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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以为酒后暴力袭警无妨吗?你还觉得妨害公务只是小事吗?不!法治社会岂容嚣张跋扈!近日,我院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情摘要2020年8月24日晚,乌达区维邦市场某餐馆顾客崔某某因酒后和朋友发生争执,在店内高声喧哗,无由辱骂店主,影响他人就餐,店主电话报警求助。崔某某对赶来处理纠纷的民警采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方式,致民警郭某某头部受伤,妨害民警依法正常执行公务。被告人崔某某明知郭某某是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经民警多次警告仍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中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检察官温馨提示:对于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切勿肆意妄为甚至进行暴力攻击,应当对法律及执法人员保有尊重及敬畏之心,同时喝酒有度,喝酒有品,酒精作用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法律也不会因为酒精的毒害而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供稿:孙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