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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本轮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二、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山狩猎、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农林牧生产、疫木焚烧、计划烧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层层签订责任书,全面压实州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和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健全林长、护林员、村组专管员“一长两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及时足额保障护林员劳务报酬。六、以县、乡为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排查“一张图”,明确“靶向治理清单”,实行销号整治。突出高黎贡山、苍山、玉龙雪山、易过火边境线、省会昆明等重点区域,严格火源管控,加密关口、哨卡和巡护频次。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包片蹲点督导、暗访督查,清单式交办发现问题并挂牌督办。七、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监测预警,健全各类救援力量联防联训联战机制,科学前置扑火力量和装备机具,强化应急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有关责任单位需在30分钟内向省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1—65011339)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孟扬
2月27日 下午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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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云南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这样管理→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等内容云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2月18日 下午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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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腾冲科学家论坛开幕

省委书记王宁致辞,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主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荣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原院长白春礼出席。中国科协党组成员兼国际合作部部长罗晖等致辞。△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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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您一起写!2024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您

发展壮大“三大经济”推进“六化”进程持续擦亮云南旅游金字招牌健康云南建设……关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您有哪些期盼?为进一步听民声、察民情、汇民智、聚民力高质量起草2024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将开展“我为2024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建言献策”活动写下您的意见建议您的“金点子”有机会写进2024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还有机会获得精美礼品一份下一条影响云南的“金点子”或许就是您的·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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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我省临时救助工作!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对推动规范全省临时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作出统一安排。《工作规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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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领域如何实现碳达峰?云南印发实施方案

为稳妥推动全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2030年前,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建筑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处于全国较低水平,并聚焦建设绿色低碳城市、打造绿色低碳县城和乡村,提出12项重点任务。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科学合理控制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推动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顺利实现碳达峰,根据《中共中央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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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云南省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为加大全省运输结构调整的推进力度引导公路货物运输转向铁路和水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日前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范围及标准等内容云南省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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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3〕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17条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以下措施:一、挖掘政策性岗位资源。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聘)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各项政策性岗位招录(聘)工作。稳定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发基层就业岗位。深入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适度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逐年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规模,实现3年翻一番。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增加市场化就业岗位。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我省县级以下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引导服务乡村振兴。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对毕业3年内有意愿到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创业)培训的,参照脱贫劳动力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大创业扶持。实施“彩云雁归”创业计划,培育打造一批优质劳动者返乡创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吸引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办实业、带动就业,助推乡村振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师资库,每年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0人。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返乡创业做电商。对返乡创业做电商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起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稳定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给予3000元补贴,稳定吸纳就业6人以上(含6人)的给予5000元补贴。对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经过评选认定,按照规定给予最高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口岸、抵边地区从事跨境电商创业的,优先给予免费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并提供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导师帮扶、创业奖补政策兑现等创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提高创业能力。大力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转化。加大各类创业创新赛事的举办力度,增加大学生等青年赛道的设置比例,在评选上给予一定倾斜。继续举办“创翼云南”高校毕业生创业大赛,择优评选一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大学生,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激励奖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实施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照规定给予见习单位1500元/人·月的省级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再提高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九、减轻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负担。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安排报送征信信息,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提升招聘服务能力。继续实施“云岭大学生就业护航行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十大行动”、“高校书记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以及“万企进校园”计划。加大线上线下招聘频次,组织行业性、区域性、联盟性招聘活动,开展直播带岗、视频面试等特色招聘;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较为集中地区,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提供多元化招聘服务。发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等政策支撑,建设“博士直通车”和“硕士立交桥”,助推高学历人才在滇就业创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实施“就业引航”行动。从大学低年级开始设置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举办全省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动员一批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院(所)等社会组织和创业带头人、行业领军人进校园、进课堂,组织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企业了解职业知识、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全省高校按照不低于毕业年度毕业生500∶1的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有关职称评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荣誉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做好在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对有培训意愿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对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每人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创办“校园创业孵化园”,为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项目指导、创业能力培训等创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推动就业服务进校园。持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六进”校园活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进校园、政策辅导进校园等活动,送岗位、送资源、送政策、送服务。建立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高校就业机构常态化联系机制,支持与高校合作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推动各高校校园网与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云南人才网尽早实现全面链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筛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及时通过各类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发布,为毕业生提供身边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将有培训意愿的青年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面向在校学生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接受职业教育,并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服务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光伏、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烟草、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物流、出口导向型等12个重点产业培训项目纳入补贴目录,帮助青年拓宽就业渠道。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积极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等方式,提升培训质量和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简化就业求职手续。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落实好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衔接等工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六、精准开展困难帮扶。把脱贫家庭(含监测户)、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院(含技工院校)困难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长期失业青年,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支持我省10个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基地实施“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云南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强化就业权益维护。加大平等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坚决防止和纠正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对性别、年龄、学历、民族、地域等的歧视行为,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行为。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孟扬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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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能源开发建设!《云南省2023年第一批新能源建设方案》出炉

为加快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实现尽快投产并网发电,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印发《云南省2023年第一批新能源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为确保实现2023年新开工新能源1500万千瓦、投产并网新能源项目装机1500万千瓦的目标,纳入《方案》实施的项目共154个,装机1579.17万千瓦。云南省2023年第一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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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为提振市场信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稳中求进、进中提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强化市场主体培育(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强化招大引强激励,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州、市给予激励经费奖补,支持鼓励开展精准招商、重大招商项目前期工作等。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多、推进实的州、市在用地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招大引强服务保障,对纳入省级招大引强项目库的项目,落实好我省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面加强项目动态服务、管理和跟踪督办。2023年引进超10亿元优质产业类项目100个以上、“链主”企业20家以上,省外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二)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全面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支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培育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23年确保净增企业15万户以上、“四上”企业3000户以上,推动个体工商户蓬勃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满足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大力支持融资担保扩面降费。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从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业务补助、资本金补充等方面,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在招投标方面继续推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保险等保证金。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超过上述标准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四)大力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省级财政安排38.1亿元,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平台投入,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进入正常运转的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其提供公共服务绩效给予运行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深入推进“兴滇英才”计划,省级财政安排32.5亿元,引进教育、科技、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继续支持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群体2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各地盘活闲置资产,建设公益性创新创业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创新创业群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五)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恢复和扩大消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能源保供、重点基础设施、中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对接,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三张清单”,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对于2022年第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研究出台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二、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六)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各地各部门要系统深入盘点用活优势资源,以资源换产业、以资源换市场、以资源换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积极吸引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三七、咖啡、核桃等农业资源,稀贵金属、磷、锂等矿产资源,水风光、页岩气等清洁能源以及文化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和产业化,优先支持全产业链打造高附加值产品企业。完善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开发行为,细化权责关系,坚决杜绝占而不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七)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单列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50亿元以上,支持磨憨、瑞丽、河口等沿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分别安排5亿元、2亿元、2亿元,用于支持磨憨、瑞丽、河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预算内资金安排5亿元,支持磨憨国际口岸城市高标准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按规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在磨憨、瑞丽、河口等口岸设立免税店。支持边民互市发展,边民按规定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天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相关进口税收。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推进智慧口岸提标升级。加大口岸“运抵直通”模式复制推广,落实属地查检“绿色通道”,持续开展通关业务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八)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省预算内资金安排10亿元,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省级科技计划、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开发区建设企业孵化器,鼓励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开发区。加快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定出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支持首批重点省级开发区跨越式发展,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发行条件的,支持每个开发区按20亿元左右的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必要可申请扩大额度。支持各地依托独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小而特”、“小而精”、“小而高”特色园区,由省直有关部门“一对一”给予支持。力争2023年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增长20%以上,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0户左右,营业收入超千亿元开发区达7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三、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九)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省级财政安排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3年期间新增完成设施农业实际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完成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支持各地统筹财政涉农资金对利用荒地、废旧矿山建设设施农业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大力支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融资租赁等模式试点。持续实施“百亿金融支农行动”,落实落细乡村振兴领域再贷款贴息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300亿元。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提供设施农业保险,适当降低保费、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十)大力推进重点工业领域延链补链强链。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行业调结构、补短板、增动能。省级财政安排1.5亿元,支持全产业链重塑烟草产业新优势。支持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生态主导作用,瞄准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长产业链,开展以商招商,继续实施以商招商分级奖励制度,带动上下游优势企业集群落地、集约发展。制定实施以度电附加值为主的能效有序调节机制,优先保障能效高、效益好、排放低的企业和生产线用能需求,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初级产品加工用能管控。鼓励企业开展工贸分离,剥离服务业板块,以专业化优势提升服务半径和质量。力争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省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十一)大力推动煤炭增产煤电多发。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煤保供、煤矿“五化”改造、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等工作。积极申报具备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进煤矿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全力增产扩能,力争2023年原煤产量达7100万吨以上。督促指导火电企业与核增产能煤矿签订核增产能部分的电煤合同,严格执行电煤合同价格,引导煤炭直供电厂。鼓励发电企业与煤矿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实现煤电联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力度推动新建480万千瓦煤电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新增煤电装机指标支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十二)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全省遴选、培育、建设、推广3—5个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实施5G融合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遴选10个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省级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级大数据中心、5G应用融合标杆示范项目予以支持。力争2023年数字经济投资完成30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四、充分释放内需潜力(十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安排1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力度,其中3亿元用于“骏马奖”评选奖励。安排40亿元左右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口岸发展、创新创业等领域项目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32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0亿元,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省级财政安排18.6亿元,推进铁路“建网提速”工程。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加大新建机场建设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4.2亿元,支持民航“强基拓线”工程。省级财政安排33.8亿元,支持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省级财政安排6亿元,支持农村公路“巩固提升”。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排130亿元,省级财政安排29.4亿元,支持“兴水润滇”工程深入实施。省级财政安排30亿元,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省级财政安排24亿元,持续加强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开展美丽河湖奖补,支持拉市海、纳帕海、普者黑保护治理等。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支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力争2023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左右,年度完成投资跃上2万亿元大台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十四)加大力度支持扩大民间投资。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机制,实现在线平台实时推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用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更多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平台。将民间投资增量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十五)大力提升旅游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从省级层面策划实施一批旅游转型升级大型项目,加大知名旅游企业招商,推动旅游与健康、体育、文化、生态、教育、互联网以及现代农业等融合发展。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文旅项目,按其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对2023年度省级重大文旅项目和业态创新项目建设贷款产生的利息(不包括土地款和房地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内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1000人以上的省内旅行社,按照每接待1名过夜游客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评定为甲级旅游民宿的主体予以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地举办重大文旅宣传营销活动。优化“30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全面推广实施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力争旅游业投资完成1300亿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十六)支持新能源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加大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视情况予以补贴;落实好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纳税人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旅游客车、景区用车、城市物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淘汰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和老旧营运车辆。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继续发放“彩云”系列消费券,政企联动引导家电销售企业统筹线上线下资源,广泛开展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活动,扩大家电消费。力争202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十七)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筹集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200亿元以上,撬动各类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确保2023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500个以上、城镇棚户区改造6万套、开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5万套以上,新建改造燃气、供水、排水管道6000公里以上。各类资金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扎实、成熟度高、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从省级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以奖代补资金,对2022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功典型案例涉及的县、市、区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十八)加快推进“五城”共建。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建设,围绕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产业培育设施提质增效,谋划一批符合政策导向、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确保每年有进展、见实效。省级统筹不低于50亿元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按照“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对“五城”建设中成效明显的县、市给予支持。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五城共建重点县”,对积极申报并确定为“五城共建重点县”的10个县、市给予政策和项目重点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十九)全面推进绿美云南建设。统筹省级财政奖补资金7亿元和省预算内投资3亿元,对全省绿美城市、绿美社区、绿美乡镇、绿美村庄、绿美交通、绿美河湖、绿美校园、绿美园区、绿美景区建设中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资金奖补和项目支持。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机制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打造一批典型示范。支持各地引进技术先进、带动力强的知名苗木企业,打造成规模、有特色的云南苗木品牌,大力发展“绿美+”经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六、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二十)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优化《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奖励标准,加大奖励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促进边境贸易、跨境贸易转型升级。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优化稳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加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引力度,综合评估服务企业数量、培训人数、实现效益等因素,给予每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企业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的公共海外仓,按仓储面积、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贴息支持和不超过300万元的仓储设备投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二十一)加快提升中老铁路沿线发展能级。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在云南省内铁路货运场站集结和分拨、经中老铁路发送和到达的跨境货物运输予以补助。继续落实“公转铁”补贴政策。动态调整中老铁路沿线开发三年行动目标和项目库,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5亿元,支持沿线开发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七、持续做好民生保障(二十二)全力保障就业总体稳定。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兜底帮扶。统筹各类资金250亿元以上,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等工作。支持退役军人专属就业创业园地建设。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职业教育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园区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以上,实现70万脱贫劳动力掌握一技之能。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退役军人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二十三)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供需协调、保障市场供应、丰富商品种类,强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精准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完善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减小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二十四)加快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各州、市加大房地产促销力度,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房企做好策划宣传。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整体完工交付。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促进项目完工交付。督促指导各地优化制定“一城一策”、“一楼一策”,化解盘活存量“烂尾楼”,积极出台政策吸引外地人口落户和安居、促进二手房交易、消化现房。支持各地实施“以购代建”,收储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益性“双创平台”用房,也可用作高级人才公寓,与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结合,拓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二十五)加大民生保障投入力度。统筹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农房抗震(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行动。统筹安排资金10亿元,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省级财政安排20亿元,支持加快补齐医疗卫生发展短板。加强疾病救治、防控物资保障、疫苗接种等领域的资金保障,保障好群众就医用药,重点支持老年人和患基础性疾病群体的防控,着力保健康、防重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做好稳经济工作,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调度,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市场预期引导工作;要加强政策评估和动态优化,做好政策储备研究,每季度末向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推进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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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1.6%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根据国家现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依法开展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结果显示:2022年12月份云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环比下降0.3%、同比上涨1.7%。2022年全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1.6%,涨幅较上年高出1.4个百分点。2022年,在全球粮食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输入性通胀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云南省委、省政府压实“米袋子”、“菜篮子”责任制,落实保供稳价措施,强化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全年居民消费价格先平后扬再抑,总体运行在合理区间。分月看,云南CPI1月同比持平;2月、3月分别上涨0.3%、0.5%;4月、5月分别上涨1.1%、1.5%;6至10月,先后受能源(汽柴油)和食品(猪肉)价格持续上涨影响,分别上涨2.2%、2.3%、2.4%、2.6%、2.6%;11月、12月逐步回落,分别上涨1.9%、1.7%。全年CPI比上年上涨1.6%,其中:食品价格上涨0.7%,非食品价格上涨1.8%。涨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高到低排序,列全国第28位。食品价格上涨0.7%影响CPI上涨约0.12个百分点在猪肉、食用植物油、豆类、鲜菜、鲜果、鸡蛋等价格涨跌的影响下,今年食品价格同比整体呈现先降后涨再回落走势,全年价格上涨0.7%。食品中,在多批次的储备猪肉投放市场后,猪肉供给持续增加,11月云南的猪肉价格上涨势头得到明显遏制,12月猪肉价格结束了连续7个月上涨,全年猪肉价格平均下降10.1%;粮食价格平均上涨1.5%,粮食中的大米价格下降0.2%,粮食制品价格上涨4.0%;在季节性因素、强冷低温雨雪天气、疫情多点发生和交通物流的共同影响下,年内鲜菜价格虽有波动,但省内鲜菜市场供应总体充足,全年价格平均上涨1.0%;食用植物油、鸡蛋、鲜果价格分别上涨8.4%、7.6%、6.7%;豆类、薯类价格分别上涨9.0%、6.0%;水产品价格下降0.6%。非食品价格上涨1.8%影响CPI上涨约1.48个百分点非食品中,工业消费品价格上涨3.2%,其中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全年省内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价格分别上涨20.7%、22.2%、13.2%;新能源小汽车、水泥价格分别上涨9.9%、6.6%。服务价格上涨0.6%。旅游相关的线下消费受疫情影响,价格波动明显,飞机票价格上涨10.3%,交通工具租赁费、宾馆住宿价格分别下降4.8%、3.1%;学前教育、课外教育价格分别上涨6.3%、3.7%。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全年上涨0.8%,涨幅高出上年0.4个百分点。来源: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编辑:郑明皓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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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迅速出台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治医药物资生产保供

为有力有效贯彻国家和云南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医药物资生产保供工作要求,云南省财政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新形势和新要求,迅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医药物资生产保供银行贷款贴息,促进云南省医疗物资保供和生产能力提升,保障医疗机构和群众用药需求。聚焦关键精准投入支持医药物资生产扩能保供着眼积极应对当前医疗机构和群众用药需求,着力持续提升产能水平,紧扣《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和抗原测试剂等紧缺防疫物资,支持省内重点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生产线或委托生产企业扩能增产保供,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迅速释放产能。财政贴息力求提升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实行名单制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形成云南省疫情防治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白名单”,牵头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白名单”企业开展一对一信贷服务,省财政厅对“白名单”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的新增银行贷款实施阶段性贴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降低生产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医药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和新增产能的资金供给支持,按照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支持企业扩产扩能的原则,将贴息比例确定为实际贷款利率的80%(贷款利率不超过6%,超过6%的按6%计算),有力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认真研判医药物资保供形势,将名单内企业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和生产扩能固定资产贷款纳入贴息范围,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低于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切实减轻生产企业资金压力。后续,再根据疫情防治医疗物资保供情况和政策执行效果,适时研究接续措施。提升效能高效直达加快政策落地和发挥效益财政贴息资金采取“预拨+清算”和省级直达机制,提升政策兑现速度。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和审核情况,先行预拨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后续根据资金支出和审核情况据实清算。财政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兑付到有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扣减后的金额收取企业贷款利息,在申报贴息资金前已收取的多余利息及时足额退还,减少拨付层级,确保快速精准惠及医药物资生产企业。来源:云南省财政厅编辑:秦建佳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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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2〕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打造滇菜品牌,扩大滇菜影响,做大做强滇菜产业,更好发挥餐饮业在繁荣市场、拉动消费、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云南人文、区位、资源、生态等独特优势,以产业培育为核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弘扬滇菜饮食文化,传承滇味精湛技艺,加快滇菜创新发展,为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助推云南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二)发展目标通过推动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把滇菜打造成为全国知名菜系。到2025年,全省餐饮业营业额突破2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滇菜餐饮企业20家以上,其中,全国餐饮业百强企业5家以上,全国餐饮业500强企业30家以上。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滇菜企业培优行动1.培育滇菜龙头企业。加大对滇菜企业培育力度,持续培育滇菜百强企业,重点培育一批过桥米线、预制滇菜、民族特色餐饮等领军企业。到2025年,全省营业额过亿元的餐饮企业20家以上。鼓励企业参与“中国餐饮100强”、“中国餐饮500强”等评选活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滇菜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振兴“老字号”滇菜企业,提高“老字号”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壮大餐饮市场主体。将餐饮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目录,支持国内外知名餐饮企业及有关配套企业来滇注册法人企业、布局区域总部,与滇菜产业链企业合作发展,丰富餐饮市场优质供给。加大餐饮业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个转企”、“企升限”,不断壮大餐饮市场主体。力争到2025年,全省餐饮业营业额占全国的比重达3%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支持企业连锁经营。支持滇菜企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重点孵化2—3家总部设在云南的滇菜连锁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国经营网点达300个以上。(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鼓励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赋能建设,加快传统餐饮业态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创新运营模式和经营业态,推动企业入驻电商平台,充分发挥绿色生产基地、加工基地、直播基地作用,构建“现代农业+加工中心+中央厨房+电子商务”一体化的滇菜发展新模式。(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滇菜品牌培育行动5.加快滇菜标准体系建设。以云南特色餐饮为重点,从管理、产品和服务等环节完善滇菜标准体系,提升滇菜标准化水平。到2025年,制定出台50项以上滇菜标准,形成较为完备的滇菜标准体系,促进滇菜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6.打造滇菜品牌名片。坚持挖掘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加强滇菜理论研究,挖掘整理滇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讲好滇菜故事,形成系列滇菜品牌;积极申报“世界美食之都”,提高滇菜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组织开展滇菜“名店”、“名师”、“名菜”、“名小吃”评比活动,每年组织评定10大滇菜“名店”、10大滇菜“名师”、10大滇菜“名菜”、10大滇菜“名小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7.培育滇菜品牌展会。与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重点展会同期举办或单独举办云南国际餐饮美食暨预制菜产业博览会,支持各州、市结合地域特色举办美食节、小吃节,视活动规模及成效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8.打造滇菜美食地标。以“一州一席宴”为基础,以民族特色餐饮文化为核心,结合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餐饮美食街区。到2025年,培育3条全国知名特色餐饮美食街区,规范20条省级特色餐饮美食街区;每个县、市、区打造1个集萃人文、承载记忆、寄托乡愁的夜间美食体验地。制作“云南美食地图”,开发“滇菜美食文化之旅”精品旅游线路,推动滇菜跨界融合发展,不断满足游客和消费者对滇菜美食的消费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9.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大滇菜研发支持力度,加快建设省级预制滇菜技术创新平台。构建预制滇菜标准体系,定期发布预制滇菜产品目录。对接新型消费需求,打造“爆款”预制滇菜产品。立足云南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广小包装净菜。加快云南预制菜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到2025年,培育10家以上年销售额过亿元的预制菜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0.打造过桥米线品牌。围绕米线加工、汤料烹饪、冷鲜杀菌、冷链配送等环节,完善米线全产业链标准体系,重点制定过桥米线行业标准。培育3家总部设在云南的过桥米线连锁企业。力争到2025年,在全国开设不少于500个连锁门店,米线产业全产业链带动就业人数20万人以上。鼓励重点企业开发预制过桥米线产品,多渠道促进过桥米线“走出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滇菜品牌推广行动11.加大宣传力度。支持以滇菜主题文化、传说轶事、少数民族饮食习俗和滇菜“名店”、“名师”、“名菜”、“名小吃”等为主题拍摄系列微电影、短视频,利用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宣传滇菜产品和民族特色餐饮文化。(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新闻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2.开展对外交流。组织滇菜企业参加国内外餐饮美食博览会、产业发展大会,举办餐饮食材产销对接会,不断增强云南特色餐饮食材的美誉度和影响力。鼓励滇菜企业参加全国性烹饪比赛和技能竞赛。联合省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和异地云南商会,营销推广滇菜美食。结合重大外事、经贸、文化、旅游等活动宣传推广滇菜品牌。(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3.强化社会推广。实施滇菜“名店”、“名师”、“名菜”、“名小吃”及预制滇菜进酒店、进景区、进机场、进高铁等“四进”活动,拓宽滇菜营销渠道。依托知名餐饮企业、星级酒店,配套建设滇菜饮食文化展示区,提升滇菜影响力。依托知名线上平台,采取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方式推广特色经典滇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滇菜全产业链打造行动14.建设滇菜原料基地。围绕滇菜所需原辅料,以特色家禽、家畜、果蔬、野生食用菌、香辛料为重点,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滇菜原辅料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5.建设餐饮产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州、市依托产业园区,以“园中园”等方式建设预制菜、过桥米线等餐饮产业园,吸引滇菜调味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快餐食品、餐具厨具等企业入驻园区,促进餐饮企业与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形成餐饮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6.畅通供应链服务体系。以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为载体,支持中央厨房建设,推广“中央厨房+冷链配送+餐饮门店”模式。鼓励仓储冷链物流企业与滇菜生产企业创新合作方式,构建以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公共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为主渠道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闭环供应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实施滇菜人才培养行动17.夯实滇菜人才基础。加大对滇菜技能实训基地、职业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重点培养民族特色餐饮及非遗烹饪技艺专业型、技能型人才。完善政府、高等院校、企业联合培养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应用型院校建立产业学院,培养餐饮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应用型人才。鼓励滇菜专业人才参加全国性餐饮技能大赛。搭建滇菜新业态人才培养平台,加大“互联网+餐饮”、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训力度,为滇菜产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支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建立由省商务厅主要领导任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滇菜产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重点工作任务跟踪督促,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量化指标任务,务实推进工作。(二)强化要素保障,创新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支持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滇菜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有关配套金融服务,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提供更多符合发展方向、贴近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三)发挥协会作用,规范行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滇菜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职能。支持中介组织发挥在滇菜产业发展调查研究、技能培训、等级评定、标准制定、技术交流和滇菜“名店”、“名师”、“名菜”、“名小吃”推荐认定等方面的作用。附件:1.目标任务表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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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12月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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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2〕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力以赴抓实发展第一要务、干好招商引资第一要事、提升营商环境第一竞争力,统筹推进、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助力全省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大意义加强新时代招商引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加快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产业强省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加快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等要素,更高质量、更有效地激发我省资源等潜在优势向产业产品市场优势转化;有利于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以更大力度、更快速度改善城乡面貌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加快实现市场主体倍增,全面提升市场活力、吸纳就业能力、增强创新创业动力。二、总体要求——以上率下、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一把手”带头招商,全面加大招商工作力度,加快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体现招商形象”的全方位、多渠道招商引资工作新格局。——发挥优势、实业优先。结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立足产业向园区集中,坚持“一县一业”,聚焦资源、生态、人文、区位等比较优势,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提升竞争力为目标,全面招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部企业、先进生产制造能力、人才创新高端要素,不断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振兴实体经济。——注重质量、效益为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顺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强化市场意识和“算账”意识,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杜绝不计成本、不惜代价、贴钱招商,综合考虑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力求投资有回报、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统筹协调、布局合理。加强省级统筹,强化州、市主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据省级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强省有关文件要求,围绕各地发展定位和主导产业实行差异化发展,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招商引资利益共享机制,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共同推动重大项目向重点产业园区集中,加快促进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守牢依法依规底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线。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低水平的项目不招;只对短期GDP有贡献,对当地产业长远发展没有支撑、发展不可持续的项目不招。只考虑企业利益,农民收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项目慎招;只看重原材料,没有后续精深加工、不能形成产业链的项目慎招。三、总体目标——引资规模不断扩大。到2024年,全省引进产业类(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类项目)省外到位资金达8300亿元。其中,工业引资达3600亿元,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招大引强取得成效。2022—2024年,全省累计引进10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300个以上。到2024年,入滇世界500强企业达150家以上。新兴产业和工业项目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招大引强、招新引优成效明显,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全面增强。——产业集群效应逐渐显现。招引产业关联性、集聚性显著增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逐步优化,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链规模效应初步显现,形成绿色食品、绿色铝、绿色硅、有色金属、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带动能力持续增强。招引活力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激发。相应带动企业管理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有效带动技术创新、社会就业,消费提质升级,县域经济持续稳健向好。——长效招商机制更加健全。招商引资意识不断增强,招商统筹能力进一步提升,区域协同配合能力进一步改善,差异化、特色化招商态势加快形成。有序竞争、错位发展、效益最佳、灵活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全面统筹、高效联动、上下协同、协调发展、互利共赢的全省“一盘棋”招商工作新格局全面形成。四、明确重点招商方向(一)优势资源招商依托我省自然、生态、人文等资源优势,聚焦绿色食品、绿色能源、生物医药、有色金属、文旅康养等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引进品牌影响大、附加值提升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和项目,最大限度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二)开放大通道招商立足我省背靠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区位优势,用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政策,加快推进中老铁路、中缅印度洋海公铁联运新通道沿线开发,加快引进一批跨境产业、加工贸易、保税物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领域重点企业和项目,重点聚焦红河河口、昆明磨憨、德宏瑞丽边境口岸园区的发展定位,强化云南与国内外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助力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三)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围绕绿色食品、绿色铝、绿色硅、有色金属、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开展延链补链强链精准招商,形成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的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形成协同发展的“雁阵效应”,提升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四)区域合作招商持续加强东西部协作,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合作及滇沪、滇粤、滇浙、滇闽、滇川等省际合作,深化新一轮“央企入滇”,主动对接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渠道、团队及科技资源等,把云南的区位优势、开放优势、资源优势与发达地区开放经验、制度创新结合起来,构建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产业协作新格局。(五)突出高级生产要素招商推动新一轮“科技入滇”行动,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智库、高等院校的对接,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滇,加快与行业龙头企业共建营销团队,引进平台型产业运营商,聚集优秀团队,做大做强产业品牌效应,形成以产兴才、以才兴产、产才融合的产业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补齐我省人才、管理、技术和市场营销等短板。(六)聚焦新经济招商聚焦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等领域,重点发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积极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加快构建创新生态,促进传统优势产业与新经济加速融合,提升产业前沿竞争力。五、强化多元主体招商(一)发挥园区主体作用根据产业园区资源禀赋和基础,引进集园区规划、设计、建设、招商、创新服务为一体的产业运营商,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度和入园企业竞争力。开展“园中园”招商、“飞地”招商、区域合作招商、集群招商、板块招商等多种方式招商,建立省内跨区域、跨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对各园区在招商引资中不符合本园区主导产业布局的项目,推动跨区域流转、集群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二)依托龙头企业招商支持龙头企业以商招商,充分利用行业龙头企业在行业定价、关键领域供应链、引领行业未来变革、行业规则制定、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优势,打造更紧密、更高端的产业链和创新链,助推我省尽快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三)市场化激励主体招商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和园区引入招商代理公司,建立利益分成激励机制,开展市场化、社会化招商。发挥好滇沪、滇闽等产业协作机制,支持引入企业增资扩产、抱团发展、以商招商,为招商引资提供“外脑”和“外力”支持,助推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大突破、实现大发展。(四)推动金融服务平台招商积极引入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充分发挥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中介和产品吸引聚集其他各类要素的作用,以金融促招商、促升级。加大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外来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特定区域、特色产业。支持州、市和园区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依法合规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招商项目,并选择灵活退出方式。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推动我省股权投资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探索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招商与产业深度融合。六、健全实施机制(一)健全省招商委工作机制健全省招商委统筹协调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完善省招商委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省招商委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省长及省政府秘书长担任,行业主管、要素保障、行政审批、营商环境等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省招商委成员。省招商委办公室负责省招商委日常工作,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落地等工作。(二)压实招商引资责任机制各地“一把手”要以上率下,做好产业谋划、项目策划、招商计划,带头外出招商、会见重要客商、推进项目落地;省级产业主抓部门要落实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责任,牵头引进、统筹协调,带领各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外出招商活动;州、市和园区要承担项目引进、落地主体责任,强化招商项目全过程保障服务。(三)推行多层次联动招商机制强化省(境)内外协调联动,把省政府驻外办事处、驻外商务代表处作为驻点招商的重要力量。发挥好民主党派、工商联、侨联优势作用,助力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商(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各方力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招商格局。(四)丰富招商引资项目生成机制高端智库策划包装一批,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发包重大产业类项目策划包装课题;高位统筹谋划一批,省级产业主抓部门每年策划实施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工业转型升级催生一批,通过技改等方式,新上一批工业强基项目;规划引领协同带动一批,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股权引导等方式,切实推进规划与项目立项协同;优质企业裂变一批,支持“链主”企业孵化一批专精特新的配套企业;战略整合涌现一批,通过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推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项目。(五)完善重大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建立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和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挂钩联系的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对成熟度较高并具备开工条件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建立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招商项目投诉处理机制、联办协办机制、优质招商项目流转机制,力保项目高效落地。(六)建立招商引资风险防范监管机制各州、市要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集体决策机制,遏制新增地方隐性债务,防范在“大项目”偏好下偏离实际,盲目跟风扩张投资,警惕付出大量资源收效甚微,甚至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整治停滞项目,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止损,淘汰退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监管,严格奖补资格审核,加强跟踪问效。(七)健全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强化重点产业招商、招大引强和项目综合效益等导向,细化考核评估指标,形成系统、规范、长效的考核体系,科学反映招商引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省招商委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州、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情况,“晒”实绩、比成效。健全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州、市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将招商引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力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正常开展。(八)落实常态化培训宣传机制定期开展招商引资专题培训,加大招商干部交流锻炼力度,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招商引资干部队伍。深挖细学省内外招商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引领、比学赶超的态势。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依托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我省投资环境、产业政策、招商引资亮点,营造全社会关注招商引资的良好舆论氛围。附件:1.云南省招商引资指导目录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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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2〕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8日(本文有删减)云南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的办事需求,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要求坚持需求导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行集成化办理,实行“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2022年底前,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完成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附件1、2)中的任务。2025年底前,全省“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二、重点工作(一)组建专班,明确责任。每个“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组建一个由牵头单位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有关责任单位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围绕基础清单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完成时限:2022年11月5日)(二)优化流程,联审联办。各工作专班要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梳理,合理调整前后置顺序,优化办理要素和业务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整合、精简、优化申请材料和表单,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建立联办机制,开展联动审批,推行联合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协同服务;优化整合出件环节,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一端出件”。(完成时限:2022年11月15日)(三)聚焦需求,强化支撑。各工作专班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业务流程,梳理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需求,制定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积极配合省平台建设单位推进系统建设。(完成时限:2022年11月20日)省平台建设单位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设立“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实现“一端受理”,并向“一部手机办事通”(含APP、小程序等)、集成化自助服务终端等拓展,便利企业和群众线上申办、自助申办。加快“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系统建设,支持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集成办理,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四)联通系统,促进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有关业务办理系统的改造、整合力度,加快推动有关独立办理业务系统与省平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省平台建设单位要制定政务服务数据标准和系统对接技术规范,提升省平台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支撑能力,推进与有关业务办理系统对接打通、数据双向共享,积极推动与国家垂直管理业务办理系统深度对接,有力支撑业务流程再造、要素材料精简和审批监管协同。(完成时限:2022年12月10日)(五)统一受理,融合办理。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要科学合理设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依托省平台实现“一窗受理”。各工作专班要加快制定“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手册,统一受理标准和审查要点。有关部门要授权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专栏或线下专窗提交的申请。(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线上专栏和线下专窗,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三、推进机制(一)统筹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下设立省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专项工作组(附件3,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组织、协调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专项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和技术支撑组,负责“一件事一次办”具体工作推进落实和系统支撑能力建设,跟踪督促指导各工作专班加快实现“一件事一次办”。(二)会商协作机制。专项工作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组织集中会商,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每个“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由一个责任单位牵头、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一个工作专班推进、一个实施方案落实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做好流程优化、系统对接、信息共享、联动审批、电子证照应用、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专班针对推进“一件事一次办”重点难点问题,逐一会商研判,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配合单位要与牵头单位密切协作,按时完成有关工作。(三)督办通报机制。工作专班坚持目标倒逼、工期倒排、挂图作战、任务销号,建立“一件事一次办”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每周向专项工作组报送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组加强督促检查,每周通报工作进度,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全面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明确“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涉及事项、责任单位。各地各部门按照《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22〕32号文件任务分工》(附件4),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加强“一件事一次办”支撑能力建设,推动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地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精简材料表单、优化业务流程、统一办理标准、整合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严格按照“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主题式、套餐式服务。(二)加强评价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好差评工作,让企业和群众评判政务服务绩效。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一件事一次办”跨部门、跨业务特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审管衔接,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三)加强创新应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从企业和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深入挖掘“一件事一次办”典型应用场景和业务情形,深化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总结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并在全省推广应用,最大程度利企便民。(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省平台、政务新媒体等媒介,及时发布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的良好氛围。附件:1.云南省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2.云南省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3.云南省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专项工作组人员及职责4.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22〕32号文件任务分工附件1云南省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附件2云南省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附件3云南省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专项工作组人员及职责一、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和技术支撑组,并设立相应工作专班。二、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撑组和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综合协调组组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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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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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丨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件事“我”坚持了十年

9月13日上午,“云南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社会保障专场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和十年来取得的成就,并回答记者提问。党的十八大以来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力度最大发展速度最快、覆盖范围最广的时期也是集中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最多的时期十年来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就?一起来看↓↓↓云南省民政厅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之底全省实现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把符合脱贫政策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扶持。认真落实建档立卡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施保、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措施,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实施政策性兜底脱贫。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脱贫标准但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实行“救助渐退”,圆满完成“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目标任务,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建立了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具有云南特色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立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省、州(市)、县三级共担的社会救助资金筹措和保障机制、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改进和创新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方法。累计投入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031.05亿元,全省平均每年有441万困难群众得到经常性生活救助、75.8万人次得到临时救助。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从2012年底的1674元提高到今年的5343元,增长219%;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从288元提高到700元,增长143%;特困人员月生活标准从104元提高到910元,增长7.8倍;临时救助标准实现城乡统筹,乡镇审批额度和救助封顶线大幅提高。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分别惠及61.44万困难残疾人和48.49万重度残疾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3.17万人次。先后推出“一部手机办低保”、“政府救助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不出户、不求人”的申办服务。2021年来,累计受理22.8万多件救助申请,对13万余户、43万余人次实施救助。建立汇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540.44万人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倾情呵护幼苗健康成长,奋力开创养老服务新局面2022年7月1日起,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90元,散居养育孤儿等特困儿童省级指导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90元,较2012年分别提高2.6倍、4.5倍。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儿童福利机构36个、儿童之家1.4万余个;实现了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全覆盖。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全面运行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构建线上线下、部门之间、系统内外相互协同、联动响应的新机制,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共接听到受理各类咨询3670件次,均得到妥善处理。修订实施《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出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方案、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等40多项政策,法规政策的集成协同效应明显增强。安排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57.46亿元,统筹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互补发展、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民办公办养老同步发展,全省建设养老机构1168所,社区养老设施(站点)10732个,实现县级失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全覆盖,养老床位达18万张,较2012年增长227.27%;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46.4%,较2012年增长40个百分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73%,较2012年增长64个百分点。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撬动社会资本26.18亿元。全省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由2012年的45家增长到324家,实现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行动。实施“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养老护理人员3.5万人次,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提供多维度、多层次保障服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不断完善慈善事业政策体系,大力培育扶持慈善力量,截至2022年8月,全省共有慈善组织112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8.45万人,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393家,实现1419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累计选派165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94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组织实施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计划。全省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截至2021年底,全省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681.9万名,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3.6万个,服务时长达到2.1亿小时。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一是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6年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2018年建立基金调剂制度,2020年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2年实现接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二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0月全省统一启动实施,实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2016年5月实现全省范围内政策、缴费、计发、预算、经办、系统“六统一”。三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末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制度试点在全省全面推行;2014年6月起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年12月实现了制度全覆盖;2016年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改革试点,2019年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四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2020年10月建立了调剂金模式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先后将大学生村官、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基层快递网点从业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五是灵活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出台多项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社保新政,切实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的功能作用。六是推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建设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逐步扩大年金制度覆盖面,截至目前,我省参加企业年金人数32.6万人,参加职业年金人数128.56万人。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覆盖范围持续扩大一是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2年底的2468万人增加到2022年8月的3258万人,增幅达32%;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从295万人增加到559万人,增幅达89%;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从225万人增加到348万人,增幅达55%。法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2%。二是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由地方政府按照100元的标准持续为困难群体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548.28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100%实现参保,104.22万60周岁以上脱贫老人100%按时足额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措施,截至目前,为265.33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从今年开始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以“八类群体”为重点,建立“四个机制”,采取“六个一批”扩面措施,在继续扩大覆盖面的同时,调整优化参保结构,将更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更充分更可靠的养老保障。截至目前,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净增44.05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88.10%,参保结构进一步优化。收入分配调节器作用日益显现今年1—8月,全省共发放养老金677.72亿元,惠及755.92万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1.83亿元,惠及2.99万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8.47亿元,惠及12.72万人。连续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幅达9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增幅达127%;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实现“16连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43.62万元增加到94.82万元,月人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从1577元、758元、726元增加到3207元、2251元、1619元;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水平由2012年的606元提高到2022年的1356元,增幅达124%,2022年10月将提高至1575元。经济运行减震器作用日益凸显围绕“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持续实施“降、减、免、缓、返、补、扩”等助企纾困政策组合拳。一是“降”。十年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累计为参保单位减负511.25亿元;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累计为参保单位减负100亿元以上;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86%降至0.49%,累计为参保单位减负24.08亿元。二是“减免缓”。2020年实施力度空前的阶段性减免缓社保费政策,全年为企业减负298亿元,缓缴社保费1.43亿元;2022年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扩围延期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11.70亿元。三是“返”。2015年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累计为18.1万户次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资金39亿元,惠及参保职工742万人次。四是“补”。2017年7月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2019年将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含1年)以上,并扩大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28亿元专账资金用于我省大规模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提取近4亿元;2022年出台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累计补助3330万元。五是“扩”。将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失业人员,2020年3月起,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累计发放失业补助金27.08亿元,保障46.83万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基金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一是社保基金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2年8月底,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375.77亿元,职业年金累计结余512.98亿元。二是努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2016年省政府率先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订了5年期500亿元委托投资运营合同,2021年继续签订了新的委托投资合同。截至2021年底,仍在委托期的委托资金505亿元,累计记账收益78.70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6.49%,超过五年年均保底收益率约3.46个百分点;已到期调回资金100亿元,获得收益36.07亿元。三是2020年启动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截至2022年8月底,全省参与市场化投资运营的资产规模为494.5亿元,累计投资收益率为10.55%,实现保值增值目标。基金监管手段日趋完善一是建章立制。先后建立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控检查、日常巡查监督、基金财务管理等14项规定。二是加快建设社会保险风控系统。提升防控手段,初步构建了具备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风险监测功能的风险防控体系。今年启动云南省社保智慧化决策分析指挥平台和云南省社保稽核风控指挥中心建设,持续推进基金管理风险智能监控建设。三是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2021年开展社保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今年继续实施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安全、平稳、高质量运行。经办能力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一是持续推动社保信息化系统建设。2015年起,逐步建设完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集中系统;2021年开展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全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实现联网结算,建成“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实名库”,完成全省298.55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2022年5月16日我省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省级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是全国首家按“多险合一”模式同步实现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业务经办支撑的省份,达到了全国标准统一、数据实时同步、部省两级联动、风险有效管控的建设目标。二是扎实推进人社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人社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涉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16个业务领域,除纳入试点范围的112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外,我省将89项非公共服务类事项纳入标准编制任务清单,逐一分解细化、制定标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完善。三是大力推广线上服务平台应用,持续推进“一部手机办事通”、“一网通办”。目前,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共上线服务事项94项,累计办理参保变更申报等业务393.1万笔,“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提供查询服务5398万人次。四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2014年在云南省发放第一张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2018年签发我省第一张电子社会保障卡,在合作银行的3800多个网点开展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全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4853万人,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数1429万。特别是今年起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逐步将补贴资金发放载体向社会保障卡过渡转换,明年起所有补贴资金实现“一卡通”发放。五是实施云南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组建社保服务先锋队,开展“三出三进三深入”常态化服务,主动上门宣传社保政策、经办社保业务。“康乃馨”行动启动以来,全省已组建146支社保服务先锋队,累计走进1.3万家单位、2.1万个社区(村组)、10多万个家庭,为130多万人次提供社保服务。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持续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并推行州(市)级统筹,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发挥综合保障作用,强化高额医疗费用减负能力。省委、省政府专门组建了医疗保障部门,并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更加系统协调,初步形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截至2022年6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达到4535.3万人,较2012年增加179万人,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逐年提高,分别达到83%和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城乡居民人均筹资水平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2022年的90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每人每年240元增加到580元。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从10种扩展到42种。可报销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数量从2151个增加到2860个。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累计惠及438.98万人次,总费用33.35亿元,医保报销23.74亿元。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累计组织开展25批次集中带量采购,覆盖17类医用耗材和近400个药品,平均降价55%以上,可节约采购资金约48亿元。医疗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全省医疗救助已在129个县(市、区)实现县域内“一站式”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实现了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今年,印发了《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2〕40号),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并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全面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聚焦基本医疗有保障,依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助力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并有效衔接乡村振兴。2022年,纳入管理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享受医保待遇1689.7万人次,报销住院医疗费用39.51亿元,报销比例84.71%,保障水平总体稳定。全力支持全省疫情防控大局在全国率先出台10条特殊报销政策,临时调整5项政策规定,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一律免费救治,医保支付比例达90%。累计向定点救治医院预拨医保资金3.57亿元,全省累计结算确诊和疑似病例4508例。筹措新冠疫苗专项采购资金50.05亿元,累计拨付采购资金46.78亿元,向医疗机构拨付疫苗接种费用9亿元,全程做到疫苗采购“钱等苗”、接种费用“及时付”。先后五轮降低核酸检测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从260/次降至不超过16元/次,多人混检从30元/人次降至不超过5元/人次,大规模核酸检测不超过3.5元,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经办服务更有温度质感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一站式、一窗式办结,推进服务大厅综合柜员制。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省内通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实现“全网办”、“随同办”、“秒到账”,初步实现经办服务“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集成办”,部分群众不出村(社区)就能享受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全面推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异地就医备案承诺制,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接近1.7万家,住院费用可以线上一站式结算,率先与北京、上海以及西南片区5省(区、市)实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直接结算,与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住院费用和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接入国家直接结算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达到9217家,覆盖到全省所有县(市、区)并延伸至部分乡镇卫生院。异地就医累计结算4708.82万人次,结算医疗费用566.47亿元,医保基金支付371.28亿元,基本解决异地就医“垫资”和跑腿报销问题。1精彩问答记者问: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和质量方面,下一步,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优化调整?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省政府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了《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38号),明确了2022年至2035年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了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定了以下四个措施:一是建立了“厅级干部挂州(市)、处级干部挂县(市、区)、普通干部挂乡镇”的三级挂钩联系“包保”工作机制,划片包干,压实责任。二是建立了信息比对机制。与公安、司法、民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数据比对核查,全面摸清应参保单位和人员底数。三是增强宣传引导能力。实施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重点回答好群众关切的“为什么要参保、为什么要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什么要长期缴费、为什么要选择高档次缴费”等问题,调动重点人群参保缴费积极性,激励各类群体及早参保、持续参保、足额缴费、更多缴费。四是建立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省委、省政府将每年扩面增效工作目标列入了对州(市)党委、政府的考核。记者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所拓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按照《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我省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分为四类,并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第一类是特困人员。第二类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第三类是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第四类是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上述四类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是此次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中,新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对象,也实现了困难人群的全覆盖。除上述四类人员外的普通参保群众,如果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医保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经医保部门会同民政、工会等部门共同认定存在致贫风险的,也会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记者问:当前,云南省正全力推进“数字云南”建设,各行业领域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建设“数字政府”推动便民利民方面,有哪些举措和考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数字云南”的要求,聚焦“数字服务人、服务事业发展”,以“智享数据”、“智联业务”、“智惠服务”为主线,以“数据治理、平台建设、数据运用”为主要内容,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推进全省社保经办由“信息化覆盖”到“数字化转型”。具体来说,主要是3个方面:一是大力推进网上社保、掌上社保建设,推动经办服务向线上转型,68项高频业务实现“网上办”,16项个人业务实现“掌上办”,工伤医疗就医实现“全省通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省内免办”、“跨省通办”,基本形成了线上线下、省内省外、网厅一体、多元化多渠道社保服务格局。二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取消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6项社保业务的21项证明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精简取消21类42项证明材料,通过完善系统、优化经办流程,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时限从45天压缩至15天。三是积极开展社保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统一电子档案标准,将纸质档案扫描转化为数字档案,为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配备电子档案设施设备,强化社保数字化服务基础设施支撑能力。下一步,将从提升服务群众“质感”和“温度”的角度,聚焦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通过社保数字化转型,促进社保服务“三个提升”。积极打造“农村10公里、城市一刻钟”社保服务圈,提升“就近办”服务能力。强化与金融部门合作,积极推动社银一体化,积极建设云南社保银行,搭建社银数据互动“桥梁”,在银行人工柜台、综合柜员机开通线下线上社保低风险高频经办服务事项,推进社保综合柜员机进社区、进小区、进经办大厅;提升“掌上办”服务水平。积极开发“社保服务一机通”,深入开展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组织社保服务先锋队员上门服务,运用“社服通”移动智能终端提供“一对一”、“点对点”、“面对面”的人文化、多元化社保服务。提升“及时办”服务效能。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推进社保综合柜员制经办改革,实现业务事项、表单材料、设施设备、标识标志视觉识别要素的统一,实现社保服务事项标准、流程统一,提升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快捷、温馨的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记者问:我省印发了《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省民政厅下一步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重点工作?云南省民政厅:“十四五”时期,省民政厅将从四个方面着力,加强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第一个方面,着力强化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撑。一是加快推进《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聚焦养老服务发展的难点、重点、堵点问题,强化改革思维,加强制度创新,破解发展难题。二是制定出台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聚焦老年人生存安全、生活需要、照护需求、社会参与等内容,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失能、重残、高龄、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保障对象,推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第二个方面,着力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一是在城镇发展“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在有条件和有需求的住宅小区,为居家上门服务提供支持;在家庭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二是在农村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在县级建设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乡级以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主,在原有的乡镇敬老院基础上改造提升,或与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村区域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在村级依托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2025年底,实现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第三个方面,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一是健全养老服务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二是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培训机制,落实“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加强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定期轮训。第四个方面,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一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总结公建民营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二是推动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养老+行业”多元融合,探索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兴业态,拉长养老产业链条,丰富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更多精彩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发布会直播实录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编辑:李应康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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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2〕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详情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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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2〕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兴水润滇工程建设的安排部署,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为目标,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水网电网化”运营,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二)基本原则——规模化发展。以建设集中式、规模化供水工程为抓手,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供水保障和水质提升,着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及供水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合理确定水源、水厂厂址、管网布置、取水方式、供水规模和净水工艺等,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水价改革为引领,建立合理稳定的回报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企业化管理。坚持“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健全供水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智慧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城乡供水服务资源,为用水户提供多元化、便捷化、个性化服务,实现供水服务“零距离”、供水管理“全覆盖”、用水诉求“全响应”。(三)总体目标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通过“大水源、大水厂、大水网、大服务”,构建工程保障网、数字信息网、管理服务网,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平台,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城乡供水“三网一平台”,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2022年底前,以县域为基本单元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和供水运营企业,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编制,启动一批项目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供水“一县一张网”。二、重点任务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包含整合存量供水资产、新建工程,重点实施水厂新建工程、管网延伸工程、水厂改扩建提升工程、水源保障工程、数字化工程等。2022—2024年,全省拟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407项,涉及16个州、市中的116个县、市、区,服务人口1783.9万人。(一)水厂新建工程现状水源稳定但水厂供水尚未覆盖的区域,通过新建规模化、标准化水厂,改造或新建输配水管网,最大限度提高水厂供水覆盖农村人口的比例,解决农村供水水质保障率不高的问题,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水厂新建工程项目198项,涉及16个州、市中的74个县、市、区,服务人口860.2万人。(二)城镇管网延伸工程现状水源稳定、水厂供水有富余的城镇供水工程,采取管网延伸、联网等方式,供水范围最大限度覆盖城市或集镇周边农村人口,形成城乡联通、区域互通的城乡供水格局。实施城镇管网延伸工程项目47项,涉及11个州、市中的29个县、市、区,服务人口134.8万人。(三)水厂改扩建提升工程现状水源稳定但供水规模较小、水处理工艺落后的水厂,实施改扩建及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水厂服务保障能力,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配、工艺先进、管理科学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实施水厂改扩建提升工程项目34项,涉及10个州、市中的23个县、市、区,服务人口193.7万人。(四)水源保障工程现状水源保障程度不高的区域,通过新建或扩建水库、建设引调水工程或水系连通工程,并因地制宜新建、改扩建水厂及输配水管网,有效解决区域内水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提升区域内水资源配置和联合调度能力,确保城乡供水水源水量稳定、水质可靠。实施水源保障工程项目127项,涉及14个州、市中的61个县、市、区,服务人口595.2万人。(五)数字化工程实施数字化工程项目1项。按照统一建设、分级应用的原则,通过省级水利数字孪生平台构建城乡供水信息服务网,建立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智慧化应用系统,构建“水源—水厂—水池—管网—用水户”数字工程,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管理。三、保障措施(一)加快水价改革,确保工程良性运行1.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水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水源工程有偿供水,将项目投融资成本列入供水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经测算确需调整水价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统筹配置水源,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停止取用一般地下水,拆除或者封闭地下水取水设施,实现供水主体统一管理。3.建设智慧化供水服务网,实行1户1表收费,鼓励实施预付水费奖励。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统管”的水费收缴机制,实现水费收缴全覆盖。4.落实农村水价补贴政策,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政府统筹给予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落地。(二)整合存量资产,助推降本增效1.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一供水主体,多措并举整合存量资产。盘活收益较好、增长潜力较大的存量水源和供水项目,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国有水厂原则上可由供水主体采取市场竞争方式获取特许经营权;国有参股、民营、集体所有的存量水厂,在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依法进行收购,推进区域内存量资产盘活与新增投资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2.积极推进以城带乡,城乡融合。落实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职能职责,推进农村供水智慧管理和服务,实现城乡供水集中管控、规范服务、标准管理。3.试点先行,开展水务一体化工程建设。按照“条件成熟、先行先试”的原则,开展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一体化建设试点,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三)突出两手发力,保障资金落实1.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两手发力,做到责任主体在政府、筹资主体在市场、建管运营主体在企业的一体化发展模式。2.充分发挥省级投资主体在全省水网建设中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积极参与并推动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省财政在项目初设(实施方案)获批、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有关投资主体资本金到位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向市场化引入的省级投资主体注入资本金(具体注资数额视其他投资主体注资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支持其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投资;首次注资后的后续注资,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考核已注入资本金绩效后方可再行注资。省级投资主体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筹集项目总投资6%的资本金。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注资、争取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落实不低于项目总投资4%的资本金。3.根据项目融资实际确需增加项目资本金的,可由各出资人按股比增加资本金,或引入央企、省属国企等社会资本,力争项目资本金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4.市场化引入的省级投资主体在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统筹存量及新建供水项目资产收益,市场化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各州、市、县、区积极做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工作。(四)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1.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职责。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全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的实施,编制全省项目总体方案,指导各州、市、县、区编制县级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指导协调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各州、市、县、区做好项目立项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开展成本核算、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推进水价改革。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成熟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并向省级投资主体注入资本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指导各州、市、县、区做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政府专项债券的申报、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定资本金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资本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省级注入资本金使用效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优先保障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用地,依法依规高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以城带乡供水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根据监测结果对饮用水水质提升提出意见建议。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级投资主体开展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等工作,履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属企业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2.落实属地各级政府责任。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等规划,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工程建设所需州市、县级经费。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城乡供水工程水价和水费收缴制度并严格收费,加强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监管,实现工程良性运行。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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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云南省卫生健康先进集体和云南健康卫士的决定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普洱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邱光平(彝族)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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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政策、享政策!@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这份纾困政策指南请收藏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是吸纳就业的“蓄水池”更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严峻经济面临新的下行压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明显增多为推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知晓度、到达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云南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指南》。《政策指南》聚焦财税支持、降本增效、金融信贷、稳岗就业、租金减免、创新创业、企业培优等7个方面,对涉企政策的适用对象、申报方式、咨询渠道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省级设立专项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知晓政策享受政策翻阅指南“一键”get!△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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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2〕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部署,推动供需良性循环,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居民消费持续恢复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新需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推进消费提质升级、下沉扩容,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二)总体目标通过3年左右努力,进一步优化提升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回补,实现消费环境、消费品质显著提升,城乡消费、新型消费蓬勃发展,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强,商业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跃上新水平。——消费规模稳步扩大。努力扩大城乡消费规模,推动全省消费总量迈上新台阶。2022—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以上,实际工作中争取更好的效果。——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培育消费发展新动能。2022—2024年,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25%以上,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35%以上。——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加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力度,发挥市场主体辐射带动作用。到2024年,批零住餐企业达到47万家以上,其中限额以上企业8100家以上,年销售超过300亿元的商贸流通领军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年销售超过100亿元的商贸流通重点企业达到50家以上。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兴主体”行动1.发展壮大骨干企业。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加大限额以上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个转企、企升限,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额以上企业(个体)给予支持。对总量排名靠前且增长较好的现有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进行奖励。新建、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农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和帮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有关政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帮扶服务,切实纾难解困,不断壮大批零住餐行业市场主体。支持引导微商电商、短视频创作者、带货达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办微型企业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大力开展商贸领域招商引资。大力引进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连锁店,鼓励国际品牌企业在我省开设直营门店、引入品牌工厂,提高中高端品牌的投放首位度。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我省开设独立法人企业或品牌首店,引进企业在我省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积极培育本土品牌。加大对自主品牌、原创品牌和老字号的支持力度,将传统品牌建设与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相结合,培育一批彝绣等民族工艺品品牌、区域公共品牌、文旅IP。推动老字号企业入驻主流电商平台设立“云南老字号”官方旗舰店,扩大“云南老字号”在国内市场覆盖面。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发网络适销产品和旅游商品、伴手礼等文创产品,支持老字号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推动云南过桥米线等特色餐饮走出去,实施滇菜创新工程,提升滇菜品牌化系列化水平。支持餐饮企业升级配套设施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央厨房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拓渠道”行动5.加快线上线下消费融合。推动互联网与各类消费业态紧密融合,鼓励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子商务基地加快发展,推动“传统交易市场+直播平台”等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开展“数字消费季”系列活动,推动数字消费成为消费新增长点。扩大“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影响力,鼓励发展智慧旅游。开展网络销售竞赛,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零售业务的企业,按照网络零售额排名给予奖励。(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6.开展网上购物节活动。联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上购物推广活动。组织企业在美团、抖音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携程、“一部手机游云南”等平台,开展“神券节”、“必吃榜”等专题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在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云品乐购”专题,实施“七彩云南、乐购好礼”计划。组织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三品一标、老字号、县域农产品公共品牌、非遗和优质旅游商品等产品入驻“一部手机云品荟”、“一部手机游云南”商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7.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中国—南亚博览会、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南亚东南亚国家企业和商品云集昆明的商机,打造“一展逛遍南亚东南亚”平台。持续建设完善“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实现保税商品展示和完税商品交易,打造集商贸、旅游、文化体验为一体的线上线下双向开放综合服务平台。加大会展业发展扶持力度,对各边境州、市举办边境经济贸易交易会、特色会展以及到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等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强供给”行动8.加快培育消费新业态。进一步加大5G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无接触配送消费模式创新,探索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景区、网上菜场等新零售业态,推广无人便利店、智能售货机等无人零售业态发展,鼓励发展信息消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9.加快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各州、市开展连锁经营建设试点,通过品牌连锁企业培育、数字化升级赋能、发展共同配送、促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等重点任务,培育一批规模大、网点多、实力强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整合服务民生的各类业态,优化商品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促进零售、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负责)10.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昆明、德宏、红河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10个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扩量提质,开展“保税展示+免税店+前店后仓+线下自提”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发展。对新落户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按照在线交易额给予支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满足国内消费需求。(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1.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业对标国际标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基础上,培育建设一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鼓励企业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扩大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引导外贸企业打造符合国际品质、适应国内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建载体”行动12.打造消费中心城市。支持昆明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有条件的州、市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设涉外消费专区。支持建设边境特色消费城市,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打造“口岸消费特色街区”。推动优化免税店布局,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口岸,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3.积极打造特色商圈。鼓励各州、市立足本地旅游、文化、民族、沿边开放等优势,以历史文化、餐饮美食、文化创意、国际购物、旅游休闲等为主题,结合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特色商圈。加快“一部手机逛商圈”在全省推广应用,鼓励对商圈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智慧商圈”。持续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业态丰富、功能完善、智慧便利、特色鲜明、底蕴深厚的步行街。对被商务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省级示范步行街的给予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4.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鼓励各州、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优先配齐居民生活基本保障类业态,不断丰富社区商业业态、补齐设施短板、创新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分别给予资金支持。(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5.大力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夜间经济业态向多元化发展,把培育壮大夜间消费与美丽县城、特色小镇、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城市夜间经济业态,大力发展夜游、夜娱、夜品、夜购等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省中心城市夜间消费占比,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6.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村镇生活服务便捷性和服务质量,不断强化县域商业承载力和发展活力,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县域商业建设示范试点。(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实施“惠民生”行动17.促进大宗商品消费。以汽车、家电为重点提振大宗消费,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对消费者“以旧换新”购买小汽车(含新能源车)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各州、市对居民购买新车(乘用车)给予补贴。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及下乡活动,鼓励各州、市联合生产厂家和家电销售企业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和智能产品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8.打造促消费活动品牌。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鼓励各州、市结合民族节庆、突出地方特色,组织开展“彩云”系列消费券发放活动,积极整合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资源,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彩云购物节”、“云南名特小吃节”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对各州、市组织举办促消费活动,按照活动规模及成效等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省商务厅负责)19.保障基本民生消费。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突发疫情、地震等情况下采取增加商业库存、线上下单线下配送、设置社区移动售卖点等方式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市场保供贡献突出的企业,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实施“优环境”行动20.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商贸流通企业证照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简化需经公安机关批准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审批流程,对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且活动为相同主办方和参展商的,实行1次许可。选择具备外摆条件、有统一运营管理能力的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外广场,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允许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推行临时外摆活动。(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1.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商业信用共享与应用,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健全跨部门联合消费维权协调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消费者投诉举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体验,推动形成良好消费环境。(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2.强化促消费活动宣传。支持在全国主要机场、高铁站等枢纽窗口、宣传平台开展重点促消费活动宣传,吸引外地游客来云南消费。政府部门指导或主办的促消费活动,可申请公益广告发布渠道,按照公益成本价支付有关费用。(省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3.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统筹财政资金对全省促消费工作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贴近消费需求的专属消费信贷产品。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餐饮等企业纳入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扛牢压实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健全上下联通、横向协同、跨行业跨领域贯通的工作机制,抓实经济运行研判、预警、调度、推动、问效“五个主题”制度。省商务厅要建立完善日常调度机制、通报机制和政策落实机制,加密加强促消费工作调度,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指导本计划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实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强跟踪落实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措施,有力行动,确保实效。(二)强化实施保障。鼓励各州、市结合实际统筹资金、出台政策,在财税、金融、用工、用地等方面加大对促消费工作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提升项目建设。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反映消费结构和方式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优化产品供给,满足消费新需求。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有关助企纾困扶持政策。(三)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落细落实“严防外传”要求,坚持防得住是硬道理、防得好是硬要求,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动防、早发现、快处置,确保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广泛宣传各项奖补政策和措施,动态宣传实施效果好、带动作用强的促消费奖补项目,增强社会信心,引导消费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附件: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重点任务清单附件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重点任务清单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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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全文内容如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精神,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牢“标准决定质量”的鲜明导向,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化整体水平,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提供标准支撑。(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力争部分领域标准化工作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加强标准制定修订。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5项以上、国家标准20项以上、行业标准50项以上;新增地方标准300项以上,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2个月以内;培育先进适用团体标准50项以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数量达到25000项以上。——提升标准化水平。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评选企业标准“领跑者”30家以上,标准化创新贡献奖30个以上;开展标准化研究项目50项以上,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0项以上。——夯实标准化基础。以专业标准化技术研究机构为基础,建成辐射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标准化研究机构;建成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0个以上;力争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落户云南。到2035年,覆盖全域、结构优化、技术合理的现代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云南特色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二、主要任务(一)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1.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在区块链、新能源、合金铝、稀贵金属材料、节能环保、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高端装备制造、生命科学等领域,同步部署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推广,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2.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先进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标准研制融入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步伐。(二)提升现代产业标准化水平3.支撑支柱产业发展壮大。围绕构建产业体系,加快研制一批先进适用产业标准,完善支柱产业标准体系,推动部分领域关键标准领先于产业发展平均水平。4.助力打造“三张牌”优势产业。推进绿色能源与绿色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做强“绿色能源牌”。聚焦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做特“绿色食品牌”。实施全域旅游标准化提升工程,推动健康产业与旅游、体育、文化、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做优“健康生活目的地牌”。5.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健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形成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开展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行动,加快数字经济领域标准研制,助力数字云南提质增效。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重点开展中药材(民族药)、生物制品、疫苗等标准研制,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制一批应用带动性强的先进标准,引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6.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可控能力。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加快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标准研制,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核心技术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三)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7.加强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支撑。参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推动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实施。推进“云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涉及的能耗定额、能耗计量、在线监测等标准制定。加快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排放监测、报告等标准制定修订。8.提升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标准水平。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化提升工程,加快污染防治、废弃物处置等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开展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标准研制,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等生态修复标准研制。开展濒危动植物保护与利用标准化行动,支持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物种保护及高黎贡山、哀牢山等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研制。9.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规范研制,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推进能源资源绿色勘查与开发标准化。10.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健全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加快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制定修订步伐。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维和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11.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严格执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制度。围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七大重点领域,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消费标准。(四)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12.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完善乡村建设及评价标准,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标准研制。分类推进度假休闲、民宿经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县(市、区)和现代化边境小康村等标准化建设。13.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加快城镇老旧小区、老旧城区、老旧街区改造和城市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完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特色小镇建设标准,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14.加快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推进行政管理、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财政支出、智慧监管、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政务信息等领域标准制定与推广。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等领域标准研制。围绕乡村治理、平安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15.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加快社会治安、反恐处突、智慧边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标准的研制。健全疫情防控救治、妇幼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标准,提高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平。16.推动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文体服务保障等方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行动,完善职业教育、智慧社区、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标准,加快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标准体系。17.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和政务服务“好差评”标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完善市场要素交易标准,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围绕营商环境评价等重点领域,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支持创业创新。(五)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18.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发挥中国标准在重点合作项目中的应用示范作用,依托对外援建、投资及工程等项目建设,推进云南同周边国家在电力、交通、通信等方面标准共享与合作。开展建材、有色金属、生物医药等产业和跨境旅游、跨境贸易、绿色金融、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领域标准化对外交流合作。19.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开展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点领域标准比对。依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内外贸易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有机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跟踪研究,加大对出口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和咨询服务力度。20.配合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落实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要求,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国家标准化战略和政策研究。参与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动成立澜沧江—湄公河区域国际合作标准化研究中心,促进中国标准与澜湄区域国家标准互联互通。(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21.优化标准供给结构。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鼓励企业将技术、专利、标准融合发展,增强技术先进企业的标准制定话语权。22.推动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领军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合作。积极参与构建泛珠三角区域、赤水河流域、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优化标准制定流程,加快标准升级迭代,提高标准质量水平。23.推动标准与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以标准为牵引,统筹布局,推进质量基础设施统一管理。强化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一揽子服务和解决方案提供,推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24.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建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采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管等。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强化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25.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健全覆盖政府颁布标准制定实施全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深入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畅通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七)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26.提升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加快云南省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标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推进标准资源数字化、智能化。完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支持各类组织积极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支持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27.大力发展标准化服务业。落实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培育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支持标准化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研制、推广实施、比对评价等服务工作。支持国内知名标准化服务机构落户云南。28.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从业人员标准化培训体系,建立标准化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我省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标准化人才申报省级人才计划。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化总监和专员制度。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政府领导为召集人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实施意见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二)强化保障措施。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建立实施评估机制,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标准和重要标准发布等活动,宣传标准化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升标准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氛围。编辑:何瑾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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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22年7月2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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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省财政厅出台27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近日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推动八个方面二十七条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着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1.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继续落实好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从7月1日起,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2.对各地落实留抵退税政策进行兜底补助省级财政统筹财力50亿元左右,加大对各地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对4月起新增执行的留抵退税政策,需各州(市)、县(市、区)负担的退税资金给予全额兜底补助;对于4月以前原政策的留抵退税在中央补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各地补助比例,总体补助比例达到80%以上。3.着力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专项调度坚持库款调度与留抵退税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将财政部下达的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统一纳入专项调度范围,提升库款调度频次和效率,及时拨付到县区基层,绝不能因为资金问题影响退税政策落实和出现基层“三保”风险。4.落实中小微企业减税缓税政策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推进落实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以及2022年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等措施。用活用好债券资金助力高质量发展5.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一是专项债券资金安排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积极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改造、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和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科学制定发行计划,加快剩余专项债券发行,加强与政府债券发行场所和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协调,确保6月底前完成231.88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任务。二是健全专项债券支出进度通报预警机制和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对新增专项债券进行周通报,按月对2021年和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实际支出进度最慢的3个州(市)实施预警,督促各地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严格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用途和负面清单,探索建立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机制,进一步加强专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各环节使用管理。三是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开展专项债券业务培训,认真谋划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领域项目,积极探索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指导各地提高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质量。全力以赴稳住市场主体6.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一是加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通过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单户10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规模,扩大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覆盖面,切实加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力度。督促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2022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达到50亿元,2023年达到100亿元,2024年达到200亿元。二是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降费。从2022年6月1日起省级财政加大担保费补助力度,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零费率”,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担保便利度。省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所属担保机构对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主体不再收取担保费,重点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文化企业担保贷款、高原特色农业、绿色产业、科技创新相关项目的支持;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构建“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县(市、区)贷款主体不再收取担保费,重点加大对种子、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抗疫、巩固脱贫攻坚相关项目的支持。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省级财政按降费的50%给予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三是实施乡村振兴再贷款精准支持计划。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2000万元,撬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安排支农再贷款20亿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大乡村振兴领域涉农贷款投放,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推动乡村振兴地区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四是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协同,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一是提高评审优惠幅度和预留采购份额。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二是降低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在昆明、红河、保山等地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创新试点,推广应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保证金缴纳收取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贷款。禁止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专家评审费、公证费、货物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等。三是加快支付采购合同款项。预算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的条件,逾期支付的要承担违约责任。鼓励预算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即向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小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不低于30%的合同款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保函的,可以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预算单位适当提高服务类项目的支付频次,按项目进度支付款项。8.加大社保优惠政策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前提下,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降”(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返”(稳岗返还比例提高)、“扩”(招用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补”(对受疫情影响的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系列稳岗纾困政策,做好各项社保基金拨付,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9.支持创业带就业专项安排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国示范项目范围的,省级财政给予5000万元补助。支持打造“云南过桥米线”、“云南特色小吃”、“云南生态咖啡”、“云南生态茶叶”等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10.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是实施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给予财政奖补,推荐免费入驻省级孵化平台。筹措下达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涉藏县、市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学费代偿,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进行代偿。二是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筹措下达就业见习资金,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1500元,支持1.5万名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安排专项资金1800万元,支持600名大学生创业。筹措下达资金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驻村帮扶等,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三是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以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按规定以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税费。11.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1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基础上,自2022年6月1日起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推动各地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奖补支持。支持地方按规定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积极扩大投资和消费13.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一是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下达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293亿元、民航发展基金8.8亿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中央补助资金13.3亿元,支持综合交通建设及民航事业发展;省级财政筹措100亿元支持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安排30亿元支持铁路“建网提速”,统筹34亿元支持普通公路养护、6亿元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3亿元支持普通国省道重点项目建设。二是抓实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加大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50亿元和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重点投资项目加快建设。配合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做好中央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执行管理,定期调度预算内基建投资执行情况,提高预算内投资执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14.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一是统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23亿元以上,支持加快推进“兴水润滇”战略实施。筹措安排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8000万元以上,支持重大水利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滇中引水建设提速提质。二是筹措2022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水利救灾资金30亿元以上,支持全省开展中小河流治理479公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97座、123个县山洪灾害防治等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新建小型水库10座等。三是落实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资金24亿元。安排省级财政资金6.82亿元,支持全省开展1466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抗旱保供水工作,对2021年度省级绿美河湖(美丽河湖)相关州(市)给予奖补。向省水投公司注入资本金15亿元,支持开展全省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拉动水利投资93亿元。15.促进汽车消费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是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16.促进旅游业复苏提质一是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文旅行业的纾困帮扶措施〉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统筹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用于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对发放文旅消费券和自驾游电子油券、重大文旅项目奖励、文旅企业新增流动贷款贴息补助、旅游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行社奖补、旅游演艺企业奖补、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待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总审核后,省财政厅据实及时拨付。二是研究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省级财政将予以资金支持。三是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按标准支持批零住餐企业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保障粮食能源安全17.全力支持粮食能源安全一是筹措资金124亿元以上,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杂交稻旱种、转基因玉米试点、打好种业翻身仗,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及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二是安排能源保供财政引导资金5亿元,支持煤电运行调节,加强煤炭供给和储备能力建设。支持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18.加大民航业纾困支持力度统筹民航发展基金8亿元以上,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场运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给予贴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级与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筹措地方补贴资金,落实国内客运航班阶段性财政补贴政策。落实航线培育省级支持政策,安排资金助力民航业纾困。19.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一是在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促进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聚焦引导各州(市)安排资金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水电气费予以补助。二是落实好《云南省国资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按照职能范围做好减免政策解答,指导、督促省级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中,2022年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简化减免程序,由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并签订减免协议后立即实施,不需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落实好减免情况月报汇总反馈制度,及时反馈减免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困难。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加大制造业发展支持力度统筹设立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资金5亿元,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关键薄弱环节,引导和激发制造业内生发展动力。21.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通过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对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鼓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投资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的,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是统筹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对咖啡企业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绿色认证(包括雨林认证、4C认证等)、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财政给予认定费用补助。对咖啡园经营企业或合作社绿色、有机种植分别按照100元/亩、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核桃面积大(原则上50万亩以上)、产量高、产值高的县(市、区),兼顾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县发展核桃产业,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提质增效。四是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亿元,支持各地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生产奖补激励、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实施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在带动脱贫人口增收的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切实保障基本民生2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一是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亿元,支持各地通过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劳务补助、吸纳就业奖补、安排公益岗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实施以工代赈和“雨露计划”等方式,支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岗就业。二是修订完善云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新增落户人口的奖励和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给予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跨区域落户人口较多、城镇化水平较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较高及财政较困难的地区倾斜支持。23.兜牢民生底线一是筹措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5亿元以上,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群众手中。当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条件后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筹措下达疫情防控资金不低于15亿元,支持边境地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省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冬春救助资金,10000万元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及防灾减灾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24.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年初预算按10%的比例统一压减的基础上,再按5%的比例压缩,将资金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各州(市)、县(市、区)也要按5%的比例压缩年初预算公用经费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25.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在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下达效率的同时,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强化预算执行结果运用,将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结果挂钩。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分类清理,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一律收回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对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动态跟踪监控分析,进一步加大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力度,实现存量资金清理工作常态化。26.强化库款管理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机制,强化财政资金调度管理,扎实做好直达资金常态化调度工作,对疫情防控及救灾等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在特殊时点适当增加库款调度频次,切实保障基层人员工资、疫情防控、社会救助帮扶等民生领域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将库款监测纳入财政资金监测平台,加大财政库款监测预警及分析力度,强化对县级工资支付保障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提示,着力提升库款保障能力。27.强化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领,用好“三个工作法”,加强与发改、税务、人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联合会商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形成稳经济合力。要抓好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及时帮助化解堵点难点问题;严密监测各类资金走向,坚决防止在途中占压、截留挪用,坚决查处虚支冒领、贪污侵占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相关阅读来源:云南省财政厅编辑:李应康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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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函〔2022〕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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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2022—2024年)发布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2022—2024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三年行动》提出的实施重点包括绿美城镇、绿美社区、绿美乡村、绿美交通、绿美河湖、绿美校园、绿美园区、绿美景区。其中,绿美城镇方面,《三年行动》提出要实现城市“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年植树数量不得低于前3年平均值,推进建设绿美乡镇300个。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争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具体行动,是云南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美丽中国在云南建设的创新实践。城乡绿化美化发挥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科学、稳妥、有序推进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行动,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和人民生态福祉,提高“七彩云南·世界花园”美誉度,开展本行动。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统筹生态、美学、人文、经济、生活等要素,系统性谋划推进、高水平规划设计、专业化种植管护,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着力推进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改善,使城镇乡村融入大自然、建成大花园,更加宜居宜业宜游,让云岭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景更美、人更富,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豪感,不断夯实争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基础。(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绿美惠民。坚持把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城乡绿化美化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在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各环节、各方面;不搞形式、不搞运动、不砍树、不浪费,实实在在推进城乡增绿添美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坚持共建共管共享,让城乡绿化美化建设成果惠及全省人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感知度、认可度、满意度。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将城乡绿化美化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紧密结合,与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全域旅游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编制规划,精心设计局地实施方案,构建城乡绿化美化空间大格局。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分类展开、分步推进,未来3年重点在人口密度高、流量大的地带先行开展。因地制宜,科学绿美。根据地理区位、生态环境、资源禀赋、地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适地适绿,适地适美。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节俭务实,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讲科学、讲技术、讲专业,稳妥有序推进城乡绿化美化。系统构建,多元共生。遵循自然规律,以风景园林学、生态学、林学和系统工程的原理为指导,发挥云南生物多样性优势,构建乔、灌、草相互搭配,叶、花、果相互结合的近自然生态群落,打造多元共生、安全稳定的生态系统,让美丽家园充满生机活力。科技支撑,产业助力。充分利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资源,突出乡土性、多样性、功能性、经济性,加大科研投入,加快科技攻关,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乡土植物培育、种植、应用推广及销售的“绿美+”经济全产业链培育发展,大力发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新业态,形成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双赢的良性循环。政府引导,广泛参与。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规划设计和政策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形成有序、有效、有力的良好工作局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市场主体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心协力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建设。(三)行动目标中远期,通过未来10年城乡绿化美化,努力建成美丽中国新标杆、样板示范区。近期,通过实施三年行动,以人口密度高、流量大的地带为重点,着力探索符合云南实际的城乡绿化美化建设路径和发展模式,努力实现“四个基本、三个加快”。四个基本: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城乡绿化美化行动“1+N”工作体系加快建立,适应城乡绿化美化实践需要的规划编制、方案设计、责任落实、上下联动、统筹协调、评估考核、宣传引导、社会参与等机制逐步完善,重点地区绿化美化空间适宜性评价、各城市及县城绿化美化中长期规划和三年行动编制全面完成。建管运营模式基本成熟。政府、市场、社会分工协作,良性运行的态势基本形成,覆盖规划设计、选种培育管护等全流程的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科研平台、交易平台、创业平台加快发展,产学研联动发展,“绿美+”经济创新发展,多样化、可持续生产经营模式普遍建立。产业体系基本构建。云南特色苗木花草等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城乡绿化美化与生态经济、文旅产业、富民产业融合发展,以绿化美化为基础的“绿美+”经济全产业链加快补齐,产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逐步成为云南经济的新亮点、兴农富民的新支撑。标杆引领导向基本形成。通过持续开展推优学优活动,城镇、社区、乡村、交通、河湖、校园、园区、景区等领域形成一批公众认可度高的城乡绿化美化新样板,各州(市)、县(市、区)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新标杆,为高质量推进城乡绿化美化提供良好示范。三个加快:城乡人居环境加快提质。重点建设范围内生态结构合理、服务功能显著、生态美学彰显的城乡生态体系加快构建,城乡绿量持续增加,美丽云南“颜值”加快提高,城乡建设品位、品质有所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豪感不断增强。全民植绿爱绿护绿意识加快提高。全民植绿、爱绿、护绿教育全面开展,人民群众生态文化素养明显提高,全民参与、全民支持、全民共享的生动局面加快形成。绿美云南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快提升。因绿而美、因特而美、因多样性而美,云南的美丽、云南的魅力得到更好展现,旅居云南品牌吸引力有效提升,健康生活目的地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二、实施重点(一)绿美城镇建设范围:省会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国省道沿线、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和城郊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要求:省级层面支持昆明市(主城区)建设公园城市、丽江市(古城区)建设花园城市、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建设雨林城市,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明确绿美城市建设定位和方向,积极打造生物多样性友好城市和地域特色鲜明的绿美城市。各地区绿美城市建设要基于城市山水脉络和风貌格局,结合城市形象与文化特征,丰富植物种类、合理配置色彩,优化拓展生态空间,打造各美其美、山水人城和谐的城市。城市节点景观建设凸显城市区域性与城市文化形象特征,避免“千城一面”。统筹绿地系统的整体性、层次性、相关性、结构性,构建点线面结合、功能健全、结构完整的绿地系统。最大限度使用乡土植物,构建和营造设计合理的近自然生态群落,彰显地方植被景观特色和城市生物多样性,建立科学管护工作机制,持续沉淀城市绿美记忆。乡(镇)绿化美化要与周边自然山水景观、田园风貌、景区特色等相协调,突出当地特色,注重拓展公共生态游憩空间。建设措施:鼓励各地区通过群众参与、网络投票等方式按程序选定“市(县)花”、“市(县)树”,确定地域特色标识植物,并加大在城镇绿化美化中的应用。建设城市绿道网络体系,合理规划建设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公园体系。推广立交桥、人行天桥、围栏、墙面、屋顶等立体绿化美化。充分利用市内各种空闲地、废弃地、边角地等拆违建绿、留白增绿、破墙透绿、见缝插绿,着力增加绿量。精心设计、高品质推进城镇各级各类道路,以及入城门户、主要交通节点、历史街区、滨水空间的绿化美化,打造一批群众喜爱的“打卡点”和“场景”。坚持节俭务实,多建近自然的生态园林景观,减少后期维护与管理成本。公共区域绿化要适当配置花坛花境、园林小品、宣传栏、座椅、游径等供市民游憩,让人“进得去、有得看、留得住”。积极做好城市面山、河湖绿化美化提升和城郊补绿提质工作。在乡(镇)开展公园、绿道建设,加快道路林荫化、沿街建筑立体绿化、庭院绿化美化。三年目标:由州(市)政府统筹考虑各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现有基础,围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口袋公园、林荫路新增数量等,提出合理的量化目标,实现城市“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年植树数量不得低于前3年平均值;推进建设绿美乡镇300个。(二)绿美社区建设范围:城市(城镇)主街道小区和单位、新建小区、旅游景点周边小区、改造提升的老旧小区。建设要求:社区绿化美化建设要与地方人文历史相结合,充分挖掘立体绿化潜力,优化绿地植物配置。在保持区域整体协调的前提下,打造有识别度和吸引力的绿美景点,提升社区绿化美化的景观效果和品质。建设措施: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精心设计方案,创新方式方法,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区绿化美化活动。开展墙体、屋顶、围栏等立体绿化美化,推进社区开展生态空间共享,将围院通透式绿化与道路绿地充分融合。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推进临街阳台的绿化美化。落实社区绿化美化责任,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三年目标: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三年建设目标,原则上每年绿美社区建设数量不低于本地区社区总数的1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设。(三)绿美乡村建设范围:城郊村、国省道沿线村、旅游景区周边村、名村古村等。建设要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因地制宜做好乡村绿化美化设计,突出乡土田园特色,促进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建设绿树成荫、花果飘香、各具特色的生态宜居绿美乡村。保存乡村生态风貌,保护古树名木,将经济性、功能性、观赏性有机结合起来,春天赏花,秋天品果,让美丽乡村留住美丽乡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禁止简单照搬照抄城市绿化美化模式。建设措施:在“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四地”(边角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拆违地)及庭院进行绿化美化,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宜花则花、宜果则果,广植乡土植物,做到应绿尽绿。支持和鼓励条件适宜地区开展花美乡村、水美乡村、森林乡村等建设。积极发展特色林果经济、林下经济、庭院经济、乡村旅游等绿色富民产业。支持优秀设计团队开展乡村绿美设计创作。广泛开展“每年回家种棵树”等主题活动。三年目标:省级重点推进600个村庄建成绿美乡村,各州(市)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村庄数10%的数量设定年度目标。(四)绿美交通建设范围:进出云南省交通要道,大滇西旅游环线,机场高速(机场连接线),旅游公路、自驾游精品线路,进出城区的交通干线,机场、港口(码头)、服务区、铁路客运站。建设要求:以保障交通安全为前提,依据交通干线两侧的自然状况和功能需要,分层次、分地域、分地段确定建设标准,打造生物多样、季相明显、功能完善的绿化景观廊道,形成畅通、安全、舒适、美丽的绿美交通网络。绿化植物要选择适应区域气候类型的种类,综合考虑乡土与外来适生、场地功能、空间层次、色彩搭配、生态习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对机场和精品旅游路线等重点地区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地域风情、民族元素,构建四季有景、四季有花、层次分明、错落有致的生态景观,着力打造靓丽风景线和“浓缩的明信片”,向游客展示云南生态美、景观美、人文美,让云南美在路上、留在心间。建设措施:全面推进交通沿线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对建设期边坡、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等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对分隔带、路侧绿带、立交区、沿线设施、场站、港口(码头)、铁路客运站、隧道洞口等可绿化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对运营期项目进行补绿提质、加强维护管养,对有条件区域进行绿化美化提升改造;重点路段要选用乡土植物进行增绿、添彩,充分展现地域性、识别性、观赏性景观。抓好交通要道两侧及可视范围内第一重面山区域的绿化美化,开展增阔提色、生态修复和森林质量提升工程,科学进行“加”、“减”、“疏”、“补”,通过植物组合、色彩对比、高低错落、景观设置等方式,点、线、面结合,乔、灌、草、花、藤搭配,逐步打造交通精品线、风情线、生态线、产业线。按照“服务区+旅游”融合发展的思路,全面提升服务区的景观性、舒适度,鼓励打造“打卡地”。铁路站场绿化美化要按照“一站一景”设计建设。机场绿化美化要按照“一场一景”、“一场一主题”,结合地方文化特色和自然条件,多选择易于维护的植物打造最美窗口门户。港口(码头)绿化美化要结合水运工程特点,因地制宜,增绿添彩。三年目标:积极推进公路沿线应绿尽绿,重点打造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地域特点显著的绿美交通廊道1500公里示范段,提升铁路绿化美化水平500公里,建设80个绿美服务区、46个绿美铁路客运站、15个特色鲜明的绿美机场、14个绿美港口(码头)。(五)绿美河湖建设范围:纳入全省河(湖)长制实施范围的湖泊,流经城镇、坝区重点河流(河段),城市周边大中小型水库,水利风景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的河湖岸线等。建设要求: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根据不同水体的生态环境和分布特点,结合岸坡稳定、行洪安全、生态修复等要求,分区域和类型因地制宜开展水体自然岸线和环湖原生植被保护及恢复,提升河湖沿岸景观及湿地植被景观,打造生态安全、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河湖美景。建设措施: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沿岸生态保护与修复。流经城镇、坝区的重点河流(河段),统筹开展规划建绿、拆违增绿、破硬增绿、见缝插绿、留白增绿。强化湖泊自然岸线保护,实施湖滨湿地和林草植被建设,推进湖泊生态廊道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沿湖生态廊道加密、加彩、加花等绿化美化工程,提升绿化美化水平。加强沿河湿地管护,通过建设柔性岸线、绿色护岸等方式,优化河流生境,提高生境异质性和生态亲和性,提升生态系统的结构稳定性。加强城镇周边水库库区林草植被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要城镇周边水利风景区加强水文化专题景观建设,打造民生水利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增强全民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意识。三年目标:建设绿美湖泊15个,流经城镇、坝区绿美河流60条,城市周边大中小型绿美水库60个,城镇周边水利风景区15个。(六)绿美校园建设范围: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建设要求:统筹生态、人文、安全、科普等要素,适应不同学龄学生需求,充分利用校园的自然景观元素,人工造景与自然环境相融合,营造既满足环境育人功能、又满足生态功能的校园环境,助力提升校园品质。高校校园应精心设计,在优化提升现有植被景观基础上,突出特色,打造师生喜爱的景观,通过绿化美化展示校园文化气息和精神风貌;中学校园应优化学习生活环境,增加绿色空间,积极融入美学与艺术设计元素;小学、幼儿园应注重营造健康、安全、趣味的绿美环境,创造亲近自然的条件。建设措施:将校园原有自然水域、湿地、植被和古树名木纳入校园绿化整体规划、整体设计,倡导充分挖掘立体空间资源,创造高低变化微地形,营造多层次、多物种的校园绿色体系。鼓励开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最大限度提升校园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推进大中小学校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选择适应当地生长环境且无刺、无毒、无异味、少飞花飞絮的乡土植物,以特色观赏植物为主,同时兼顾保健植物、鸟嗜植物、香源植物、固氮植物等,建设形态优美、季相鲜明、颜色丰富的个性化景观,为学生提供活动休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活动场所。完善校园自然标识系统,满足科普教育功能。三年目标:建设绿美校园360所,其中高校30所、中学150所、小学150所、幼儿园30所。(七)绿美园区建设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等。建设要求:根据园区类型和功能定位开展绿化美化,园区绿化美化方案要与园区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市绿化相衔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结合园区内企业特点,充分利用可能的空间,坚持乔、灌、草、花、藤相结合,完善园区绿化结构,营造布局合理、色彩丰富、季相鲜明的园区绿化景观,为园区员工及周边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实用、优美的绿色空间。建设措施:落实园区、企业绿化美化主体责任,加强对园区内原有植物资源的保护,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选择适应环境、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且对生产及人员不会造成危害的植物进行绿化美化。开展园区道路绿化美化,确定道路骨干树种,建设兼具观赏和生态防护等功能的绿化带和景观道。开展园区补绿提质,消除园区裸露土地,创造条件在园区围墙、屋顶、墙面进行立体绿化;开展厂区绿化美化,在厂前区、生产区外围和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建设具有固土防尘、隔音降噪等功能的绿化带,构建有益身心健康、功能多样、特色鲜明的绿美空间。三年目标:建成绿美园区64个。(八)绿美景区建设范围:全省A级旅游景区。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因景制宜、因游制宜,全面提升景区观赏性、适游性和生态环境质量,保持景区内生态系统的原真性。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创建绿美沉浸式体验场景,塑造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绿美环境,提升游览体验。建设措施:按照巩固一批、提升一批、整治一批的方式,推进景区绿化美化。适应区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提倡自然衍生高于人工干预,选用维护成本低、适应性强、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在服务中心、人行道、车道、停车场等场地增绿添美,促进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价值提升。精选景区特色植物,优化色彩搭配,丰富景观效果,提升景区品质。对景区周边的裸露山体、荒山荒坡进行绿化美化,整治景区周边不协调建(构)筑物,使景区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年目标:完成全省A级旅游景区100%绿化美化提升。三、实施路径(一)推优学优典型带动采取县(市、区)自荐、州(市)推荐、专家打分、网络投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等方式开展推优学优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推选出一批绿美城市、绿美社区、绿美乡镇、绿美乡村、绿美交通、绿美河湖、绿美校园、绿美园区、绿美景区,树立标杆典型,省财政给予一定资金奖补。鼓励州(市)开展城乡绿化美化推优学优活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二)坚持科学规划引领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编制各领域绿化美化专项规划。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与自然环境条件相适应、与生态资源和特色风貌相协调、与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契合的总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十年期绿化美化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实施范围、主要目标和实施举措;要研究制定州(市)、县(市、区)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具体目标任务及工程项目。州(市)、县(市、区)绿化美化规划及三年行动方案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可行性,经州(市)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三)精心开展绿美设计各地区要按照《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建设导则》要求,邀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业绩的机构进行绿化美化方案设计,绿化美化项目主管部门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各地区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将城乡绿化美化纳入建设项目重点审查内容。按照《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植树指南》要求选择树种、进行种植管护,优先保护利用原生植被,尽可能建设能够自维持或低维护的植物景观。新建项目所使用植物要遵循适地适种原则,乡土植物种类占比不低于50%、数量占比不少于80%。增绿提质和景观提升的项目,要充分尊重民意,突出当地特色;社会普遍关心且政府主导的重大城乡绿化美化项目,须经过严格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四)分类分步实施城乡绿化美化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要根据十年规划和三年行动部署,根据本地区自然生态条件和现有基础,分类分步实施,既要积极作为、能快则快,又要稳扎稳打、量力而行,不搞“齐步走”,不搞运动式推进。自然生态条件好、水热条件优越、植被多样性丰富的地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要加快建设;建设基础良好、自然景观多样的地区鼓励优先开展提质创优行动。生态脆弱的石漠化地区、高寒冷凉地区、干热河谷地区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更加专业化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不得以绿化美化名义进行生态环境破坏。(五)着力推动“绿美+”经济发展壮大依托云南丰富的植物资源多样性优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绿美+”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技术先进、带动力强的知名苗木企业,打造一批成规模、有特色的云南苗木品牌。分区域建设一批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特色苗木基地和省级保障性苗圃。建立区域性苗木交易中心,搭建和完善苗木网上交易平台,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农户”等合作模式,培育发展从研发生产到应用推广的全产业链;大力发展规划设计、建设管养、综合服务、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科普研学、文创科创及系统性方案服务等关联产业;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六)强化科技支撑发挥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优势,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科研技术攻关,强化科技对城乡绿化美化的支撑作用。搭建与绿美云南相关的科研创新平台。开展园林植物种质资源调查、筛选与收集,摸清全省园林植物、特色经济林草种质资源家底。实行重点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开展种苗繁育、新品种培育、重大有害生物防控、城市绿地系统构建、湿地生态修复、城市森林碳汇等项目研究。鼓励产、学、研建立紧密合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技术转移转化效率,让先进科技服务城乡绿化美化全链条高质量发展。(七)创新建营管护模式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政策,鼓励省级投资平台参与,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以重点项目撬动金融资金加大投入。借鉴国内绿色发展领域相关基金模式,结合云南实际,探索设立绿美发展基金。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参与碳汇交易。探索和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购买经营转让(POT)等模式,积极吸引省内外研发团队和苗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云南城乡绿化美化建设。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符合城乡绿化美化的金融产品。鼓励创建市场化、可持续的建营管护模式。四、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绿化美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组织好所辖所管所属系统、区域、场所、设施等的绿化美化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抓好城乡绿化美化工作的具体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总结与评价,及时对计划方案进行修正指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城乡绿化美化行动公共支出部分的保障力度。省级设立奖补资金,每年对城乡绿化美化行动中成效突出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鼓励个人、企业捐资,探索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等形式,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绿化美化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积极给予专项债券支持。(三)加强政策配套支持将城乡绿化美化行动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加大城乡绿化美化土地供应,城市腾退土地优先用于城乡绿化美化。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统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乡村规划等,合理安排城乡绿化美化用地。健全立体绿化的审批及评估机制,对进行墙面及屋顶绿化的建筑所形成的绿化面积予以折算,调动立体绿化建设积极性。推进全省城乡绿化美化信息化建设管理,分领域建设城乡绿化美化数据库,加强综合效益监测评估。加强城乡绿化美化建设规划设计、苗木培育、施工养护、林草科技等方面人才培养培训,建设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各地区创建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绿化格局。(四)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履行植树义务上作表率,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城乡绿化美化行动。逐步完善义务植树组织管理、统计认定和证书发放等制度办法,探索义务植树激励机制,激发公众参与义务植树的内生动力。深入推进“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完善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创新拓宽公众尽责和知情的有效途径。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邀请专业团队普及植物管护知识,开展“优秀园丁评选活动”,提升管护能力和水平,发动全民参与“植绿护绿”、“绿化家园”等主题活动。(五)强化督促指导邀请城乡规划、园林设计、林业科技、生态文化等多领域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城乡绿化美化行动规划制定、方案设计和重大落地项目进行专业指导和绩效评估。强化规划、设计、建设、管护等相关主体责任,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城乡绿化美化行动常态化督查调研,制定实施负面清单,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对规划、设计、建设决策出现重大偏差或失误的严肃问责追责。(六)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各类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工作经验、先进典型、特色亮点,在有关职能部门的统筹下,及时曝光各类负面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附件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负面清单为规范、有序推进实施全省城乡绿化美化行动,在具体建设过程中,禁止和限制以下行为。一、禁止类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违规开展绿化美化。2.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3.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4.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5.强化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厉查处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草地和公园绿地等违法行为。6.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7.严禁开山造地、填湖绿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8.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绿化相关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9.尊重自然规律,坚决反对“大树进城”、“古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切忌行政命令瞎指挥。10.严禁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搞绿化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11.道路绿化更新中,禁止随意砍伐及更换行道树。12.禁止使用未开展引种实验或引种不成功的外来植物,不得使用来源不清、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禁止或者慎引可能威胁当地物种生存的植物。禁止引进风险评估等级为特别危险的境外林草种子、苗木。13.加强对种苗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严禁使用无证无签苗,严把造林种草种苗质量关。14.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15.禁止哄抬树苗花草价格等不正当行为。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二、限制类17.广植乡土树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18.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19.在城镇和乡村居民区周边要充分考虑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20.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21.限制大量使用化学药剂防治病虫害,推进生物防治技术应用。22.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23.河湖在满足行洪安全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自然驳岸,减少“三面光”工程。编辑:李应康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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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如何推进?工作方案出炉!

为扎实推进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效改善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水域生态功能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效改善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水域生态功能,根据《“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发改地区〔2021〕1933号),结合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和河(湖)长制、“湖泊革命”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赤水河及乌江流域保护、六大水系干流和九大高原湖泊岸线保护与利用等最新要求,结合发展改革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本方案。工作方案适用范围涵盖云南省六大水系,129个县(市、区)。一、基本情况按照《“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云南省重点流域范围涵盖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洱海流域等73个县(市、区),含九大高原湖泊。“十三五”以来,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推动重点流域生态保护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推进重要湖泊和重点河流综合治理,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6—2021年,云南省共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47.33亿元支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项目229个;2019—2021年,共争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52.91亿元,支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项目34个。截至2021年底,云南六大水系出境跨界断面水质100%达标;珠江、长江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为66.67%、70.83%,劣Ⅴ类水体消除;按全湖均值评价,九大高原湖泊中,泸沽湖、抚仙湖水质保持Ⅰ类,洱海达到Ⅱ类,滇池草海、阳宗海达到Ⅲ类,程海(pH值、氟化物除外)达到Ⅳ类,滇池外海、星云湖为V类,异龙湖、杞麓湖劣于V类。经过努力,2021年洱海流域纳入第二批全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名单;2022年《“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将云南省西南诸河纳入重点流域范围,为云南进一步做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好条件。但云南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挑战仍然较大,部分湖泊水质常年劣于V类,重点流域支流和中小河流水质状况改善不明显,治理手段和治理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流域治理体系和相关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和“湖泊革命”有关要求,加强重点流域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推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统筹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取得新进展。到202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九大高原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高,六大水系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三、主要任务(一)严格管控涉湖涉河项目对全省涉湖涉河项目,除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要对照涉及重点流域的各专项规划和《中共云南省委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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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发布2022年降成本政策汇编

常态化疫情防控以来,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性出台一系列减税降费和降低企业用电、物流、融资、人工、用地、制度交易等成本的政策文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为扩大政策知晓面,增强宣传实效,现发布各成员单位出台的涉及降成本的政策汇编专题供各部门和企业随查随用。附件:2022年降成本政策汇编.xlsx相关阅读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辑:郑明皓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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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2〕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全省消费加快恢复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快促进消费有序恢复(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落细落实“严防外传”要求,落细落实“四个精准”防疫措施和“五个不得”、“九不准”防疫要求,确保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坚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稳定和扩大消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式防控。常态化防控地区要保障城乡居民区域内短途合理流动和正常消费活动,积极提供非接触、少聚集的消费项目和社会服务,便利居民“家门口”消费。(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落地。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以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扶持政策,加快兑现减税降费、物流保通保畅、推动企业复工达产等政策,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工作。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健全生活物资运输保障体系,建设并用好应急物资运输中转接驳站。完善城市封控管理等突发状况下生活物资应急保供预案,对生活物资保供企业实施精准疫情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生活物资跨部门跨区域联保联供机制、重要商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在突发疫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充分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文化和旅游消费加快回暖。落实好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用电成本、金融信贷支持等纾困扶持政策。加大文化和旅游促消费力度,组织开展“七彩云南等你来”、“云南人游云南”等活动。鼓励旅游景区(点)、各级各类文艺剧团、旅游演艺企业等,采取团队游客、中小学生优惠票价,老年人、残疾人减免票价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和旅游消费需求。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高水准策划旅游宣传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提振餐饮消费。鼓励餐饮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推出新菜品、开展夜间经营、融合线上线下发展。支持餐饮企业整合餐饮产业链的优势资源,强化网上营销、中央厨房、餐饮配送、预制菜等餐饮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品牌餐饮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到景区、社区、商圈开店设点以及到省外拓展市场。(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汽车消费。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在公共出行领域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垃圾转运车清洁化替代。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鼓励州、市和企业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等具体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扩大家电家具消费。组织开展家电家具下乡和乡村家电家具家装购物节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家电家具以旧换新、消费券、满减等让利促销活动。鼓励州、市对购买绿色、智能家电,以及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指导重点城市“一城一策”制定实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促进销售政策,支持指导州、市和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举办线上线下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展示交易会。鼓励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库化周期长的城市,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市场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九)挖掘假日消费潜力。以节兴市,分时段举办消费促进月、暑期促销、中秋国庆促销、迎春购物月、网上年货节、云南名特小吃节。鼓励州、市整合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开展“彩云”系列消费券发放活动,组织商超、餐饮、住宿等企业开展“云集好物”系列促销活动。(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支持企业提供“线上超市”、“网上餐厅”、“线上家政”等各类生活服务。创新开展“数字消费季”、“四季云品·一月一品”系列活动,充分释放数字消费潜力。协调开放公共服务空间,支持无人便利店、智能零售柜等加快布局高校、体育场馆、公园、地铁、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展消费增长新空间(十一)扩大健康养老托育消费。开展“健康消费惠民活动”,扩大防疫用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和功能型健康保健品消费。加快发展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加大国产医疗设备推广力度。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实施云南惠老阳光和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构建“十五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鼓励连锁经营,发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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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发布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发布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的意见(2022年7月4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解决九大高原湖泊监督检查覆盖范围不全面、发现问题不够精准、问题清单重复派发、基层迎检任务重等问题,整合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的监督力量,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监督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聚焦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目标任务,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构建监督检查工作新格局,坚决打好“湖泊革命”攻坚战,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目标任务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优化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整合监督力量,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法治监督,做实民主监督,做细日常监督,鼓励社会监督,形成监督合力,规范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效率,消除监督盲区,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无效监督,减轻基层负担。三、监督体系(一)党委巡视巡察充分发挥巡视巡察政治监督的作用,由省委巡视机构和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机构分级组织。省委巡视机构在巡视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县(市、区)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时,将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纳入监督重点内容,适时开展专项巡视。同时,将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纳入巡察计划,加大落实湖泊保护治理政治责任的监督力度。(二)人大常委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对涉湖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开展,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每年适时对涉湖州(市)、县(市、区)保护治理工作情况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监督。重点监督九大高原湖泊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执行情况,九大高原湖泊所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涉湖法律法规情况等;河(湖)长制有关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落实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水量平衡、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达标排放、生态功能提升等措施落实情况。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执行。(三)河(湖)长制督察由各级河长办组织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清单,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组开展联合督察。采取明察暗访、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重点督察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和总河长令落实情况;“湖泊革命”攻坚战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一湖一策”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落实情况、清水净湖巩固提升行动方案落实情况、流域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湖泊“三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管控情况等,以及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各项督察反馈问题和社会公众反映突出问题等整改落实情况。(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专业优势,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成效进行监督。由省委统战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根据民主党派省委会、无党派人士年度工作计划,每年适时对湖泊保护治理工作开展2次民主监督。重点监督湖泊系统规划科学治理情况、湖泊流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情况、污染防治保护治理情况、水生态系统综合保护治理情况、综合管理与社会共治情况以及结合自身优势确定的有关内容。州(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五)湖泊管理局监督对湖泊保护治理总体规划和保护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各湖泊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非法取水和排污、侵占湖泊水域岸线、渔业违法、污染水体、破坏生态及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开展日常监督,并按照湖泊保护管理条例授权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六)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湖泊革命”指挥部分级设立社会监督受理平台,公布监督信箱、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湖泊所在州(市)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众通报监督反馈问题办理情况。四、监督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九大高原湖泊监督工作纳入巡视巡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河(湖)长制工作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部署推进。(二)坚持统筹规范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同类监督工作尽量统筹安排,不集中、不扎堆、不轮番到一个地方、一个点、一条线路开展监督检查,不重复派发问题清单。省级由省河长办每年年初向省级各监督部门(单位)提交重点监督问题清单,提出监督建议。开展监督过程中,充分运用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省河长办协调提供技术支持。省河长办分类汇总各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督促问题整改,严格销号程序,实行闭环管理。(三)强化结果应用省级监督检查成果每年由省河长办汇总后,提交省委组织部和省考评办,作为党政干部和部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湖泊保护治理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保护治理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按照程序追究责任。州(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河长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跟踪督促,定期调度,加大曝光力度,实行整改核查销号。坚持典型引路法,注重总结监督成效,形成典型经验进行推广。编辑:李应康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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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缓缴部分税费?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推出9个方面48项政策措施,着力稳住经济、助企纾困,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各行业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税收优惠政策怎样助力小微企业稳步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权威部门为您解答。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答:适用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政策内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操作流程: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地址和网址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一是纳税人在申报相关税费时自行判断是否享受缓税政策。二是电子税务局已开通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纳税人在2022年4月申报相关税费时,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规定的部分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小微企业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中型企业,界面跳转进入缓缴界面,只需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缓缴税款可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确认不缴纳的,则系统提供下拉框供纳税人选择理由:①不是制造业。②不是中型企业(或小微企业)。③相关部分办理证照需要。④其他。选择“其他”的,需要填写选择不缓缴的具体理由。相关规定: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3.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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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 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我省出台这些措施……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加大9项纾困扶持措施实施力度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相关阅读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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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减税降费38条 ▏㊱ 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优惠内容】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政策执行期】2022年12月31日前【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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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云南要增加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到2025年,云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州(市)至少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康复医院或二级老年医院,完成25000户家庭适老化改造。中共云南省委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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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这些钱与你有关!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推出9个方面48项政策措施,着力稳住经济、助企纾困,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哪些钱可以退?哪些钱可以减免?哪些钱可以缓一缓?哪些方面要发一笔钱?一起来看!相关阅读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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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2〕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进一步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瞄准国际化、高端化、特色化、智慧化方向,着力推进旅游业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旅游消费市场提质扩容,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实现旅游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努力成为引领全国旅游发展创新的一面旗帜。(二)发展目标统筹疫情防控和旅游业发展,科学精准防控要求在旅游业得到全面落实,守住疫情防控底线;旅游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重点旅游区域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旅游领域广泛应用,培育一批智慧旅游创新企业和重点项目;特色旅游带建设成效显著,乡村旅游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红色旅游发展成为新亮点;旅游产品和业态更加丰富,市场主体质量和数量明显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开放合作水平达到新高度,大众旅游消费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省际和国际旅游合作进一步深化,旅游业国内外吸引力、影响力、竞争力明显提升。到2025年,全省接待游客总人数10亿人次以上,旅游总收入达2万亿元以上,旅游业作为我省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更加巩固,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等方面作用更加凸显。二、主要任务(一)坚持创新驱动发展1.加快智慧旅游发展。加快云南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优化升级“一部手机游云南”功能应用。引导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进一步提升国家高A级旅游景区智慧化水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旅游区域5G信号连续覆盖。推动重点旅游场所内部引导标识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高标准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智慧旅游应用场景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行业新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展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试点申报,推动建立旅游技术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引进一批旅游先进设备,促进旅游装备技术提升。加快打造刷脸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刷脸应用示范旅游景区、示范酒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旅游空间布局4.优化旅游发展布局。在“一环、两带、六中心”总体布局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中国最美乡愁旅游带”、“茶马古道旅游经济带”建设,融入构建新藏滇桂边境旅游带。加快推动香格里拉民族文化旅游区和滇黔桂民族文化旅游区等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建设。推动滇川风景道、滇桂粤边海风景道、香格里拉风景道等国家旅游风景道建设。继续加强“三区三州”旅游大环线建设和品牌打造。(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5.优化旅游城市和旅游目的地布局。加快推动昆明建成旅游枢纽城市,推进大理、丽江建设成为重点旅游城市,支持香格里拉特色旅游地建设。培育一批旅游消费目的地。建设一批红色、历史文化、自然风光、康养旅游等特色旅游目的地。(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6.打造城乡旅游休闲空间。推进慢行绿道、城市公园等休闲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构建主客共享的“便民生活圈”。提升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水平。加强乡村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形成“村村有景色、县县是景点”的旅游环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构建科学保护利用体系7.推进大旅游资源普查。树立大旅游资源观,编制全省普查标准体系和工作规程。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普查,组织实施旅游资源普查,积极参与建立中国特品级旅游资源名录;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做好农业、工业、商业、教育、体育、医疗、交通等其他涉旅行业潜在资源普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8.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提升改造重点文化遗产旅游地。深入打造一批具有云南历史文化底蕴的文博品牌。实施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初步构建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9.发展绿色低碳旅游模式。倡导低碳旅游,探索发展生态旅游新模式。支持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民宿客栈等各类旅游企业开展绿色发展示范,实施节水节电、绿色低碳升级改造项目。引导绿色消费,评选一批绿色景区、绿色饭店、绿色餐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10.丰富优质产品供给。打造“16个10”世界级精品旅游产品,高水平策划实施一批“35102”文旅项目。实施A级旅游景区倍增计划,持续推进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加快建设一批精品(半山)酒店,打造具有国际水准、云南特色的高品质旅游度假酒店集群。大力发展红色旅游,规范发展乡村旅游。(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1.深入推进“旅游+”和“+旅游”。推动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等传统旅游行业与其他行业创新发展。促进农业、工业、商业、教育、体育、交通、康养等和旅游融合发展。培育认定一批康养度假、文化体验、城镇旅游、乡村休闲、户外运动、研学科普、水电生态旅游等新业态示范基地。争创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2.扩大旅游品牌影响力。打造旅游品牌矩阵,培育一批国家级旅游品牌、特色旅游品牌。策划推出一批世界级旅游产品,打造“七彩云南滇西秘境”品牌。实施云南特色美食“十百千”计划,打造“舌尖上的云南”品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拓展大众旅游消费体系13.创新旅游消费场景。鼓励各地升级打造夜集、夜购、夜游、夜秀主题活动,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积极对接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工程,打造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休闲街区。支持老字号企业入驻街区、旅游景区,开设旗舰店、体验店。鼓励利用工业遗址、老旧厂房等因地制宜建设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4.促进大众旅游消费。大力开展“云南人游云南”活动。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省内旅游。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开展促销活动。增加旅游惠民措施,推行区域旅游景点套票、月票、年卡和旅游公交等服务。(省直各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5.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深入实施“云南服务”提升工程。积极构建“旅游购放心购”营销服务体系。完善“快进慢游”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定制化旅游运输服务,推动自驾车露营地、国家步道建设。推动主要旅游线路、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停车场建设新能源充电桩。增加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旅游设施供给。实施导游专业素养研培计划和“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开展“万名文旅人才”培训,引进、培养旅游紧缺人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6.创新旅游宣传推广。实施云南省旅游宣传工程,建立云南省旅游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名录,争取一批精品旅游产品入选国家宣传推广精品项目名录。组建云南旅游融媒体中心。积极开展“请进来、走出去”宣传推广活动。健全“引客入滇”推广体系,提升客源吸引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建立现代旅游治理体系17.提升旅游行业治理水平。开展旅游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提升旅游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深化旅游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发展,继续在旅游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8.强化旅游行业信息化监管模式。推广运用“一部手机管旅游”。畅通“12345”等举报投诉渠道。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旅游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多级监管、协同监管和大数据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落实“红黑榜”制度。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线上线下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建立以游客为中心的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9.引导文明旅游新环境。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活动。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文明建设“彩云行动”。借助新媒体平台,打造文明旅游宣传专栏。(省文明办、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20.实施旅游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打造文化和旅游龙头企业,整合做强旅行社企业,推动旅游景区深化改革,发展涉旅住宿企业,打造特色餐饮企业,培育旅游演艺企业,培育文创商品企业,培育新业态企业。聚焦旅游产业重点领域精准招商。积极引进旅游观光车、游轮游艇、游乐设施、索道缆车、露营房车等旅游装备制造企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健全完善旅游领域安全体系21.严格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旅游景区景点公共卫生保障。强化旅游市场主体责任,建立玻璃栈道等安全管理体系,打造“安全旅游目的地”。完善旅游安全风险信息提示机制与应急安全工作制度,提升消防救援管理水平。指导旅游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旅游安全保险新产品。鼓励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投保旅游保险产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九)提升旅游开放合作水平22.深化省际旅游合作。进一步强化滇川渝、滇黔桂、滇川藏文化和旅游合作,建立健全区域文化和旅游合作新机制。加强滇沪旅游合作机制、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大联盟、长江上游四省市旅游合作联盟、中国G219旅游推广联盟和滇闽、滇桂、滇琼文化旅游区域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3.加快发展边(跨)境旅游。适时启动入境旅游线下促进行动,推动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建立多部门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实施入境旅游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提升昆曼国际自驾游精品线路。推动中老铁路沿线旅游资源及线路产品开发。推进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加强口岸免税店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4.加强国际旅游合作。积极参与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国际旅游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家举办的旅游年、艺术节等会展节庆及重要外事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等,提升文化和旅游对外吸引力、影响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外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统筹协调。全面落实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旅游高质量发展常态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推动旅游强省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将旅游高质量发展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结合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政策支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宣传推广等工作,落实好旅游高质量发展、纾困帮扶和恢复发展等政策。争取组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强化用地保障,依法保障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供给,做好风景名胜区及山水林田湖草等旅游开发管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推进旅游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支持旅游企业上市、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开发适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入推动我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工作,压实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要牵头不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全面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附件:云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附件云南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母鑫沦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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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减税降费38条 ▏㉔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享受主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上述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优惠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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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2〕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本文有删减)云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大力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积极发挥节能降碳减污协同效应,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5.16万吨、0.33万吨、1.28万吨、0.83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稳步提升,确保如期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提升工程。对照国家有关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实施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17个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提升重点行业、企业能效水平。实施新一轮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行动,推广铜铅锌富氧强化熔炼、全(富)氧燃烧、蓄热式燃烧、燃料替代及烟气余热利用等先进技术。推广电炉短流程炼钢工艺,持续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有色、化工、印染、烟草等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绿色低碳等级达到4A以上,电源使用效率(PUE)达到1.3以下,逐步对电源使用效率超过1.5的数据中心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建立完善部门间数据中心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十四五”时期,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3.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提升工程,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工程。具备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园区全面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一园一策”编制改造方案。有序推进园区绿色能源供应全覆盖,补齐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能力、高浓度废水处理能力、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能力短板,推进园区内产业循环耦合、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到2025年,省级及以上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利用处置。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低碳示范产业园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倡导城镇建设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统筹推进城市道路、供水、电力、环卫等基础设施绿色建设和绿色运行管理。鼓励开展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无废城市”、“低碳/零碳城市”建设。稳步实施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制冷系统和冷链物流为重点,全面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推进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完善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持续提高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运输比例,推动发展多式联运。持续推进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改造。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广清洁能源交通运输装备,提高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物流配送、港口和机场服务等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开展绿色运输企业示范创建活动,实施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加快智慧停车场等智慧终端布局,提升智慧交通水平。到2025年,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领域新能源汽车占比分别达到72%、35%。(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提升乡村用能电气化水平。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中的比例,持续推广节能环保农用电动车辆、农机和渔船。大力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农房节能改造。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村容村貌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农业技术,普及国标地膜、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源头防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到40%,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国家监管清单中77个农村黑臭水体完成整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推动公共机构终端用能电气化,提高办公、生活用能清洁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大力推广太阳能光伏光热项目。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到2025年,创建60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12家国家级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以滇中、滇西南等区域为重点,探索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进一步强化区域协同预警和协作机制。深入打好长江、珠江、赤水河流域(云南段)等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狠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加大现有开发区整治力度,持续开展各类开发区、化工园区、“三磷”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精准制定污染防控措施,全面完善九湖流域截污治污体系,围绕流域环湖截污、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实施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推进九湖保护治理取得新突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煤炭减量清洁替代工程。狠抓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实施终端用能清洁化替代,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电气化改造,在农业、种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落后燃煤锅炉替代和散煤禁烧力度,鼓励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电厂余热等替代燃煤供热,支持鼓励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持续推进高寒山区清洁能源取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6%以上。(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车维修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排查整治。加大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强化末端治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探索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新技术试点示范。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以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管网短板。提升截污治污水平,强化雨污分流,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尾水治理。加强污水再生循环利用,合理布局建设中水回用等管网设施,提高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快建设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建筑垃圾及餐厨垃圾等处理设施。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5%左右,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一)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经济结构、产业基础、发展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州、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省对各州、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由各州、市分解到年。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各州、市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能源消费总量预期性目标,对完成能耗强度降低激励目标的州、市,免予考核能源消费总量。各州、市“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有序推行用能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各州、市,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把新上项目的碳排放关,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推动新建“两高”项目能效水平应提尽提。以六大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形成拟建、在建、存量“两高”项目清单,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加强“两高一低”项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不符合政策要求、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标用能排污的“两高一低”项目。加快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两高”项目贷前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经济政策和法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带动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全省节能减排各项工作,扩大资金效益。积极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规范管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政策。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制修订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市场化机制。探索开展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推行产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绿色产品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落实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和应用。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加快形成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加强统计监测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和监测预警的信息共享。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污染源监测的计量监管。(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工作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细化本州、市节能减排目标,科学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重点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十四五”州、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持续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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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财政政策(8项)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继续落实好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及时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于4月以前原政策的留抵退税,在中央补助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各县、市、区补助比例,总体补助比例达80%以上,并对地方退税资金的70%进行垫付。全年留抵退税规模预计达到700亿元。省财政统筹资金,加大对州、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2.全面实施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3.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其中,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4.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在此基础上,将缓缴政策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5.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业务规模,扩大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覆盖面。2022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单户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不低于50%。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省融资担保公司、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从2022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支农贷款担保实行“零费率”。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省财政按降费的50%给予补贴。对2021年度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贴;对支小支农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支出的,按照代偿支出的10%予以补偿。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2022年底前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情况、供应商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保证金情况等的监督检查。7.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在年初预算压缩的基础上,再按5%的比例压缩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各州、市、县、区也要按5%的比例压缩年初预算公用经费用于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尽快拨付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8.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抓住国家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重要机遇,积极谋划储备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提高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尽快完成232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二、金融政策(4项)9.实施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加强与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接,争取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10.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确保全年再贷款累计投放规模较2021年实现大幅增长。对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借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再贷款金额的1%给予财政贴息。持续强化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11.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引导做好信贷资金与专项债券资金、预算内资金的有效衔接,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更多更长期限贷款投放,争取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综合交通、水利、物流、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重大项目谋划,优化项目融资结构,做实项目前期。12.激励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名单制度,及时推送各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科创金融、制造业金融、普惠金融、“三农”金融等重点领域的支持,综合评价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对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和优秀金融创新项目进行表彰和宣传推广。三、扩大有效投资政策(8项)13.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有力有序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全力推进省级“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聚焦国家支持方向,加快谋划储备一批标志性、牵引性、支撑性的大项目好项目,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年度投资项目支撑率。14.大抓产业投资。盯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加快推动按季度开工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及时组织入库纳统。上半年,全省产业投资增长25%以上,各州、市产业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重持续提高。推进一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加大工业技改投资力度。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旅游转型升级等在建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化工园区认定,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15.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省级综合交通资金170亿元以上,支持综合交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实施铁路“建网提速”工程,确保丽香铁路、弥蒙铁路、大瑞铁路大保段建成通车,加快推进大理至攀枝花铁路引入大理枢纽、文山至蒙自铁路等开工建设。实施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推动一批高速公路能开早开、能开尽开,加快宾川至南涧、丘北至砚山、大姚至永仁等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民航“强基拓线”工程,加快推动昆明、丽江、西双版纳机场改扩建和昭通机场迁建、蒙自机场等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支线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改造,新改建1万公里以上,加大力度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农村危桥改造。16.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深入实施兴水润滇工程,落实水利建设资金400亿元以上,加快滇中引水、海稍水库、耿马灌区等续建项目建设步伐;加快滇中引水二期骨干工程和南瓜坪、清水河、小石门、桃源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全年争取开工重点水网工程200件以上。省财政安排资金24亿元用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争取纳入“十四五”规划的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尽快完工,积极谋划一批“十五五”重大水利工程项目。17.提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已安排的10亿元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升昆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服务能力和物联网接入能力,持续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新建5G基站2万个;推动交通、物流、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开展“城市大脑”试点。18.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功能提升。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指导各地推进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新开工改造1500个城镇老旧小区,扩大棚户区改造规模,加快谋划实施一批城镇老化管网升级改造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19.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建立企业反映投资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度。上半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长10%以上。常态化、制度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针对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项目,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建设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抓实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发挥好50亿元省预算内投资牵引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加快重点投资项目建设。落实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三张清单”周调度工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省级统筹,持续做好土地、林地等要素指标的计划安排,加大向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倾斜力度。加快提高用地等环节审批效率,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破解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四、促进消费复苏政策(3项)21.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抓紧研究出台阶段性刺激消费政策。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在公共出行领域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落实2022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鼓励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补贴。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22.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等措施,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各地落实“一城一策”,加大对新市民购房支持力度,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消化部分现房,支持有条件的商住用房改为社区公用设施。鼓励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周期长的城市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市场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抓紧完成“烂尾楼”整治。支持地方和房地产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23.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细化落实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支持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五、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24.兜牢粮食安全底线。省财政再新增安排2.9亿元种粮补贴。尽快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统筹资金82.8亿元,支持480万亩高标准农田和小型水利建设。全年完成粮食播种面积6287万亩以上、粮食产量1930万吨以上。开展政策性粮油库存大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存储安全。25.加快能源项目建设。推动“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基地、“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建设。确保白鹤滩水电站全部投产、托巴水电站按期投产。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全年新开工新能源装机2000万千瓦、投产1100万千瓦以上。26.加强煤炭供应和储备能力建设。用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政策,依法依规加快保留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支持试运转煤矿正式生产,推动停工停产项目恢复生产。抓好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压实煤炭生产企业储备任务。27.提高电力供应能力。优化火电成本分担机制和新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增强火电企业生产积极性。滚动优化月度西电东送安排,建立云电送粤“点对网”和“网对网”送电统筹机制,完成云电送粤、云电送桂框架协议送电任务。28.加强石油储备能力建设。支持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扩销促产。持续整治成品油市场,加大非标油打击力度。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8项)29.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在年初预算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的基础上,再新增安排5亿元,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各州、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肃查处不合理定价和价格收费行为。深入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招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招标担保。畅通助企惠民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兑现路径,确保6月底前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过半。30.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中,2022年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房租减免不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单位履行内部程序后实施。31.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省财政对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鼓励各地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贴息比例总和不得超过实际贷款利率。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绿色认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符合相关条件的,省财政给予认定费用补助。对咖啡园经营企业或合作社绿色、有机种植分别按照100元/亩、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安排5000万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核桃初加工机械一体化生产线、收储贷款贴息和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薄弱环节的补助。32.加大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力度。安排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抓实支持绿色铝、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支持绿色铝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终端制造延伸,硅光伏产业链向电池片、组件及其配套延伸。加快配套电网建成投产,保障绿色铝、硅光伏等重点行业用电需求。33.促进旅游业复苏提质。省财政统筹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落实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文化旅游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奖补等政策。加快兑现2022年对旅行社和旅游演艺企业5550万元奖补资金。对文化旅游企业2022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5%)的50%予以贴息。鼓励执行政府指导价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门票降价促销活动,2022年由省财政按减免额度给予50%的补贴。2022年发放2亿元文旅消费券、1亿元自驾游电子油券。落实好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金融信贷支持等纾困扶持政策。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研究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各州、市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开展核酸检测给予补贴。34.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聚焦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停减产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动态调整“白名单”企业范围,加强与国家联动,推进省级“白名单”企业区域互认。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推广“点对点”运输等做法,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35.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统筹民航发展基金8亿元以上,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场运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给予贴息。省财政统筹航线培育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和地区航线、省内环飞航线予以补贴,支持航空公司开辟运营航线。用好中老铁路货运补贴专项资金,助力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政策。客货运司机、快递员等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36.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昆明、大理、西双版纳、红河、德宏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统筹推动昆明陆港型与西双版纳(磨憨)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联动发展,优化提升昆明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功能业态。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铁路专用线、示范物流园区创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倾斜支持力度。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积极争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七、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4项)37.加大送政策进企业力度。实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政策宣传、政策服务、政策兑现“三进市场主体”活动,梳理停减产企业和重点企业名单,开展“一企一策”联系服务,主动送政策到企业、到园区、到各类政策发力点,推动政策落实到“最后零公里”。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场所)设置惠企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发布、创业培训、用工对接、金融支持、政策申领等服务。38.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加快实施“8+2”配套培育计划,重点培养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和融资体系建设。39.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依法依规加大已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统筹谋划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实施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招大引强专项行动等政策措施。强化“一把手”招商,深入推进全产业链招商,加快推进一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加快引进一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隐形冠军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40.推动外资外贸稳定发展。推动中老铁路沿线开发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谋划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安排重大外商投资奖励,支持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继续执行到位外资2%的奖补政策,加快兑现2021年度外商投资奖励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大力支持新能源利用外资。实施“外资总部增能”计划,吸引外资企业设立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总部,鼓励跨国公司立足云南打造资金运营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建立完善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滇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八、保就业政策(6项)41.加大投入力度保就业。统筹安排就业、技能提升等补助资金35亿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23.77亿元,省级以上财政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15亿元以上,切实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50万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行业群体和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代偿机制。42.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给予财政奖补,推荐免费入驻省级孵化平台。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1500元,支持1.5万名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我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涉藏县、市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其学费由财政按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进行代偿。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进行支教、支农、支医、驻村帮扶等,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43.实施企业稳岗支持政策。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城镇失业1年以上人员、农村脱贫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44.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增收三年行动、脱贫人口增收三年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增百计划”等政策落实。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亿元支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安排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脱贫人口安排公益岗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45.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快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引导,积极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用工等方面突出问题,提高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能力。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应税费。46.支持创业带就业。专项安排省级就业补助资金2500万元,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国示范项目范围的,省财政给予5000万元奖补。支持打造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年培训60万人次。九、保基本民生政策(2项)47.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安排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亿元,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实施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带动脱贫人口增收。面向农民工扩大以工代赈,全面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资产收益分红等赈济新模式。实施人均收入1万元以下脱贫家庭“一户一策”增收计划。48.兜牢民生底线。做好粮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实现“米袋子”、“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各级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支持瑞丽和边境州、市等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恢复发展。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调度。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煤矿瓦斯、交通运输、危化行业等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本文有删减)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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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出台16条措施,支持批零住餐企业稳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促进消费回暖复苏的相关决策部署,加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市场主体培育和助企纾困力度,促进居民消费持续恢复增长,提振消费信心,近日,云南省商务厅制定了2022年支持批零住餐企业稳定发展16条措施。(一)培育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各州市加大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中年销售额(营业额)排名前列且增速较快的限额以上企业进行奖励。省级对各州市落实以上政策视成效情况给予补助。(二)大力培育电商市场主体。对注册完成10万家以上网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网商主体增长10%以上,继续给予办公场地和运营孵化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等职业技能培训,壮大本地网商规模。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年新增2家以上网络零售入库企业,对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规模及增速成效明显的县,给予绩效评价增加权重分值和开展专项整改分类处置中优先给予资金支持。(三)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恢复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帮扶服务,不断壮大批零住餐市场主体,支持引导微商电商、带货达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办微型企业或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四)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挖掘培育老字号品牌,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发网络适销产品和旅游纪念品、伴手礼等文创产品。支持老字号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适时组织老字号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和进商超等产销对接会。(五)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对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开设独立法人企业或品牌首店且在滇纳统的,按核定投资额(装修、房租等费用)的50%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按宣传推广总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六)支持连锁经营发展。支持州市开展连锁经营建设试点,对综合排名第一、二、三、四名的州市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大、网点多、实力强的连锁经营企业。(七)推动商圈错位发展。鼓励各州市立足本地旅游、文化、民族、沿边开放优势,以历史文化、餐饮美食、文化创意、国际购物、旅游休闲等为主题,结合夜经济聚集区建设,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特色商圈。鼓励对商圈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智慧商圈。(八)推动步行街高质量发展。持续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和示范创建,经考核评价成为示范步行街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步行街环境优化、商业质量提升、品牌聚集、业态创新、智慧街区改造、管理运营能力提升和消费促进活动组织等方面。(九)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鼓励各州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丰富社区商业业态、补齐设施短板、创新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城市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国家级试点省会城市支持500万元、国家级试点非省会城市支持300万元,省级试点城市支持200万元。(十)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推动城乡商业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快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和物流配送站、村村有连锁便利店并通快递,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趋于完善,农村商业服务成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县域商业建设示范试点地区。(十一)加快线上线下消费融合。鼓励传统商贸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电商主体,结合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等新模式,推动数字消费成为消费的新增长点。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消费活动,提升线上销售规模,对网络交易额满足相应条件的企业按梯度给予奖励。促进直播电商发展,评选5个直播电商基地运营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十二)开展云品乐购活动。在电商平台开设“云品乐购”专题,开展以云南产品为主的专题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拓宽线上销售渠道,挖掘云南产品消费潜力。(十三)支持餐饮新业态发展。支持餐饮企业整合产业链的优势资源,积极开发网上营销、中央厨房及餐饮配送等产业升级配套设施,大力发展预制菜,强化餐饮产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品牌餐饮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到风景区、社区开店设点以及到省外拓展市场。(十四)打造促消费活动品牌。打造“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品牌,举办“彩云购物节”。鼓励州市发放“彩云”消费券,有效整合行业协会、银行、银联等资源,组织商超、餐饮、住宿等企业参与“彩云购物节”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对州市商务局组织举办促消费活动,视活动规模及成效等给予支持。(十五)提振大宗商品消费。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个人消费者在活动时间购买新能源汽车每辆最高补助5000元,促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消费。开展家电下乡及以旧换新活动,对企业开展活动按场次给予补助,对组织活动力度大且年度销售额增速较快的家电企业给予奖补。(十六)保障基本消费供应。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突发疫情、地震等情况下采取增加商业库存、线上下单线下配送、设置社区移动售卖点等方式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市场保供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补助。来源:云南省商务厅编辑:何瑾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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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2〕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制定以下措施。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医疗救助对象分类。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现行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四类分别实施医疗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认定。四类困难人员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在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分类救助。根据人员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在认定地参保的,可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待遇;未在认定地参保的,依照申请在认定地予以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待遇。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纳入我省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四)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工作。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医保三重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全覆盖。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不受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制,做到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一人、标识一人、参保一人。(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保持现行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稳定,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定额资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变化合理确定,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全省统一执行并动态调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发挥综合保障能力(六)医保三重制度梯次减负。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保障能力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省医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职工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事业协同发力。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职工参加医疗互助,对患有重特大疾病或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的职工给予倾斜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对个人承担互助金有困难的由工会给予全额补助,对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困难职工,根据工会有关政策给予帮扶。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聚焦重点解决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负担,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医疗救助对象适当倾斜。积极引导慈善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大病救助项目公开募捐,有效发挥慈善力量补充救助作用。(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总工会、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八)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2023年前实现医疗救助州、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统筹地区内医疗救助基金统收统支和政策统一。落实各级医疗救助财政分担责任,鼓励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保障能力。(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九)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省医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统一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省医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一)统一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对一类人员保持现行救助支付比例稳定,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省医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二)规范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各统筹地合理确定。(省医保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十三)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预警机制,对照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结合实际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十四)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程序。优化申请、审核、救助给付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医保三重制度“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对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推送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医保部门要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标识,确保待遇精准兑现。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救助经办协同对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照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认定地所在统筹地救助标准。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二类人员在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工作要求(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适宜适度确定救助水平,防止泛福利化倾向。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十七)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有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工会组织要做好困难职工认定,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十八)加强政策衔接。本措施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措施和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和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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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减税降费38条 ▏⑨ 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享受主体】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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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减税降费38条 ▏⑧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国家规定高限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政策执行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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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减税降费38条 ▏⑦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减税降费政策是有效的“减压阀”,有助于稳住市场主体,从而稳住经济基本盘。2022年,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特殊困难行业提供税费支持,减的是税费,增的是信心。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2年减税降费38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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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22〕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安排,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2035年在全省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锚定我省2035年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织密民生保障网、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调结构、促增收为主线,坚持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扩面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在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同时,突出优化参保结构,将更多人员纳入更高保障水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老有颐养;通过扩面提质,加大再分配力度,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人民群众更加公平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和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促进各族群众从全面小康向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为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坚持协同推进。着力构建“政府领导、人社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深入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的合力。——坚持精准施策。通过大数据比对和入户调查,精准识别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对象,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坚持常抓不懈。充分认识参保扩面尤其是优化参保结构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紧盯目标,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持创新引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数字化转型,组建社保服务先锋队,创造性开展工作,创新性推动发展。(三)工作目标在持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基础上,巩固扩面成果、优化参保结构,着力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占比。到“十四五”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缴费阶段人员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35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缴费阶段人员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占比达到50%以上。二、主要任务以“八类群体”为重点,以社保服务“四个能力”为支撑,以多方联动“四个机制”为保障,精准识别扩面对象,实施“六个一批”行动,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重点落实15项具体工作。(一)精准识别扩面对象1.精准识别扩面对象。加强跨部门涉社会保险数据共享比对,根据户籍信息、纳税主体、新增市场主体、省内高校在校生数据、省内服刑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员等数据信息,结合入户调查,摸清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参保对象中已参保及未参保人员底数,建立扩面对象实名库,并实现动态更新。扩面对象调查突出八类重点群体: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未参保市场主体;被征地农民等符合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政策人员;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中市场化就业并实现长期稳定就业的人员;依托平台企业就业的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同城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导游、律师等持有执业资格许可证群体中的自由职业者;具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城乡富裕居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人员等。(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残联、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配合)(二)开展“六个一批”专项行动2.强化执法扩面一批。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具备参保缴费能力的企业依法参保。(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配合)3.完善政策吸纳一批。优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加大激励力度,引导有缴费能力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持续缴费,将其余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配合)4.依法维权纳入一批。畅通劳动者参保维权渠道,对历史上有用人单位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的职工等重点群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人数责令改正的,或者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有效法律文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通过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优化用人单位参保、停保工作流程,为职工在入职、离职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权益保障宣传,鼓励维权补缴人员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税务局配合)5.典型引路带动一批。通过落实村(社区)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引导村(社区)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政策看得懂、待遇算得清、业务会办理”的宣传引导,带动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尤其是富裕农村居民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通过典型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扩大参保面,动态实现城乡居民群体应保尽保。(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6.精准宣传动员一批。依托社保服务先锋队和志愿者队伍,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的各类基层服务组织,针对目标群体组织入户开展“一对一”、“面对面”参保动员。主动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单位合作,利用其管理渠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动员引导依托平台企业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长期稳定市场化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等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广电局配合)7.政府帮扶兜底一批。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作用,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持续为职工参保缴费。落实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引导持续参保缴费。坚持和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致贫返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将60周岁以上超龄未参保的老年居民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实现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金。(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配合)(三)建立多方联动“四个机制”8.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议事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围绕扩面增效目标,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参与扩面增效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正常经营纳税但尚未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及时参保缴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信用体系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乡村振兴、医保、邮政、总工会、残联等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督促被管理单位落实社会保险法定义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残联、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配合)9.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分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涉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医保、邮政、总工会、残联等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实际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和资源优势,针对人员基础信息、正常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信息、被征地人员信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导游和律师执业信息、缴费困难人员信息等关键信息和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信息,认真开展线上线下涉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比对和数据核查,全面摸清应参保单位和人员底数。开展信息比对核查的内容和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配合)10.建立入户调查机制。各级政府结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网格化管理推进,建立全民参保入户调查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社保服务先锋队员、基层社保协办员、志愿者等集中开展1次入户调查,精准掌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依据缴费能力、年龄、缴费意愿等因素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扩面对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11.建立挂钩“包保”机制。省级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建立“厅级干部挂州市、处级干部挂县市区、普通干部挂乡镇(街道)”的三级挂钩联系“包保”工作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比照建立州市挂钩包保机制,推进扩面增效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四)增强社保服务“四个能力”12.强化“智慧社保”支撑能力。以“数字云南”建设为契机,以“智慧政务”建设为核心,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由“信息化覆盖”进阶“数字化转型”,实现“智能化变革”。重点实施社会保险事项标准化、能力专业化、内容品牌化、服务智慧化建设,通过建设全省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会保险智慧化决策分析风控系统、建立社会保险专题数据库、强化业务系统运维保障、增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职能,打造“基础设施完备、信息系统健全、数据资源丰富、服务广泛便捷、底座坚实安全”的“智慧社保”,以“智慧社保”为引领,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13.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完善社保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操作规范;建立“社保服务电子地图”,打造“城市一刻钟、农村10公里”的社保服务圈;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快办”行动,聚焦参保缴费、查询打印、待遇申领等高频业务,提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预约办”等服务模式,实现“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功能,实现跨省通办、顺畅办理;加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保经办公共服务资源,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服务短板,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14.提高主动服务群众能力。开展“社保服务进家门,权益落实到个人”服务理念教育。用好一线工作法,分级组建社保服务先锋队,实施优质、高效、暖心的“康乃馨”社保服务行动,锻造一支政策熟、能吃苦、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服务队伍。围绕扩面增效“六个一批”专项行动,开展社保“三出三进三深入”常态化服务,走出机关、走出窗口、走出柜台,走进社区、走进厂舍、走进家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社保政策、办事流程、服务渠道的宣传和指导;建立高龄、残疾、空巢、长期卧床、失能等重点人群实名库,主动提供上门服务、贴心服务、暖心服务、高效服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15.增强宣传引导能力。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机制。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坚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重点回答好群众关切的“为什么要参保、为什么要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什么要选择高档次缴费、为什么要长期缴费”等问题,让社会保险理念深入人心,调动重点人群参保缴费积极性,激励各类群体及早参保、持续参保、足额缴费、更多缴费。采用新闻报道、媒体评论、典型宣传等形式,采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宣传相结合、系统内和系统外宣传相结合、城市和乡村相结合等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的进展成效、特色经验、亮点做法,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舆论监督,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广电局配合)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是应对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关乎实现共同富裕,关乎我省2035年远景目标如期实现,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的重大判断,心怀“国之大者”,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作为重点工作目标之一,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不达目的不罢休。切实增强“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务实高效抓落实。(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政府要锚定目标任务,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结合实际,按年制定具体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协同配合,落实联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三)加强监督考核和经验推广。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成果的考核,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建立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制定分步骤的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跟踪督促机制,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反馈。要注重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应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编辑:甘媛嫄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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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