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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中国空间站全面建设完成,进入应用与发展阶段。2024年,“国际空间站”(ISS)退役之后,中国空间站将成为唯一在轨运行的低轨空间站。我国航天机构与联合国外空司、欧空局(ESA)等航天组织及俄罗斯、德国、意大利等多国航天机构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将面向国际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在中国空间站上开展实验研究。因而,航天员在空间站内的行为准则亟需明确。但在空间站乘员行为准则相关研究方面,当前的制度规定多集中于以国际法为背景的关于ISS的法律研究,在具体空间站乘员行为准则方面的研究尚处空白。本文对《国际空间站乘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文件要求及法律要点进行研究分析,结合中国空间站的具体实际,给出了针对中国空间站的有关建议,希望为“中国空间站乘员行为准则”的确立提供参考与建议。一、制定背景及法律支撑(一)制定背景在ISS之前,世界上仅有美国和苏联/俄罗斯拥有多名航天员同时在轨运行管理经验。苏联/俄罗斯的经验主要来自其主导的“礼炮”系列和“和平”空间站,美国的经验主要来自航天飞机。其他国家人员参与美国航天飞机任务需要签署《行为标准协议》,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使参与任务的其他国家人员服从指挥官的权力、命令和指引,从而防止被保护数据的泄露,并禁止他们利用航天员身份或信息谋取私利。根据1998年1月29日签署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与俄罗斯联邦航天局(RSA)关于民用国际空间站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第11.2条的规定,在空间站组装与验证期间,受过完整培训的NASA和RSA乘组成员将参与NASA和RSA提供的组成部分及指派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在轨组装与系统验证工作。为了支撑这些活动,NASA和RSA将成立并联合主持一个双边乘员运行专门小组(BCOP),该小组将协调在组装阶段(在其他合作伙伴飞行之前)影响NASA和RSA所有涉及乘员的事务,包括制定《NASA-RSA暂行行为准则》。在《准则》通过之前,俄美依据《NASA-RSA暂行行为准则》对乘员进行管理,该暂行行为准则也成为制定《准则》的直接基础。2000年9月15日,ISS多边协调委员会(MCB)在美国华盛顿特区批准了《准则》,《准则》是一套最小行为标准,适用于参与ISS任务的所有成员,是历史上唯一一份多边性质的空间站乘员行为准则。(二)法律支撑1.多边政府间协议的要求1998年1月29日,加拿大、欧空局成员国、日本、俄罗斯和美国共15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民用国际空间站的政府间协议》(IGA),这是ISS合作的宪章性法律文件。IGA为《准则》的制定提供了依据,规定了提出和批准的方式,并确定了其使用范围。IGA第11条“乘员”包括2个子条,提出了行为准则的有关要求。(1)每个合作伙伴有权提供合格的人员在平等的基础上担任空间站乘组成员。关于合作伙伴乘组成员飞行任务的选择和决定应按照谅解备忘录和实施安排的程序进行。(2)《准则》将根据谅解备忘录及各伙伴内部程序由所有合作伙伴共同提出和批准。合作伙伴须在派出ISS乘员之前批准该行为准则。每个合作伙伴在行使其派出乘员的权利时,应确保其乘员遵守《准则》。2.双边谅解备忘录的要求1998年,NASA分别与RSA、加拿大航天局(CSA)、ESA和日本政府签署了双边谅解备忘录(MOU),MOU的第11条对空间站乘员的分配、管理机制、资金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制定乘员行为准则的要求。这4份MOU中第11条最后一个子条的内容基本是一样的。以NASA与RSA的MOU为例,原文规定是:合作伙伴们将制定空间站行为准则,并提交MCB批准。除11.2条另有规定外,每个合作伙伴在派出空间站乘员之前必须已经批准空间站行为准则。除其他事项外,空间站行为准则将建立一套清晰的在轨指挥链条;在地面与在轨管理之间建立清晰的关系;建立一套管理层次结构;建立在空间的工作与活动标准,并酌情建立在地面的工作与活动的标准;针对组成部分和设备确立责任;建立纪律规章;建立物理与信息安全保障指南;以及赋予指挥官适当的权力与责任,使其代表所有合作伙伴,强制执行空间站安全程序、物理与信息安全保障程序及乘员营救程序。双边谅解备忘录再次要求制定《准则》,明确由MCB批准该文件,并给出了《准则》应规定的事项范围,在IGA的基础上为《准则》制定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二、法律要点分析(一)对ISS乘员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要求1.行为准则应符合的法律体系在欧洲,ESA局长通过指令的形式将《准则》告知欧洲航天员组(EAC)每个成员国,邀请各成员国以书面的形式同意《准则》的条款。此流程与ESA员工规章及ESA理事会在1998年3月关于成立EAC的决议是一致的。在美国,2000年10月1日其通过了《准则》并置于NASA现行法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