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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不幸的婚姻关系中,受伤的往往都是无辜的孩子,在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婚姻关系岌岌可危,一方持续拒不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并不少见。父母一方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对孩子的生活质量、心灵健康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会给另一方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该如何保障妻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呢?典型案例张先生与杨女士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不久,张先生与杨女士矛盾不断,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张先生独自前往外地工作生活,将抚养孩子的重担交给了杨女士。起初张先生及其家人会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6000元不等,至2019年11月之后张先生便开始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张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后,杨女士因独自抚养孩子无法上班,只得靠一些兼职工作及家人补贴来维持生活。伴随着孩子的长大,孩子日常生活、早教及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都在慢慢增多。无奈之下,杨女士开始频繁联系张先生,希望他能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不要因两人之间的矛盾而使孩子的生活、教育质量下降,影响孩子的发展。但张先生并不为所动,完全不理会杨女士,对孩子也是不闻不问。直至2021年2月,杨女士无法再承受巨大的经济及精神压力,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孩子的合法权益,并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以孩子的名义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4000元。法院判决在庭审中,张先生辩称自己于2017年回国创业至今,一直靠父母接济才能维持生活,自己原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皆为父母代为支付,自己无力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张先生的收入、西安市经济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学习实际所需,并结合过往抚养费支付情况判决张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张先生不满一审法院判决并上诉至西安市中院,西安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解读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即使张先生与杨女士并未离婚,张先生仍应依法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且根据张先生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孩子实际花费情况等因素,张先生应给付婚生女每月抚养费3500元。理由如下:一、婚生女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基于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不容推辞。二、张先生有能力、有义务、有责任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3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理由如下:1.抚养费的数额需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进行给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从孩子的实际花费情况来看,除吃、穿、住、行、医疗等开销外,孩子还参加了早教班,且孩子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日常调养,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心力和医疗费用,再加上物价逐年走高,各项花费开支巨大且日趋增加,张先生应按照孩子的实际需要给付孩子的抚养费。2.根据张先生的经济状况来看,张先生有给付能力也应当给付婚生女每月3500元抚养费。张先生收入稳定,不仅开办有培训学校,还享有其他公司股权,名下有高档汽车,资金实力雄厚,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张先生之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来看,张先生深知孩子的抚养花费巨大,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张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应满足孩子实际需求,以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温馨提示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让孩子的生活更好、给予孩子完整的爱,是父母的责任。作为母亲,在与丈夫夫妻感情渐行渐远后,应充分考量孩子的感受,尽可能地使孩子拥有完整的父爱。无论是在离婚后还是婚内,若男方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女方应该保持理性,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依法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保证孩子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