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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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检务督察部副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曾向阳,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湖南邵阳人,1994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入党,大学学历。曾任三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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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四川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5年1月17日四川调查总队发布)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2024年度四川民生经济发展情况2025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2024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民生经济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全年粮食获得丰收,畜禽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居民收入、消费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保持稳定,工业生产者价格降幅收窄,城镇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一、粮食获得丰收各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以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为引领,持续抓好粮食生产,坚持稳面积、提单产同时发力,全年粮食再获丰收。2024年四川粮食总产量达3633.8万吨,比上年增加40万吨,增长1.1%。粮食播种面积9608.8万亩,比上年增加2.8万亩。粮食综合单产378.2公斤/亩,比上年提高4.1公斤/亩,增长1.1%。二、生猪产能适度调整,市场供应充足2024年四川生猪出栏6149.6万头,同比下降7.7%;猪肉产量479.4万吨,同比下降2.1%。年末四川生猪存栏3643.0万头,同比下降5.5%;能繁母猪存栏360.5万头,同比下降2.3%。三、居民收入、消费稳定增长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25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按收入来源分,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7076元,名义增长5.7%;人均经营净收入6787元,名义增长5.5%;人均财产净收入2123元,名义增长3.6%;人均转移净收入8339元,名义增长5.8%。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336元,名义增长4.7%,实际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03元,名义增长6.6%,实际增长6.6%。城乡居民收入比由上年同期的2.26下降为2.22,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继续缩小。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87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874元,名义增长5.4%,实际增长5.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878元,名义增长5.5%,实际增长5.5%。四、居民消费价格保持稳定2024年四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0,与上年同期持平。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上涨0.1%。从结构来看,食品价格下降0.5%,非食品价格上涨0.1%;消费品价格下降0.3%,服务价格上涨0.4%。五、工业生产者价格下降全年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比上年下降2.1%;12月份同比下降3.0%,环比上涨0.4%。全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比上年下降2.7%;12月份同比下降2.7%,环比上涨0.3%。六、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全年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3%,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分别为5.3%、5.2%、5.4%、5.3%。来源:四川国调时间:2025-01-17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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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5年1月17日陕西调查总队发布)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2024年陕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5%2025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4年,陕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905元,较上年同期名义增长5.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4%。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2024年,陕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名义增长5.5%(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增速高于全国0.2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4%,实际增速高于全国0.3个百分点。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821元,同比增长4.7%,增速高于全国0.1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5%,实际增速高于全国0.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9元,同比增长7.1%,增速高于全国0.5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实际增速高于全国0.8个百分点。二、四项收入全面增长2024年,陕西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8376元,同比增加1074元,增长6.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4.2%;人均经营净收入4333元,同比增加206元,增长5.0%,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2.8%;人均财产净收入2046元,同比增加67元,增长3.4%,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6.0%;人均转移净收入9150元,同比增加430元,增长4.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7.0%。三、城乡收入差距继续缩小2024年,陕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快于城镇2.4个百分点,城乡收入比为2.57:1,较上年同期缩小0.06。四、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稳步增长2024年,陕西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213元,同比增长5.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8543元,增长4.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731元,增长6.9%。附注1.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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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罪:被害人对生活偶发轻微矛盾纠纷有一定责任,但在事态已平息下,仍小题大做,借题发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2024年山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5%——2024年全省经济运行情况解读2025年1月23日山东省统计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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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赔偿!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来源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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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来源:*本文系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标准研究”的成果。*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2年8月(司法实务版)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刘惠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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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5年1月26日浙江调查总队发布)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浙江省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主要指标(2024年)2025年1月26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省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主要指标(2024年)2025年1月26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来源: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http://zjzd.stats.gov.cn/)网址:http://zjzd.stats.gov.cn/dcsj/jdsj/2024_jdsj/rmsh/sr/202501/t20250126_112299.htmlhttp://zjzd.stats.gov.cn/dcsj/jdsj/2024_jdsj/rmsh/zc/202501/t20250126_112300.html转自:民商裁判实务——推荐阅读——☛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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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5日广东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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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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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得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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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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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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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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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规范整理】山东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3.12.24)

山东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山东高院《实施细则》山东高院《实施细则(试行)》山东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两院三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山东高院《缓刑适用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山东高院等《办理减刑和假释案件实施细则》(2021年)山东省现行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2种犯罪)山东高院等《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山东高院等《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山东高院等《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山东高院等《山东省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窃电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高院等《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证据标准的座谈会纪要》(2023年)山东高院《关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山东高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山东公安厅等《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山东检察院等《全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山东高院刑一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指引》(2020年)山东高院等《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山东高院等《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山东高院等《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03年)山东高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山东高院等《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山东高院等《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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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规范整理】吉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3.11.8)

吉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吉林高院等印发《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吉林高院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年)吉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上)(已废止)吉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已废止)吉林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林高院《关于调整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吉林高院等《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吉林高院等《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吉林检察院等《关于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申请工作的通知》吉林高院等《关于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刑事正义公号整理)吉林公安厅《吉林省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吉林公安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通知》吉林公安厅《吉林省公安机关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吉林公安厅《吉林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吉林高院等《吉林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吉林公安厅《吉林省公安机关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5年3月2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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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规范整理】河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4.1.2更新)

河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河南高院等《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河南高院等《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河南高院等《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4年)河南高院等《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河南高院等《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河南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2013年)河南高院等《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20年)河南检察院《关于规范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2020年)河南高院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河南高院《实施细则》(2017年)河南高院等《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河南高院等《关于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2017年)河南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年)河南高院等《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30条意见》河南高院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证据参考标准(试行)》(2015年)河南司法厅等《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河南检察院等《关于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2017年)河南高院等《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河南高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2020年)河南高院等《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20年)河南高院等《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2017年)河南高院等《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检察院印发《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22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禁毒条例》(2021年)河南高院等《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2020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23年)河南高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年)河南高院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22年)河南高院《实施细则》河南高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河南高院《关于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河南省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引手册(2023)河南高院刑三庭: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指引手册河南检察院《关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质效的指导意见》河南公安厅《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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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规范整理】陕西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3.4.9)

陕西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陕西高院等《实施细则》(2023年)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上)陕西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下)陕西高院等《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陕西高院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陕西高院等《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陕西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22年)陕西检察院等《关于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及法律监督相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陕西高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陕西高院《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陕西检察院等《关于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移送接收规定(试行)》陕西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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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案例: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入库编号:2025-05-1-222-002入库日期:2025.03.10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关键词刑事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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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1辑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来源:刑事法譚刑事法譚按:《刑事审判参考》第141辑收录了第1609号至1623号共15起典型案例,除第1613号案例之外,其他14起均是关于实体法具体问题的探讨。1.本辑案例集中探讨了不同类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尤其是第1611号案例中关于私募基金机构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思路,完全可以推而广之适用于其他类型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案件中,逻辑性和实操性较强。2.第1621号案例中关于犯罪故意的否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身影,在理论和实务中可能还存在较大争议。3.第1620号案例中关于寻衅滋事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新旧法适用规则,我们认为存在重大可商榷的空间。将本辑15起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旨总结如下,以期与各位共同学习、研究。资料链接:《刑事审判参考》第140辑判要点汇总1.蒋某某被诉骗取票据承兑案(第1609号)裁判要旨:认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原则上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作出修改,删去了作为入罪条件的“其他严重情节”,但其加重情节仍然保留“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表述,对此加重情节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构成基本犯为前提,即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再具有其他某些情节的,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特别严重或者涉嫌数额极其巨大,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特别重大风险,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也可以考虑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属于极为例外的情形。2.苟某被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10号)裁判要旨:对于以体外公司与所在单位进行交易类型的职务侵占案件,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除审查被告人供述外,还应当综合行为人是否向所在单位隐瞒、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履约行为、未及时履约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3.廊坊市国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闫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611号)裁判要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息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利诱公众,向远超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件。是否使用诈骗方法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对集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综合考察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过程,从以下角度加以判断:一是私募基金募集阶段,宣称的投资项目是否系虚构,是否明显不具有盈利可能性;二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行为人是否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将主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三是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行为人有无明显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是否采取最低限度的成本控制及风险管控措施,是否通过借新还旧填补资金缺口,有无抽逃资金行为;四是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项目结束后,行为人是否有逃避返还投资款的行为表现。对于发行私募基金具备非法集资四个特征,但大部分资金用于真实项目投资,没有前述情形的,可以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TR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某甲、薛某乙擅自发行股票案(第1612号)裁判要旨: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主观目的一般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并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即通过对事前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事中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事后对非法筹集资金的处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主要区别是,是否真实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确实发行了股票、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并实际用于约定项目,在操作手法上与合法发行股票、债券没有区别,其违法性体现为发行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实际发行股票、债券,其真实目的是吸收公众资金。此外,在投资人利润的获取方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会承诺还本付息,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人一般不会保证还本付息,投资人需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自负盈亏。5.任某某集资诈骗案(第1613号)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宣判后表示上诉未撤回的,应启动二审程序。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无罪,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终止审理。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没有不当的,应当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的同时,裁定维持原没收财产部分的判决、裁定。6.李某、王某霞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1614号)裁判要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法益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状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损害商誉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加以具体分析,一是判断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是否系多重原因力共同作用导致,以及涉案损害商誉行为在引起经济损失的后果中所占比重;二是在证明标准上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损害商誉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应建立清晰、明确的因果关系。7.牟某某虐待案(第1615号)裁判要旨:较为稳定的同居、共同生活关系,从实质角度而言,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采用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是带有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8.刘某某被诉诈骗案(第1616号)裁判要旨:赌石这种原石交易商业行为在民间存在已久,有异于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其他商品交易,其交易规则已被业界和社会认同。只要不存在造假的情况,成交价虚高一般不被认为是严重背离社会行为规范的情况,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为了尊重传统交易习惯,通常不宜将原石交易入罪。9.林某某被诉诈骗案(第1617号)裁判要旨:准确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二是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的处理情况和事后态度;三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作出使自己遭受数额较大损失的财产处分;四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五是案件发生的起因。10.王某某袭警、危险驾驶案(第1618号)裁判要旨:袭警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应当包括:首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具有启动条件;其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最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符合正当程序。袭警罪的加重处罚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其手段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使用该等危险程度较高的手段,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能对被告人适用升格的法定刑。11.范某文妨害公务案(第1619号)裁判要旨: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本罪中的“暴力”必须是有形力,且必须针对人民警察的人身,但不要求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本罪中的“袭击”是指主动攻击,而不包括被动、消极的反抗行为。本罪中的“正在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着手开始执行职务且职务未执行完毕。本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认定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一般职务权限,二是具有具体职务权限,三是具有程序合法性,执法瑕疵不影响职务合法性的认定,执法瑕疵一般是指职务行为违反任意性法定要求而符合强制性法定要件的情形。本罪中的“人民警察”范围,应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确定,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暴力袭警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授权性职务辅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单独执行职务或执行禁止性职务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同时暴力袭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正在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辅警的,按照吸收犯原则处理,仅认定袭警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2.戴某隆催收非法债务案(第1620号)裁判要旨: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是指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包括高利放贷、赌债、毒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本罪中的非法催收行为,应达到足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具体而言,第一种行为类型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第二种行为类型中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第三种行为类型中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破坏生活设施,贴报喷字,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对于行为人之前实施的“软暴力”非法催收行为,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轻罪即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13.青海JM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被诉非法采矿案(第1621号)裁判要旨:非法采矿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情形。实践中,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标准,比较容易把握,而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是否属于“擅自”采矿,较为疑难复杂。对此,可从如下角度考量认定:一是行为人是否因自身原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二是行为人是否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实际享有权利;三是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是否脱离了政府监管,导致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四是无证采矿是否存在其他不可全部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14.张某某被诉合同诈骗案(第1622号)裁判要旨: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查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涉案企业经营情况、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涉案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尤其是对于隐瞒真相型诈骗的认定,应当以被告人具有披露真相的义务(告知义务)为前提,而是否存在告知义务需要严格依法判断,避免出现认定泛化。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定性企业经营中的纠纷,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15.史某某贪污案(第1623号)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村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腾退拆迁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结合全案证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这一本质属性来认定,即要确定该村干部对拆迁补偿款是否具有一定占有或一定意义上的支配权利,或者对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否起到一定作用。具体可以参考的标准有:第一,村干部在人民政府组建的拆迁工作小组等代表人民政府履行职务的部门中是否担任一定实质性职务;第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公文形式下发的文件中是否有某一行政工作需要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予以协助的内容;第三,在决定拆迁补偿款发放的主要事项、主要材料、主要会议上,村干部的意见是否起到关键的作用。——推荐阅读——☛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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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

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最全整理:最高法院43批247个指导案例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全国首例!厦门一对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一个负责供卵,一个负责生育,两人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这起案件成了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原告:“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母亲”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2019年3月小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不久后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阿美怀孕。2019年12月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2020年2月阿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小提表示:阿美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与阿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被告:“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法庭上,阿美辩解道:“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阿美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提称阿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阿美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阿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阿美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阿美坚持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阿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真相: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经查,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并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绝。针对小提的亲子鉴定申请,阿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判决:无法证明小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还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丫丫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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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辩律师,都太缺乏庭审训练了……”

对刑事律师来说,庭审相当于一面检验律师能力的“透视镜”,诉讼能力如何、优秀与否、策略是否得当,都能在一场庭审中表现出来。实践中,经常有辩护律师抱怨自己的庭上发言法官不听,问话、发言被法官制止或打断,有的律师甚至自己都觉得辩护没有意义,反正法官也不听取辩护意见,案子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都是纠问式庭审模式,转化为对抗式、实质化的审问方式也是近几年的事情。因此律师普遍缺乏对刑事庭审的深刻体验,也没有较为系统的训练。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一要讲层次感,有事实、证据、法律、法理、逻辑、判例、常理、情理、现实;二要讲现场感,讲事实、读证据背法条、演情绪;三要讲正义感,有理部分要肯定,不要条条反驳,不一味依据辩解,运用公认证据,运用最佳处理方式,兼顾各方感受。高胜诉率的律师,往往对自己的辩护重点了然于胸: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等等。而上述辩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发问、质证、辩论三大环节。律师如何参加刑事庭审,最能打动法官?如何从发问、质证、辩论等多个维度全方位提升自身的庭审技能,在刑事庭审中真正发挥出自己的优势,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权益?3月26-28日19:00庭审辩护技能全流程指引课即将开课扫码0元听课听课领《刑辩全流程指南(全)》3月26-28日19:00,围绕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讲解。在连续3天的课程中,徐宗新律师将分主题阐述发问、质证、辩论三大环节的准备与技巧:对自己当事人的发问要达到怎样的效果?庭上发表质证意见时要如何表述语言?辩论时被法官打断该怎么做……这是一门教你如何用策略技巧为辩护目的服务的实务课,体系全面,内容夯实,相信每个刑辩律师都能学有所获。靖霖创始人徐宗新3天连讲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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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辽宁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2.13更新)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辽宁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阅全文)《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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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重庆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1.6.8更新)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重庆市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阅全文)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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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山西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3.11.4)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山西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点击下面标题可查看全文)山西高院等《实施细则》(2023年)山西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已废止)山西高院等《关于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山西高院等《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山西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通知》山西公安厅《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山西公安厅《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山西高院等《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山西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1种犯罪)(刑事正义公号整理)山西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推荐阅读——☛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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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理】河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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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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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还了部分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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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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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审理二倍工资纠纷的指导意见(2025.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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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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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被查

据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消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王建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平顶山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清风中原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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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民事卷1-4册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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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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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0日浙江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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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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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19日辽宁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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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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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0日陕西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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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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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湖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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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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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定罪的“四个规则”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类型性的判断和个别性的判断实际上是一般的条件和个别的条件有机的统一,但在两者之间类型性的判断应当是放在前面,首先要作类型性的判断,再来作个别性的判断,个别性的判断在定罪活动当中只是起到一个补充作用。如果放弃类型性的判断,完全按照个别性的标准来进行,那么定罪上的法律标准就会被践踏,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定罪不是一个机械的活动,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模糊的地方,这时就需要借助某种理论来帮助我们完成定罪。定罪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四点:一、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犯罪成立条件既包含客观条件,也包含主观条件,在两种犯罪构成体系下,这些条件都需要具备,但问题在于到底先作客观判断还是先作主观判断?我们认为,应当先进行客观判断才能保证定罪活动的准确进行,这一规则在三阶层体系中通过阶层的逻辑递进结构得到确定。而在四要件的体系实践活动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规则并没有得到制度性的保障,客观判断和主观判断的顺序可以任意进行,从表面上看只是简单的顺序问题,但事实上,这种顺序问题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目前,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规则制约,对于很多案件都会产生错误的认识。有一个案例: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开走单位汽车如何定性。该案案情是王某以虚假身份证明到某服装公司应聘驾驶员,上班第一天在出车途中借机将车开走,占为己有。其后,王某以相同手段占有三家公司的小轿车,非法所得小轿车数额在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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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交通事故赔偿清单(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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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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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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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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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2日福建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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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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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2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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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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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1日自治区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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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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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案例: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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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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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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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2日河北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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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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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0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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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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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2日湖北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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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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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

点击阅读➤最高检已发布的57批232个指导性案例汇编(2025.3,果断收藏)点击阅读➤(2025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如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黄某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972号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382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再138号基本案情2020年5月31日16时20分许,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11Km+934m处时,车辆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拥堵停车等候的由驾驶人谷某松驾驶的皖LC××××/皖L××××挂号车,导致皖LC××××/皖L××××挂号车又撞上前方同为停车等候通行的梁某博驾驶的苏AP××××/苏A××××挂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亚某青死亡、豫NC××××乘车人黄某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亚某青负主要责任,谷某松负责次要责任,梁某博、黄某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豫N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经商丘恒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豫N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256150元。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黄某勇,挂靠在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有32984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第一受益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授权黄某勇领取本案保险金。黄某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法院裁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黄某勇是否享有案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请求权问题。本案车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黄某勇作为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独立承担该车辆在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并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权,应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依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评估费系黄某勇为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2、关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因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车损险中能否免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驾驶员无证驾驶、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承担车损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免责事由,但其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造成黄某勇的损失,应按法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故对黄某勇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酌情予以支持。故作出(2021)豫14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赔偿黄某勇保险金26165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系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条款的,保险人须提示方生效。该提示义务要求“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即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提供、出示该免责条款,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由投保人签字、捺印加以确认。本案涉案车辆驾驶员虽系无证驾驶,但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21)豫14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上,以“重要提示”的形式告知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在保险单重要提示第3条明确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承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等,可以证明就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有效条款。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声明第1条:“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亚某青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进到提示义务即可。现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应当有效。3、原审法院以投保单上仅加盖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日期为由,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错误。依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章确认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告知保险条款内容。4、依照法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亚某青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助长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达不到法律警示教育目的,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了巨大隐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否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首先,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单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字体加黑加粗,投保人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虽然投保人声明栏系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内容,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法律并未否定投保人盖章的效力,故本案不能以投保人未签字而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其次,黄某勇与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明确约定,黄某勇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黄某勇。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亚某青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原因,且当时黄某勇就在涉案车辆上。黄某勇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营运人应该明确亚某青是否有驾驶资质,其放任亚燕清无证驾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后,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上述字体亦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目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同时,黄某勇作为机动车车主更应当知悉无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且该行为本身就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综上,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作出(2022)豫民再138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某勇的诉讼请求。延伸阅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三条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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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止他人手机拍摄行为的目的而抢走手机的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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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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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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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二级高级检察官,已被纪委带走调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齐国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辽宁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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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江门市公安局江新派出所所长、一级警长蓝亦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门市江海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来源:江海区纪委监委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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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3日自治区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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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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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海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4日青海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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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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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2025年1月23日江苏省统计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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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