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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残联发〔2017〕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0年度我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申报对象定海区行政区域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向定海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残疾职工安置情况。经审核后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时抵扣的依据。二、残疾职工认定标准(一)残疾职工,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除以12个月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行编外人员劳务派遣的,派遣到本单位的残疾人经派遣机构和残联同意可视作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当按月计入残疾人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附件3)。三、申报材料(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章):1.《定海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2.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人事代理须提供协议。4.上年1-12月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明细材料。5.上年1-12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凭证,优先提供银行工资流水。6.《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材料承诺书》(附件3)。(二)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申报时间及注意事项(一)2020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可到定海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二)为顺利衔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