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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预约,教您在个税APP上三步办理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提升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今年税务部门新提供预约办税服务。需要在3月1日至3月15日间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那么,纳税人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办税?很简单,三步走,轻松搞定,戳图了解↓推荐阅读🌵一篇看懂: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哪些人需要办理?🌵如何预约办理2021年度个税汇算?重点来了!🌵北京市税务局重要提醒: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确认了吗?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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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约办理2021年度个税汇算?重点来了!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今年税务部门新提供预约办税服务,需要在3月1日至3月15日间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办税。3月16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办理。1.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纳税人何时可以预约办税?2021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纳税人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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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看懂: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哪些人需要办理?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相关办理事项。什么是年度汇算?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起了解一下吧↓1.什么是年度汇算?//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需要说明的是: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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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年度汇算的内容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五、办理时间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一)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二)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十一、年度汇算服务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十二、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月8日解读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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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2021年11月14日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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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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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四部门发布公告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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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了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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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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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费扣款的那些事儿

1.缴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传递至税务部门;3.缴费人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于每月征期内向税务部门缴费。缴费渠道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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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 ▍签订三方协议,一篇知晓!

签订三方协议再也不用税务机关、银行、公司三头跑了网上轻松搞定操作流程来了!赶快学起来~操作流程签订三方协议前还有一个重要步骤不能忘记,那就是填写存款账户账号,简要步骤就是: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填表请按照银行下发的存款账户信息准确无误的填写。黄色区域为必填。基本存款账户有且只能有一个;一般账户可以多个。填写完信息之后,点击附送资料,选择必报的附件,上传附件;附件上传成功后即可点击右上方的下一步,查看受理系统回执单。这时存款账户账号就备案好了。已经有存款账户账号的可以跳过以上步骤,开始签订三方协议。简要步骤如下:详细步骤:在我要办税中选择其他服务事项--选择网签三方协议--进入网签三方协议页面,点击新增按钮,在弹出的网页中选择银行账户信息,点击确认,进入填表页面;选择对应的清算银行号,会自动带出开户银行行号,确认信息无误后,可以点击保存,保存填表信息(“批扣标志”处可选择“所有非批扣”、“所有批扣”:若想通过“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保费,需选择“所有批扣”;否则,选择“所有非批扣”);点击下一步,提交表单。点击下一步之后,会弹出提示信息,纳税人阅读完毕之后,点击确定,可以查看受理系统回执单。纳税人办理完成之后,若所选银行为直签银行(北京市大部分都是直签银行),可以在网签三方协议页面,选择对应的信息,直接点击验证;若纳税人所选银行不是直签银行,纳税人需要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点击涉税文书查签,选择对应的事项名称,下载打印之后,去所选银行办理签约业务,办理完成之后,再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网签三方验证业务。提示提醒1.若缴费人需撤销“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原与社保(医保)部门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且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至社保中心税务窗口办理;2.缴费人已签订税务三方协议但无法通过“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若希望选择“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请先在电子税务局“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撤销”模块,撤销原有三方协议后按照上述流程重新签订。撤销三方协议通过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找到“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终止网签三方协议”模块。注意当您变更了银行账户信息,或原三方协议有问题,需要办理撤销三方时,若是选中的三方协议信息中的银行是直签银行,那么直接点击撤销即可完成撤销操作。若是选中的三方协议信息中的银行不是直签银行,纳税人需要点击打印按钮,打印撤销申请表。拿着打印的申请表信息,然后去三方协议信息中相对应的银行办理完成协议签署业务之后,再点击撤销按钮。选中需要作废的三方协议信息,点击撤销,弹出提示信息,提示纳税人三方协议作废成功。点击确定,返回到初始页面。撤销的三方协议信息已经删除,撤销成功。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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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20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背景是什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二、前期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有何变化?根据《公告》和前期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宁波、石家庄、杭州等3个地区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仅限于规定地区,自2020年12月21日起扩至全国。上述地区2020年12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三、电子专票具备哪些优点?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一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四、电子专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五、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人的举措?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方式,以专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一是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二手车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二是电子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三是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四是发票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五是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此外,发票电子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用,还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金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提供帮助。随着专票电子化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舒心的办税体验。六、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发票和纸质二手车发票。七、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八、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是不是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都可以开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部分受票方因自身管理需要,可能仍需使用纸质专票,为保障受票方权益,其在索取纸质专票时,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九、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十一、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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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 ▍单位年终奖即将发放,如何发才最省个税呢?

还有半个多月2020年就要过完了你们单位年终奖准备发放了吗?年终奖该怎么算才最省个税呢?一起来往下看!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里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看到这里我们可以知道目前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有两种方法方法一: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表1: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方法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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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为员工预扣预缴个税有新规!举例告诉你咋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如何理解和把握新的预扣预缴政策,如何申报操作?举例为你说明↓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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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哥vlog:印花税的那些事儿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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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9月1日起实施!一图带你了解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有哪些要点需要了解?一张图为你梳理↓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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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30秒教会您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勾选发票

您会在电子税务局勾选发票吗?还不会的小伙伴这篇您一定要看今天,只需30秒钟用一个小视频教会您电子税务局勾选发票操作流程!快戳视频观看吧~(点击视频右下角可全屏观看,效果更佳哦)有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动动鼠标无需插盘就能实现发票勾选异地也能办理哟~通过电子税务局登陆综合服务平台涉税事项联动办理超超超超超方便!“电子税务局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01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02依次打开“我要办税”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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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我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吗?

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根据引导进行相关操作,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需要退税的,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退税;年收入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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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一)┃ 年度汇算是个啥?

年度。下期预告:下期我们会给大家讲讲“你,到底需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想知道就持续关注我们哦~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来源:北京税务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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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两部门明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

税务总局2019年12月7日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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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通知》规定,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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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明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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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来了~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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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等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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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新版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使用说明!

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已上线,纳税人可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扫二维码或在主流应用市场下载使用。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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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个人所得税汇总篇,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除了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至5000元,还将首次引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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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 ▍@所有人,看好这张“个税表”怎么填,事关你明年的收入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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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一图读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税政宣传、纳税服务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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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完整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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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等政策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这样衔接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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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重磅干货!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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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快收藏!了解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这几天,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消息刷爆朋友圈。不过,很多人觉得政策太多,有点难懂,希望能给划划重点,一看就明白。今天,小编就把相关政策要点给大家摘出来了,简单明了的图解,快收藏学习吧。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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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所有人 事关你的工资!举个“栗子”,新个税法综合缴税这么算↓↓

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的,《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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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 ▍一文带你看懂两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正在校验和压力测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需要在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这个软件升级后还可以办理一些涉税事项,建议您现在提前安装。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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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权威解答,让你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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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看了这篇就清楚了

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又知晓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及方法,那具体办理是如何操作呢?请往下看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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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合集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为方便大家学习掌握,小编特意进行了整理,点击文件名就可以查看原文。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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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带你算明白!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帮你多拿多少钱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税政宣传、纳税服务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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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怎么扣除?正式版来了,看明年你少交多少

另外,对于虚假申报骗取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部门将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市民进行检查和纠正。税务机关发现市民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将被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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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明年1月1日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这么扣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税政宣传、纳税服务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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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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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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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马上要全面实施,“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来帮您!

以华为手机为例,用户可以直接扫描上方二维码,或者打开本市web端网页:https://its.tax861.gov.cn/,点击“手机端下载”,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弹出的二维码。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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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怎么变成非正常户了?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税政宣传、纳税服务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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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收藏分享随时查看!

截止2018年11月,小编已经将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每个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截止年底持续更新中.......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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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近期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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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藏分享随时查看!

截止2018年11月,小编已经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每个蓝字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截止年底持续更新中.......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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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增值税政策汇编,收藏分享随时查看!

截止2018年11月,小编已经将2018年度增值税政策汇总,每个蓝字政策标题都是超链接,点击进去就可以查看政策哦。截止年底持续更新中.......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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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纳税信用等级知多少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也将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以享受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励。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