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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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4月26日 下午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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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说明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4月3日 下午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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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热点问答

2024年03月15日中国税务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近期,有不少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留言公开”栏目,提问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相关内容。本期,选取部分问答供读者参考。政策适用问题问: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答:《财政部
3月23日 上午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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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同时用于征免税项目发生的装修费等进项抵扣执行口径

关于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发生的装修费等各类费用进项抵扣问题的执行口径发布时间:2024-03-20问题描述: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答复口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3月22日 下午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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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一时间:2023-12-06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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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解析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1月30日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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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存在的7大类41个典型会计处理问题

7大类41个问题!上市公司2022年报审阅发现存在的典型会计处理2023年09月14日
202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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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观点:PPP项目的税务处理分析

行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相关栏次,故该项PPP资产折旧(摊销)业务反映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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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5个热点问题解答

或《容缺办理承诺书》(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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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异常凭证怎么办?

企业收到异常凭证怎么办?2023年09月15日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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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存在难点

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允许按规定对增值税销售额实行差额计税,即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允许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减。对于拆迁补偿款的扣减一直是个税务管理难点,主要是补偿款的界定范围和真实性(包括重复、截留等)。以下两个案例虽然不是税案,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征税管理中存在难点,有必要重视。接收房产楼盘处置,委托代理打包销售,截留房款等涉税问题如何处理?监督哨丨“重复”拆迁的厂房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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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房产楼盘处置,委托代理打包销售,截留房款等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以下是来源公开的要闻报道,并没有提及涉税问题,但从税务人视角可以思考一下其中涉及的复杂的涉税处理问题,比如:该国有企业接收阶段是否存在继续开发事宜及其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存在差额计税问题,委托代理打包销售的纳税人划分问题,代理公司截留房款涉及是否偷税及责任纳税人的确认问题,购房者是否涉及少缴税款问题等。收集这个案例主要是用于税务问题思考。监督哨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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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企业资产划转的多税种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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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

3.《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试行版)》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试行版)》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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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税务处理方式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形式决定税务处理方式2023年08月11日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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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中国增值税制度的演进和展望

展望在当今各国(地区)的税制中,增值税是一个年轻而重要的税种。各国(地区)对此税的称谓不尽相同:一般称增值税,英文为value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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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税收及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财政部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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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盗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观点

依据多维属性界定盗取网游虚拟财产犯罪类型时间:2023-04-12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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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增值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介绍

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下面,我来通报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后,相关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六、关于增值税法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共收到178人提出的430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9封。此外,我们专门发函向湖北襄阳等1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杨松、朱建弟、刘小兵三名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继续当选为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上海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征询会。社会公众就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三是,规范立法授权,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四是,与当前增值税政策规定做好衔接。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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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转让或租赁的增值税征收率适用

涉及土地转让或租赁的增值税征收率适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变得多样化,有时候有模棱两可的不适感。涉及土地的就是一个典型。1.对于单纯的土地使用权销售来说,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案》(财税〔2016〕36号发布)的注释,属于无形资产。单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征收率3%(差额的5%)。(1)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如返耕还林)。(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如国土出让,有出让金)。(3)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如政府依法收回)。2.对于单纯的土地出租来说,依照《财政部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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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转让限售股增值税差额计税计算错误按偷税处理

投资公司转让限售股增值税差额计税计算错误按偷税处理嘉兴****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H;嘉税稽罚〔2022〕20号1.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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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抵扣券购买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能开发票吗?

抵扣券能开发票吗?1.咨询的问题:您好。我于2022年12月02日用中山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寄了一份快递,快递费12元。因为我的微信里有工会送的9.99元的抵扣卷,当时自动使用了,所以相当于我只出了2.01元。现在顺丰速运以他们公司有规定,抵扣券不能开票为由,只给我开2.01元的发票。虽然我使用了9.99元的抵扣券,但顺丰公司实际真实收取12元的快递费,而且这个抵扣券跟顺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顺丰公司这样做合法吗?符合相关税法吗?请相关领导给予指教。如果顺丰违规,请税局能督促顺丰及时把发票开给我。谢谢。2.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2-12-08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建议您核对发票是否已按实际情况进行开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3.税舟后语:对于抵扣券的使用,在电商中更多,也有专业从事抵扣券买卖的。这里,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允许开具12元的发票,并且以此发票可以在单位报销,那么如果获取9.99元的报销款,实际此人并没有付出,是否会涉嫌有另外的不当行为?所以,许多事不仅仅是发票和税收的事,更需要全面的看问题。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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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处置不良抵债不动产增值税可差额计税和开专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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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报:争降增值税税率:欧盟成员国的“特效药”?

;日期:2022年8月31日作者:克里斯蒂娜·埃纳凯;翻译:何振华
202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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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服务:好自为之!

2022年8月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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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这家市政工程公司的涉税问题很典型

这家市政工程公司的涉税问题很典型这家公司的涉税问题涉及比较多,也是这个行业中发生的涉税问题反映得比较普遍的情形:以员工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以虚设的个体户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扣除;购买加油卡取得普通发票后再出售油卡隐匿收入;以虚列工资形式虚增施工成本;利用客户不需要发票进而不开具发票,隐匿收入。这个案例不仅反映了行业性涉税问题,也反映出税务检查还是比较全面的。重点是提取了个人卡和个体户银行卡的流水。当然,这个案例也是经过了公安的环节,并写了以虚假工资单套取资金的描述。从税舟协助过相关部门治理农民工欠薪的经验来看,在打击恶意欠薪纠纷中会有公安的介入,或许也就引出涉税案件。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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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报: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的区分边界在哪里?

原标题:软件服务与技术开发是两码事由于信息技术领域相关业务专业性较强,且技术开发服务、软件服务的判定并非泾渭分明,部分软件开发企业承接软件开发业务,在科技部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想当然地将软件服务混同于技术开发服务,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案例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为B公司提供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监测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标的845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到省科技厅办理了该合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相关服务完成后,B公司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845万元。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减免税代码0001021203)”,将取得的收入申报为增值税免税收入。税务人员在检查时认为,A公司这笔收入不符合免税范围,应按照“软件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观点A公司认为,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其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明确,技术改造项目和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对应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其中,信息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不包括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其向B公司提供的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监测系统开发服务,属技术开发的范畴。依据《财政部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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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法规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第十六条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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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版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决定其应纳税额:一、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三十天,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十五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八条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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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纳税期限由各省市区自行确定

纳税期限是税收立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基本要素并不统一,由各地再确定,纳税人就需要了解各地的具体“政策”,进而可能还需要了解各自的具体执行“口径”,这是实务中需要掌握的基本“本领”,也是精大博深的奥妙之处,也可能是缺乏最基本的理论基础,难以说清楚罢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六)税务机关要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加强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12366话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分类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促进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征管系统和办税流程,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偶然发生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四、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五、本公告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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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实施执行口径、优惠政策清理等三个公告

2.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3.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财政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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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法”精准判断小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优惠享受

小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七步法”精准判断优惠享受文/叶全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明确,自2022年至2024年三年期间,实施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小微企业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政策。政策具有适用标准重叠、判定方法细化的特点,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准确判定政策适用,笔者依据判定的难易程度,整理出判定“七步法”的基本方法。第一步,从市场主体登记类型上看,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如果是,无需考虑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即可直接判定可以享受。第二步,从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上看,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无需考虑汇算清缴结果,均可直接判定可以享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也可享受。第三步,经过第一步和第二步排除后,以下均为判定时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所得税税种和从事行业上看,如果不属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或者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只要满足情形之一,直接判定不得享受。第四步,属于上一年度按照规定办理过前一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即前年底之前设立的企业。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年度全部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则当年7月1日之前,按照上一年度办理汇算清缴结果判定;7月1日起,按照本年度办理汇算清缴结果判定。二是年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直接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期间以7月1日为分界点,分别按照对应的汇算清缴结果判定。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应登记但未登记一般纳税人,且经税务机关通知,仍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参照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处理(下同)。如,A公司于2020年8月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年1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15日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并确认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4月30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并确认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5月10日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2022年8月15日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时则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按规定办理的汇算清缴结果不影响以前一期按规定办理的汇算清缴结果进行判定的适用期间的结果应用。具体来说,依据按规定办理的汇算清缴结果判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并享受“六税两费”优惠的,在对享受期间进行汇算清缴之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仍可以享受,不作调整,保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反之也然。如,上述A公司从业人数一直在300人以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2021年10月末资产总额4500万元,后增加投资,到12月末资产总额达到7500万元。2022年4月份申报“六税两费”时,虽然资产总额又增加到了8000万元,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仍可以享受减征优惠,7月1日起则不再享受。第五步,属于上一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年度全部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在当年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之日的当月底之前,分别按照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的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直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起至年终,按照汇算清缴结果判定。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以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之日为分界点。二是年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直接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期间以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之月(或日)为分界点,参照前述情形的方法分别判定。次年开始按第四步的方法判定。如,B公司于2021年6月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年1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末从业人数310人、资产总额3500万元。4月15日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时,因从业人数超过300人,不可以享受减免优惠。4月30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并确认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6月10日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各期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时,各自以申报期上月末的两个条件判定的,按照既定判定条件按规定进行判定,前后申报期判定结果不同,并不影响各自的享受与否。第六步,属于当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设立时即一般纳税人生效的,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时没有申报期上月末数据的,则按照设立时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直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当年度其他月份按照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的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直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二是年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直接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期间仍按照按规定申报“六税两费”的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判定。次年按第五步的方法处理。第七步,发生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情形的企业。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结果重新进行判定。如果结果与对应“六税两费”适用政策期间的原判定结果不一致的,需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已申报享受但重新判定后不得享受的,补缴减征的税费;已申报未享受但重新判定后可以享受的,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如C公司于2020年6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年5月30日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并确认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7月15日经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后,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申报并确认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规定申报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应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减征的税费。总之,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看起来比较复杂,但通过“七步法”可以化繁为简,比较清晰地进行判定。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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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版)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二条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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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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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三、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五、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六、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年2月26日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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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为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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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修订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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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个税汇算清缴未汇算补税按偷税处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深税三稽告〔2022〕4000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李建文《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深税三稽检通〔2022〕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税三稽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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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和几个特殊行业个人的个税管理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一点特殊性的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方式的几个文件汇集,便于查阅。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02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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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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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8月29日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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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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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版)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第十二条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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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版)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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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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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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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极简判断方法

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极简判断方法文/叶全华增值税留抵退税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政策,但因其带来真实的资金流而备受企业重视。有人为尽快获得资金流,就想赶快申请退还存量留抵退税,但发现只能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不能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结果一问,他们不是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是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对其申请作出了不同的时间安排,基本程序是先退小的,再退中的,最后退大的。所以,还没有到可以申请的时间就不要着急,急了也没有用。具体看看下面的表吧。那么,存量留抵税额究竟是什么东西?其实非常简单,存量留抵税额的基数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后期经过滚动使用,剩下的余额部分就是存量留抵税额。直观地说:至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为止,将2019年4月1日至申请时的期间,所有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视同合并成一个周期的增值税申报,即看成一次增值税申报,那么这一增值税周期的期初留抵税额就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就是申请时的留抵税额。如此一来是不是非常清楚了:经过增值税滚动申报计算之后,最终还没有实质性用于抵扣、退税等的期初留底税额部分就是现在计算时的存量留抵税额。简单的判断:税额计算数值=申请时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税额计算数值≥0,则存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税额计算数值<0,则存量留抵税额=申请时的期末留抵税额申请时的期末留抵税额=0,则存量留抵税额=0当然,2019年4月1日之后设立的,自然就是没有存量留抵税额可言了。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之后,企业以后不再存在存量留抵税额。企业类型类型判定标准申请时间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中型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称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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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五步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一步,进入申报界面。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并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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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22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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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如何办理变更?

1.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事项(1)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2)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下列事项: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个体工商户注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4.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变更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时候可以变更组成形式,比如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注。5.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变更经营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从现有规定来看,新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