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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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春节假期加班,哪几天能拿3倍工资?

小编收到粉丝后台留言,问如果公司安排2025年春节假期加班,哪几天可以拿到三倍加班费?现结合法律法规做个分析。核心要点: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才能拿到300%加班费。国务院的放假安排2025年春节连休8天,其中法定节假日是除夕到初三,共四天。其余4天属于调休,加班费按200%或用补休代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法律分析: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休息日加班,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要支付200%的加班费。国务院通知2025年春节假期安排如下: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在这8天假期中,属于法定节假日的是以下日期:1月28日(除夕)1月29日(正月初一)1月30日(正月初二)1月31日(正月初三)也就是说,只有这四天加班,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费,且劳动法没有规定可以用补休来代替。这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而2月1日(初四)至2月4日(初七)这四天,虽然也在春节假期内,但这几天属调休性质,休的其实是挪过来的4个休息日。如果公司安排员工在这四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相同。如果公司无法安排补休,则需要支付200%加班费。如果员工不接受补休而是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能否拒绝?当然可以,法条中说的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举例说明:公司安排张某在除夕、初一、初二加班了,则张某这三天每天都可以拿到300%加班费。依据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安排小王在初四、初五加班了,如果公司之后安排她补休了两天,则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未安排补休,则这两天每天支付200%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按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200%×加班天数21.75是平均每月计薪天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特别提到,“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人社部意思是:法定休假日是带薪的,本身自带100%的工资。公司安排加班的,另付300%的工资。-素材来源:劳动法库
202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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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2025版工伤认定流程及1-10级和工亡赔偿标准

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标准出炉2025年1月17日上午,2024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一个重要数据即202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则劳动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同步进行调整:凡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
202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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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 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指导意见 (2025.1修订, 226条)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倍工资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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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的国家7个规定和弹性退休的2个文书模板 (2025.1.1施行)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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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劳动关系中常见计算基数

劳动争议案件中,争议种类多,计算标准不一,相关规定较为零散,且地方性较强,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出现无法区分计算标准的情形,本文整理汇总了浙江省劳动关系中常见争议事项的计算基数,以供参考。0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应得平均工资。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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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发布:弹性延迟退休示范文本

关于发布《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的公告为稳妥有序实施弹性退休政策,方便企业群众办理弹性提前退休、延迟退休相关手续,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现予以公布,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参考使用。特此公告。附件:1.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2.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月10日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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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经济补偿中的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病假、待岗工资吗?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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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人社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2025.1.1)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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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2件典型劳动案件,涉休假、工伤、送达等

-素材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1.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劳动者请休事假行为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请假事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事假时长的合理性及用人单位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2.事假并非法定假期,劳动者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有审查批准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行使审批权,秉持“以人为本”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尤其当劳动者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需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事后补正请假手续和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2.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案入库编号:2024-12-3-015-004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但企业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自主安排职工享受高于法定年休假标准的福利年休假,并非法定休假,两者不能混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基于尊重企业关于福利年休假安排的自主管理权,认定企业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排福利年休假而无须另行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肖某生诉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入库编号:2024-12-3-007-015入库日期:2024.12.27裁判要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视为上下班途中”,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是裁量当事人离开工作单位后开展其他活动,并在此后返回居住地路上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对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规范把握,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4.谢某诉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入库编号:2024-18-3-007-001入库日期:2024.12.27裁判要旨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的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5.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入库编号:2024-12-3-007-019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1.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职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6.谭某华诉云阳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入库编号:2024-12-3-008-005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用人单位未缴纳上浮的工伤保险费作为暂停给付职工工伤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仅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也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社保机构依法及时核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金。7.李某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入库编号:2024-12-3-008-00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用工单位将承建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仍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已为前述聘用人员投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在保期间发生工伤的聘用人员给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8.重庆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入库编号:2024-12-3-007-018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是指工作上的原因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既包括本职工作的原因,亦应包括为单位利益的其他工作原因。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要综合考虑职工受到伤害时“串岗”从事的相关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单位领导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9.康某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2-3-007-017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认定,而不应适用该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进行认定。10.上海某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案入库编号:2024-12-3-007-016入库日期:2024.12.30裁判要旨法律文书的送达决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时点,是行政诉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文书送达法人的效力审查,应当结合法人送达地址和法人送达对象综合判断送达程序的有效性。法人注册地址具有公示效力,行政文书邮寄至法人注册地址,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收发室签收的,应当视为依法送达签收。行政机关仅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法人地址,不与受送达法人进行核实,直接送达材料的,送达程序违法,通常不应当视为已经送达。但受送达法人主要负责人收到送达材料,并以回函等实际行为认可行政文书送达效力的,视为行政机关进行了有效送达。11.任某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库编号:2024-05-1-232-001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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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两院发布17起典型案: 退休 绩效工资 严重违纪 社保补贴 虚拟打卡 停工停产 性骚扰 骑手

重庆市五中院发布七起劳动典型案例案例一“工资”被冠以“经济补偿金”之名的行为无效——某餐饮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1日,李某某进入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食堂担任经理。2022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因公司经营的食堂到期而终止。在李某某工作的16个月中,某餐饮公司制作的工资表显示李某某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除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外,李某某月工资组成中还包含了“经济补偿金”1167元。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某的请求。某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以其在平时的工资中体现了“经济补偿金”为由请求判决无需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经济补偿系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符合法定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货币补偿。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规避法定义务为目的,将本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冠以“经济补偿金”之名向劳动者支付,并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时主张已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条件、时间、功能等不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遂判决某餐饮公司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典型意义】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利用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将本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分解成若干部分后,冠以“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失业保险金”等名目,待到劳动者符合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却以已经在平时的工资中体现了相关待遇为由拒绝支付。人民法院秉持诚信原则,认定用人单位以规避法定义务为目的对工资随意分解并冠以其他名目的行为无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案例二职工差欠垫付社保等费用,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申报退休手续的法定义务——某化工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1992年3月,张某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离岗协议书》,约定:张某某离岗期限为3年,从1992年3月18日至1995年3月17日,张某某离岗期间不享受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厂方实行“三保留”即保留员工身份、保留连续工龄、保留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离岗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3%养老金,期满后自觉回厂报告。2000年10月24日,张某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企业富余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某离岗期限为5年,从1999年4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止,张某某在离职期间,每年必须按时向某化工公司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上级核定比例分年缴纳),某化工公司对离岗员工实行“三保留”,即保留员工身份、保留连续工龄、代办社会保险。1993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某在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缴纳了某市基本养老保险。张某某于2023年4月8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化工公司代张某某向社保局申请退休,向社保局提交申请书、独生子女证、职工档案等所有相关材料,并支付其养老保险损失暂定35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某化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张某某达到退休条件后,应代为向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在某化工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均未约定,在张某某未向某化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某化工公司有权拒绝为张某某申报退休。【典型意义】人口老龄化是我国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国情。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差欠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等理由拒绝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应承担为退休职工申报退休手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退休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履行约定的“报告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与某动力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10年7月27日,张某与某动力公司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约定竞业禁止期内,张某需向某动力公司提供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失业证明,如竞业禁止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失业后重新应聘,需重新提供上述证明。在竞业禁止期内,某动力公司每月向张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因张某责任(包括未向甲方提供上述证明)导致补偿金从规定支付日起一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动力公司通知张某按约提供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所需的材料,否则视为放弃领取。而张某则以社保机构不出具失业证明,某动力公司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要求解除《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并支付补偿金122011.2元。审理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失业人员登记表以及因用人单位错误填写离职原因导致其在“渝快办APP”上无法领取失业金的证据,证明其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并履行了报告义务,符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一方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张某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该义务属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又约定张某未履行“报告义务”,则视为自动放弃要求某动力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排除了张某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免除了某动力公司应予承担的法定义务,且“报告义务”属于附随义务,若因劳动者违反附随义务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主合同义务,明显不具有对等性,应属无效。故张某未履行约定的“报告义务”,可以成为某动力公司迟延发放补偿金的合理理由,但不能以此免除张某完成该报告义务后,某动力公司应予支付补偿金的法定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张某要求解除《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的诉请,某动力公司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16242元。【典型意义】随着创新型社会的发展,我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竞业限制补偿协议条款也日趋纷繁复杂。较之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类权利义务清晰、法律规定明确无争议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报告义务”,否则不予支付补偿金的约定效力争议较大,已然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尚方宝剑”。本案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厘清竞业限制条款中的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进而区分认定条款效力,较好地平衡了用人单位维护其自身商业利益,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择业权受限制得到必要补偿之间的利益纷争。案例四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从事任何可能与李某在任何时候以某科技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职责产生实际或预期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2021年3月,李某以其母亲名义成立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大体一致。2023年7月,李某离开某科技公司,8月某公司注销。李某在职期间,为了获得更多佣金,将本应直接报备给某科技公司的客户信息通过某公司报备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为此向某公司支付佣金57万余元。2023年9月某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请求李某赔偿损失58万余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约定,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从事任何可能与李某在任何时候以某科技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职责产生实际或预期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李某也承诺不直接、间接或变相经营与本平台相同的业务。李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为了获得更多佣金,将本应直接报备给某科技公司的客户信息通过其母亲注册的某公司报备给某科技公司,导致某科技公司为此多支付了佣金。其行为违反了《员工聘用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赔偿某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法院结合李某在职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主观过错、行为持续时间、行为性质后果、某科技公司受侵害程度等情节,兼顾公平原则,酌情判决李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典型意义】诚实守信不仅是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管理权依法制定的绩效工资发放条件,对企业高管具有约束力——张某某诉某实业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张某某在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任某实业公司副总裁,全面主持贸易板块工作,兼任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某实业公司《第六次总裁办公会议纪要》及《2011年经营班子效益工资计算表》显示,某实业公司对张某某导致公司损失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扣发其效益薪金(总额的70%),张某某知晓处罚结果。2012年1月19日,某实业公司印发《关于下发各子公司2011年度考评结果及效益薪金计发原则的通知》,载明:……(四)贸易公司1.考评得分:85分;2.扣应兑现的年度效益薪金18.05万元;3.暂扣贸易公司高管2011年度应兑现效益薪金的70%,待某事件完成担保抵押,欠款全部收回,风险完全解除后予以补兑。2014年1月,张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书》。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四川某公司支付某贸易公司货款本金18735437.76元等。经强制执行到3470000元后未发现四川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张某某起诉请求:判决某实业公司、某贸易公司及某商贸公司)向张某某共同支付2011年度拖欠的效益薪金260084.7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效益薪金具有激励员工提绩增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属于绩效工资性质,用人单位可进行自主调配。公司设置效益薪金及其支付条件,属于依法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张某某担任某贸易公司董事长,被赋予全面负责公司运营的权利,同时承担公司财务风险把控的义务,其履职成效与企业经营效益密切相关。但在张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该贸易公司发生1700万元货款及利息至今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其未能尽到勤勉忠实义务。而且某实业公司印发《关于下发各子公司2011年度考评结果及效益薪金计发原则的通知》载明效益薪金的发放条件为“待四川某公司应收账款风险解除,并经集团同意后予以发放”,张某某对此清楚知晓,现无证据证实效益薪金已达到支付条件,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实践中,企业针对员工的具体表现以及企业的效益情况制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客观上能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因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企业亏损时,企业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形成内部决议,延迟或者停止发放绩效工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保护,注重双方利益平衡。案例六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某体育文化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王某在某体育文化公司任救生员,双方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4年4月3日,某体育文化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于2024年4月18日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体育文化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救生员安全责任书》中明确约定了救生员的职责,还约定“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上述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责任书后王某还亲笔书写“本人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以上处罚”。由此可见,王某在明知其岗位职责亦明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仍擅自离岗。王某两次违规离岗均是上厕所,诚然上厕所是身体基本需求,作为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但经庭审中双方陈述,《救生员安全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员工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相反,王某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其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更会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故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权时,既要恪守法律底线也要遵守公序良俗,保证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而言,除应具备专业资质及专业能力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外,更应基于岗位的特殊性,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如因其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并为用人单位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案例七劳动者利用虚拟定位软件考勤打卡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某餐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通过民主程序并经工会同意,相继出台了员工手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出勤管理等制度。《出勤管理制度》规定,伪造、涂改打卡记录或委托打卡代打卡,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或弄虚作假代打考勤卡,在任何情况下,因员工的个人原因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在钉钉考勤系统上提交补卡申请者,导致无考勤信息超过3个工作日等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2022年8月5日,某餐饮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在副经理岗位工作,王某完全知悉某餐饮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明确知晓并理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后果。王某于同日签字确认《员工入职信息及公司制度确认表》,并确认个人电子信息使用声明。至2023年8月31日,考勤记录显示王某疑似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77次,另有多次缺卡及26次补卡的记录,补卡理由为“忘记打卡、打卡器异常”等。某餐饮公司就虚拟打卡事宜同王某多次沟通,王某称即使正常打卡也经常会出现虚拟打卡,坚持认为没有违纪。2023年8月30日,某餐饮公司向工会报送征求工会意见函,公司工会回函同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2023年9月6日,某餐饮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于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通过举示考勤记录证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年的时间内,王某使用虚拟软件打卡的次数高达几十次,王某未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考勤记录还显示王某存在26次补卡记录及多次缺卡记录,王某在工作中知晓考勤制度,实际上亦在打卡,但其多次忘记打卡或缺卡,有悖常理,法院对某餐饮公司关于忘记打卡为王某迟到、早退或者旷工的情况,14个工作日无理由未打卡为旷工行为的陈述,予以采信。王某打卡考勤异常,构成严重违纪,某餐饮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现王某主张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亦是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应对考勤打卡的作弊手段也层出不穷。劳动者使用如虚拟定位软件打卡、将自己照片录入他人手机绕过人脸识别作弊等形式,逃避和盗用工作时间,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关系而无补偿,故劳动者应本着勤勉敬业的精神,遵循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重庆万州法院发布十件劳动典型案例01黄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者利用从属关系,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本案情2020年3月,黄某入职重庆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重庆某公司制定了《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员工基本职规》《奖惩条例》《同事关系法则》等规章制度。前述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等内容,并向黄某进行了公示。黄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经常以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骚扰部门的女职工,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2023年4月,重庆某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黄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黄某向万州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黄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只有在符合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形下,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构成合法解除,并由重庆某公司对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重庆某公司就骚扰女职工依法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向黄某进行公示。黄某在职期间仍利用与女职工的从属关系、工作便利,采用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实施职场骚扰,重庆某公司以黄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法官说法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链接、肢体行为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行为。同时,职场性骚扰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非暴力性,受害职工囿于难以启齿、害怕舆论、难以保留证据等主、客观因素通常以沉默应对,未及时有效寻求警察或用人单位帮助。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从骚扰者的职务、行为方式,受害职工的职务、个人意愿,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及时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02陈某吉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裁判要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向国家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申请提出之日解除。基本案情陈某华于1963年12月12日出生,生前受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排,参加交通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会议,并以该公司副总身份对外处理事务。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为陈某华购买社会保险,陈某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2023年12月12日,陈某华向万州区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退休;2023年12月26日,陈某华在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去世。陈某华之子陈某吉提请仲裁,要求确认陈某华生前在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万州区仲裁委未予受理;陈某吉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华生前已以个人名义足额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尽管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陈某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陈某华在2023年12月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退休的事实和行为表明,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陈某华在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审批其退休申请期间死亡,虽尚未领取到退休金,但并不能否定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之日即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基于陈某华生前接受某出租汽车公司的指挥和监督,从事与公司主要业务相关工作的事实,遂判决确认陈某华在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与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前述两个规定并不冲突,亦不是替代关系,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非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此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未限制劳动者依此规定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权利。03易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举证证明已事先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对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基本案情2024年1月3日,易某入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拍摄和视频剪辑工作。易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约定了试用期、工作内容、工资和绩效等,但并未明确易某拍摄、制作视频的时长、效果等具体要求。2024年1月8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易某制作的两条视频不合格,遂以易某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易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获万州区仲裁委支持。易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录易某时,未明确告知易某具体的录用条件,对易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无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其直接以易某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证明如下内容:其一,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二,用人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事先告知劳动者。其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四,用人单位仅能在试用期期间解除,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且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04邹某与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直接提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包含了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仲裁申请书副本或在仲裁委不予受理时起诉状副本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解除。基本案情2021年5月24日,邹某入职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工作。2022年6月15日,邹某在上班途中被车撞伤。2022年12月2日,邹某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2月2日,邹某被认定为伤残10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为邹某参加工伤保险,邹某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未获万州区仲裁委支持。邹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邹某提起劳动仲裁时,请求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非直接向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中包含了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日解除。因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邹某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故对邹某要求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选择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综合而言,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在主张相应工伤待遇时,即包含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劳动关系解除。05孔某春与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发生工伤,相关行政部门以参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系法定终止,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基本案情2018年5月11日,孔某春至某铝业公司从事冲床工作。某铝业公司自2018年11月起为孔某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孔某春于2023年2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非某铝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铝业公司在继续用工的过程中,孔某春于2023年5月18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1月23日,经鉴定为伤残6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4年3月28日,某铝业公司以孔某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孔某春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劳动合同系法定终止,不符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4年5月15日拒绝了孔某春的申领请求。孔某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铝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万州区仲裁委未予受理,孔某春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分散工伤风险,减轻工伤保险责任,而非完全规避风险和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负有落实、督促、监督劳动者安全生产的义务,该义务亦不因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免除。孔某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某铝业公司工作,并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某铝业公司在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职,对孔某春发生安全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形下,该补助金作为工伤职工的后期医疗保障费,可参照“超龄人员”工伤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由某铝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劳动者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劳动者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必须为本单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及时关注劳动者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如用人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上存在失职或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06倪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应包含两种:一是外部客观因素导致的履行不能;二是用人单位内部经营因素导致的履行不能。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存在内部经营上的重大变化,可以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20年2月,倪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州区从事印章管理工作。2024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倪某所负责的开州区项目归边以及被其他区域项目兼并等导致原岗位不存在为由,向倪某发出《调岗协商函》,拟将倪某调至万州区从事营销组渠道专员,倪某予以拒绝。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某房地产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倪某的劳动关系。倪某据此申请劳动仲裁,万州区仲裁委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与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息息相关,倪某原岗位所负责项目因归边和被兼并等原因,已无存在的基础,某房地产公司撤销该岗位,应认定其属于公司内部经营上的重大变化。某房地产公司在原工作地点无合适岗位提供,双方又未能就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某房地产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某房地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倪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但应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法官说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07杨某贵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同意,私自安排他人代为履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规定。基本案情2019年11月,某科技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21年12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杨某贵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杨某贵派遣至某科技公司担任停车收费员。因杨某贵工作期间经常不在岗或找人“顶岗”,某科技公司遂将杨某贵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嗣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杨某贵的劳动合同。杨某贵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资并恢复工作岗位等未获万州区仲裁委支持;杨某贵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杨某贵将停车收费工作交由他人顶替,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某科技公司将杨某贵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无不当,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某贵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系基于对特定劳动者能力的认可和信任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忠信、勤勉的工作,并亲自提供劳动。若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私自安排他人代为履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与诚信原则相悖,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08焦某鑫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若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基本案情焦某鑫于2017年6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自2022年3月起,便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因某建筑公司与焦某鑫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工作任务,焦某鑫仍需前往公司处理,其余时间由焦某鑫自行安排。焦某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万州区仲裁委未予受理;焦某鑫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某建筑公司非因焦某鑫原因停工、停产,且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焦某鑫提供了一定劳动,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遂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酌情支持生活费。法官说法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计划中断或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被迫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发生该情况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支付工资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支付生活费。09王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外卖骑手为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自愿参加平台公司组织的活动,即便该活动存在一定的管理性,若该管理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存在明显区别,不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则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本案情2023年5月16日,王某入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乐跑计划活动,参与活动的网约配送员在一个自然周的活动周期内,需要达到报名商圈的准时率和推单完成率等要求,同时对着装、送餐用语等配送服务进行了规范,每期活动收入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发放,参与乐跑计划不限制网约配送员在多平台跑单,并备注网约配送员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乐跑计划活动的报名不视同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平台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6月21日,王某在送餐途中受伤。之后王某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万州区仲裁委于2023年9月7日裁决驳回申请。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劳动关系需从建立合意及从属性两方面考量。本案中,王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表明王某可自主选择接单、参与活动及多平台跑单,公司对其出勤、送单量无要求,这显示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对王某在配送服务规范上有要求,但王某作为众包骑手的自主性较强,公司的管理主要基于其参与乐跑计划活动以获取更高经济利益,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性质不同,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王某的报酬无底薪,取决于送单量和服务质量,需自己申请结算,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且报酬高低由王某自行掌握,劳动资料等并非由公司提供,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特征。综上,双方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故判决王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法官说法新就业形态是与传统就业相对而言的,它是基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生产模式上的变化和创新,出现了新的就业观念、新的就业领域、新的组织方式、新的生产流程,总体上讲,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的区分主要在于其就业模式的灵活化、组织方式的平台化、社会分工的原子化、劳动者身份的多重化。但无论是传统就业形态还是新就业形态,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仍旧是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系对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进行的抽象提炼,该从属性意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给付劳动,其劳动过程处于受拘束状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意指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给付劳动,获得工资报酬,并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风险。其中人身从属性把握了劳动关系的实质,系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要件;经济从属性重在描述劳动过程,系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次要要件,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从属性,即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10某物业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高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0月,高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某物业公司以补贴的形式向高某发放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23年8月,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未获仲裁委支持。高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以双方关于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对高某的请求予以支持。前述判决生效后,某物业公司另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高某退还社保补贴等不当得利,万州区仲裁委不予受理。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某物业公司和高某的法定义务,双方达成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该约定无效,但在某物业公司未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前,某物业公司要求高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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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动真格! 警告! 2025企业7种情形要收手! 10类人可以不缴社保

社保入税下,这7种情形不要再有了!01社保入税动真格了!社保必须足额缴纳!自2019年开始社保入税,已经5年了,但由于税务部门一直以来只承担“收银员”的角色,导致很多企业也并没有感觉到什么。但随着逐步实行“社保税务全责征收”模式后,税务部门逐渐掌握了社保的追欠查处、记账稽核等核心职能,情况也变的不一样起来: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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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国家延迟退休文件暨配套5个规定汇总 (2025.1.1实施)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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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按21.75天折算,事业单位按261天折算

-素材来源:人社部-小编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人社部在2025.1.1发文明确: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或许大家会想,这两种折算方式区别在哪里?根据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如下:企业的折算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事业单位折算办法: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实现职工法定休假应休尽休各地要指导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制订职工休假年度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优化集中或分段休假方案,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休假,不断提升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质效。要指导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天数待遇、申请方式、履行程序等内容,确保符合法定条件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应休尽休。二、规范支付行为,保障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报酬权益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三、强化监督检查,妥善化解处置矛盾纠纷各地要加大对企事业等单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将日常巡视检查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等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又未依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外,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休息休假发生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的,加大争议化解调处力度,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综合利用各种媒体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事业等单位职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增强企事业等单位守法履约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强化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宣传引导。依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及有关先进表彰活动,选树和推广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优秀事迹,发挥榜样示范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5年1月1日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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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员工撕毁辞职书,仲裁委:视为撤回!中院:错,撤销裁决!

-素材来源:劳动法库王小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职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任客服。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3个月。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2019年8月28日,王小美借机撕毁了辞职申请书。2019年9月,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王小美认为自己已经撕毁了辞职书,并未辞职,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9年1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王小美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26元,并且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撤裁:辞职是形成权,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撤回由于是终局裁决,公司无法起诉,于是向天津一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是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该形成权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涉案裁决将王小美在解除权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撕毁离职申请书等文件的行为认定为撤回,系适用法律错误。王小美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公司的申请。中院裁定:仲裁委以王小美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中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2593-1号裁决: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26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本案中,涉案裁决查明“王小美递交辞职申请,原因为‘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时填写了离职交接表,王小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证明书交予公司”,故王小美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涉案裁决以王小美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中院裁定如下: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第2593-1号裁决。员工起诉:我已将辞职信撕毁了,2019年9月底公司违法退工,属于违法辞退由于仲裁裁决书被中院撤销了,王小美于是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12826元。理由:我于2018年9月1日入职任客服。2019年8月23日公司强迫我提交辞职信,后因公司承诺的条件没有到位,我将辞职信撕毁。2019年9月底公司违法退工,属于违法辞退,故成讼。公司辩称,王小美于2018年8月26日向公司作出辞职意思表示并于当日通知公司,2018年8月28日王小美撕毁离职申请书,该行为无法推翻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且公司不存在强迫王小美写离职申请的情形,不属于违法解除。公司不同意王小美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小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出具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庭审中,王小美主张其并非主动辞职,而是公司强迫辞职,对此公司不予认可,王小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小美向公司递交的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王小美虽主张系公司强迫其辞职,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王小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王小美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王小美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20)津01民特25号,(2020)津0104民初5955号(当事人系化名)
2025年1月5日
社会

人社部: 病退取消,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和经办细则出台 (2025.1.1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25年1月5日
其他

突发! 最高法院: 劳动案件起诉状模板发布! 部分法院: 不按模板不立案!

-素材来源:网络综合针对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离婚、买卖、金融借款、物业服务、银行业信用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融资租赁、保证保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计11类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该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24]173号《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做到通过线上、线下起诉时要素式示范文本应用尽用、应填尽填,确保向审判部门移送案卷材料时全部含有起诉状示范文本。其中,劳动争议类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文本以及实例如下,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后面。今后在立案的时候,务必按照文本模板来写起诉状,否则的话有可能案子都立不上。目前此通知已经在法院微信公号推送的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隆昌法院、西陵法院、新干县人民法院、绵阳涪城法院、泰宁县人民法院、施甸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泸水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岷县法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顺平法院、宽城区法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以及绍兴市律师协会越城分会、衢州律协、蚌埠律协等,请咨询当地法院,提前下载做好准备。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3日
其他

2025版: 法定节假日 婚产病事假 年休探亲等26类假期规定和待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2025年1月3日
其他

最新判例!公司终止第二次劳动合同被判赔61万(二审判决)

-素材来源:劳动法库赵天豪是北京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不止一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乙方从事运维总监岗位工作,基本工资为14400元/月、绩效基数为3600元/月。后绩效水平基数调整为为7544元。2021年11月30日,公司向赵天豪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电子邮件,告知赵天豪从2021年12月31日起,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赵天豪主张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予认可,公司主张,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后续订了变更合同,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称赵天豪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录音资料,录音显示赵天豪表示其收到公司邮件感到很震惊,其应该是可以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表示这是公司已经决定的了。赵天豪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70544元。赵天豪与公司均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赵天豪与公司连续签订不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故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与赵天豪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不当,应支付赵天豪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就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赵天豪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法院对于赵天豪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5月起算。综上经核算,公司应当向赵天豪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14432元。综上,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天豪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14432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公司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劳动者有权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之间确实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通知赵天豪合同到期,要求赵天豪离职,这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二审判决:在订立第二次合同时,公司就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立法本意,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因此,在已具备上述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权利应予保障。进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赵天豪与公司已连续签订不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现公司与赵天豪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立法本意,故其应当支付赵天豪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就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赵天豪主张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5月起算并无不当。经核算,一审法院支持的金额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4)京01民终8868号(当事人系化名)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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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人社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2025.1.1)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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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案例:上下班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行政判决(2019年8月23日)二审: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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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因工作矛盾与同事打斗受伤是工伤吗?最新入库案例来了!

小编按: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12月24日入库案例。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入库编号:2024-12-3-007-014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诉重庆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关键词行政行政确认工伤认定履行工作职责暴力伤害基本案情陈某系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2月22日8时许,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某铝厂17号公路附近发生纠纷受伤,后前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就医。2022年1月12日,陈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沙区人社局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到后向沙区人社局提交了《关于陈某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陈某、徐某的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个人恩怨,公司坚决反对,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22年3月1日,沙区人社局综合收集的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受伤害人员为陈某;用人(工)单位为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陈某是重庆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21年2月22日早上8时左右,陈某驾驶货车拉货到重庆某铝厂,下车后因工作原因被同事打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左眼钝挫伤;左眼结膜下出血;面部裂伤;胸部软组织挫伤。陈某于2021年2月22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另查明,2021年2月23日,陈某与案外人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1.徐某对殴打陈某一事表示道歉并赔偿,双方均表示不再追求对方的违法责任;2.由徐某承担陈某此次伤情住院及治疗的全部费用,并额外赔偿陈某所有额外补偿费用15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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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23年,为何赔偿金只判12年?很多人都理解错了!(高院再审)

素材来源:劳动法库王猛于1996年6月1日入职飞某浦公司,2016年2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猛任政府工作事务部对外联络经理。2019年8月15日,公司以岗位撤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公司向王猛支付经济补偿722686.32元、代通知金32787.77元。王猛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4822.86元。王猛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2686.32元。2020年8月1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公司与王猛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但由于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数额之和不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数额,故裁决:驳回王猛的仲裁请求。王猛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王猛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赔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及部门职能调整作的岗位撤销,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亦不属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及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因此,公司据以解除王猛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数额。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王猛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201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应以北京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进行计算,且向其支付赔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公司已向王猛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共计755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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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3天的工资异议期是否有效?

-素材来源:北京人社局案情简介2022年7月25日,马某入职某体育用品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马某担任该公司商品部副经理职务,月工资由基本工资9500元及绩效奖金4500元(经考核后发放)构成;马某在每月收到某体育用品公司付款或转账的工资后,对于发放数额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某体育用品公司书面提出;未在收款或银行进账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均视为马某对本月应得各项劳动报酬均已结清没有异议等。2023年2月22日,某体育用品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金额发生争议协商未果,马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庭审中,某体育用品公司称马某2022年12月份绩效考核未达标,但未就该主张举证。此外,某体育用品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马某于发薪后3日内未就薪资提出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故无需支付马某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差额。仲裁请求要求某体育用品公司支付2022年12月份的绩效奖金差额2250元。处理结果经仲裁庭调解,某体育用品公司向马某支付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差额2250元,马某撤回仲裁申请。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体育用品公司与马某关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本案中,首先,该条款属于双方约定在工资异议期内劳动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即以沉默的方式表示对工资数额的认可。但劳动者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在人格、经济、组织上具有从属性,隶属于用人单位并接受管理,故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无法以书面方式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资异议,此时并不能以单纯的沉默行为即视为劳动者对工资的认可。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系客观事实,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工资是其法定权利,故劳动者未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异议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不能视为劳动者对工资请求权作出放弃的处分。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资异议期的约定显然较法律规定的内容限制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系某体育用品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规定,双方就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并不产生效力。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记录、保存及举证责任。某体育用品公司虽主张马某2022年12月份绩效考核未达标,但未能就此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经调解,马某的诉求得以圆满解决。仲裁委员会提示劳动报酬权既是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劳动报酬权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现阶段,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2024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其中强调,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建立清晰明确的薪酬制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对于模糊、不明确的地方,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和争议。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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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万,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

-素材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周永刚已经拿到总额580万元国家赔偿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冤错案件最高的赔偿”12月19日周永刚案辩护律师孙阔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2023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判周永刚无罪这起发生在35年前的冤案得到纠正2023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终审判决周永刚无罪冤案纠错服刑21年4个月零4天出狱申请国家赔偿1970年3月出生的周永刚是内蒙古赤峰村民。1988年7月1日,当地两女子惨遭奸杀。因首先发现尸体,周永刚被列为嫌疑人。1988年8月,周永刚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12月被执行逮捕,后被判处死缓。周永刚表示,办案机关提取死者的分泌物等关键证据丢失,而且未做DNA鉴定。周永刚服刑期间曾写血书申诉。到2009年12月5日,周永刚走出赤峰监狱时,他已服刑21年4个月零4天。2018年5月,周永刚委托北京阔达律师事务所孙阔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次申诉。根据孙阔律师的汇报意见,人大代表向自治区高院就该案提出书面全国人大代表个案监督意见。同时,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再次复查后向自治区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1年4月,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2023年12月20日,自治区高院公开宣判,认定定案证据不足,改判申请人无罪。一年前的12月20日,他拿到无罪判决今年5月,周永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国赔委递交《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除经济赔偿外,周永刚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公开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今年5月,周永刚申请国家赔偿漫长等待18岁被抓在监狱度过整个青春出狱已39岁孙阔表示:“周永刚因故意杀人、强奸罪被判死缓,含冤入狱,年仅18岁的他在监狱度过了整个青春。在历经21年4个月零4天的漫长等待后,被多次减刑的周永刚获释出狱时已39岁。”“35年间,周永刚及其家人坚持申诉,终于等来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的无罪判决。2024年12月,自治区高院与周永刚就国家赔偿达成调解意见,总计赔偿周永刚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0万元,创下迄今为止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孙阔告诉记者,“总额为580万元,是法院主动上门调解解决的,他上周已经拿到了这笔赔偿”。赔偿对比为何获赔偿比呼格案、聂树斌案高孙阔表示,与内蒙古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相比,周永刚的赔偿高有高的原因。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呼格吉勒图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9621.4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万元。2017年3月,河北省高院就聂树斌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金总额共计268.13991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精神抚慰金130万元,一次性支付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个人生活费6.4万元。孙阔解释说:“周永刚冤案得到纠正后,之所以赔偿金额达到580万元,一方面是当前赔偿标准高,在监狱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长,长达21年4个月零4天,仅这一项按照每日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62.44元计算,就达360多万元;另一方面也有适当照顾周永刚的成分存在,即便这样,本案赔偿金额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超越法律标准和范围。从经济角度看,冤案平反越早越快,国家赔偿得就越少。”孙阔直言:“我还多次叮嘱他,这个钱不要随便出借,不要参与投资,主要精力放在农牧业生产上,好好养牛养羊。”孙阔告诉记者,周永刚还有诉求未达成,“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下一步要申请启动对国家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追责。”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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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睡了! 睡1小时获赔35万! 法院痛批: 不合理, 不合法!

张某是江苏省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经有20年了。前段时间,因为在上班的时候,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了法院。11月1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还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张某回复。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编者注:即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不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民主程序,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制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法院以及仲裁委可以据此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本案中,法院认定员工手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本案给用人单位的启示是: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具有合理性,否则的话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来源:江苏新闻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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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员工不服从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 视为自动离职!

劳动者不服从调岗,不去新岗位,仍在原岗位如何定性呢?在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有多种处理方式。今天来看一个典型按“自动离职”的操作。再审理由与公司抗辩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民终18849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李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郑州某公司针对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实属违法解除。李某提交的2021年11月12日的录像及接处警登记表已充分、清晰、客观显示2021年11月12日郑州某公司以李某“已自动离职不属于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李某进入办公场所的方式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违法。因此,一、二审法院未严格审查郑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并主观臆断郑州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而错误认定2021年11月12日郑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严重违背事实,明显错误。(二)郑州某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合理,属于违法调岗。郑州某公司的调岗行为属于有针对性的恶意调岗。郑州某公司取消李某所在部门和针对李某的调岗不属于生产经营需要,结合郑州某公司业务,客户类岗位为其主要业务构成,而郑州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此次调整系生产经营需要,郑州某公司主张因部门取消而进行调整;但结合李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以及郑州某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等显示,李某所在部门自始未被取消,因此郑州某公司对李某的调整缺乏必要性;原岗位和新岗位之间没有关联性,高级客户经理和高级策划师岗位没有关联性,跨度较大,调岗后李某无法胜任新岗位;调岗行为对李某具有侮辱性,此次调岗行为明显增加了李某的专业技能难度,致使无法从事新的岗位,从而被周围同事及甲方公司认定为无能,且在强制调岗过程中针对李某采取的一系列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工作地点改变,通勤时间和通勤成本增加,但郑州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补偿。郑州某公司的该调岗行为属于对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郑州某公司一直单方强制性调岗,自始末与李某协商一致,该调岗明显不合理,属于违法调岗。郑州某公司以调整李某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员工,不提供劳动条件,违法解除与李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进入再审,并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的原审诉讼请求。郑州某公司答辩称:(一)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其工资一直正常核算至2021年11月底,社保正常缴纳,郑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郑州某公司系一家房地产经销中介公司,受房地产市场影响,2021年8、9月份经集团公司决议,对郑州某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取消郑州客户与策略资源部,而李某及其部门主管领导郑某霞所在的部门就是郑州客户与策略资源部,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左右一直做郑某霞及李某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将李某调至保利和光屿湖任高级策划师。2021年9月26日内部调动邮件发出后,李某一直未到新岗位报到。李某在不去调动岗位报到,无归属部门、无任何工作内容,原部门领导无法安排工作、拒不报到新的工作岗位,新岗位工作停滞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原出勤地打卡。李某该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司其他员工工作状态和对公司决策文件的执行。郑州某公司发文提醒李某可与原部门领导沟通或去公司提供的新工作地报到。但是,李某一直未到××道,亦未与公司有任何联系,直至郑州某公司收到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二)郑州某公司对李某的调岗系基于公司架构调整、李某所在部门被取消,系在未对李某降级、降薪的情况下进行调岗,故郑州某公司对李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与正当性,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设置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郑州某公司未加重李某劳动负担和降低李某享有的劳动待遇情况下,对其岗位调整符合合同约定,且调动前后的岗位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特点上本质相同。郑州某公司亦未加重李某通勤的时间与成本,李某到原工作地点的时间与调动后工作地点的车程时间相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综上,李某自2021年11月12日之后拒不到新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并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形式主动离职。李某的再审申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高院观点再审法院(省高院)认为:关于郑州某公司对李某岗位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问题。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因郑州某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郑州某公司通知李某调入保利和光屿湖项目,将其岗位从客户与策略资源部高级客户经理调整为高级策划师。首先,根据李某与郑州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显示,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被告经营地点,郑州某公司有权因工作需要在多个经营地点之间调动李某,不视为变更工作地点,李某应服从工作安排。郑州某公司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在不同部门相同岗位内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郑州某公司在该范围内调整李某的岗位无需说明理由,李某应无条件服从。另外,郑州某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李某工作能力及其他表现,在约定的范围外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李某必须服从被告对其岗位的合理安排和调整。郑州某公司的调岗行为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次,郑州某公司已告知李某该次调岗工资待遇不变,并未降低李某工资标准。再次,郑州某公司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基于组织架构调整并根据工作需要。最后,在郑州某公司通知李某需要进行岗位调整后,李某并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亦未实际从事新的岗位职责,因此,李某认为调岗后李某无法胜任新岗位,从而被周围同事及甲方公司认定为无能,并以此主张调岗行为对其具有侮辱性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李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郑州某公司的调岗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因此,一、二审判决综合以上事实,认定郑州某公司对李某进行的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关于李某主张郑州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李某与郑州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李某拒绝郑州某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或调整,经劝说无效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郑州某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据上所述,郑州某公司对李某进行的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在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郑州某公司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要求李某于3日内与原部门负责人沟通明确部门、岗位以及报到时间的情况下,李某仍坚持在原岗位打卡上班。而后,郑州某公司不同意李某在原岗位打卡上班,认为李某不到规定的岗位打卡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实质上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郑州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二审判决对李某主张的郑州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不予认定亦无不当。裁判结果: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来源:(2023)豫民申9111号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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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将向单位追责! (附:10种人可不用缴社保)

-素材来源:劳动法行天下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人社保官方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1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需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02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不可以。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所以小伙伴们要注意,合理合法。03“被自愿”了,该怎么办?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04可以劝员工放弃社社保增加工资吗?不可以。对于员工来说,社保的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我们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现的各种大环境都在考验着财务小伙伴们,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懂法律。友情提醒:《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所以在实操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己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20号,这个日期前入职和之后离职的缴纳社保,但如果有员工要求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会为其缴纳。各地的社保局每个月是时间节点可以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过了时间节点,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05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出现?还需要提到的是,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建议我们的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06这10种人可以不用缴社保其实,公司里有很多员工,可以不用你缴社会保险。1、返聘退休人员公司会经常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公司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①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②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实习生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会招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①《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②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承包商派遣人员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4、停薪留职人员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5、协保人员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由于个体户是有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户也可以给公司开票,降低成本,便成为热门的筹划选择。9、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10、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有以下3种:①自营劳动者②家庭帮工③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怎么样,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2024年11月6日
其他

【转】人社发布《员工手册》范本,仅作参考

元的优秀职工奖金。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二)每季度惩处分在
2024年11月6日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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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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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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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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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7月5号截止!2024学历提升免试入学通道已开启,低学历人群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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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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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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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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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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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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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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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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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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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90后女孩月薪5000,代理酒店攒了1套房: 聪明人做生意,一定要选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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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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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国家大力扶持国有企业发展,人人都可参与,不知道就亏大了!!!

我国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匀问题严重拖了国家整体教育水平的后腿。科技发达的前提是有强大的人才储备,人才是必然是靠教育培养出来的;因此此行业也成为了国家重视的领域。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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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释放信号:力挺国有企业发展,一场共同富裕的变革。

曜腾盛世是一家经中国人民政府批准,获得证监会相关金融牌照与资格的综合金融服务管理集团,它基于“互联网+共享”理念,打造了一款老百姓都能参与投资的专业APP。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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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再见了 某宝!事关每一个人!

德赛实业和余额宝体验类似,一款零基础即可通过手机操作的投资理财平台,但其收益为银行活期的15-20倍!之所以收益能这么高,是因为余额宝把钱投向了银行间市场,而德赛实业把钱投向了各种实业项目。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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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模板

传播最新劳动法资讯、汇集劳动法相关法律常识与案例,提升HR、劳动法律师、法务、仲裁员、法官处理劳动纠纷能力,专业劳动法公号,劳动法职业群体交流平台。
201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