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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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物资抗疫如此会计处理,考虑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感受吗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持续出台优惠,其中捐赠物资抗击疫情的财税政策早已经公布,涉及增值税的优惠是“免征”。但关于“免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业内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入的一批消毒水直接捐赠给某定点医院,该消毒水市场价值113万(含税),账面成本80万,对应的进项税额10.4万。网上主流的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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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合集(13篇)

今天将这一个多月来的资本类个税学习笔记13篇做了一个汇总,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觉得还不错,请将本文转发出去。点击文章标题可直接阅读。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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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十)完结篇—几类特殊资本事项

假设上例中张某等人以6000万价格购买,其他情况不变。由于张某等人系折价购入,且转增金额小于折价额(8000-6000=2000),因此张某等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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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九)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

个人合伙人A与有限合伙人B各出资5000万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创投企业C,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经营所得,C企业于2018年1月成立,当年8月向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1000万。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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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八)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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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七)科技成果转化

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优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现金奖励的优惠,另一类是股权奖励的优惠。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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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六)——沪(深)港通

介绍税会知识,回答网友提问,结交业内好友,提升自身水平。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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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五)案例比较两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按投资标的物划分,可以分为:以不动产投资、以股权投资、以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投资。而根据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与技术成果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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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四)新三板市场

国务院文件写的是“原则上”,而国务院文件发布后,财政部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出台具体的政策规定,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关于新三板企业有关个税政策各地执行不一致,比较混乱。政策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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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三)限售股(3)

假设王五持有某上市公司(2012年3月1日后上市)限售股10万股,成本原值每股3元,上市公司将王五的成本信息报告了证券机构,证券机构进行了植入,王五转让价格为每股12元,则王五应纳税(不考虑税费):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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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二)限售股(2)

在昨天的笔记《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一)限售股(1)》(点击直接查看)中,小编简单介绍了限售股的形成以及征管的难点,今天开始咱们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学习限售股的计税及征管方法。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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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类个人所得税系列(一)限售股(1)

其次,即使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但上市公司如果无法取得每一位股东的限售股原值,或者可以取得但没有向证券机构提供相应信息,税务机关仍无法正确计算限售股转让人的个人所得税。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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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三)一个别扭的激励政策

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文中,细心的朋友肯定已经发现了,小编在举例时,有这么一句话“如果符合优惠条件”,那么如果不符合优惠条件,又该如何处理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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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二)案例详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A公司2018年6月1日对公司技术总监王某进行股权激励,约定王某可以在2019年6月1日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10万股,2019年6月1日,王某行权买入,成本50万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
201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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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

例1:某非上市公司甲董事会决定对公司技术人员李某进行股权奖励,在2019年7月1日奖励其公司股票10万股。假设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3元。如果李某符合优惠条件,则李某取得的30万元所得暂不纳税。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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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怎么成了“土地争执税”(财行税学习笔记十五)

一般来说,某一税种,如果税率及优惠条件相同,同一纳税人的相同应税行为其税负应该是相同的,唯有土地增值税,犹如南方方言,“五里不同音、十里不同调”,地区之间的差异极大。房企以相同的土地价款、相同的开发成本在相同的时间内,建设两个一模一样的“双胞胎”小区,仅仅因为两个小区位于不同的城市,两个房产项目的税负可能相差巨大,在甲地可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乙地需要缴纳巨额的土增税。极端的情况下,哪怕在同一个城市,以相同的土地价款、相同的开发成本在相同的时间内,建设两个一模一样的“双胞胎”小区,仅仅因为两个小区开发时的分期不一样,税负也可能有巨大的差异。正是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中,非常容易引起税企争议,为土地增值税赢得了“土地争执税”的美名。要说相同开发产品巨大税负差异的由来,必须介绍两个大神一样的概念:“清算单位”以及“房产类型”。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