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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一)】改革开放与中国法理学的成长
编者按:《法理学手册》于2022年1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是一部反映中国法理学研究发展历史与前沿的精品文集,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收藏价值。在文集出版一周年之际,2023年1月7日,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特邀该部文集的编者与作者,对文集的内容展开讨论,以此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历程,分析中国法理学的代表性主张,展望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本次研讨会分为“主编致辞”“编者介绍”“改革开放与中国法理学的成长”“中国法理学的新发展”和“总结致辞”五个环节。论衡公众号将以系列推送的形式陆续推出会议记录。本次推出的是“主编致辞”“编者介绍”和“改革开放与中国法理学的成长”三个环节嘉宾发言实录。主编致辞编者介绍第一单元:改革开放与中国法理学的成长主编致辞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非常感谢,今天大家在新冠疫情的高峰期参加这个研讨会。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候,我们开这个研讨会,第一是大家刚刚都经历了新冠疫情的高峰期,估计大家多数都阳过了,我是在12月初,解除封控的前三天就阳过了,后来就完全放开了。但现在这个疫情大家别忽视,还是有些后遗症。我想大家可能都有亲身体会,当然个体情况不太一样。另外一个特殊时候呢,就是这是一个辞旧迎新的时候,过去在正常情况下,大家都举办一些活动,邀请一些朋友、老师,在一起叙叙旧,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但现在我们这个会议只能采取线上形式。在这样特殊的时候,我们召开了这么一个特殊的会议,实际上也有一个想法,老朋友好多年都没见了。因为新冠三年来,大家基本上都没有怎么参加学术会议,很少能够见面。如今在线上和各位老师见面,也是好的。老朋友们给我很多支持,现在能够见面呢,感到特别亲切。前些日子,我在家自我隔离,今天到办公室来了,结果他上网有点困难,我用手机运行着,一会儿呢如果上去了办公电脑,我就换设备。在网上跟大家交流或者听大家的发言,更方便一些。我要说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就是感谢。首先要感谢商务印书馆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举办这次研讨会,实际这次会议主要是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和杭州分馆的总编辑白中林博士和清华法学院的鲁楠老师安排,要感谢他们俩。第二层感谢就是要感谢今天参会的各位老师,还有各位同学在特殊的时期参加这次研讨会。第三是要感谢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这个《手册》,质量很高,增加了它的影响力。另外也要特殊要感谢各位作者惠允,把自己的重要文章收入《手册》当中。实际上,在策划本书之初,我们有个担心,许多老师是不是能够这个允许我们使用他们的重要成果?后来我们联系大家后,得到了热情支持。在座老师都给予了特殊支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希望将“法治三老”的文章收入,因为他们是时代的符号。但这三位老师年龄比较大,我们联系起来也不是很方便,但是经过联系,江平老师、李步云老师和郭道晖老师都积极支持,慷慨惠允,让我们使用他们的成果,这样我们将“法治三老”的文章收入《手册》中。另一值得一提的,就是这个《手册》的前身是2010年我们编辑的《法理学阅读文献》。当时我们也试图尽量包容各种主要法律学说和研究成果。当时我是和还健在的孙国华老师取得了联系,我给他发个email。孙老师给我发回半夜手写的信,表示特别支持。而今孙老师不在了,我也向他表示感谢!后来,我们在这一版基础上加以改进,采取手册形式,又收入了孙老师的文章。再一个让我感动的就是恒山。两年前,我跟他一说这个设想,恒山兄就特别支持,而且决定要从重新写一篇《文明转型与世界法律变革》,交给《手册》。在这个领域,他以前发表了许多文章,做了多次讲座,有很深的积累,形成了一家之言。他说,要把这些文章整合为一篇综合性的,更代表他整个观点的文章。于是他重新写了一篇稿子。这个令我感动,另外恒山兄昨天身体感到不适,今天是带着阳参加本次会议,所以我对他表示特别的感谢!当然呢,还有朱老师,景文兄也是我们法学界资深教授,在今天来说呢,应该是我们最年长的法理学专家,也向朱老师表示特别的感谢啊!这是感谢的话。第二层意思,要说的是我们原来编《法理学阅读文献》主要是出于教学的考虑,想给学生提供一个比较综合性的阅读文献,因为随着法律发展,文章越来越多,著作也越来越多。学生收集和选择起来,有时候不是很方便。我们就想筛选一下,精选一些文章,汇编成册,这样学生,尤其是研究生便于阅读。这样就会省去一些鉴别的麻烦,因为对于刚进入法理学领域不久的年轻学生来说,他们的鉴别能力还有一定局限,所以我们当时是考虑编辑一种引导性的教学辅助材料。而到了2018年,整个法学界都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40年的发展。我受到了这个启示,便与中林,剑银、伟江、宇峰、盛峰和鲁楠在一起小聚的时候,商量是不是我们也编一个法理学的综合性的阅读文献。后来中林说,现在比较时兴“手册”,那我们就叫手册。经过两年多的出版过程吧,最后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在中林的操持下,《手册》终于出版。最终的这样的成果形式出版得非常漂亮。实际上这个《法理学手册》和2010年的《阅读文献》有所不同。因为“阅读文献”仅仅是为了辅助教学,引导学生。而这次我们有一个潜在想法,就是能够把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理学发展的代表性成果精选出来,汇集成册,这样我们把这些成果固定下来,同时也给对法学有兴趣的,尤其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和青年学者提供比较前沿性的,比较具有包容性的,能够反映中国法理学40多年来发展水平的文献。最后,我们就进行了这样努力。现在,大家看到这样一个成果出版,并且在国内产生了一些不错的影响,我们感到很欣慰。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跟着今天请到的重要专家学者,回顾一下中国法理学走过的历程,尤其是40年来走过的历程,取得的成就,同时也展望一下我们中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用过去的套话说,法理学是什么,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个经典三问探究一下。这个第二点当然就是想听听各位专家学者的高见!这样的话,我希望鲁楠让学生把大家的意见记录下来。第三层意思就是,我们选编《手册》的过程当中,虽然也考量了很多因素。但是呢,就像我在导言中说的,我们考量是学术性、前沿性和中国相关性等因素,当然也尽量包容各家各派的观点、学说,希望能够展示多元的视角。但是,我们在选编过程当中,无疑有我们自己的一些局限。可能有一些重要成果没选进来,我们选进来的也未必是能够代表该领域的最重要成果。今天把各位专家请来,也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有机会,我们未来进行修订的时候,我们在听取各位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好的,谢谢大家,我就说这些。编者介绍白中林(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馆长):感谢高老师,我就在高老师发言基础上做个补充,狗尾续貂啊!首先传递一下今天上午的一个好消息,就是我们编的这本《法理学手册》入围了《法治周末》主办的2022年的“十大法治图书”,位居榜首。与咱们下午的主题会议,真是不期而遇,不谋而合,可谓锦上添花的好事情。所以在此,我代表商务印书馆也特别感谢高老师,感谢这次参会的各位作者。因为这是对高老师及各位作者成果的肯定。我作为参与人以及出版者,也感到十分荣幸!刚才高老师说了,进入21世纪的前几年,他带领社会理论法学团队编有一个《法理学阅读文献》,其实今天我们这本“手册”,既可以看做是对它的更新,又可以作为对40年来中国法理学成长历程的回顾总结。从回顾总结的视角看,这本书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三代学人研究成果的呈现。当然最早是沈宗灵先生那一代,改革开放以来最早的一批法理学导师,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陆续指导学生。我们在编辑《法理学手册》时候的考虑,主要是体现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但也从一般意义上纳入了一部分对中国法理学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的海外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自2000年以来,高老师对系统论法学和社会理论之法的研究、朱景文老师对比较法社会学的研究、张恒山老师对法律文明类型的研究、张骐老师对判例的研究,以及马长山老师对国家与社会的研究等,在国内都属于拓荒性的。可以说,在他们做这些研究的时候,还处于为法理学在中国开拓新方向的阶段。但是过20年后,我们再看,他们这些开拓性的研究已经蔚为壮观,相当成熟了,所以才有了我们现在做《法理学手册》的学术积淀的前提,以及我们做这个研讨的学术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我们的研讨会,也是我们对于中国法理学的一个根本性学术总结。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我们对摆脱法理学/法学的幼稚之名的有力回应。《法理学手册》目录最后,我想再从学术出版的角度谈一下我对这本书的看法和期待。众所周知,商务印书馆与20世纪以来的中国学术文化建设密不可分,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的编辑绝大部分也是出入于学术出版与大学教育之间的,跟学界的关系非常密切。这本书在策划出版时,我们曾跟高老师商议,这本书是叫读本,还是叫手册?最后定位于手册,与商务印书馆的学术出版规划更为默契。因为手册与我们的学科发展密切相关。大家都知道,在西方学界,类似布莱克威尔、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以及牛津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都有成套的“学术手册系列”和“研究指南系列”。这其实是海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成熟的体现。过去我们观察一个学科的成熟,更多是看这个学科是否具有学会、学刊、教材等,具备这些就意味着相关学科建设比较成熟,但学科建设真正成熟的学术表现,更在于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手册和研究指南。所以我们商务印书馆就想在人文社科领域,为每一个学科都推出自己的学科手册。恰好高老师之前也提到了要对中国法理学进行学术总结,而且要接续以前研究成果的设想。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设想非常一致。后来我们就决定做中国法理学的学术手册。就今天讨论的《法理学手册》而言,是我们商务印书馆与学界合作手册的初步尝试。高老师在前面提到,张恒山老师专门为本手册写了一篇文章,是非常给力的。其实比较成熟的学术手册构成,大体就类似于张老师这篇文章这样,积累组织而成。当然,为《法理学手册》专门写出来主题文章是理想状态,我们跟高老师也商量,因为这次手册的主要目的是对这40年左右的研究做总结,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所以我们以收集法理学各专题成熟和代表的文章为主,并删改和重订。所以,这次探讨会的召开,也是听取各位作者的意见,激励我们不断去改进,以后尽量达到比较理想的中国学术手册的样子。同学们拿到这样的手册之后,就可以看到,在这个学科各个领域是如何一步步发展过来,它最尖端前沿的研究是什么。这就是我们做学科研究手册的目的。另外,我们这本手册其实能开出来七本研究指南,因为它有七编。像法治、法与科技、法律全球化等都可以做成研究指南。与此相关,我多提一句,就是我们在做学术手册和学术指南的时候,可以中国学者编写的与西方学者编写的齐头并进。如果中国学者编写的比较成熟,比如我们现在出版的这本,就直接做成的中国法理学手册。但是如果海外有成熟的,像《法律人类学手册》《剑桥法治指南》和《剑桥法实证主义指南》,我们就直接引进。目前,《法律人类学手册》由哈佛法学院教授主编侯猛教授主译,2023年上市;《剑桥法实证主义指南》,由雷磊教授做主译,已经翻译好了;《剑桥法治指南》,由鲁楠教授担纲组织翻译,很快也会完成相关翻译工作。所以,我们希望跟各位老师、各位学者一起,共同把法理学的学科建设做的更加完善和成熟。我们期待在《法理学手册》的基础上,将法理学相关领域的研究指南,一步步推出来。我就简单补充这些,希望更多听一下各位老师的高见,多学习一下,谢谢!第一单元:改革开放与中国法理学的成长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好的,鸿钧好!各位熟悉的老朋友们和新朋友好!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刚才鸿钧说我是现在参加这个会的嘉宾中岁数最大的,那咱们就“倚老卖老”,按照会议的要求,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几点看法。我想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所以这里呢,就我自己所熟悉的这个范围内谈一谈。首先感谢、怀念我们的老师这一代,特别是已经逝去的那些老教授,像沈宗灵教授、孙国华教授、吴大英教授。这是在我上学期间,真真正正的权威性学者!我也非常高兴,想借这个机会对仍然健在的老一代法学家们表示由衷的敬意!他们那个时代,法理学的主要争论表现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讨论等问题上,这些问题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可能直到现在也始终在缠绕,但是那个时代,把这些问题作为中心的时代,毕竟已经淡去。我在《法理学手册》收集的文章主要涉及的是法律和全球化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几乎同时出现的三个热点问题,引起了中国学界共鸣。这三个热点问题一个是法律和全球化,一个是法律和现代化,再有一个就是法律和发展。这三个问题在中国法学界几乎同时出现,如果有先后的话,法律和现代化比较早,后面就是法律与发展,然后是法律与全球化。这当然有它们自己的时代背景。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相对来讲比较封闭、比较僵化的情况下走向世界的。我们首先遇到一个问题,就是用什么样的模式来塑造中国的社会和发展、中国的未来。当时遇到这些问题,但实际上我们掌握的直接理论资源并不够,在马克思主义中也没有现成的这方面的理论。几乎所有体现在我们这些所谓中年,现在已经走向老年的这一代学者作品中的很多东西,许多新东西,都是从西方寻找理论资源。比如说法律与全球化,就是“冷战”结束后,恰恰就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西方所提出的一种理论。法律与发展其实正是20世纪60年代70年代的时候,把西方的模式运用到第三世界,把美国模式运用到拉丁美洲、东亚,把法国模式运用到埃塞俄比亚的时候所提出的一系列理论。然后,法律与现代化也几乎是同时在向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和现代化的问题应运而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理论在它的初期都有这样或者那样“西方”色彩。所谓“西方中心论”、“西方的法治模式”,受到这样的影响是很明显的。但是也应该看到,即使在西方,即使是在西方学界内部,对所谓西方模式、西方中心论都有不同的看法。在谈到西方模式的时候,主要指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模式,而不能因为某个人或某种理论来自西方,就贴上西方模式的标签。对自由主义模式的批判是西方国家内部相当多的学者、相当多的理论中都提到,比如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等等。这些理论对与我们后来的理论转型起到不小的启迪作用。这是我们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直到2000年以后,大的时代背景就是这样。现在你也不好说,那个时候我们这一代人所接受的完全是西方中心论,西方模式,很多东西也都包含着对西方模式的批判。这是第一个我想说的问题。时过境迁,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到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西方的理论,无论是全球化、现代化,还是发展理论,在第三世界国家、在中国都受到了很严厉的批判。中国这些年来在这些理论范围内也都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这就是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新发展理念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二十大提出的“中国式的现代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完全用西方理论来解释我们现在,是没有解释力的。二十大报告都提到,“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人口巨大的国度当中的现代化,是一个追求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一个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是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是一个和平发展的现代化。这样一种现代化理论,很显然和西方模式、西方中心论的模式有了非常大的区别。然后我们再说发展理论,西方的法律发展理论,比如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韦伯的从实质理性到形式理性等等,从一提出就受到批判,解释不了日本问题,解释不了英国问题。把这一模式运用到发展中国家出的问题就更多了。现在中国已经提出了自己的、中国的、新的发展理念,也就是创新、协调、绿色、可持续开放、共享。这个东西很显然许多恰恰针对的是所谓“发展陷阱”。也就是说,在发展中国家当中,把西方的那套发展模式拿到发展中国家以后,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毛病,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社会窘迫的状态。这个就是我们说,法律与发展理论在中国的新的发展和变化。再有一个,就是法律和全球化。刚才我也说了,法律和全球化理论的提出,是“冷战”结束以后,东西方阵营对立瓦解、苏联解体之后才出现的。无论在任何背景下,谈到它的政治背景、经济背景,无疑这是全球化理论最明显的特征。但是,这种全球化从提出开始就受到各种各样的挑战。比如说经济问题上,自然大家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大家自然会问,全球经济的总量在增加,全球化的确带来了更大的利益,但是这些利益不是公平分配的,世界范围内两极分化越来越大。所谓“没有边境的乌托邦”,同样也存在谁受益的问题。同时也带来了像环境问题、文化多样性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等等一系列的挑战。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逆全球化、反全球化,美国优先的潮流,俄乌冲突以来,全球都面临着新冷战、选边站、甚至热战的威胁。有人因此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全球化是痴人说梦话。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在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提出了中国对全球化问题的主张。回顾过去,当年提出的这一系列问题,经过了90年代,2000年代和2010年代,如今就快30年了。在这段时间,中国有自己的大国担当,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适合第三世界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和制度,这是我做的一个简单回顾。最后是时代的挑战、对法律全球化的挑战。刚才鸿钧和几位老师都在提新冠疫情的问题。我想这对整个世界都很重要,而且是一个我们必须要用适当办法去解决的问题。西方的全民免疫、躺平和中国的动态清零,在疫情的不同阶段发挥过不同的作用。问题是病毒在不断变异,应对的办法也不可能一成不变。二十大有个理念,人与自然合谐相处的现代化,这里的自然不仅包括山川河流,绿水青山,而且包括潜伏在其中的病毒,想消灭、战胜对方的想法是好的,但有能力吗?我们是自然的产物,老子说的无为而治就是这个道理。面对自然界,人类包括不同意识形态,都显得渺小了,是对全人类的挑战,对我们生活方式的挑战,驯服、征服自然和顺应、适应自然,会与我们同在。不能不说我们的应对措施甚至赶不上病毒的变异!我觉得起码在一段时期,在疫情和后疫情时期,这是法理学应该注意的问题。好,由于时间关系就讲这些,谢谢大家!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张恒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谢谢主持人。首先,我非常感谢高教授,给我机会让我参加这次重要的会议。《法理学手册》的出版是我们法理学学科教学研究中的一件大事。高鸿钧教授和鲁楠等一批青年法学家,通过辛勤劳动,再加上以白中林主任为代表的商务印书馆的各位老师的积极支持,共同劳动形成这么一个成果,弥补了法学界法理学教学研究的空白,这对研究生层次的法理学教学研究提供了阅读资料的支撑,也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的概览。《法理学手册》的形成以及这些资料的编篡,本身就体现了编篡者对法理学的看法,所以实际上它也为法理学深层的研究提供方向和指标。总的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我对《法理学手册》的出版表示热烈祝贺,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作品。我想围绕我们这个会的另外一个主题,关于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回顾和发展的问题,简单谈一下两个看法。我首先讲一下法理学的回顾。朱景文老师和张骐老师已经谈了他们的看法,我都完全同意。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从《法理学手册》收集的部分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以及因为篇幅所限,没有被收入的一些研究成果来看,中国法理学研究今天可以说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研究成果。当然,回顾以往,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法理学经历了非常艰难的发展过程。中国法理学发展的艰难,我认为有三个原因。第一是曾经过多服从政治理论;第二是过多服从于他国的法学理论;第三是对法理学的核心命题,共识性的研究比较薄弱。关于第一个问题,就是过多的服从于政治理论,这是一个客观的外在的条件。这是建国初期,一度地对我们这个社会,一个时代、一个形态的认识所决定的。实际上,我们的政治理论认为,我们建国初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1956年之后,也就是完成三大改造以后,认为我们处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了。政治学的一个理论,它的主导就决定了我们法学理论的发展,这是无法改变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认为主要还是为了巩固政权,所以法学服从于政治学,法律被认为还是专政手段。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理论必然带有特定的历史痕迹。后来进入社会主义革命阶段以后,又认为资产阶级已经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同路人,变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逐渐地我们国家又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基本政治路线,这对法学理论,尤其对法理学研究发展,也是有着致命性的阻碍作用的。所以中国法理学在这个大背景下发展是非常艰难的。第二是过多的服从于他国的法学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苏俄的法学理论。我们在一个特定的历史发展关头,选择了全盘学习苏俄。当时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所建构的这一套法学理论,基本上就决定了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整个法理学的观点、论点等。苏俄的理论其实也是带有它自身特定的历史痕迹的,我们不具体讨论了。它对中国的法学理论一度有误导、引偏的作用。第三是我们缺乏对法理学核心命题的认识和研究。这也跟前两个问题相关,长期以来正义、自由、平等、人权这一些核心命题直到改革开放之前都被认为是禁区,这也使得中国的法理学的发展受到阻碍。这些外在的和自身的限制因素,使得我们法理学的发展实际上相当困难。但是即使如此,中国的老一代法学家,譬如与孙国华老师、沈宗灵老师、郭道晖老师、李步云老师、吕世伦老师等为代表,他们仍然为中国法律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在中国改革开放这个历史性的社会转型时代,他们通过自己学术上的努力,突破了旧的、以苏俄法理学为代表的思维框架的限制,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前提下,建构了一套基本上适应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法学发展需要的法理学教学研究框架。这为后来的学子们提供了法理学研究的入门阶梯。像孙国华老师强调的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的观点,刚才张骐老师也提到。沈宗灵老师倡导的对法律正义的研究,郭道晖老师、李步云老师强调对社会主义法治、人权问题的研究,吕世伦老师长期坚持对西方法学理论的批判性研究等,我认为这些都对中国法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内涵。特别重要的是,在这批老一代法学家的教导和带领下,一大批青年学者进入法理学研究的殿堂。使中国法理学发展有强大的后续动力。譬如我们这一代,现在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了。朱景文老师应当说是我们的师长,也是我们学兄。他是我们这一代中年学者中比较年长的。我们都是在这些老一代学者的影响下,步入法理学殿堂。我认为这是老一代法学家对中国法理学做出的重大贡献。那么后面一大批青年法学家,包括我们这次参会的许多中青年学者,都是为后来法理学发展提供动力的本源,相信他们后面的研究会为中国法理学的繁荣做出新的贡献。以上是我对中国法理学发展的一个简要的看法。对法理学的未来的发展,我也有几点不成熟的看法。简单说是这么几个想法。第一,我认为我们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需要一个宏大的历史观。历史观的确定,对法理学本身的模式的设定,它的基本命题、价值导向、主要论点等,都有潜在的决定性意义。这个历史观具体是怎样的,每个人看法可能不一,但是我认为这是搞法律学研究必须要有的东西。举个例子,譬如现在很多高校学生,他毕业以后接受一个法理学观点就是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看法本源上也是来自于西方法学的某个学派。这个观点放在农耕文明时代是正确的,它是以农耕文明为历史背景所形成的一个判断。为什么它在农耕文明时代正确?农耕文明特点就是,以农民为主体所形成的社会成员的活动范围不大,而农耕文明形成的国家统一管理也有限,所以地域性的习惯、道德风俗等,常常对小地域的人们的活动起决定性作用,甚至国家法律都不能代替这种作用。这就是农耕文明农民的活动范围的有限性所决定的。但是放到当代,说法律还是地方性知识,这个肯定对我们法律的认识有错误导向作用。我强调的是,我们现在处于一个商工文明时代。商工文明时代就是市场交换与工业化生产相结合所形成的一个文明。这个文明的主导观念就是交换,是商人的观念。商人是要在全世界到处跑去赚钱的,为了赚钱,他把统一的商品交往的规则带到全球。所以我们所谓的全球化,实际上就是商人带来的一种人们交往的现象。没有商人的牟利活动,就没有全球化。为了牟利,商人要求规则简化,以减少商业中商品交换的制度成本。所以规则的统一化,必然要求法律的统一化。尽管由于各个地方文明发展的不平衡性,它会带来地域上的差别,但是只要涉及商品交换、经济交往,他一定要求统一的规则。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仍然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肯定是有问题的。另外,由于商工文明强大的交换的普遍性,由于交换带来生产力发展的效率性,使得商工文明比农耕文明要有多的多大的多的先进性。先进文明影响落后文明,以各种方式影响。它可以不用征服的方式,仅仅以它高效的生产方式,就可以影响其他文明。而其他文明受它影响,必然要改进自己的管理方式、交换方式等,尤其带来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这就带来法律的全球化现象。所以,我赞成朱景文老师关于全球化问题的法律现代化的研究、法律全球化研究。当然我们现在也存在全球化的负向的律动,但是我认为这个负向律动不是主流。所以法理学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历史观,很可能会导致我们将一些非正常现象、暂时性现象或者地域性现象当成主流。因此,我认为法理学研究,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自己的历史观要确定,不然你讲的东西得不到历史验证,或者经过一段的历史时期以后,证明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是有大问题的。这是我对法理学研究的第一个看法。第二,对西方法理学的态度,这也是我们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中国法律从改革开放以来,除了坚持传统的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框架,也大量地引进西方法理学各流派的著作,以及他们的思维框架和观点等。对西方法理学,我们现在一方面需要了解、认知,不能简单的用“西方”这一个概念加以否定。如果认为凡是西方的,都是错的,都是坏的,很可能是把人家的一些先进优秀的文化认知也排除了。但另外一方面又要有批判的视野,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各派法理学都是有自己独特的视野,社会模式的设定,价值选择,问题指向等。各个学派的历史场域、模式设定、价值观念的不同,都导致这些法理学的观点、论述都各不相同。他们在各个知识要点上的回答、阐释也各有得失,不能一概否定或者一概肯定。所以我们中国法理学学者要脱出要么一概否定,要么一概肯定的思维框架。要在深入研究了解的基础上,运用批判性的思维,把西方法理学一些合理的优秀的成果吸收进来。为建构中国法理学框架和知识体系,提供营养和知识支撑。第三,中国法理学今后的发展很可能是多样化的,这就要求法理学界的学者们要兼容互鉴。不能说我赞成某种法理学,就认为我这种法理学是自我独尊,简单地、一概地否定他人。甚至包括学生,他如果要吸收其他学者的观点,提交一个论文写一个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与你指导老师(的观点)不一样,就简单的否定,如果出现这个情况,对中国法理学发展,我认为是极为不利的。中国法理学应当在兼容并包、相互尊重、海纳百川的学者们的共同态度下,才能有繁荣和发展。第四,法理学研究要高度重视自身的学术建构。学术建构不是说使用一些奇怪的语言,用一些别人弄不懂的概念,就显得有学术性。学术性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有学术逻辑,要体现理性思维,这是我们未来法理学发展要高度重视的。我们不能靠堆砌一些外界甚至内行的人都看不懂的这些概念搞法理学研究,这样使得我们相互对话的可能性很差。尤其后面的法学研究,我认为一定要注重和老一代法理学的研究问题接轨。思维框架、知识要点或者论证的观点都可以不一样,但是大体上问题指向是要接轨的。完全抛弃老一代法理学研究,完全另起炉灶,我认为到目前为止,中国法理学界还没有人有这个能力。所以要高度重视在既有的法理学研究的知识基础上搞创新。在创新中,一方面要注重自己的学术的框架的结构,另外要重视基本概念的释义,要高度重视法理学共同性的知识要点来研究,那么我相信中国法理学今后会有长久的发展。高鸿钧教授为领军人物编撰的《法理学手册》,在商务印书馆的支持下得到出版,我认为是我们法理学研究中一个大事,也是促进今后法理学研究和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标志。我再一次向《法理学手册》的出版表示祝贺!向高鸿钧教授表示祝贺和感谢!我就说到这,谢谢大家!张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我习惯了叫老高兄,在这正式点,应该叫高鸿钧教授,还有各位老朋友、新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商务印书馆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主办这个会,并且邀请我参加。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今天下午的发言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是高鸿钧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手册》的意义,这是第一个大的方面;第二个是改革开放与中国法理学的成长的六个特点;第三方面是未来中国法理学发展需要明确的几个方面或者说几个问题。出于时间考虑,我可能集中在前两个方面。刚才几位学者,特别是高鸿钧教授和白中林博士讲的《法理学手册》的主编、出版过程以及未来的展望,我觉得非常好,也十分鼓舞我。我对此非常赞同,所以有关的内容我就不再重复了。但是我第一方面是正好从另一个角度展开的。也就是我敬佩高鸿钧教授、白中林博士和众多年轻学者具有学术远见、甘于寂寞、下苦功夫的学术努力。我想从三个方面讲这部手册的意义。第一,《法理学手册》是法理学研究与教学的基本建设。一个学科的发展是需要一些基本建设的,当然这些基本建设常常是非常辛苦的。《法理学手册》的出版,有助于我们整理、积累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学术资源,梳理法理学的理论渊源,厘清法理学的基本学术立场和研究方法,形成中国法理学的学术传统,因此,这部手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第二,《法理学手册》的历史意义。《法理学手册》是民间的自发的学术积累,是两千多年前孔子“学下民间”的继续,它对文化传承、法学学术传统的形成意义重大。关于法理学作品的历史意义,我想补充下面四个小点:首先,法理学作品是要经受历史评价的。其次,历史意义与贡献是由别人、在后来评价的,而不是由自己说的,自己说、特别是自己在当时标榜是没有意义的。再次,作品的历史意义,是由作品对社会的历史贡献来决定的,而不可能靠作者只顾眼前的急功近利所得。最后,因此,学者应当作经得住历史检验的学术努力。第三,关于《手册》的意义。法理学作品的历史意义,与它对现实的关切具有一种辩证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法理学作品的历史意义是建立在它的现实关切基础上的。那么第二个大的方面我想重点谈改革开放与中国法理学的成长的六个特点。在这个题目下,在下打算作一个粗浅的学术史梳理,继往、开来。第一个特点,作为平台与方向的改革开放与“现代性语境”。刚才朱教授讲到了现代化,我很同意,但是我想从现代性和现代语境的角度来讲类似的问题。中国法理学的成长与改革开放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改革开放与中国现代性语境的继续,是个“二而一”或者说“二合一”的过程。改革开放隐含着中国现代性语境的继续。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与“现代性语境”的继续,是当代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平台与方向。在改革开放之初,学者们可能主要意识到的是改革开放,但是,从历史的眼光看,现代性,不可避免地、或隐或显地继续了。这个过程,既是当时学者们盼望已久,也是他们促成的,他们也为之付出了代价,像刚才提到的郭道晖教授、李步云教授。第二个特点,法理学知识体系自足性的发展。法理学是一个知识体系,它具有体系性、自足性。它具有源远流长的学术积累、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改革开放和现代性激活了法理学知识体系的自足性,或者说,正是由于改革开放与现代性的继续,才使得学者们重新认识到法理学知识体系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对法理学知识体系进行具有中国气派的发展。第三个特点,改革实践与法律实践与中国法理学成长的相互作用。对法理学知识体系进行具有中国气派的发展,是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因为,学者们必须回应他们所处时代的呼唤与需要。他们在确定研究问题、设计教材结构以及进行法理学教学时,都会关注改革实践和法制建设实践向理论工作者所提出的各种现实问题。学者们重视实践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这种成效至少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中国法理学对改革与法治思维、法治话语形成的作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大约七八年前,时任中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先生,在介绍他参与起草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候,谈到了他们起草时所阅读的许多中国法学家的文章,其中不乏法理学工作者,我相信,还有不少影响了这些法理学家的法理学家们,他们对改革与法治思维、法治话语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其次,中国法理学在参与法治制度建设的方案设计与实践方法的研究,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与监察等许多方面,都做出了自己贡献;再次,中国法理学在教书育人,在传播现代法治观念、培养法律人素质、训练法律人能力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法理学手册》书影第四个特点,法学理论工作者们真诚的学术追求和自身的知识准备。这是从学者们、从人的角度讲的。这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们有对学术的真诚追求,像刚才提到的沈宗灵教授、孙国华教授、刘升平教授;他们勇于坚持他们认为正确的学术观点。另一方面,法学工作者有自身的知识储备优势,这对当时的法理学发展非常重要。客观地讲,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作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学术资源的重要来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记得两件事:一件事是沈宗灵教授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到张国华教授的课堂上听课学习;第二件事,沈宗灵教授在讲法律在中国的作用时,会引用清代学者纪晓岚的论述。第五个特点,改革开放早期学者的自身经历和知识体系带来的局限。改革开放早期的许多学者都有过非常曲折、艰难的个人经历,用江平教授在沈宗灵教授从教五十周年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讲上的话说,就是前苏联文学家小托尔斯泰的一部小说的名字《苦难的历程》。这些经历和他们的知识体系对当时的法理学研究是有影响的。这体现在,在教材结构、研究题目的选择、话语风格等方面受当时意识形态的制约,所以,当时的法理学带有那个时期的时代印记。第六个特点,学者对理论超越的自觉努力。学者们根据自己的学术良知,不断反思自己先前的观点,努力超越自己先前的观点。例如,孙国华教授在晚年所写的文章:《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我们都知道孙老师当年与周凤举先生商榷的那篇著名文章,两篇文章对照,让人感动。第三个大的方面是未来发展需要明确的几个方面。还好,还有时间,我讲两个方面,一个是法理学的特点,再一个是研究课题的一些举例。首先是法理学的特点,我觉得需要在此提出的是两个特点,实际上可能不止这两个特点。我想提的第一个特点是“百衲衣”式的法理学。这是英国法学家科特瑞尔的观点,前不久陆宇峰教授还请他在线上做讲座。我很赞同这个提法,也就是说很难具有严格、严密、一成不变的统一的法理学体系。第二个特点是需要研究法理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我们可能关注的是狭义的近现代的实验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性,我们可能对古希腊以来的科学传统,那种求真的,客观的,还有对人的自由的重视的科学传统强调得不够。还有就是人文性,就是怎样看待法学或者法理学的人文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在此可以提几个方面:首先,人是有尊严的生命个体。刚才朱老师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其次,人是有创造性,能够做出否定性判断的主体;再次,有尊严的人是法律意义的发现者、创造者、赋予者;最后,在法律秩序中,有生命的个体是立法者与法律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还有一两分钟,我谈一下研究课题的举例。第一,研究法律在现代性中的复杂、多样化作用,继续进行法律与理性、现代性的反思性研究。第二,研究现代法理学与中国文化传统的接合,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个体人格的论述。个体人格对现代法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我们先前其实对此是有成见的,也就是认识不全面的地方,过于强调中国传统文化对集体主义、家族、家庭的重视。其实,先秦儒家,孔子、孟子分别论述过个体人格。例如孔子讲的“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孟子讲的“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精神。第三,法律在复杂社会条件下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调整。第四,法律在当下环球化时代的复杂局面下的作用。第五,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以前大家重视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能还要进一步研究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与政治关系方面的论述。我想到的非常不全面,把自己的研究体会贡献于老朋友当中。期待大家的批评。非常感谢高教授、鲁楠教授的邀请,感谢各位同学。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谢谢主持人!因为后边还有很多优秀的青年才俊等待发言,所以我就简单的谈几点想法。第一,是感谢。感谢高鸿钧老师能给我们提供这么好的学习机会。刚才听到了几位学术大咖的发言,我似乎又回到了大学课堂,确实收获非常的大!回顾历史,并不是简单回顾时间历程,而是回顾思想发展的脉络。这对我们未来的发展极其重要。第二,是祝贺。白中林总编也提到,《法理学手册》刚刚入选“十大法治图书”,这恰恰反映了本书的学术含量和影响力。第三,关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刚才几位老师都讲的特别透彻,我就从一个侧面稍微谈一点自己的理解。我认为,改革开放到今天,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可能是要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到90年代,大概十年的时间,主要特征是诠释和争辩。在改革开放之前,主要是前苏联的维辛斯基法学,但已经太适合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需要了。此时,一方面要对维辛斯基法学进行反思,回到马克思法学的文本去进行诠释,但同时也进行了一定的争辩。比如,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立场出发应如何来理解人权?如何理解平等和自由?到底是青年马克思是真正的马克思,还是晚年的马克思是真正的马克思?等等。在反思和争辩的过程中,确实做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正本清源,有力地促进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第二阶段,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2017年。伴随着改革开放,各种思潮开始涌入中国,中国也融入了全球化进程。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现代法治生成于西方,但从本质上讲,它则是人类的现代文明成果。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正是追赶现代化、追赶现代文明的过程。在追赶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向先进的法治文明去学习、借鉴。但另一方面,我们从来没有忘记过保持自己的主体地位,也就是“中国特色”,要考虑中国的本土国情。比如,过度引介个人权利观念的《婚姻法解释三》,就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因为中国的婚姻制度文化中,家庭伦理是非常重要的,在家庭中并不太多讲个人“权利”的。但总体上讲,这个阶段建立起来这些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相当大的部分都是学习借鉴的现代性的法治成果。第三个阶段,是从2017年至今。其实,在2017年之前信息科技发展就已经十分迅速,对社会的影响很大,但法学界似乎并没有太多感觉。但自2017年之后,法学界才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从历史长河来看,人类文明产生之后,首先是农业文明,第二个是工业文明,第三个是数字文明。在农业文明阶段,中国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法系。但是进入工商文明之后,我们就开始落后了。近代我们所追赶的,也就是作为现代性的、工商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而信息革命到来之后,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数字文明的阶段,形成了数字时代法律体系的深刻转型。如果说在工商时代,我们是在追赶但同时还要保持自己的特色的纠结环境之下的话,那么进入2017年之后,数字法学就开始对接数字法学前沿。目前,我国的数字经济处于世界第二位,我们在互联网法院设置、三大“在线诉讼规则”、“数字检察”、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机关建设等方面,都是可圈可点的。由此看来,这个阶段的特点就是自主和创新。此时,我们不再是简单的追赶、模仿,不再满足于在仿制中来保持自己特色,而是参与到全球的数字法治建设的创新活动之中。这对于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而言,是个极其重要的时代动力。最后就是一点小小的建议。目前,《法理学手册》是把数字法学放在“法律和技术”框架之下的,这可能还是现代法学的一种知识安排。能否把这块直接改成“数字法学”?这样,可能会更好地能推进这方面的研究。《法理学手册》在这方面可能会产生引领的作用。文字整理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