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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五点完善建议
4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全球首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积极回应了新型风险挑战,全面规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利用,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征求意见稿的及时出台,彰显出中国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体现出网信部门对内容安全治理与责任分配的高度关注。在当前各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广受关注、千帆竞发之际,其必将发挥凝聚共识和规范指引的重要作用。作为科技产业、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变革性技术与关键性力量,人工智能未来将深刻影响各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等综合实力对比,甚至重塑世界竞争格局。目前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呈现中美两国引领、主要国家激烈竞逐的总体格局。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从制度建设着眼一体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在此背景下,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晓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宇、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程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本着系统性协同性立法、提高规范落地性可操作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主旨展开研讨,提出以下五点建议:01体例结构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科学设置章节安排《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1条,涉及研发、提供服务、生成内容安全、用户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多个调整对象与监管环节,内容复杂,规范主体多样。为实现立法宗旨,指导多个主体更好履行义务,宜做出分章拆分,优化条文结构。建议根据条文内容划分为“总则、一般规定、信息内容服务、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四章,贴合立法逻辑,结构清晰,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基本规范体系的形成。02规制范围明确“提供者”范围,调整“内容生产者责任”为“生成内容应当符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原文修改建议第五条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