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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91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一、修订背景一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办法》的上位法和制定依据。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修改、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等7个条款。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并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改地区函〔2018〕498号)就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出规定。为体现上述改革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二、、起草过程根据2019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地震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地震局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安徽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淮南、铜陵等地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企业的意见;召开了立法预审会、立法协调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13条。相比原《办法》,保留3条、删除1条、新增1条、修改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