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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正在从「公开化」走向「封闭化」丨郑文鑫律师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前几年,刑事司法改革,一直在朝公开化的方向上努力,其中就包括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但这几年,这种公开化的改革正在倒退。一是,司法文件封闭化。早在2500年前的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大臣子产就通过铸刑鼎,公开法律条文,改变“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几千年来,法律条文公开不仅成为共识,更是一种常识,因为法律的特征之一就是可预测性,只有法律条文公开,公民才知道什么行为是为立法所禁止,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才能避免触碰法律。但现在,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些司法文件,却经常不被公开,比如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明确要求该纪要不得在媒体上刊登。又比如2022年2月,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该份意见在任何公开渠道上根本无法检索到,我私下询问纪委监委的朋友,被告知这份文件涉密,不能公开。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内部文件也都是不公开的。这些司法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在定罪量刑时适用,但就是不公开。作为律师,在公开渠道上,根本无法查询到这些规定,甚至不知道,涉及多少金额可以构成犯罪,可以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甚是荒唐!二是,司法过程封闭化。2018年刑诉法修改给我国刑事司法带来“颠覆性”的变化,监察体制改革和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影响尤烈:第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与职务犯罪关联的罪名,从原来的检察院反贪反渎局管辖改革为监察委调查。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调查期间(主要指调查犯罪),不属于侦查行为,被调查人不享受宪法赋予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调查行为本质上行使的就是侦查权力,因为无论是调查的证据还是之后与检察院的衔接,都和侦查没什么两样,连陈光中教授都认为这就是实质性的侦查行为,应当赋予被调查人享受律师辩护的权利。但目前法律没有授权,监察委也不允许律师介入。而留置期限最长有六个月,很显然,职务犯罪的案子,整个调查期间,被留置之后,被调查人不能见律师、不能见家属,整个过程都是封闭式的,程序缺乏公开性。第二个是,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检察院获得了实质上的裁判权,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原则上法院必须采纳,根据两高公开的数据,当前检察院认罪认罚适用率已经达到90%以上,而法院的采纳率也高达95%,这就说明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认罪认罚解决的,而不是通过庭审解决的,更不是在法院阶段解决。检察院以及检察官享有巨大的裁判权力,控辩双方不再是平等对抗的相对方,检察院/检察官成为裁判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了。更关键的是,量刑协商实质上往往异化成量刑通知。协商显然不足的,检察官往往也不愿意和律师协商,律师很难像拥有庭审一样公开的程序去表达意见。从此前的改革方向,我们看到了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努力,尤其是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但现在,申请庭审直播相当困难,法官一般也不同意。另一方面就是裁判文书公开也逐渐变成选择性公开。有一天,我自己在中国文书裁判网中输入自己的信息,发现原来好多个可以查阅的成功案例现在都查询不到了,仅仅按照可查询的信息看,我甚至很难看出是一个刑事律师了,因为跟刑事案件有关的案子,似乎都被屏蔽了。更甚者是,现在法院经常用各种方式限制旁听,疫情期间不允许旁听,疫情之后,则是各种限制旁听。近期某中院甚至出现变相限制律师开庭的情况。在这种决策封闭的环境下,辩护人也只能无奈的扩大辩护范围,决策权在哪里,辩护就要延伸到哪里。三是,司法决策封闭化。我国刑事诉讼是参照西方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模式进行设计的,但这个模式很显然经常不起作用。比如纪委监委办理的案子,检法两家原则上很难有不同的意见,也不敢轻易改变,甚至在非纪委监委办理的案子中,有的案子法院在判决之前,也要请示纪委监委的意见。从法院内部看,法官很多时候也无法自行决定案子的处理结果,在疑难案子中,一直都遵循的是审委会的集体决策机制,比如要判无罪、判定罪免刑等是必须上审委会的,而按照当前的规定,律师无权参与审委会,但检察院依据2010年1月12日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可以参加审委会,在实质上决策被告人命运的审判中,辩护人是缺席的,被告人也是缺席的,这实质上就形成了秘密的法庭,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被告人却成为局外人。在实践中,一审法官/法院在判决之前,也经常向上级法院请示,形成内审,一旦上级法院给了意见之后,一审法官/法院就敢大胆的判决,这样实质上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因为上诉只剩下形式意义,没有实质意义,两审变一审。甚至有的职务犯罪的案子,办案单位限制被告人上诉,直接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最近原安徽省肥西县委书记金成俊案件就有相关的报道。而滁州中院也曾经在网上公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把上不了台面的东西祭出来,引起广泛批评,之后被迫撤下,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只不过文件虽然撤了,但不影响它的运行。还有诸如扫黑除恶案件,检法两家都提前介入,甚至上级法院也提前介入,在政法委扫黑办的统一部署下,形成意见,剩下就是公安依葫芦画瓢调查取证的问题了。比如内蒙古刘素琴涉黑案,二审法院不小心泄露出来的副卷显示,该案公检法三长甚至是上级法院早就介入讨论,并认为“涉案特征不明显”“本案确实先天不足”等无罪意见,但结论还是“黑打下去”,造出了一个涉黑案子。四是,司法结果封闭化。司法结果的封闭,主要是裁判文书不公开。裁判文书不公开,所谓的类案适用规则就无法实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无法被纠正。但现在,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越来越难公开了,尤其是一些有争议的案子,往往是不被公开的,如此一来,又回到原来不公开的路子去了。当我们看刑事司法的时候,需要跳出刑事司法,才能窥见全局。从宏观的角度看,我们需要了解国际局势以及既往的中国经验,从历史中去看整个官僚体制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但宏观的趋势,我们个体无力影响。我们只能关注微观的事实,面对微观的结果,具体到刑事司法,我们需要面对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封闭化状态,在这种封闭化的环境中,去寻找路径,去解决个案的问题。我们总是希望一些荒唐的现象是个案,无奈可能却是缩影。道路将越来越曲折,内心将越来越痛苦,但这是现实,而无论结果如何,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我们应该做好自己的责任,穷尽一切,去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至于求而不得,只能学会接受和释然。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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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重大恶性杀人事件,凶手真的值得你们同情吗?

根据可靠消息,该铁皮屋用途是堆放杂物(并非嫌疑人家),并无人居住。凶手一家从未居住在小铁皮屋中,而是居住在商品房中(大概率居住在以下这个小区)。试想,如果凶手真的居住在铁皮屋中,他何来经济能力盖房?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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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鑫说法丨从“政辩对抗”,看庭外辩护的无奈与风险

文丨郑文鑫01最近出现一种新的对抗关系,就是政法委领导和辩护律师的对抗关系,我把它称为“政辩对抗”。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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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几点写作看法丨郑文鑫律师

9、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这在传统社会模式下,是可行的。就是在现代,也是可以的。但是,为什么好酒不主动让人知道?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更何况,没有拉出来溜溜,别人也不会知道你就是真的千里马。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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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新武器丨郑文鑫律师

《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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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丨闲来无事虐虐狗

PS:很多人都在追求幸福的结果,其实幸福是一个过程体验。达到目标并不会拥有自己想象般的快乐,反而是对艰辛过程的回忆,让人快乐。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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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丨案件效果跟你有关才是核心评价标准

晒,其实也是一门艺术,晒不好,容易被扣上“吹牛的帽子”,所以,要考虑受众的感受,最好可以让受众在看完之后,得以收获可借鉴、可模仿的经验,这样的晒法,尤其值得推崇。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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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鑫律师丨一起省院贩毒案的差异化辩护路径

3.1如何证明“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既然最高院把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辩方,从改变定性的角度看,去质疑纪要的效力违法(我国刑诉法规定有罪和罪重的举证责任归于控方)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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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丨如何更优雅地晒文书

5、在受众范围界定之后,需进一步考虑:你是想覆盖微信朋友圈中的所有受众还是某些特定的受众?如果是后者,你就要学会用分组的功能来管理你的朋友圈,把信息精准推送到你想要它到达的地方。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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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丨你会跟当事人说“我只管专业不管关系”吗?

8、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我是否能够有足够的专业自信,来告诉当事人,让他有法律层面上以及符合我个人执业道德层面上的合理期待,让他知道请我和请其他人是有差异的,然后给出符合预期的报价和付费。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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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彷徨中前行:青年律师差异化执业道路选择与坚持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青年律师差异化执业道路的选择与坚持。因为我也是个年轻律师,所以只能从年轻人的角度来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你们放心,虽然上了台,就会忍不住想“吹”,但我会尽可能“少吹”。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