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审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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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LPR发布!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为12.4%,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月20日 下午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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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家门口放鞋架、楼道里堆杂物,都属违法行为,最高可罚1000元!

转自:法律权威解读您居住的小区是否也是如此情况呢?放点旧家具没什么问题,地方空着才是浪费!我家门口我说了才算!我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就暂时放一下,明天肯定挪走!用得着这么认真么,我看别人也放了!为什么别人可以我不可以!给你们物业费,不是让你们来管我的!楼道杂物的真实危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1月19日 下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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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洁,被通缉!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缉10名在逃人员清流县公安局悬赏通缉10名在逃人员为进一步打击震慑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清流县公安局决定向社会公开悬赏通缉10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具体名单附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发现上述在逃人员的,并踊跃向公安机关举报,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每抓获一名,公安机关将酌情给予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隐瞒包庇容留逃犯以及为其逃避提供便利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悬赏有效期: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举报电话:110或0598-5322551朱警官19559838035邱警官19559838041犯罪在逃人员名单1.郑宝财,男,身份证号码:452126197109292411,福建省福州市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郑宝财2.赖礼清,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8911303516,清流县赖坊镇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赖礼清3.冯廷胜,男,身份证号码:362129197503064238,江西省定南县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嫌疑人冯廷胜4.蔡家鑫,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9705041011,清流县嵩溪镇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蔡家鑫5.张健平,男,身份证号码:350424199005190557,宁化县曹坊镇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嫌疑人张健平6.邹长春,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8003265550,清流县长校镇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邹长春7.苏东舜,男,身份证号码:350524197812055534,福建省厦门市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苏东舜8.苏汉文,男,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11275532,福建省厦门市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苏汉文9.林根辉,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6912113010,清流县沙芜乡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林根辉10.裴梦洁,女,身份证号码:350423199602020023,清流县龙津镇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裴梦洁来源:聚焦三明,转自:法治时报
11月18日 下午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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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新罪名成立!

导读: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刑罚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哪些情形之一才会被判处催收非法占有罪呢?第一,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第二,行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第三,行为人如果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什么这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说在有两个核心要件来进行统筹的考虑,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所以通过这个罪名里面我们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催收的债务是什么?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所以,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准确更具体一些。如果使用非法讨债罪这个罪名呢,可能说是会过于概括,过于笼统,不能充分地反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内容,容易产生讨伐、催讨一些合法的债务,也有可能会受到这个惩处的一些误解。因为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区别。所以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话,那么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探讨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增设了《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在该罪设立之前,对于采用限制债务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跟踪、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的,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套路贷”案件,除将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之外,还将讨债行为依其具体手段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论处,导致一个行为人的高利放贷及讨债行为衍生出四五个罪名,进而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最终对行为人科以较高刑期。很多案件更是通过将相同性质行为罗列为数个罪名,导致总和刑期超过35年,执行刑期最高达25年,致使罪刑关系失衡。在增设该罪名后,对于手段相似、案件起因为追讨非法债务的行为,笔者认为应统一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一罪,一方面以此削弱行为人“罪行累累”的不利量刑印象,另一方面相应行为的最高刑期也仅为3年,如此,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从总和刑期及合并执行刑期两个方面均可以实现量刑辩护的目标。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目的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为了将非法利益落实、固定下来,特别是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后续的催收行为。暴力、软暴力等催收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不仅严重侵害其财产权,还对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对于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而言,不仅使其非法获利得以实现或者放大,还进一步对其形成经济性刺激和鼓励,使之变本加厉,催生成为有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特别是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为了实现严惩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应急司法之目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过《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依具体情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后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以高利放贷为代表的,以缔结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一系列不法现象进行立法回应,增设本罪,用专门罪名承接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旨在罪刑规范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导致的量刑过重问题以及因尚不构成其他罪名而导致的刑法漏洞问题。因该罪本质上脱胎于寻衅滋事罪,故将该罪列于寻衅滋事罪之后。三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从该罪的罪状来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含“非法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一)“非法债务”的认定如何界定非法债务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前提。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就已经提出了非法债务的概念,并规定非法债务是指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按照该规定,非法债务的非法是内容非法,是从债务内容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表述,是从债务形成行为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表明立法采用的是行为非法性标准。从法条来看,非法债务包括“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等非法债务”。1.“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高息部分绝对不予支持。据此,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规定了36%的年利率为非法放贷的基准线。2020年最高法两次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我们简称为《2020年规定》),-自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用“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2015年规定》中24%的基准。在没有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案追诉标准出台之前,参照《2020年规定》以4倍LPR作为基准还是参照《非法放贷意见》以年利率36%作为基准来认定犯罪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年利率36%为基准来认定。主要考虑:首先,以36%为基准既尊重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的前置化,不违背民刑法秩序统一,且兼顾了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在违法性判断时,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非法放贷意见》设立了年利率36%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该意见之后新设且同为围绕非法债务而设立的罪名,从刑法内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也应适用同一入罪标准。因此,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标准,不仅不会导致民刑衔接不畅,反而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其次,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标准可以维持刑法适用的明确性和稳定性。《2020年规定》并未绝对以4倍LPR的利率适用取代原24%、36%的利率适用,而是以2020年8月19日为界,确定利息适用标准。换言之,《2020年规定》的利率基准未溯及既往,即受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率基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以民法“4倍LPR”数值作为认定的标准,可能会导致犯罪的入罪数额不恒定。因为LPR本身是不断变动的,有时甚至出现每个月的LPR数值各不相同的现象。因此在罪名的认定中,会出现借贷利率相同但因借款时间不同而随意出、入罪的现象。而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标准,不仅适用标准较为明确,而且也会使普通的社会民众对此具有预测可能性。最后,以36%为基准避免了刑法打击范围的扩大化。民法上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非都达到了刑法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而也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就通常意义上而言,刑法上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标准要比民法上的“4倍LPR”的标准高。以36%为认定标准,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不予保护的利率到刑事法律规范认定的入罪标准之间还有较大的缓冲空间,避免了过度打击,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2.“等非法债务”的认定本罪仅就实践中高发且具有典型性的“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单一列举,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本罪是否可以适用于其他非法债务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看,本罪采取的是例示性规定。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二)“催收”行为的认定立法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列举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以下手段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主要是以施加暴力恶害相威胁,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利用被害人处于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2)侵入他人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恐吓与前述的胁迫不同,胁迫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恐吓的内容更为广泛,即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跟踪,是对他人的跟随,以对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心理施加压力,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安。骚扰,是指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反复滋扰。“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1.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有观点认为增设本罪是为了保障“扫黑除恶”政策的有效落实,但即便不增设该罪,对于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评价,实无增设新罪的必要。确实,从行为模式来看,本罪第一项的“暴力、胁迫”及第三项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系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系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在增设本罪之前,确实也是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来打击相应催收行为。但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本罪的设立是为以专门罪名承接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行为,在上述三罪一般要素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为催收非法债务”这一特别要素,旨在罪刑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存在的问题。本罪没有竞合条款的规定,在最初的草案中曾经也有,后最终审议通过稿删除了草案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排除了发生竞合择一重的情况。笔者认为,之所以最终删除了择一重的规定,是因为如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来处理,该罪基本上就没有了适用空间。因此,从竞合关系来看,本罪与上述三罪相比,系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基于债务纠纷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增设本罪之前,实践中通常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上述做法不仅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矛盾,而且使得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进一步“口袋化”。本罪的设立填补了有因(催收非法债务)的寻衅滋事型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处罚空当,实现了“罚当其罪”。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非法拘禁罪有多档量刑幅度,本罪仅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系竞合关系。如行为致人重伤,笔者认为催收手段超出了催收目的之限度,属于犯意升高,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转化为非法拘禁行为,此时应认定为重罪非法拘禁罪。本罪与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关系。本罪是为了实现基于合意形成的债务而以非法手段催收,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虽然债务的形成基于不法原因,但不具有财产犯罪中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如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则应以相应的财产犯罪来定罪处罚。2.“情节严重”的认定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罪脱胎于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具有法条交叉关系。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既包括三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包含原本在三罪中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按照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自身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究竟怎样的行为才能算作“显著轻微”,“显著轻微”与“非显著轻微”的界限如何,这还是一个待解释的概念,因此并不能用以作为衡量的标准,无法达到划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目的。如按此观点,将难以确定本罪的适用范围,甚至会导致只要有前述类型的催收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这与对催收行为精准入刑,轻罪化打击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因此,笔者认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在无具体细化规定出台之前,针对“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情节严重”,可以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对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与“侵入他人住宅”之“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参照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来认定。参照适用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行为发生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之前,似乎无法认定为犯罪,但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暴力催收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对于三罪而言系轻罪,属于“降格式”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新增罪名中,属于“降格式”类型即新罪轻于旧罪的,可以适用新罪,因此对于发生在本罪增设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你的「赞」+「在看」,我们都看得见👇
11月17日 下午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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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可执行其配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摘自微信公号:大壮匠心(ID:AA13303776799),编辑整理:王萌▌裁判观点:涉案房屋作为刘某英与张某田夫妻共有财产,联商物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用于清偿张某田所负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刘某英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法院对张某田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在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基于刘某英未就分割涉案共有财产与张某田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认可,亦未就涉案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主张的50%财产份额难以从涉案房屋中明确分割,因而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意见,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律师实务:1、在人民法院对共有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后,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2、因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要想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就必须经债权人认可;而实际上又很难得到债权人认可。因此,共有人在提出执行异议之前或在执行异议审查终结之前(注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不能导致中止执行;且从时间上看,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起析产诉讼是共有人保护其共有份额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若共有人怠于提起析产诉讼,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请看下面两则最高法典型判例: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1月16日 下午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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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最高法明确:受限!

导读: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法院执行不搞株连,但“老赖”不能送子女上贵族学校。刘贵祥介绍,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支付贵族学校费用这类高消费,但其子女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均不在限制之列。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请看一则2018年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8)冀1102法建字第5号衡水市第一中学:2006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完善执行措施,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力度是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必然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以来各方联动,已经有铁路、民航、出入境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在餐饮、娱乐、住宿、出行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取得了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院校方面的限制尚为薄弱环节,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特建议:1.你校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2.对你校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3.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研处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函告本院。联系人:郝路路联系方式:0318-2818637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那么,除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之外,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有哪些措施呢?▶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
11月16日 下午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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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老陈”称当年辞职太冲动:看不起现在的自己,做梦是协勤,梦想是转正!

再回想今年2月,“反诈老陈”曾发布视频,喊话全国各地警方求职竞聘协警,称“如果敢用我、想用我、能用我的,可以和我联系,去做协勤或者是返聘”。
11月15日 下午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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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超详细)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3.
11月15日 下午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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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霞,一审被判3年

据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11月14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万年县上坊乡原党委书记李佩霞受贿案,
11月14日 下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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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法律参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参考案例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2023-17-5-300-002
11月13日 下午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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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法院: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谢谢基本案情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小学同学,被告于2023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余额宝和“花呗”向被告转账4996.25元,其中余额宝支付2600元,“花呗”扫码付款2396.25元。同年8月12日,被告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000元,9月1日,原告郑某某又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借给被告2250元,后被告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还款2450元,9月15日,原告郑某某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再次向被告借款2400元。综上,被告李某某共欠原告郑某某借款4196.2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脱未予返还,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本案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原告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该部分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其基于该部分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被告应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原告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郑某某返还4000元。法官提醒“花呗”全称是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本质属于消费贷款产品,目的是在用户没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实现先消费后还款。本案中,郑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向李某某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如果转贷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月13日 下午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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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1月12日 下午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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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鹏担任新职务,其父亲是李鹏(内含家族老照片)

观看更多转载,李小鹏担任新职务,其父亲是李鹏(内含家族老照片)律政小常识已关注Share点赞WowAdded
11月11日 上午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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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通知: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数额巨大标准未变(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转发周知!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11月11日 上午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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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律师解读:江歌母亲被实名举报

来源:上游新闻近日,有543.6万粉丝的前调查记者“理记(本名张洋)”通过微博连续举报江秋莲涉嫌诈骗、立虚假人设、诈捐一事,引发各方关注。10月12日,“理记”再次发文针对江秋莲称:“江歌也不应长达八年成为骗捐诈骗天量善款、违法购买公民隐私、诈骗濒死五保户财产和掩盖儿子伪造失独人设欺骗公众的挡箭牌。”10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追踪和采访。上游新闻记者查看了“理记”连续发文的社交平台,发现他对江秋莲的举报始于今年9月23日。当时他以《江歌案后续八年无底线骗捐给全社会带来的危害,该结束了》为题发文,质疑江歌的妈妈江秋莲骗捐八年危害社会,并称“江秋莲女士已经募得不少于几千万的巨款,这是事实”。10月12日,“理记”再度发文质疑江秋莲。图片来源/网页截图9月30日,“理记”发布《关于质疑江秋莲女士天量骗捐诈骗,并敦促江女士尽快报警遭诽谤的公开声明》,称愿意为言论负责,并承诺“江女士公开报警并告知哪个派出所后,理记立刻飞往当地主动投案,无条件接受调查”。10月7日、8日、9日,“理记”连续三天发文:10月7日称,江秋莲诈骗青岛市即墨区王家官村病危五保户老人黄某福财产;10月8日称,江秋莲有儿子,并非失独身份;10月9日称,向青岛发布和即墨发布实名举报当地环秀街道王家官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王兆杰,在2007年策划并伙同江秋莲,诈骗五保户黄某福遗产宅基地和地面附属物。10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私信“理记”,欲向其了解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只收到一个提前设置的自动回复。不过他在10月11日接受大象新闻采访时,曾提出江秋莲是否单身24年照顾女儿、是否失独、是否需要募捐等三大质疑。就“理记”的举报,10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一名工作人员将记者采访要求记录在案后回应:“我们这边是街道办值班室,不太清楚这件事,具体情况要了解核实一下。”上游新闻记者随后拨通了江秋莲的电话,被直接挂断。不过她曾在直播中两度回应“理记”的举报:第一次是10月8日,当时她表示:“我就看把我怎么地?”10月9日,她回应称:“我(如)有违法犯罪自有国家法律来制裁我,还由不得你们来给我定罪。你们越是要攻击我,我就越是要卖货。”她还表示,有证据可以去公安局报案。“理记”通过社交平台连续举报江秋莲的行为,引发全网热议。也有部分网友认为,“理记”此举是为了博眼球赚流量。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网络举报的合理性,体现在其对社会监督的补充、公众参与的提高以及推动正义的实现上。然而,它也存在多种问题,比如缺乏法律边界导致舆论审判、信息失真、网络暴力和隐私侵犯等问题。“理记”的持续网络投诉已超过正常举报范畴,可能涉及非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法律问题,还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等违法行为。就网友关心的如果“理记”举报属实,相关部门是否需要介入调查一事,付建律师分析称,这取决于举报的内容,如果江秋莲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该介入调查、追究责任。收到“理记”举报材料的青岛发布和即墨发布等机构不具备司法权,可将举报材料移交给有司法权的机关处理。如果问题仅仅是民事纠纷,则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时,执法机关有责任防止网络暴力,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付建还建议,公民如果发现某些问题或有投诉需求,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合法、理性(举报),避免诉诸网络暴力或情绪化发泄。首先,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举报,如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行政部门投诉,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依靠法律程序来解决;其次,在投诉或举报时应注意提供确凿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误解甚至诽谤,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建议不要通过网络平台随意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最后,公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应保持理性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网络虽然提供了广泛的言论平台,但也要注意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尊严。
10月12日 下午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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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住一楼也要交电梯费!

住一楼该交电梯费吗?听听法律怎么讲!王阿姨每次提起来月月都要给物业交的电梯费,总是显得特别委屈,原来王阿姨家住在某小区的一楼,根本就不需要坐电梯往楼上去,还有地下负一楼的停车场,王阿姨说自己连车都没有怎么还要分摊那负一层的电梯费!像王阿姨一样住在一楼的业主都会有类似的困惑,关于一楼业主需不需要交电梯费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一楼住户不需要交电梯费,因为一楼住户不使用电梯,既不会损耗电能,又不会对电梯本身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所以让一楼住户交电梯费明显是不公平的;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楼住户需要交电梯费,因为电梯是属于小区共有的部分,每个人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不能以不坐电梯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那么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才是最合理的呢?▌法律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与王阿姨一样情形的业主也不少,北京也有一些:2009年11月,家住一层的业主古先生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古先生向物业公司全额交纳所欠费用。法院认为,物业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古先生以没有使用过电梯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家住一层,但由于在“全体业主均应交纳电梯运营费用”的物业管理协议上签了字,2010年4月,田先生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费。因此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和判例,可以看出一楼业主是应该缴纳电梯费的。▌为何该交?①可能很多人,尤其是一楼业主虽然知道了法律的规定但还是口服心不服。法律规定一楼业主也该缴纳电梯费的原因或者说合理性何在?怎样才能证明如此规定是良法而非恶法呢?我想一楼业主应该交电梯费的合理性至少有如下三点:▶▶1、正确理解共有部分的潜在作用可能业主从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就拿电梯来说,虽然一楼业主实际从未使用电梯,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如楼顶平台作用的实现,一楼业主可能将来会需要电梯;又如建筑物外墙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外墙悬挂广告牌能够给业主们带来租金收益(小编注:或者电梯内广告)。广告主为了扩大广告辐射视野,增强广告效果,喜欢往最高层外墙悬挂广告牌。而广告牌一般是通过电梯搬运的,一楼业主虽然自己没有直接使用电梯,而租金的获得却是通过电梯获得的(小编注:这部分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此便通过间接使用电梯获得了收益,实现了权利。诸如此类。此时可以将一楼业主交的电梯费理解为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这便是一楼业主应该交电梯费的理由之一。▶▶2.
10月11日 下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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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刚同志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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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 下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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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10月10日 下午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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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江佩薇,被开除党籍

据10月9日中山纪检监察消息,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纪委监委对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党委委员、副政委江佩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10月10日 下午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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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再好也没戏!户口本上出现这“4个字”,基本无缘公务员!

随着就业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公务员这一“铁饭碗”对许多人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公务员是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社会地位高,是很多大学生的就业目标。当然,报考公务员绝非易事,除了考试成绩之外,严格的身份考察与审核也不可忽视。参与公务员报考,很关键的一项就是政审。在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官方明确不得报考的人员有5类,具体如下: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毕业生;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对于以上5类人员,相信大家对于其中的几类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可能也有个别类型容易被忽略。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个每家每户都有的物品—户口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家里的户口本上出现“拒服兵役”这四个字,那么就与公务员录用无缘了。什么是“拒服兵役”?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拒服兵役真的会导致个人、家庭成员在公务员方面的录用吗?来看一个实例你就懂了👇
10月8日 下午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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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同志逝世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10月8日 下午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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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新罪名成立!

导读: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刑罚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哪些情形之一才会被判处催收非法占有罪呢?第一,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第二,行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第三,行为人如果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什么这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说在有两个核心要件来进行统筹的考虑,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所以通过这个罪名里面我们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催收的债务是什么?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所以,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准确更具体一些。如果使用非法讨债罪这个罪名呢,可能说是会过于概括,过于笼统,不能充分地反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内容,容易产生讨伐、催讨一些合法的债务,也有可能会受到这个惩处的一些误解。因为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区别。所以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话,那么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探讨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增设了《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在该罪设立之前,对于采用限制债务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跟踪、滋扰等手段催收债务的,特别是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套路贷”案件,除将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之外,还将讨债行为依其具体手段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论处,导致一个行为人的高利放贷及讨债行为衍生出四五个罪名,进而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最终对行为人科以较高刑期。很多案件更是通过将相同性质行为罗列为数个罪名,导致总和刑期超过35年,执行刑期最高达25年,致使罪刑关系失衡。在增设该罪名后,对于手段相似、案件起因为追讨非法债务的行为,笔者认为应统一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一罪,一方面以此削弱行为人“罪行累累”的不利量刑印象,另一方面相应行为的最高刑期也仅为3年,如此,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从总和刑期及合并执行刑期两个方面均可以实现量刑辩护的目标。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目的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为了将非法利益落实、固定下来,特别是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后续的催收行为。暴力、软暴力等催收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不仅严重侵害其财产权,还对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对于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而言,不仅使其非法获利得以实现或者放大,还进一步对其形成经济性刺激和鼓励,使之变本加厉,催生成为有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特别是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为了实现严惩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应急司法之目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过《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依具体情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后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以高利放贷为代表的,以缔结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一系列不法现象进行立法回应,增设本罪,用专门罪名承接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旨在罪刑规范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导致的量刑过重问题以及因尚不构成其他罪名而导致的刑法漏洞问题。因该罪本质上脱胎于寻衅滋事罪,故将该罪列于寻衅滋事罪之后。三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从该罪的罪状来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含“非法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一)“非法债务”的认定如何界定非法债务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前提。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就已经提出了非法债务的概念,并规定非法债务是指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按照该规定,非法债务的非法是内容非法,是从债务内容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表述,是从债务形成行为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表明立法采用的是行为非法性标准。从法条来看,非法债务包括“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等非法债务”。1.“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法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对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高息部分绝对不予支持。据此,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规定了36%的年利率为非法放贷的基准线。2020年最高法两次对《2015年规定》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规定我们简称为《2020年规定》),-自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用“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取代原《2015年规定》中24%的基准。在没有专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案追诉标准出台之前,参照《2020年规定》以4倍LPR作为基准还是参照《非法放贷意见》以年利率36%作为基准来认定犯罪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年利率36%为基准来认定。主要考虑:首先,以36%为基准既尊重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利率的前置化,不违背民刑法秩序统一,且兼顾了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在违法性判断时,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非法放贷意见》设立了年利率36%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该意见之后新设且同为围绕非法债务而设立的罪名,从刑法内部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也应适用同一入罪标准。因此,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标准,不仅不会导致民刑衔接不畅,反而有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其次,以年利率36%作为认定标准可以维持刑法适用的明确性和稳定性。《2020年规定》并未绝对以4倍LPR的利率适用取代原24%、36%的利率适用,而是以2020年8月19日为界,确定利息适用标准。换言之,《2020年规定》的利率基准未溯及既往,即受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利率基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以民法“4倍LPR”数值作为认定的标准,可能会导致犯罪的入罪数额不恒定。因为LPR本身是不断变动的,有时甚至出现每个月的LPR数值各不相同的现象。因此在罪名的认定中,会出现借贷利率相同但因借款时间不同而随意出、入罪的现象。而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认定标准,不仅适用标准较为明确,而且也会使普通的社会民众对此具有预测可能性。最后,以36%为基准避免了刑法打击范围的扩大化。民法上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非都达到了刑法中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而也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就通常意义上而言,刑法上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标准要比民法上的“4倍LPR”的标准高。以36%为认定标准,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不予保护的利率到刑事法律规范认定的入罪标准之间还有较大的缓冲空间,避免了过度打击,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2.“等非法债务”的认定本罪仅就实践中高发且具有典型性的“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单一列举,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本罪是否可以适用于其他非法债务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看,本罪采取的是例示性规定。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二)“催收”行为的认定立法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列举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以下手段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主要是以施加暴力恶害相威胁,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利用被害人处于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2)侵入他人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恐吓与前述的胁迫不同,胁迫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恐吓的内容更为广泛,即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跟踪,是对他人的跟随,以对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心理施加压力,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安。骚扰,是指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反复滋扰。“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1.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有观点认为增设本罪是为了保障“扫黑除恶”政策的有效落实,但即便不增设该罪,对于实践中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评价,实无增设新罪的必要。确实,从行为模式来看,本罪第一项的“暴力、胁迫”及第三项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系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系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在增设本罪之前,确实也是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来打击相应催收行为。但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本罪的设立是为以专门罪名承接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行为,在上述三罪一般要素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为催收非法债务”这一特别要素,旨在罪刑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存在的问题。本罪没有竞合条款的规定,在最初的草案中曾经也有,后最终审议通过稿删除了草案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排除了发生竞合择一重的情况。笔者认为,之所以最终删除了择一重的规定,是因为如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来处理,该罪基本上就没有了适用空间。因此,从竞合关系来看,本罪与上述三罪相比,系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基于债务纠纷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增设本罪之前,实践中通常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上述做法不仅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矛盾,而且使得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进一步“口袋化”。本罪的设立填补了有因(催收非法债务)的寻衅滋事型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处罚空当,实现了“罚当其罪”。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系。非法拘禁罪有多档量刑幅度,本罪仅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系竞合关系。如行为致人重伤,笔者认为催收手段超出了催收目的之限度,属于犯意升高,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转化为非法拘禁行为,此时应认定为重罪非法拘禁罪。本罪与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关系。本罪是为了实现基于合意形成的债务而以非法手段催收,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虽然债务的形成基于不法原因,但不具有财产犯罪中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如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则应以相应的财产犯罪来定罪处罚。2.“情节严重”的认定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罪脱胎于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具有法条交叉关系。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既包括三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包含原本在三罪中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按照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自身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究竟怎样的行为才能算作“显著轻微”,“显著轻微”与“非显著轻微”的界限如何,这还是一个待解释的概念,因此并不能用以作为衡量的标准,无法达到划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目的。如按此观点,将难以确定本罪的适用范围,甚至会导致只要有前述类型的催收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这与对催收行为精准入刑,轻罪化打击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因此,笔者认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在无具体细化规定出台之前,针对“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情节严重”,可以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对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与“侵入他人住宅”之“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参照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来认定。参照适用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行为发生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之前,似乎无法认定为犯罪,但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暴力催收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对于三罪而言系轻罪,属于“降格式”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新增罪名中,属于“降格式”类型即新罪轻于旧罪的,可以适用新罪,因此对于发生在本罪增设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10月7日 下午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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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被抓!

来源:澎湃新闻有执业律师与嫌疑人串通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妄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日前,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
10月7日 下午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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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造谣”下雪被抓,有律师解读吹牛也可能违法,法学专家:惩戒网络言论不该扩至寻衅滋事

文章来源:综合来自红星新闻、风声等9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33岁的网民刘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在互联网散布“西安下雪”的虚假视频,扰乱公众视听,造成恶劣影响,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处行政拘留。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还有一些网络谣言被处理的案件也引发了广泛探讨。例如,7月27日,周某在某App上散布有关衡阳摩天轮相关的相似五张拼接不实图片,并配文“咱也是第一批坐上的人”,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9月18日,陈某地震后发布高层楼房疑似开裂的视频,后经现场核实,该房屋中间裂缝为伸缩缝,陈某因网络谣言被肥东县公安局依法拘留5日。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除第25条外,公安机关用以打击网络谣言的条文,还有第26条的“寻衅滋事条款”。其背景又在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曾于2013年9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有律师解读:吹牛也可能违法有网友表示不解,使用网络时,吹牛“玩梗”或者误解了某些现象进行发布,是否就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律师解读此类新闻认为,“吹牛”如果逾越边界,则可能构成违法。赵良善律师指出,梳理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警方近乎都依据以下构成要件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为了私利(流量)、博取眼球,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结果造成了大量转发、相对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吹牛”未必违法、未必构成造谣,但如果“吹牛”是为了私利(流量),造成了大量转发,且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那么“吹牛”就变了味,就异化为了造谣。“吹牛”一旦上升为造谣,则属违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北京大学赵宏教授认为,惩戒网络言论不该扩至寻衅滋事无论是在网络还是真实世界,言论自由都有其边界,例如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伤及他人的名誉荣誉,不能通过散布虚假言论、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但是,网络行为,并非行为、而是言论;将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归入寻衅滋事或是违法行为,是将原本并不直接关涉言论自由的寻衅滋事扩张适用到对网络言论的惩戒和打击。何谓“谣言”,很难判断。在过去的行政实践中,不乏有人因发布未经官方认定的信息而被处罚的事例,有的甚至是在当事人被处罚后,该信息又由公权机关所确认,这就使行政处罚反而产生了极其负面的社会效果。在衡阳披露因谎称坐了尚未运营的摩天轮而被处罚的案例公布后,有网友评论称,是不是吹牛都得被处罚了?那小时候作文里写的“我坐上宇宙飞船飞向外太空”,如果配了图是不是也得被处罚?在这些戏谑调侃背后反映的,是公众对处罚滥用的忌惮和担忧。
10月5日 下午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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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baby从政,再见已是杨主任

最近,杨颖在大众视线中频繁出现。自今年一月杨颖的社交账号被解封以来,她很少现身银幕。没人预料到,半年多过去,她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时,竟然与“从政”扯上了关系。据人民网消息报道,8月20日,香港隆重举行了“香港政协青年联会十周年会庆”活动。此次典礼不仅包含了“第六届执委会就职典礼”,还聚集了众多重要嘉宾。霍启山的名字被提及,但也被谨慎地放在了最后一行。在这场意义非凡的典礼活动上,熟悉的一抹身影再次出现在了观众们的视野中,她就是“消失”了大半年的杨颖,她的艺名是Angelababy。从粉丝分享的视频和照片中可见,杨颖坐在第二排的桌子位置上,与主舞台的距离十分近。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她在本次典礼活动中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杨颖今天的穿着格外用心,因为她以前参加典礼时总是以盛装出席,以吸引众人眼球。然而,这次她却隐藏了锐利的光芒。众所周知,明星通常都有专属的造型师和化妆师。更别提曾以女神形象活跃在娱乐圈的Angelababy。她今天的发型是柔顺的披肩长发,发丝带有一丝黄色光泽。她那恰到好处的妆容既不过分浓重,也不过于淡雅,在场的众人眼中显得她格外优雅大方。杨颖身穿修身西装,内搭白衬衫,展现出一副“体制内”的形象。而在她的胸部挂着一张身份牌,更加突显了这一身份。会场上所有人的视线都引起了她的关注,她注意到并不是每个人的身份牌都挂在脖子上。而有些参会者甚至穿着便装前来,这更加突显了杨颖这套西服的独特魅力。细心的网友们注意到,杨颖的身份牌与霍启山以及众多重要嘉宾的身份牌完全相同。这表明杨颖是带着某种身份来参加会议的。据香港商报消息,杨颖如今已经有了新的身份,她不仅加入了香港政青,还担任了“公益慈善委员会副主任”一职。杨颖在短短半年内,从备受综艺节目冷落、瞬间被雪藏的过气明星,一跃成为杨主任,令人侧目。实际上,杨颖将事业发展的重心转向香港并不难看出。尽管杨颖出生于上海,但她的父亲其实是香港人,这或许可以解释她对香港的浓厚感情和关注度。杨颖在13岁时随父母移居香港,进入一所私立学校就读。她这一生都被这次生活方式的转变所左右。在她14岁那年,青涩的她在街头被星探发现,从此进入了模特行业。事实上,按照当时的场合,杨颖更符合“嫩模”这一称呼。那时的她充满野心,但在香港缺乏发展机遇,因此决定前往日本打拼。她为了让自己有更加美丽的脸庞,曾整牙来改善自己的脸型,正是这样一步步努力,才有了今天这样优秀的她。在模特界奋斗了七年之后,杨颖终于遇到了黄晓明,这位男人改变了她的事业格局。在遇到黄晓明之前,她曾与陈伟霆交往过,听说是因为两人长期分隔两地才最终决定分手。自从杨颖和黄晓明在一起后,她的事业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各种各样的曝光,没完没了的通告,手中堆积如山的剧本,还有《奔跑吧》这样的热门综艺纷纷抛来了橄榄枝。当时甚至有传闻称,她在拍摄电视剧《孤芳不自赏》时,获得了高达八千万的片酬。杨颖在忙碌的工作中丝毫没有耽误个人生活,她在2017年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为黄晓明生下了一个儿子,起名叫小海绵。现在算算,小海绵也该七岁了吧,正是对什么都感兴趣的年纪,对妈妈的手机爱不释手。前些日子,杨颖的抖音账号突然出现在了一个游戏主播的直播画面中。通过分析杨颖账号的一言一行,大家都确信手机的主人是她的小儿子小海绵。他不仅在评论区疯狂刷存在感,甚至还给主播送礼物,直至送到了榜一的位置。如今,他的妈妈从一线明星华丽转身成为杨主任,相信小海绵会为自己的母亲感到无比骄傲。我认为,假若杨颖好好经营自己,未来仍有许多作为。毕竟,当前的她只有35岁,经历了风风雨雨之后,依然拥有充沛的精力,充裕的时间和金钱重新开始。对此,你有何看法?
10月4日 下午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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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一个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第四十七条
10月3日 下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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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九位正国级老同志简介

1、胡锦涛,男,汉族,1942年12月生,安徽绩溪人,196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河川枢纽电站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2、朱镕基,男,汉族,1928年10月生,湖南长沙人,194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8年12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电机系电机制造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1998年3月~2003年3月)。3、李瑞环,男,1934年9月生,天津宝坻人。195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建工业余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曾任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八届、九届全国政协主席。4、吴邦国,男,汉族,1941年7月生,安徽肥东人,196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电真空器件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温家宝,男,汉族,1942年9月生,天津市人,196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7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地质学院地质构造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2003年3月~2013年3月)。6、宋平,男,汉族,1917年4月出生于山东省莒县,193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春参加革命工作,大学学历,是中共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三届四中全会增选)。曾任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7、李岚清,男,汉族,1932年5月生,江苏镇江人,195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复旦大学企业管理系毕业,大学文化。曾任第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8、吴官正,男,汉族,1938年8月生,江西余干人,1962年3月入党,1968年4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动力系热工测量及自动控制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第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9、罗干,
10月3日 下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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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施工单位不得与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

导读: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文:施工单位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人员、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等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多个地区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上海、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荆州、天津、珠海横琴新区均作出此项要求。
10月2日 下午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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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内鬼”被查!

国庆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副部级干部李刚被查。9月30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李刚,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李刚曾长期在四川省工作,曾任巴中市委书记,自贡市委书记,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党组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等职务。2021年,李刚出任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23年底,李刚进京履新,后于2024年1月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身份正式公开亮相。随着李刚此番落马,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公开通报接受调查审查的中管干部已升至44人,接近2023年全年总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45人)。1982.12—1990.05
10月2日 下午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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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华,履新!

9月30日下午,滁州市召开市级领导干部会议,宣布安徽省委决定:胡春华同志任滁州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丁向群委托,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李兆平宣布省委决定并讲话。滁州市委书记吴劲主持会议。胡春华作表态发言。公开简历显示,胡春华,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籍贯安徽巢湖,出生地安徽马鞍山,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胡春华此前任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10月1日 下午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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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期间微信头像使用国旗图案,到底违不违法?有答案了!

文章来源:综合网络信息今天就是国庆节了很多朋友的朋友圈好友头像已经变成了下面这样仪式感满满↓↓↓然而,如果有人告诉你这样使用国旗犯法你是不是会大吃一惊△网络传言之前,网上还流传着一条短信,“由于你在微信头像中使用国旗背景,导致国旗变形,您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请你尽快到派出所进行思想教育,否则我们将采取强制措施,对你进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于这则消息,公安部门表示,网传消息系谣言。那么,微信头像使用国旗到底犯法吗?使用微信国旗头像一般是不违法的,在相关法律中并有没规定个人不可以在社交平台上使用国旗作为头像,加之这种使用国旗作为微信头像的行为是为了表达爱国之心,属于尊重和爱护的行为,而国旗法的第一条中就有说明,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才制定此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头像本身比较低俗,建议不要加印国旗,否则可能会违反《国旗法》的规定。另外,如果是国旗上如果存在不合法或者其他侮辱性的内容,或者将国旗图案贴在一些不合法或者带有侮辱性的图案、字眼上时,是属于违法的。综上所述,大家在微信上获得的小国旗并以此作为头像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并不是谣传中的违法行为,大家可以放心!国旗法对违法使用国旗与国旗图标的规定在商标法和国旗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国旗或与国旗相近的图案都不可以作为商标和广告使用。通常存在这种情况的,可以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责令撤回用于商标或广告的国旗以及国旗图案,如果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而在公共场所故意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话,按《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使用国旗作为商标广告,或者存在侮辱国旗行为的,使用国旗是不违法的,并且还能表达出一个人的爱国之心,对国家的尊重和爱护。对于废旧国旗应该如何处理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律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那国旗换新之后,旧国旗又该如何处置呢?涨姿势的机会来啦!快跟小编一起学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于如何处理旧国旗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升挂国旗有人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国旗回收有人负责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回收完毕统一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集中处理最好有仪式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与标志让我们用实际行动,维护国旗的尊严!“国旗法”
10月1日 下午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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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严禁占用干部正常休息时间

日前,伊宁县发布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十严禁、八倡导”,包括严禁占用干部正常休息时间等,具体为:十严禁一、严禁执行政策简单化。①对脱离实际强推政策加大整治力度,严禁搞“一刀切一风吹”、随意加码拔高标准、刻意搞事不过夜、层层压缩完成时限。②严禁不切实际下指标、提要求,搞“花架子”“堆盆景”。③正确对待干部履职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二、严禁随意开会发文。①严格实行文件会议全口径管理,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未经审批不得发文开会,严禁以白头、工作提醒、工作提示代替文件。②落实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压减的会议坚决压减;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坚决不现场召开;上级已开到乡镇一级的会议坚决不重复召开的“五个坚决”。③全县性会议时间不超过2小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会议、调度会时间不超过1小时。三、严禁随意开展督检考。①严格实施督检考计划管理和事前报备、事后报告制度。②年度绩效考评不搞“千分制”考核,不统一开展实地考评,不得进行月考核、月排名、月通报。③不得将开会发文、报送材料信息、截图打卡、台账笔记、牌匾横幅、宣传板报等作为考核评价标准。四、严禁开展“走秀式”调研。①落实“四下基层”要求,严禁一味要材料、听汇报、看报表、对台账。②严禁扎堆调研、多头调研,不得要求基层制定调研方案。③严禁搞层层陪同、超标准接待,非必要不在周末、节假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外开展调研。五、严禁“指尖上的形式主义”。①不准随意向基层摊派点赞、打卡、转发网络评选等任务。②原则上县直各部门只建立1个、乡镇(片区)建立3至5个网络工作群;不得通过网络工作群向基层下发文件、通知、索要数据材料、报送截图等。③“学习强国”“法宣在线”“青年大学习”等线上学习,以自学为主,不强制学分、通报排名。六、严禁服务群众打折扣。①不得以开会、学习、开展活动等为由拒绝群众来电来访,或暂停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正常业务。②不得违背群众意愿硬性组织群众参加活动、学习、捐款等。③不得在春耕关键期、秋收农忙时开展无实际意义的学习、宣讲等活动,影响农村党员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七、严禁破坏营商环境。①严禁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违规设置审批事项、增设审批程序、审批证明条件。②严禁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性条款、妨碍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不合理附加条件。③严禁随意开展涉企检查,不得干预和插手企业自主决策事项、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八、严禁随意向基层摊派任务。①严格落实村级职责准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及设置办公场所。②不得随意向企业、学校、医疗机构安排与行业无关的社会事务,设置各类考评事项。③未经上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严禁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九、严禁过度留痕、层层加码。①除实际工作过程中自然产生的留痕资料外,不专门制作迎检档案。②除上级明确要求、涉及重大紧急事项外,不得强制摊派基层上报信息、简报、视频等任务。③严禁强制要求党员撰写心得体会、书面研讨发言、作学习笔记或排名通报、组织考试。十、严禁占用干部正常休息时间。①合理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②除重要任务或出现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停休或安排基层干部开展无实际意义加班、24小时在岗,“百日攻坚”值守等。③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在周一、节假日结束后第一天报材料。八倡导一、倡导领导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系统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工作。倡导落实工作不走样,引导党员干部按规律办事、按规矩做事,以“钉钉子”的精神担当尽责,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二、倡导广大党员干部敢担当、善作为。深化“三学三亮三比”争当先锋行动,坚决避免拿减负当“挡箭牌”,不担当不作为,倡导不等不靠、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把精力放在推动发展、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等中心工作上。三、倡导各级党组织大力培养实干型干部。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大力培养和使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好干部,引导党员干部全身心投入主责主业。四、倡导注重群众评价考核基层干部。以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评价干部,引导基层干部积极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五、倡导“短实新”文风。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提倡“一张纸”报告,能电话汇报的不当面汇报,能当面汇报的不提供书面报告。六、倡导“精实效”会风。坚持开短会、开视频会,讲短话,能采取现场协调、电话通知、视频调度等方式解决的不另外召开专题会议。七、倡导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创新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企业的困难事、烦心事、期盼事。八、倡导加强个人日常自学。牢固树立“研究型”学习理念,把个人日常自学作为提升业务能力、理论素养的有效途径,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来源:伊犁零距离
9月30日 下午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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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宇:我和夫人靠工资生活,爷爷说过,毛家人不经商,我们的钱够花就好

毛新宇:我和我夫人都是靠工资生活,我爷爷曾说过,我们毛家人不经商。毛新宇:我们对待金钱的态度也很简单:够花就好。毛新宇出生于一个显赫的家族,他的爷爷就是伟大的革命领袖毛主席。凭借这样的家世背景,毛新宇若是想利用关系经商赚钱,那简直易如反掌。
9月30日 下午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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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院判决明确: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案涉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贾某生与高某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案件索引一审:绥中县人民法院(2022)辽1421民初3844号二审: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4民终754号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案涉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裁判全文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9月14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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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来了!决定全文+退休年龄对照表(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七条
9月14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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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长出轨女辅警,被降为普通民警!

据澎湃新闻消息,云南红河州泸西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女辅警,被撤销副局长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普通民警。公众号:LBS-SIR澎湃新闻称,近日,云南红河州泸西县24岁女子小梦(化名)举报称,该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
9月3日 下午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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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青岛公安通报:“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案,不构成寻衅滋事(附详情)

刚刚,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针对日前不断热议的“路虎女掌掴退伍军人”事件再次予以回应。情况通报说: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9月3日 下午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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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被查!

8月3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朔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李锦,男,汉族,1955年12月生,朔州市朔城区人,大学学历,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参加工作后任朔县神头联区教师、贾庄公社秘书、朔县县委组织部干事、朔县滋润公社干部、暖崖公社秘书;1983年任朔县沙塄河公社副书记;1983年12月入雁北师专中文系读书;1985年任朔县政研室、县委办副主任;1990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综合科副科长、科长;1992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副主任;1994年任中共朔州市委政研室主任;1996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1999年任朔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03年任中共怀仁县委副书记、县长;2004年任中共怀仁县委书记;2008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2009年7月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主持山阴县委工作)。2016年6月17日上午,朔州市委政法委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宣布省委和市委决定,王黎明同志担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锦不再担任朔州市委常委委员和政法委书记职务。延伸阅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9月2日 下午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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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李玉诉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判决书【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授权派出所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故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以其自己的名义在第三人处扣押相关物品,实施扣押措施的主体不合法。【裁判文书】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涪行初字第108号原告李玉,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熊晓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该局法制科科长。原告李玉不服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于2015年7月21日向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绵行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的委托代理人李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勇(分管负责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8日,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在物品持有人马某某处扣押了如下物品: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绵阳市科学城工商局提交的申明一份、李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并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马金华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原告诉称,2015年7月8日,原告委托马某某等人携带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声明、委托书到四川省科学城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当日15时左右,马某某等人抵达科学城工商局准备办理相关业务时,被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民警控制,该所民警从马某某处抢夺前述公章、声明及委托书,并将马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后在原告方出示材料证明物品非伪造的情况下,该派出所仍然以接到公司股东举报称申请工商登记材料系伪造为由,将前述物品扣押。该派出所扣押的物品系真实的,与工商登记材料无关,该派出所扣押了与其查办案件不相关的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该派出所在实施扣押行为时,未出具证据保全决定和清单,也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权利,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程序不合法。扣押清单上加盖的是派出所的公章,派出所超越职权,主体不合法,且扣押行为已超期。被告实施扣押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综上,被告实施的扣押行为不合法,请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7月8日)扣押物品的行为违法。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扣押清单,以证实扣押主体不合法,并且超出了扣押范围;2、2015年6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通知的邮件存根、2015年6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等,以证实2015年6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符合法律的规定;3、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王某出具的委托书两份、财务移交清单,以证实葛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辩称,马某某是受公司指派,而不是受李玉指派,李玉与本案的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并制作清单,被告的扣押程序不违反该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一般法,应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合法,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及编制的批复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合法;2、王某的报案材料,被告对马某某、张某某、王某、葛某某、黄某、殷某某、苑某的询问笔录,四川锦辰佳兴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以证明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李玉系该公司的股东,王某的签名多次被伪造变造;3、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有王某签名的工商登记变更申请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冒用的王某签名已经用于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015年7月9日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呈请扣押报告书、呈请延长扣押物品期限报告书、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5、公章、财务专用章、王某印章、合同专用章样本,以证明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印章仍然在王某处,并未遗失;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证明扣押的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第2组证据中,王某的报案陈述及葛某某、黄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王某在2015年7月8日之后的陈述及殷某某、苑某的陈述,产生时间在扣押行为之后,不能证明扣押行为合法;第3组证据不能达证明目的;第4组证据中产生在扣押行为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扣押行为合法的依据,现扣押已超法定的扣押期限,被告启动鉴定未通知原告;第5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实施扣押行为,原告所举扣押清单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原告所举第2、3组证据,涉及公司内部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扣押清单、章程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原告所举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所举其实施行政扣押行为之前产生、收集的证据及延长扣押期限报告与本案有关,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在扣押行为之后产生、收集的其他证据,不作为本案证据。至于原、被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即是否能达到各自的证明目的,以及适用法律的问题,本院在后面综合评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2时6分,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接到王某称其相关签名被伪造的报案,当日该所受理了报案。受理报案后,被告向四川省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调取了相关资料,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2015年7月8日,经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负责人批准,该所民警在四川省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前来该局领取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马金华挡住,并在马某某处扣押了如下物品: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科学城工商局提交的申明一份、李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并以该派出所的名义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马某某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2015年8月1日,经被告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扣押期限30日。另查明:2015年7月8日,李玉向马某某出具了上述授权委托书,委托马某某到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向马金华提供了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和声明。2015年5月13日,四川省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上记载王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15年7月6日向被告出示了其保管的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王某的私章。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章程落款时间2015年5月12日)记载该公司股东为李玉、王某。被告受理王某的报案后,现尚未就此案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李玉于2015年7月8日委托马金华到科学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向马金华提供了相关印章、委托书和声明,并且,李玉系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给工商局的章程上记载的股东。因此,李玉作为委托人和该公司股东,与本案所涉扣押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关于李玉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属旧的规定,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属于新的规定。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公安部重新修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重新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的程序。由此说明,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且,新法颁布实施后,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的规定。本案所涉行政扣押行为发生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之后,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辩称,本案所涉扣押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以其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授权派出所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故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以其自己的名义在马某某处扣押相关物品,实施扣押措施的主体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五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证据保全决定书。并且,公安机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的规定。被告虽提供了证据保全决定书,但该决定书系扣押的次日作出,不能证明其实施扣押行为时作出了保全决定。因此,被告所属松林派出所实施的上述行政扣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不合法。综上所述,被告所属松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对物品持有人马某某所作的行政扣押行为,主体、程序不合法,但鉴于现出现了两枚四川锦辰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的公章,在相关机关对此未作处理的情况下,本案不宜撤销该扣押行为,应予确认该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请也是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松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8日对物品持有人马某某所作的行政扣押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8月25日 下午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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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库:再次重申!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8月24日 下午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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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奇家庭背景扒出,官媒曝毛奇李佩霞闹掰原因,李佩霞果然不无辜

7月30日,据大风新闻报道,42岁毛奇的家庭背景以及仕途升迁是否是“背后有人”,逐渐清晰起来了。据知情人士透露,毛奇父亲并不是厅级干部,而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乡纪检书记、区农办主任。
8月4日 下午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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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刚的最后身份....

2023年10月24日,央视新闻联播公布,根据当日闭幕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免去李尚福的国务委员及国防部部长职务,并免去秦刚的国务委员职务。
7月8日 下午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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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雨被执行注射死刑真实录像,因恐惧而浑身抽搐,法医: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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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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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危受命王岐山

01只许成功,不许失败2003年4月20日,北京SARS风暴最猛烈的时候,王同志离开海南急赴北京,任市委副书记,22日被任命为北京代市长。20日这一天,政府公布的北京SARS确诊病例数从37急剧增加到339,王同志的前任孟学农和卫生部长张文康黯然离职。他们都曾说,北京是安全的。在4月24日上任后的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上,王同志以“强硬”亮相,“我就要求你们汇报的时候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军中无戏言。”他说,就是要在这种时刻把组织化程度提高到最严厉最高的水平,只有把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才能赢得这场战争。王同志临危受命,万一失败了怎么办?没有万一,只许成功,不许失败。02高调市长很多官员都愿意以低调行事,“低调”这个词如果和“谦虚”两个字放在一起,则有一定的政治道德意味。而4月20日后的王同志不得不一反政治人物的常态。“面对老百姓这种恐惧心理的时候,电视、报纸,我们各层官员,都应该张开嘴巴,需要边做边说。”灾难中最可怕的状态是,灾难的严重程度被无限放大,抑制灾难的可能却被无限缩小。而2003年4月后的北京就处在“夸大”和“缩小”的并存中。
6月23日 下午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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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法学院毕业典礼,学生挥拳打老师!

紧接着,疑似打人学生又发文“我真诚地向被我伤害的无辜老师道歉”。今天(6月20日),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工作人员回应记者,对于此事,学校还在调查中,尚未有结果。
6月20日 下午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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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调的胡海峰同志!

3月29日,嘉兴市七届人大七次会议闭幕当天,在嘉兴市行政中心多功能厅内,胡海峰和嘉兴市七届人大七次会议选举产生的3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起,面对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宣誓。
6月2日 下午 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