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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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致2020的一封信

展信佳,我是2021。我知道,去年是纷繁复杂、刻骨铭心的一年,我们因为疫情见证了历史,无数人的善良、坚守与行动散发出一束束微光,冲破阴霾照亮了前行之路,在这里,我致敬2020散发微光的每一个人。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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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支部委员会关于“最强党支部”创建工作的公示

◀打造阳光检察,增强办案透明度—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对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忠诚担当检魂◀检察官普法小常识—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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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小常识

有了线的约束,风筝才飞得高远;有了法的约束,公民才过得平安。学法,是人生的必修课;用法,是平安的护身符。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是法律小知识。1.汽车时代,如果你万一开车撞了什么东西,千万千万要下车查看检查,否则如果撞到的是人,就算是逃逸,只要构成重伤,负主责以上,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哦。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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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忠诚担当检魂

“铭记历史、致敬英雄”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中国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为铭记历史、缅怀先烈、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充分激发检察干警的爱国主义热情,12月25日上午,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党支部组织开展了“铭记历史、致敬英雄”的主题党日活动。首先做好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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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检察,增强办案透明度—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对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阳光司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12月23日,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对近期所受理的三起危险驾驶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这也是我院首次集中对类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张飞虎、人大代表贺惠娟、政协委员白爱玲参加。听证会上,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阐述了拟作不起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过,今后会加强自身的法律、道德修养,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三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情况后发表了听证意见并作出书面评议,认为此次听证会程序规范、合法,案件事实清楚、不起诉理由充分,同意并支持检察机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意见。举行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不仅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也是充分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公正。今后我院将继续推动公开审查听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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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啦! 我院荣获青年大学习知识竞赛二等奖

为响应共青团中央的号召,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核心业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青年中入耳入心,12月23日上午,我院团支部派出代表队参加了乌达区团委举办的“学习新思想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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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或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20岁的丁真高高兴兴地买了2桶泡面走在回家的路上,还在考虑今天吃红烧牛肉味还是老坛酸菜味。结果一不小心火了。就是简简单单地笑了下,这下可把大家惊艳到了,纷纷留言到“世界上怎么可以有这么帅的小哥哥,这一笑感觉世界都明亮了等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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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君酒后莫冲动,暴力袭警责难逃

你还以为酒后暴力袭警无妨吗?你还觉得妨害公务只是小事吗?不!法治社会岂容嚣张跋扈!近日,我院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情摘要2020年8月24日晚,乌达区维邦市场某餐馆顾客崔某某因酒后和朋友发生争执,在店内高声喧哗,无由辱骂店主,影响他人就餐,店主电话报警求助。崔某某对赶来处理纠纷的民警采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方式,致民警郭某某头部受伤,妨害民警依法正常执行公务。被告人崔某某明知郭某某是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经民警多次警告仍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中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检察官温馨提示:对于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切勿肆意妄为甚至进行暴力攻击,应当对法律及执法人员保有尊重及敬畏之心,同时喝酒有度,喝酒有品,酒精作用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法律也不会因为酒精的毒害而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供稿:孙玉玲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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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

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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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情冬至 温暖你我”

“天时人事日相催、冬至阳生春又来”。冬至节气,乌达区手牵手爱心协会为我院送来了饱含温暖情谊的慰问礼物——饺馅儿。冬至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冬至时节吃饺子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为了能让全院干警和离家在外、辛苦办案的专案组成员在寒冷的冬日共同感受节日气氛,体会大家庭的关怀和温暖,12月21日上午,我院组织干警与食堂工作人员聚到一起,和面、调馅儿、擀饺子皮、包饺子,大家分工明确,一边儿干活一边儿唠家常,凝心聚力,其乐融融。午饭时分,一盘盘热气腾腾的饺子,陆续端上了检察干警围座在一起的桌上。谈笑间,让专案组全体成员既感受到了冬至的节日氛围,又品尝到了乌达检察大家庭的幸福滋味。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增进了我院干警与专案组成员彼此间的感情,一起度过了一个美好温馨的冬至。大家纷纷表示:我们虽然来自不同单位,身处不同地域,但作为共同检察人,我们的心是一致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贡献大家的法律智慧和法治力量,献出我们全体检察人共同的爱心,温暖社会——你我他(她)。往期回顾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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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冬至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原创图片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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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毕树军决定逮捕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毕树军涉嫌受贿案,由乌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4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毕树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往期回顾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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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检察官拍了拍“你”, “未”你讲点不一样的话题——预防性侵

为进一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意识。近日,我院未检干警走进乌达区胜利街小学,受聘为该校法治副校长,为三年级两个班共计100余名小学生送去一堂精彩有趣的法治微课。课上,我院干警向同学们介绍了什么是“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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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领学民法典之离婚冷静期如何“冷静”?

点击蓝字获取更多优惠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今天小检要带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中新增的“离婚冷静期”,让我们来康康离婚冷静期到底是如何“冷静”的呢?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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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校园|和不良行为say“goodbye”

为持续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11月26日下午,我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婵娜走进乌海市第十三中学,为该校50余名师生讲授了一堂以《再见!不良行为》为主题的法治教育课。课上,小刘老师首先以一段警示教育片为切入点向同学们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内容,紧接着围绕不良行为的表现、不良行为的危害及可能带来的后果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治宣讲。其次,通过提问的方式、列举大量通俗易懂、幽默风趣的图片和案例,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讲解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罪名,让同学们进一步认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后果及处罚情况。最后,小刘老师告诉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远离高危场所、远离高危人群、杜绝不良行为”,增强自我保护和抵制违法侵害行为的能力。此次法治宣讲课收获了老师和学生们的一致好评,不仅让同学们懂得如何在青春期保护自己,进一步加深了对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认知,也让学生们从案例中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了解不良行为的危害,切实增强了学生法治观念。供稿:韦敏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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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大雪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原创图片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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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乌达, “未”爱而来

为提高乌达区中小学生法治意识,传播宪法精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2020年12月4日下午,乌达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来到乌达区团结路小学和巴音赛小学,将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带进校园。本次宣讲活动主题是“如何保护我们的身体”,我们的干警通过完整全面的课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动画带领学生们认识了解“一号检察建议”,了解宪法的相关内容,将法律观念传播到每一个孩子心中,既提高了每位学生要遵纪守法的观念,同时又增强了未成年自我保护的意识,真正将未检工作落到实处。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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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宪”在出发——乌达区检察院开展“宪法宣传日”系列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乌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一、宪法近群众12月4日上午,我院干警在乌达区人民公园南门开展“宪法宣传日”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宪法宣传册,同时为大家释法解惑,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二、宪法进校园我院“法治进校园”宣讲团走进乌达区各中小学,讲授宪法法治课,进一步增强同学们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三、宪法响耳边我院“青春检察蓝”干警通过在广播站播音宪法相关知识进行宪法宣传。四、宪法入人心我院新媒体小组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宪法宣传信息。通过举办此次“宪法宣传日”系列活动,将宪法法律知识带到了普通群众身边,为我区广大学生、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供稿:韦敏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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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做合格公民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主题党日活动◀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与乌达区司法局联合出台文件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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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牢脚底下的“安全”

随着我国城镇化脚步的加快,一些“城市病”也随之而生,窨井“吃人”现象屡见不鲜。我们比较熟知的窨井案件:浙江杭州一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掉进一窨井,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据孕妇的丈夫说,事发时他与妻子在小区内停车,妻子下车从副驾驶座走到后排取东西,不慎掉入窨井。丈夫当场跳入救援,体力不支,路人救起,孕妇等待救援队到救出已经无意识,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孕妇和腹中胎儿死亡。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东圣街上,一对母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孩子不慎掉下了3米深的窨井。由于救子心切,母亲不顾自己安危,也跳下了窨井,最终母子双亡等。看似小小的井盖为何却成了城市治理的“老大难”问题。就近些年来多地发生的窨井相关案件来看,既有一些地方的窨井盖存在着被不法分子偷盗或者损坏而导致行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的问题,也存在着打击乏力、罪名适用不准确的问题,还与背后“多头管理、权责不明”,以及多个部门遇到问题容易“拖、退、躲”有关。为了更好的托牢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以法治之力封牢窨井“吃人的嘴”,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回应了当前办理相关窨井案件的难点问题,而且比较有特点的是对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不法分子破坏等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窨井的小常识:在城市中,所有的公共供水、污水渠、电话线、光纤网络都可能透过窨井下的地下通道联结。窨井是其向地面的出口,被窨井盖覆盖。地下管道多是直线的,当需要转向时,在转向位设置窨井,目的是使直线管道不易阻塞,而且易于安装管线。除此之外,为了便工作及安全,在一定长度之管道中途皆会设置窨井,以便进出管道。窨井盖形状大多为圆形或长方形,大小刚好可让一个人进出。盖子为了耐车辆碾压,大多为铁制,上面会有各种花纹除了方便辨识,也可防止雨天时过于滑溜造成交通事故。一旦窨井盖被盗或破损,后果将不可估量。检察官温馨提示:1、公民自身要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夜晚,雨天等光线不好的时候,更要时刻注意自己脚底下的安全。平时遇见窨井盖破损或者失窃的时候,做一个生活中的有心人,可以向相关责任部门求助并说明情况,或者帮忙用一些显眼的东西围绕在窨井口周围的方式来提醒过往的行人,以防造成不必要的伤害。2、公民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井盖虽小,却也是人命关天。你以为你只是盗走了一个小小的窨井盖,没有什么大事,但是这一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车毁人伤,更有甚者是会给不特定的人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同时偷盗者、破坏者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而等待偷盗者、破坏者的就是法律的严惩!新媒体第二小组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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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开展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主题党日活动

为积极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我院以主题党日为抓手,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11月27日下午,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主题党日活动。在活动中,我院特邀乌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史国辉为全体干警讲授了一堂内容详实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讲座。史院长结合我市营商环境的现状,全面系统、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实质、特点、发展方向等。讲座内容使得全体干警感触颇深、受益匪浅,为干警们今后以检察工作更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任勇检察长要求全体干警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秉持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检察之力为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驾护航、注入活力。按照“主题党日”规定性要求,全体党员奏唱国歌、重温入党誓词、学习党章、缴纳党费。党支部组织委员刘婵娜同志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节选。此次活动让干警对优化营商环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大家的主人翁意识和使命责任感。今后要立足于工作实际,积极打造人人都是我市营商环境的名片,严格依法办案,力争为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营商氛围贡献检察力量。供稿:孙玉玲图片:马达目审核:武国霄编辑:张玮往期回顾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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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与乌达区司法局联合出台文件 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促进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近日,我院与乌达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会上,双方就协作互助、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日常沟通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出台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办法》。《办法》围绕协作配合、案件办理及工作交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司两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效衔接;二是加强监督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开展专项活动,形成工作合力,达到有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规范履职;三是加强工作交流,共同提高监督能力。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采取会议、通报、理论研讨及法律政策咨询等形式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监督能力。通过这次会议,双方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协作配合,保证《办法》落地见效、落实落细,定期召开联席座谈会议,及时反馈各自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工作需求,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供稿:刘洋图片:高惠君审核:陈章康、刘婵娜编辑:张玮往期回顾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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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永明等人涉黑案提起公诉

包头市王永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以被告人王永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行贿罪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明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往期回顾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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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领学民法典之继承编

点击蓝字获取更多精彩信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民法典》对于大家关心的遗产继承做了哪些修改,又增加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内容呢?接下来由小检带大家划重点!一、什么是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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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套路深,充值陷阱要小心

现如今,打开钱包,谁还没几张预付卡呢?尤其是爱美的lady,美容卡、美发卡…爱晒muscle的男士,健身卡…刷起来潇洒,用起来“划算”!生活中有了预付卡的确带来了不少便利,但问题也随之来。消费者疑问消费者小静带孩子外出游玩时,路遇某游泳馆销售人员推销游泳课程年卡,该游泳馆销售人员借“会员活动”、“亲子套餐”等理由诱导小静登记电话和证件号等信息,并让其缴纳三千余元签订办理游泳年卡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小静带孩子进行游泳消费时,发现游泳场地并不能完全开放。销售人员解释因场馆属于开放初期,后期会慢慢完善设备逐一开放。几个月后,小静再次来到游泳馆,场馆仍旧没有全部开放。小静回看协议发现,协议中有关于孩子游泳的年龄限制和诸多不平等条款,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游泳馆不予理会,小静该怎么做呢?检察官答疑:在各类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地因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在办理预付卡前,首先,谨慎选择,学会拒绝。办卡前充分考察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经营能力、信誉口碑等,证照不全的不办卡,店招和执照名称不相符的不办卡,尤其要注意的是,没有预付卡备案登记证的不办卡,这类商家预收资金没有纳入存管,今后如果遇到纠纷,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其次,书面承诺,拒绝口头。相关充卡协议、优惠政策以及享受服务项目,确保要落实到书面协议上,并留好存根证据;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关于退卡条款要明确细节问题,签字确认前核实退卡条件和退卡流程,并留存经营者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定期与经营者沟通联系,防止中途发生变故。最后,保持立场,理性消费。消费者要学会拒绝热情推销,理性购卡或充值,对于商家推出的大额充值送礼活动要抵挡住诱惑,根据自己实际消费情况少量购卡,购卡后尽快消费完毕。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不能与经营者就维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警或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法条链接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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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检察官小姐姐带你了解检察院的正确打开方式

Q检察院的职能职责是什么?“检察院的职能职责是什么”“检察院可以抓捕犯人吗”“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的分工有什么不同吗”。11月13日下午,为了揭开检察院的神秘面纱,解答小学生内心的困惑,我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婵娜走进北京师范大学乌海附属学校,为五年级四个班共计200余名学生送去一堂精彩有趣、灵活生动的法治微课,让小学生们近距离感受检察院。课上,我院干警刘婵娜在结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在贴近小学生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的基础上,采取漫画解释、举手提问、随堂总结等方式,运用通俗而不失法律内涵、严肃而不失幽默的漫画式微课形式,聚焦检察院的“四大检察”,形象生动地向小学生们讲解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职责。她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结合一些简单的日常案例,与学生进行现场互动,使得学生们对于检察院的职能职责、工作流程有了简单而清晰的认识。通过此次法治微课,学生们了解了检察工作概貌,收获了老师和学生们的一致好评,这也为我院下一步更好地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我院将继续通过多种形式丰富法治进校园活动,坚持法治进校园宣讲常态化,以检察之力为我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构筑安全网。撰稿人:孙玉玲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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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微普法】定金、订金,你能分清吗?分不清结果真不一样!

小检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署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的协议,这“两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举个例子小张向小李买了一辆车,总价30万,双方约定由小张先付3万元的定金给小李,一个月后取车付尾款,定金抵购车款。要是小张后悔说不想要这车了,那么小张就没有权利要求小李返还这3万元的定金;要是小李最后说不卖了,那么他就要还给小张6万元的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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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出事,劝酒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日落之后,约三五好友,再来几瓶酒……这生活美的不要不要滴!可是,伙伴们千万别忘了这件事,小酌怡情,暴饮伤身!小编觉得有必要再提醒提醒伙伴们,先来看看下面这段事例,看完你还敢劝酒吗?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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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乌达检察院驻同级公安机关检察室揭牌了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学习“道德模范”先进事迹宣讲活动◀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锤炼政治品格、弘扬担当精神”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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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锤炼政治品格、弘扬担当精神”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10月30日上午,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锤炼政治品格、弘扬担当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会上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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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道德模范传递道德温暖坚守初心本色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学习“道德模范”先进事迹宣讲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道德模范”等先进模范精神,在全院形成崇德尚善、见贤思齐的良好风尚。10月30日上午9时,我院举办学习“道德模范”先进事迹宣讲活动。本次活动,有幸邀请到“内蒙古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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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诉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恶案件 获法院有罪判决

近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他成员白某某、梁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罚。2012年至2017年期间,以赵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法讨要赌债和获取不法利益,有组织的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南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不仅使多名本地被害人背井离乡外出躲避,而且使多名商户被迫关闭店铺离开海南区,扰乱了乌海市海南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海南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我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积极沟通,引导侦查取证,最终以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前在庭审前,承办检察官仔细阅卷,听取了多名被害人意见,对该起涉恶案件所涉及的诸多犯罪事实详细分组罗列,认真制定了详尽的举证质证计划,答辩提纲等。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就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克服疫情困难,采取先易后难,个别突破的方式,争取辩护律师的支持,多次与被告人沟通,充分释法说理,并在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在庭审时,出庭检察官结合涉案罪名的犯罪构成和“恶势力”特征,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的庭审风貌向被告人出示其所涉案的证据,并有理有据地就被告人的辩解进行反驳,有针对性地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将整个案件直观清晰地呈现给法庭,经过七个多小时的庭审,所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为恶势力集团犯罪,采纳我院的意见,对六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始终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本着挽救、教育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的,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供稿:孙玉玲图片:来自于网络审核:成荔、赵耀伟编辑:张玮往期回顾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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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司法保护

近日,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为三名民营企业家办理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办案中注重法理、情理和政策的有机统一,切实体现了“保护民营企业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犯罪嫌疑人赵某、陈某某、刘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三人批准逮捕,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2020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律师提交相关材料后,办案人员提审时进一步核实了三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及认罪悔罪的态度;向单位详细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考虑到三人均为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单位的职责重大,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2020年9月23日)精神,我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没有羁押必要性,故向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现三人已被取保候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院积极向市检察院汇报并同侦查机关沟通,做到了案件的规范、高效。供稿:朱玉枝审核:成荔、赵耀伟往期回顾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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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节约司法资源,切实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缓解办理大量危险驾驶案件的压力,准确、及时惩治犯罪,2020年10月30日,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参照速裁程序依法快速、简化办理。《实施意见》的出台,规范和完善了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的办理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社会治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供稿:刘树仙审核:成荔、赵耀伟往期回顾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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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莫让“贪念”推你进入万丈深渊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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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啦!我院被评为乌达区2019年度“清风机关”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10月27日,乌达区召开“六清”评选工作总结表彰暨清风事迹报告会。我院被评为乌达区2019年度“清风机关”。我院紧紧围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打造清正廉洁机关”的建设目标,按照“清风机关”创建标准,严格要求。积极开展党规党纪学习、观看廉政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廉政建设座谈研讨等活动。分类别、分层次、分主题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活动,让“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利用内网和微信工作群,为干警学习交流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精选廉文荐读、廉政漫画、党廉学习图解等,丰富学习内容。组织开展廉政征文、廉政书画摄影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组建播音、书画、摄影、球类等兴趣小组,经常性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有效提升了干警的政治素质、文化品位和团队精神。强化严管厚爱,高度关爱检察人员的政治生命,将从严的要求贯穿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体现在领导干部以上率下的实际行动中。充分发挥党组、党支部和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前移问题防范关口,积极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责任清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三务公开工作,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报电话、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广泛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清风机关”的殊荣是一种肯定,更是一种鞭策。下一步,我院将更加深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为乌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供稿:杨小荣图片:屈宇豪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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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检察院里的司法警察吗?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小检说起人民警察,你一定最先想到的是公安,但是你们知道吗,检察院里也有警察呢!快让小检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他们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等重要使命。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人民警察制服,胸标字样为“检察”,臂章长城上方字样为“检察”,可不是大家经常见到的110公安民警哟,他们有法律赋予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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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开展“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主题党日活动

最后组织全体党员一起观看了《决战脱贫在今朝》的记录片,用生动鲜活的事例,增强党员同志们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信心,激励党员同志们自觉投入到决战脱贫攻坚战中,为决胜全面小康凝聚力量。开展入户慰问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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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干警在乌达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获奖!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10月9日上午,乌达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我院干警刘婵娜荣获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奖。会议主题:一要提高政治站位,筑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二要抓牢发展第一要务,切实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三要坚持统筹推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四要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我院将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以检察力量促进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供稿:韦敏图片:屈宇豪审核:李镇西编辑:张玮往期回顾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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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情|国泰民安,家和月圆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当中秋和国庆双节巧遇的时候,乌达院检察干警的双节,是电话一头的等待,或是回家激动的喜悦,亦或是和最亲近的人一起,家人团聚的心安。满街高扬的国旗和满室飘香的月饼,国泰民安和阖家团圆,国与家撞了个满怀。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祝愿我们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祝愿大家阖家欢乐。视频:办公室往期回顾
202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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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浓节日情 慰问暖人心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节前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在国庆、中秋两节来临之际,9月29日下午,我院帮扶责任人会同政治部人员来到困难群众黄四清家中走访慰问,并送去节日祝福,以及中秋月饼、米、油等慰问品。通过与黄四清叙家常、话发展,详细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生活生产状况,并鼓励他要以坚定的信心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勇于面对困难,要相信在党的精准扶贫政策支持下,在扶贫干部和检察院的努力帮助下,一定能够早日脱贫。通过“以购代捐”的形式,我院帮助其销售了自家养殖的70只鸡。在脱贫攻坚收官之年,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创新举措,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中秋团圆一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院干警24小时在各个执勤卡点,冒着凛冽的寒风站岗备勤。社区一位热心群众宋大娘,雪中送炭,为干警们送来自己亲手制作的热腾腾的饭菜。双节将至,检察院一行人来到宋大娘家中,为其送上节日的祝福及慰问品。节前,我院开展慰问帮扶困难群众,关心关爱热心公益群众的举措。在物质上给予他们帮助,情感上给予他们温暖,精神上给予他们鼓励、对热心群众表达感激感谢之情,融洽了“党群”、“检群”关系,增进了情谊,赢得了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为今后的检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供稿:李梦洁图片:政治部审核:武国霄、刘光辉编辑:张玮往期回顾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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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白祖国|我和国旗合个影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十月金秋风景盛,我与国旗来同框在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她71岁生日之际乌达检察院开展“我和国旗合个影”活动。爱国不犹豫,爱国就要晒出来!祝愿“祖国母亲生日快乐,祖国繁荣昌盛,人民幸福美满”。图文:办公室往期回顾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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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举办“庆中秋 迎国庆” 茶话会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每逢佳节倍思亲”,9月29日上午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举办“庆中秋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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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加强中秋国庆节前纪律作风建设

2020年中秋、国庆节将至,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两节”氛围,严防“节日腐败”,进一步强化干警纪律规矩意识,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节前警示教育活动。派驻纪检组组长邢爱萍同志首先向全院干警通报了近期乌海市及内蒙古8起典型案例,同时传达了关于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通知、乌达区纪委监委《关于2020年中秋、国庆期间进一步严明纪律纠正“四风”的通知》以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开展警示教育的形式向全院干警发信号、打招呼、提要求,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督促干警自觉守纪律、讲规矩,坚决抵制“四风”,严防“节日病”,并强调全院干警,尤其是党员干部更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自身的纪律作风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自觉传承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落实餐饮节约的各项措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方式。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进一步强化全院干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红灯”亮在前头的纪律规矩意识,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真正做到将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进一步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供稿:孙玉玲图片:马达目审核:邢爱萍编辑:张玮往期回顾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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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送法进校园 “强制”保护少年的你

为全面加强校园法治建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校园安全工作落到实处,9月28日下午,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勇走进乌海市第十中学,受聘为学校法治副校长,为一千余名高一新生讲授了一堂精彩生动的法治课。法治课在学生们的热烈掌声中拉开序幕。任勇检察长首先向同学们介绍了检察院的职能范围、检察官的职能职责以及未检工作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院所办理的一些典型案列以及中学生的年龄特点,从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生动地向学生们讲述了常见的校园违法犯罪的类型,教会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正当权利去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在向学生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就青少年远离毒品问题,网络安全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并结合通俗易懂的真实案例,积极引发同学们进行思考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教育引导同学们树立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任勇检察长贴近学生学习生活实际的授课内容,赢得了学生们的多次掌声与共鸣,听课学生纷纷表示,参加此次法治课受益匪浅。任勇检察长寄语学生:“我衷心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遵纪守法、运用正确的方式调节情绪,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有志青年。”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并讲授法治课是积极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将“法治进校园”活动引向深入。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认真扎实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工作,与校方形成合力,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营造更平安的法治环境,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温情的司法保护。供稿:孙玉玲图片:第一检察部审核:成荔、吕宁宁编辑:张玮往期回顾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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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卫国英雄 向最可爱的人致敬 团支部组织开展“纪念抗美援朝出国作战胜利70周年”主题团日活动

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九一八”事变89周年:铭记历史,缅怀先烈◀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开展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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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

2020年9月20日是全国第十八个“公民道德宣传日”。为了更好地动员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道德建设,促进公民道德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院联合乌达区人民法院在乌达区人民公园开展“公德装在心中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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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检察院开展 “铭记历史、缅怀先烈”主题教育活动

“铭记历史、缅怀先烈”为进一步增强全院干警忧患意识、自强意识和民族责任感,大力弘扬抗日战争孕育出来的伟大民族精神,进一步凝聚检察干警的为民情怀、爱国情怀,努力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9月18日上午,乌达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铭记历史、缅怀先烈”主题教育活动。“历史的长河往往会淹没人们的记忆,然而这一天,中国人民始终不会忘却。这一天是中国的“国耻日”9月18日。”上午9:30分,乌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院内“青春检察蓝”楼宇广播,开展“勿忘国耻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