国经济宪法的塑造(3)李忠夏:法律保留的中国方案:“本质重要性”标准的引入及应用(22)石肖雪:分级分类原则下监管标准的建构与运用(38)张占江:基本权利功能视野下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重塑(55)耿利航:公司挤出合并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功能定位(74)朱虎:破产程序中的抵销预期保护(94)蔡睿:违规合同的效力评价:路径与方法(112)王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体系的重构(131)马强伟:实体性查封优先权的理论证成及体系展开(151)李立丰:单位犯罪废止论(172)艾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190)·文化传承与法治现代化建设·李富鹏:文化中国的法律构建——以历史文化遗产法为中心(208)·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1.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对我国经济宪法的塑造作者:任喜荣,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义务,是重要的经济宪法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市场主体平等表现出了明显的强国家保护倾向。这种强国家保护倾向是与西方传统平等保护理论中的弱国家保护倾向相比较而言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长时段制度累积的结果,塑造了我国经济宪法的规范结构和制度倾向。在强平等保护义务的影响下,我国经济宪法的实施应该形成以平等的制度供给与差别对待的合宪性审查齐头并进的局面,具体指向市场主体规则平等、优化公平竞争审查、禁止歧视性分类、确立统一尺度的严格合宪性审查基准等方面,从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关键词: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经济宪法;合宪性;审查基准2.法律保留的中国方案:“本质重要性”标准的引入及应用作者:李忠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方式在历史中不断变迁,但始终保留了实现法治国和民主控制的双重功能。于法治国的实现而言,法律保留最初旨在保障自由和财产,现其功能已扩展至对整个基本权利体系的保障;于民主控制而言,法律保留强调行政权乃至所有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上都要受到民主立法的约束与控制。法律保留本质上涉及立法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分配,不能简单地将法律保留视为一种形式原则,认为凡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或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均必须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法律保留的适用需要借助实质的判断标准,即“本质重要性”标准。在我国,法律保留不仅涉及立法与行政之间的权限分配,还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与立法、立法与监察、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权限分配。在围绕这些权限分配进行判断时,尤其需要融入实质化的标准,突破法律保留完全形式化、受民主原则支配的一面,从而将法治国原则的逻辑融入进来,借助基本权利的阶层化构造,形成法律保留的中国方案。关键词:法律保留;基本权利;法治国;依法律行政;合宪性审查3.分级分类原则下监管标准的建构与运用作者:石肖雪,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在事中监管的语境中,监管内容及其审查基准的详细和清晰程度,关涉市场主体的遵从成本,监管标准体系的建构对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意义重大。作为裁量基准的监管标准,旨在通过对监管内容的标准化,压缩行政机关事中监管的裁量空间,为监管对象提供清晰有效的行为指引。基于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监管标准的建构要服务于监管内容的精准化,以回应监管风险的差异性;监管标准应能连接法律规范与企业文化,以实现合作治理。基于监管公平性的要求,监管标准还需符合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其严苛程度应与监管的必要性相当。在法律的统摄之下,监管标准的规范来源处于不同层级,监管标准因之存在干预强度上的差异;监管标准涉及不同的审查环节,监管标准因之存在干预深度上的差异。由此,分级分类的监管标准呈现为多层级的体系结构,其与监管措施相结合,有助于形成适度的监管深度与监管强度,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关键词:事中监管;监管标准;裁量基准;风险分级;分级分类原则4.基本权利功能视野下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重塑作者:张占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传统利益平衡范式过于抽象且规范性不足,适用于具有竞合性、非对称性的平台竞争关系时,或者过度限制经营者的竞争自由,或者忽视对消费者自由决策的保护。对基本权利功能的呼应与转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平台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固的法理支撑和稳定的操作程式。基于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和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可以将传统利益平衡范式重塑为一个新的三阶层认定范式。在三个阶层中依次考虑竞争行为受何种基本权利保护,竞争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基本权利侵害以及如何避免“过度限制”和“保护不足”。如果没有基本权利侵害,对竞争行为进行干预的正当化权衡只需适用比例原则,反之,则必须包含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的考虑,且该原则应优先于比例原则适用。关键词:基本权利;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利益平衡;比例原则5.公司挤出合并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功能定位作者:耿利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当少数股东不同意合并时,可以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强卖”股份给公司,而公司多数股东(控制人)也应有权以现金为对价“强买”拒绝退出的少数股份,实现挤出少数股东的目的,二者应是一体发展的制度安排。简易合并本质上就是现金挤出合并,其初衷并非单纯地简化公司合并的决策程序。在挤出合并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功能应从给予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机会,转变为通过评估股份公允价值来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抑制公司控制人机会主义的主要制度工具。为保护少数股东以及防止滥诉,应在完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救济程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股价的有效性、公众股东的接受度、交易程序的完善性等具体情况,形成能够认定股份公允价值的明确的、具有可预见性的司法裁判规则。关键词:挤出合并;现金合并;简易合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6.破产程序中的抵销预期保护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内容提要:基于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考量,应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依据非破产法规范形成的抵销预期。该抵销预期的形成,首先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实际发生或具备发生原因,其次要求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的抵销权已产生,或者虽未产生但债权人的债权比债务先到期或同时到期。抵销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制造相互性,或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临界期内恶意通过可撤销方式制造相互性,均构成偏颇行为,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不具有抵销预期。银行的扣款还贷构成抵销,即便不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也可能构成可撤销的偏颇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应被允许。非独立抵销中,抵销人的抵销预期较强,不受破产抵销的诸多限制。因股东不当行为而产生债务的禁止抵销,并非基于衡平居次,而是基于非破产法规范的禁止抵销情形,股东同样不具有抵销预期。据此,关于破产抵销的诸多规范、理论和实践问题,均可统合于抵销预期中得到解释。关键词:抵销;破产抵销;抵销预期;偏颇行为7.违规合同的效力评价:路径与方法作者:蔡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内容提要:立法将合同适法规范中的法源位阶限制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目的在于排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对合同自由的不当干扰,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提供法治保障,这一做法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保留现象。在“违法—背俗”二元评价框架下,对于既违法又违规的合同,可依被违反之上位法连接适法规范评价合同效力。对于单纯违规合同,若欲“绕道”公序良俗条款评价其效力,则须跨越违规与背俗之间的方法论“鸿沟”。裁判者对单纯违规合同进行背俗审查应保持谦抑性,在方法上,必须对被合同违反之规定进行合秩序评价后,才能进入动态体系下的价值权衡阶段。在价值权衡过程中,作为基本权利的合同自由处于优越地位,否定合同效力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合同适法规范限制法源位阶,不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权宜之计,而是具有法律适用上的重大意义。关键词:法源位阶;法律保留;公序良俗;合秩序评价;动态体系8.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体系的重构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内容提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功能,只分别具有表明经营者在某一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和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特征的功能。商标法没有在体系上区分对普通商标的保护与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所有商标在注册时均要求显著性的做法导致了逻辑错位。为此提供正当性解释的“显著性含义扩大说”“获得显著性说”“标识本身显著性说”均不能成立。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也与其注册标准相脱节,造成了对显著性要求的虚置或对注册效力的虚置。应建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殊体系,其核心是将其注册条件与显著性脱钩,并以破坏这两种商标的独特功能为其侵权认定标准,从而与来源混淆脱钩。关键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显著性;来源混淆9.实体性查封优先权的理论证成及体系展开作者:马强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内容提要:对于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地位的性质,我国存在程序性优先与实体性优先两种观点。程序性优先权理论认为,查封效力仅为法院在参与分配和破产程序之外分配变价款的依据。其割裂了强制执行与债权清偿的联系,不符合执行优先主义及时清偿债权的立法目的。实体性优先权理论认为,查封赋予执行债权人一项独立的实体性权利,是其优先受偿的实体基础。其能为债权人及时提供司法保护,合理划定对债务人和第三人财产的干涉限度。实体性优先权的构造与担保物权具有相似性,其设立需满足担保物权设立的实体要件。同时,为避免对债务人财产归属的恣意变动,查封行为不可具有违反保护债务人规定的程序瑕疵。实体性优先权应与担保物权制度融合,两者应在标的物范围和权利顺位方面保持内在协调。实体性查封优先权的确立,还可澄清债权保全制度产生优先受偿效力的误解,基于债权保全目的的代位之诉和撤销之诉无法确立保全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而是须通过债权查封并满足查封优先权之成立条件方能取得优先受偿地位。关键词:查封效力;查封优先权;执行优先主义;扣押质权;处分原则10.单位犯罪废止论作者:李立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内容提要: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因背离“道德否定评价”的刑法根本属性,混淆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功能边界,弱化了刑法的伦理基础,陷入了立法泛化与司法空置的困境。单位犯罪双罚制的象征意义与实质威慑亦显不足,其导致的罪名扩张与责任逻辑混乱,无法单纯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单位犯罪限缩为法人犯罪或者建构拟制主体学说等方式彻底解决。废止单位犯罪后,可通过褫夺资质、限制经营等非刑罚处遇替代罚金刑,以“单位的犯罪”作为组织化归责模式,继续发挥现行单位犯罪推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功能,以期在坚守罪过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刑事责任认定的科学化,维护刑法的伦理功能与体系自洽。关键词:单位犯罪;道德否定评价;罪过原则;非刑罚处遇;共同犯罪1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作者:艾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教授内容提要:随着多种减轻检察院证明责任的具体方法的创设,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已然成形。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为克服证明困难,积极探索而取得的制度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目前,减轻检察院证明责任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推定、抽样取证、证明妨碍制度、犯罪数额综合认定,这四种方法运用不同机理,减轻了检察院的主观证明责任。未来我国应当通过强化制度正当性,提升具体规则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限制某些方法的扩张适用,建立必要的司法审查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院;证明责任;证明困难;证明责任减轻·文化传承与法治现代化建设·12.文化中国的法律构建——以历史文化遗产法为中心作者:李富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历史为本,同时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旨归,不断完善“文化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八二宪法之“文化中国”的国家目的条款,将规范秩序的合法性奠基于历史、文化与传统所构筑的正当性之中,亦即一种多元兼容而悠久审慎的历史观念。同时,八二宪法之“文化国”的国家目标条款,尤其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国策,通过文化遗产法的观念变迁与体系化,以法律守护着历史文化。当代中国法治这种近乎本能地的文化复归,一方面脱胎于中华传统文化对于国家建构的根本规定性,一种经与史、道与事、规范性与经验性、法律与文化彼此互构的观念;另一方面又因应现代法治国的形式,化身为宪法及文化遗产法的概念与规范、体系与机制。可见,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不断对中华法律传统与世界法律文明进行着双重转译,从而催生着中国法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关键词:文化中国;文化国;国家目的;国家目标;历史文化遗产法—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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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明:中国国家财产在美国的执行豁免——以沃尔斯特夫妇诉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十场(2023年第10场)李庆明: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述评李庆明:中国在美国法院的主权豁免诉讼述评书林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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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治理研讨会”在京召开

编者按: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日新月异,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与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期,法学研究所将围绕人工智能与法治主题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本次会议为系列活动之一。随着人工智能的强势崛起,科技领域的目光再次聚集到诸如人形机器人、智能穿戴设备等“端侧人工智能”上。为深入了解端侧人工智能及其产业发展与安全治理的情况,3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端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治理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研究”实验室孵化项目组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发布了《端侧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研究报告》。端侧人工智能是指将人工智能算法的运算和决策过程直接部署在终端设备本地完成的技术,通过减少对云端计算的依赖,实现数据的即时处理、低延迟响应和隐私保护。这一技术的核心在于轻量化模型与专用硬件的结合,例如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物联网终端及人形机器人等,能够在设备端直接完成从感知、推理到执行的闭环操作。与会学者一致表示,要加快梳理端侧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及法律治理相关内容,全方位洞察这一新兴领域的发展态势,通过剖析产业现状,进一步把握市场格局、应用场景及发展趋势,为完善国家立法和政府监管、推动产业创新合规发展提出针对性建议。端侧人工智能具有独特优势相较于云侧人工智能模式,端侧人工智能具有独特优势。周辉表示,在隐私保护方面,端侧人工智能直接在本地处理数据,避免了数据上传至云端所面临的泄露与滥用风险,最大程度保障用户隐私安全。同时,端侧的实时响应速度极快,数据在设备端直接处理,消除了往返云端的网络延迟,能满足智能驾驶等对实时性要求严苛场景的需求。并且,它对网络依赖度低,在无网络或弱网环境下,依然能凭借自身设备运行人工智能算法,维持基本功能,增强了系统的可靠性。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的飞速发展下,端侧智能终端已经走进寻常百姓家,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分层协作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龑认为,当前人工智能应用形成了一个包括“通用能力—领域深化—智能执行—终端落地”四个层次的完整链条,具体来说,就是通用大模型、垂类大模型、AI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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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来源集刊《民商法论丛》(第78卷) 目录

梁慧星主编、朱广新副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SCI来源刊。二十多年来,《民商法论丛》发表了许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出培养了许多法学人才,目前在民商法学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者几乎都在《民商法论丛》上发表过论文。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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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元:生物科技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 | 2025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一场

沙滩青年论坛3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2025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第一讲在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参加论坛,《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贾元以“生物科技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为题作学术报告。谢增毅表示,沙滩青年论坛是两所自2023年以来一直持续举办的青年学术交流平台。希望两所青年同志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做好个人科研规划,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协调发展,聚焦科研主责主业,为我院及两所科研事业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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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重大创新项目“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开题会暨研讨会在京举行

积极回应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所所长莫纪宏表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项目旨在积极回应行政执法改革实践,针对改革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长期深耕行政法治研究,在法治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等领域取得了一大批丰硕成果,有着良好的学科优势和研究基础。项目已组成跨学科、跨单位、跨领域的团队,有利于打破传统学科和部门的壁垒,是有组织科研的一次有益探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环球法律评论》主编谢增毅研究员出席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张锦贵主持开题陈述。该项目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霞就项目的元点问题、重点难点、框架结构和进度安排等进行陈述。她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推行了一系列结构性、制度性改革,执法效能不断提升。但客观来看,当前过度执法、异地逐利执法、“小马拉大车”等新旧问题依然存在,背后有着体制机制的原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为改革指明了方向。项目将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开展覆盖不同层级和地域的调研,对准改革中的真问题,引入整体政府、效能政府、数字政府等理论,总结改革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推出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改革决策出谋划策。子项目负责人李忠、陈明辉、卢超、伏创宇、冯子轩分别围绕行政执法权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行政执法协作和监督体制机制、数字时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应对与调适等五个子项目的研究问题和计划等做了汇报。深化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级)甘藏春主持专家评议。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四位学术界专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等相关单位的五位实务界专家,对项目的研究价值、分析框架、研究思路等予以充分肯定,并从不同角度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于安认为,项目组有着扎实的研究基础,做了充分前期准备,整体框架合理,研究思路清晰,建议结合违法治理和规制机制,思考执法机制与规则的关系,关注行政处罚“孤岛化”、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表示,项目具有强烈的目标导向和问题意识,内容系统全面,期待研究中更好地平衡理论性和对策性,厘清核心概念,聚焦热点问题,结合具体场景,突出中国关切。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伟东表示,项目研究意义重大,研究内容丰富,方案可行,建议突出深入性和重点性,在深入研究改革目标和功能等整体性、基础性问题的同时,聚焦综合执法的边界和下沉的限度等重点问题。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谢海定充分肯定了项目选题和整体框架,建议项目组关注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的解决,注重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各部门的制度机制创新并挖掘其背后的理念,提升理论研究深度和应用对策价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一处副处长周玉超认为,开题报告务实且富有针对性,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有时代眼光又接地气,建议关注改革中“综合”和“下沉”的标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执法体制改革的关系以及小过重罚、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熊雅静对项目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给予高度肯定,建议围绕中央决策部署,从“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来思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路径,突出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司法部法治督察局督察处处长孙长亮认为,项目组问题意识明确,精准回应了改革中的现实问题,建议研究中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和审慎改革的原则和理念,从制度源头分析执法权的设定及其必要性,深入研究国家法治统一背景下地方自主权的发挥,以及行刑双向衔接与监督协调等具体问题。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处处长安沛认为,项目组做了全面的文献梳理和前期调研,回应了实践中的迫切需求,建议着重关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综合执法的边际效应、执法权纵向配置决策程序、执法和治理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甘藏春对评议专家们的意见表示赞同,对项目选题和内容框架等予以肯定,期待项目能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厘清行政执法权等关键概念,深入探究执法权纵横配置的互动关系、数字化背景下执法体制的应对、执法权的重叠与冲突等问题,深化对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研究。李霞代表项目组对评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回应。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项目组成员等四十余人参会研讨。来源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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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做好2025年博士后招收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25年博士后招收选拔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且能够脱产(转入人事档案)进站的人员。二、招收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人权法学。三、招收类型及要求(一)国资计划博士后1.招收安排: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发布的关于2025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C档)申报的有关通知,国资计划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实施分类分档资助。2.进站条件:除符合进站基本条件外,申请人应于提交进站申请前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以独著或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博导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2)博士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等次。核心期刊范围参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3.培养方式: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在培养。对入选国资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的博士后给予重点支持、重点培养。博士后出站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留所工作。4.支持保障:(1)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按相应档次资助标准拨付(B档每人每年18万元;C档每人每年12万元);(2)博士后出站前申报科研业绩评估考核资助,国家择优予以一次性资助;(3)中国社会科学院配套不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博士后创新项目科研经费资助;(4)安排独立博士后公寓一套。5.出站成果要求:在站期间除完成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外,还须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作者单位,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在AMI核心期刊或同等影响力外文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6.在站期限: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申请延期的,经研究所审批同意最多可延期半年。(二)项目博士后1.招收安排:研究所及博士后合作导师根据当前承担的国家项目、智库项目、院创新项目等项目需要,选拔招收学术背景较好,有一定研究经历的青年人才参与科研项目,确定人选后全年均可办理进站手续。2.进站条件:除符合进站基本条件外,申请人应于提交进站申请前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2)博士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等次。核心期刊范围参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3.培养方式: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在使用。发挥博士后制度“项目+人才+名师”的组合优势,招收博士后作为学术助手,快速组建跨学科学术团队,补充科研团队力量,完成本单位科研攻关任务。4.支持保障:(1)博士后日常经费由研究所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共同筹集,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万元);(2)博士后可申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公寓,由院住房管理部门视当年度博士后公寓使用情况统筹安排。5.出站成果要求:在站期间除完成1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外,还须至少在AMI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同时参与完成1项研究所或博士后合作导师承担的项目研究工作。6.在站期限: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申请延期的,经研究所审批同意最多可延期半年。(三)联合培养博士后1.招收安排:按照质量优先、优势互补、权责明晰的原则,与和我所已建立联合培养合作关系的工作站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确定人选后全年均可办理进站手续。2.培养方式: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在使用。通过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加强我所与外单位的交流合作,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工作站承担博士后的人事管理主体责任,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3.支持保障: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工作站提供,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万元)。4.出站成果要求: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完成1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及工作站要求的其他工作外,还须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1)在学术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2)向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报送1篇(部)对策信息类成果。5.在站期限: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的,经工作站审批同意最多可延期半年。四、发展平台(一)课题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与研究所及合作导师的课题项目。大力支持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际交流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等各类基金项目,对项目申报予以专业指导。(二)职称评定我所为博士后提供畅通的职业发展通道。博士后进站后,按程序认定中级职称;期满出站前,可按规定申请参评副高职称。(三)学术资源与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设有综合性图书馆1个,专业性图书馆及专业书库若干,拥有馆藏图书近540万册(含相当数量的善本典籍、珍本图书),为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料。主办全国性博士后论坛;为博士后提供参加学会年会、国际学术会议等高层次学术交流的机会。(四)导师队伍由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相关学科带头人等30多位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合作导师队伍,为博士后成长提供指导。(五)学术环境遵循科研人才成长规律,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宽松环境。博士后在站期间拥有相对充足的科研时间,可根据研究计划及学术兴趣潜心开展研究,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六)留所政策博士后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计划、有目的引进和选拔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对我所招收培养的各类博士后,经研究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留所工作。(七)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博士后办理子女入托入学;协助符合落户条件的博士后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京落户手续。五、申报程序1.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法学网(http://iolaw.cssn.cn)了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相关研究室简介和联系电话等。博士后流动站简介见附件1。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单信息见附件2。2.国资计划博士后申请人登录人社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官网的国资计划申报系统,点击“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B、C档)”栏目填写申报信息(见附件3)并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同时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资助博士后创新项目立项申报书(见附件4)。之后将系统生成的国资计划申报书、有关上传材料及博士后创新项目立项申报书发至邮箱(postphd_law@cass.org.cn)。系统提交和发送邮件截止时间:2025年4月8日18:00。申报日截止后,流动站将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审,逐级择优遴选推荐。拟进站人选获选国资计划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有关进站材料见附件5。3.项目博士后申请人须先与合作导师联系,确定有合适的研究项目时再行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5。4.联合培养博士后申请人按照工作站招收公告及要求等另行申报。六、联系方式联系人:缪老师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