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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这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对机构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打包修改。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修改决定。这15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计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广告法、节约能源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旅游法、环境保护税法、公共图书馆法和船舶吨税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修改决定据此对这15部法律中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林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等机构职能调整的有关规定内容表述作了修改。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5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据此,修改决定删去第52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同时,对第35条、第37条有关进出境检疫的规定一并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将第35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第37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另外,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管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林业部门相应调整为林业草原部门。据此,修改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有关“林业”部门的表述作了修改,调整为“林业草原”部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职责整合到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据此,修改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49、51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201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