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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现就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名要求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两种提名方式。(一)单位提名1.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奖提名单位提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奖项目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2.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提名单位应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提名的杰出贡献奖人选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责成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提名。(二)专家提名1.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可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奖励办”)提名1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或1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人选。2.提名项目应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名杰出贡献奖人选应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3.专家应提名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年只能提名1个项目(人选)。当提名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提名专家有责任协助处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奖励办”)进行项目(人选)公示时将同时公布提名专家姓名。4.当年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提名人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提名专家。5.专家提名实行“责任提名专家制”,2名(含)以上专家共同提名时,需明确责任提名专家,由其牵头负责提名、异议处理等工作。(三)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规定的提名要求。提名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主要论文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发表。应用开发类项目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提名人选不能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四)提名程序1.提名单位认定提名单位认定按照《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执行。第一完成单位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人选)由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或全区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提名;第一完成单位为部队的项目(人选)由驻藏旅以上部队提名;第一完成单位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区外企事业单位的项目(人选)由开展相关科技创新工作所在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提名或区(中)直相关部门提名;中国科学院系统的项目(人选)由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提名(联系单位:成都分院科技合作处,联系人: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