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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纪检监察办案中不正当性关系、包养、通奸、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的认定和区分
来源:“纪法指引”微信公众号综合整理。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涉及不正当那女关系的问题在不同的纪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道德品行修养及管好家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第一方面:男女性关系失范问题不正当性关系(属于生活纪律):指的是性道德失范,就是通常所说的生活作风问题,是指有配偶者又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均无配偶,但一方同时与多名异性存在性关系。包括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权色、钱色交易(属于廉洁纪律):指不正当性关系带有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一方以色,另一方通过权和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的性关系,既违反了道德,还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只要发生,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都要处分。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党员干部涉嫌嫖娼、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一是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权色交易行为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进行交易,即一方通过美色,一方通过权力,进行交易。钱色交易是指违纪行为人利用金钱与对方进行交易。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是权色、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其他手段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同时交往多名对象,并分别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一般情况下,钱色交易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搞钱色交易行为。第二方面:包养情妇与通奸问题中央纪委法规室在《对湖南省纪委关于某某包养情妇错误请示函的答复》(中纪法函【2000】3号)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包养情妇是指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在一定时期内以为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为必要条件,与女方保持较稳定、较密切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基本特征是:(1)在一定时期内,为女方提供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是双方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3)男女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较稳定的、较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也就是说包养情妇须满足上述三个特征。此外,认定包养情妇案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合理区别包养与通奸行为。通奸与包养两种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均系已婚有配偶者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两者主要区别是:通奸不以为对方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资料为前提,而包养情妇行为则必须以为对方提供钱财、住宿等基本生活费用为条件。二是包养行为对包养者提供的生活费用规定了下限。即“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但对被包养对象的经济情况并未做出限定。现实生活中,被包养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是为满足基本生存而被包养,有的是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享受而被包养。因此,即便被包养对象有固定收入甚至能维持生活也并不影响对包养行为的认定。无论被包养对象是否有收入来源,只要包养人为被包养对象提供了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费用,且提供日常生活费用是双方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就属于包养行为。此外,实践中,确定包养双方发生性关系这一要件应结合案件全面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