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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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示(一)——胶类玩具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供稿:质量监督司责编:陈
12月5日 下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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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中小微经营主体,流量扶持政策来了!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出台《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帮助解决网络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激发广大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明确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提升能力,创新发展”三方面总体要求,提出充分发挥平台流量机制作用,通过合理配置流量资源、明确平台流量规则、提升流量供给精准度、提供流量配套措施、完善流量评估机制等多元化举措提升流量扶持实体经济效果,并对强化农产品经营主体流量扶持、创新特色经营主体流量扶持、重视新入驻经营主体流量扶持提出具体措施。《意见》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发挥特色优势,积极开展流量扶持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支持整合区域特色农产品和特色产业、帮助中小微经营主体对接平台等方面主动作为,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抓好《意见》落实,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引导,积极推动流量扶持政策落地见效。供稿:网监司责编:陈
10月29日 下午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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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家具国家标准将于明年3月实施(附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适老家具
9月19日 下午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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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庆、中秋双节饮食安全消费提示

“万家团圆迎中秋,四海欢腾庆国庆”。今年中秋节与国庆节相继到来,无论居家休息,还是外出旅行,都要注意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特作如下消费提示。家庭用餐讲卫生,均衡营养更健康注重卫生,牢记食品安全五要点
9月1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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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和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防范虚增数量,提升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gs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附件:1.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4日向上滑动阅览附件1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优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效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职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准入、监管执法、促进发展等职能作用,依法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第三条【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统筹推进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第四条【发展规划】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适应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诉求的具体政策措施。第五条【分型分类】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支持措施。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认定和培育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六条【沟通交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定期开展座谈交流、走访调研和问卷调查,深入了解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诉求和建议,推动解决实际问题。第七条【活跃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善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第八条【工作联系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调研分析。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统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活跃度;(二)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个体工商户反映的问题困难和提出的改革建议;(三)开展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分析研究;(四)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遇到的重大困难和突出问题;(五)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省范围内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第九条【一站式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社会共享、公益优先”的原则,推动建设并指导运行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一体化、常态化的服务支撑,实现各项政策措施精准直达。第十条【协会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规范登记和转型发展提供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诚信自律。第十一条【登记原则】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要求,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材料和程序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全面、规范、准确登记有关数据项,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质量。第十二条【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组成形式;(二)经营范围;(三)经营者姓名和住所;(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三条【备案事项】个体工商户的备案事项包括:(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二)登记联络员。第十四条【登记机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者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将以下地点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一)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二)经常居所;(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的地点。第十六条【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将经营场所地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集群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将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此类经营场所后标注“(集群登记)”。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住所进行登记。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得将集群登记地址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二)从事食品经营(不含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三)从事需要取得许可的其他经营活动,许可部门对实体经营场所有明确要求的。集群登记地址的提供者或者集中办公区的运营者,应当确保个体工商户符合前款规定,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核查、检查。第十八条【网络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表述后标注“(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逐一进行登记。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场所登记。第十九条【平台登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鼓励、提示、督促符合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并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提供具有长期性和可追溯性的网络地址,用于办理经营场所登记。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相关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第二十条【平台管理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其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并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查、监管执法工作。第二十一条【豁免登记经营者义务】依法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如实公示其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二十二条【名称管理】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规则做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跨区迁移】个体工商户可以跨登记机关进行迁移。迁出地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和档案衔接工作。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发生变化的,应当迁移至新的住所地登记机关。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第二十五条【经营权继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凭人民调解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诉讼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等可以证明由其继承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转型路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的登记行为。第二十七条【转型条件】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三)已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司法协助等情形;(六)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七)变更登记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第二十八条【转型登记便利】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集成化办理、一网通办、一表申报、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等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出资人延续】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经营者应当作为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之一。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应当协商确定转型后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第三十条【名称和信息保留】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可以申请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保留其登记档案和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并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一条【许可保留】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或者变更经营者,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或者委托其他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手续,或者签署原行政许可延续使用的意见:(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第三十二条【登记证明】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制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行政许可、税务、社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登记等事项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转型培育】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推动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在税费、社保、用工、金融、产业、知识产权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更多支持政策。第三十四条【不得强制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包括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在内的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追求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违背相对人意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第三十五条【数据监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数量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记、同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短时间内集中登记等异常情况,研判存在的风险。对短时间内大量登记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相近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核查,确认其登记真实性。第三十六条【监管原则】
9月6日 下午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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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食品安全,2025年抽检计划开始征求意见啦!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启动了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计划制定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法定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开门办抽检,抽群众之所想,检群众之所盼,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食品抽检的建议,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老百姓的急难愁盼,充分发挥食品抽检作用,保障食品安全。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聚焦百姓关切,积极吸收采纳各界意见建议,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作为2025年食品抽检工作的发力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宝贵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电子邮箱地址为spcjmsc@caiq.org.cn。市场监管总局将努力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查看附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供稿:食品抽检司责编:陈
9月4日 下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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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牵头修订的乘用车外部防护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期,由我国牵头修订的国际标准《道路车辆—乘用车外部防护》(ISO
8月20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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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协同十周年标准化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8月14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京津冀区域协同十周年标准化发展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唐冀平:向上滑动阅览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自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10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指导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标准化协同联动,推动京津冀区域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协同发展迈向更高水平。为便于大家了解相关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柳成洋女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宋同飞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此外,我们还邀请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赵金恒先生、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普增先生,请他们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首先,请柳司长向大家发布相关工作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柳成洋:向上滑动阅览谢谢主持人!记者朋友们,上午好!感谢大家百忙之中赶来参加我们的新闻发布会。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京津冀区域协同十周年标准化工作情况。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标准化工作指南》,建立国家统筹的区域标准化工作机制,将区域发展标准化建设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内标准制定与行业发展相互协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北京、天津和河北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建设,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一是建立健全区域协同标准化的政策体系。京津冀三地发布《首都标准化发展纲要2035》《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将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作为重点任务予以布置。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对区域协同标准制定、标准实施应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和政策环境。二是持续优化区域协同标准化的合作机制。2014年,京津冀三地签署《京津冀高质量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围绕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规划,在地方标准协同、质量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2015年,三地签署共同制定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合作文件,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社会信用等领域签署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合作框架协议,构建了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的“3+X”工作模式,形成了“分别立项、统一制定、共商发布、协同实施”的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工作机制,明确编号3000以后号段专属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建立了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实现了标准化工作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3+X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协作模式”被评为“两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全国复制推广最佳实践案例之一。三是构建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聚焦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共同发力、协同配合,在交通、卫生、环保、安监、商务、人力资源等重点领域发布区域协同地方标准87项,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在交通一体化方面,制定《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路侧单元应用技术规范》《京津冀跨省市省级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等区域协同地方标准10项,推进便捷通畅交通网建设,提升区域一体化运输服务水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制定《液氨贮存使用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规范》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引导液氨贮存使用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助力冬奥会、冬残奥会方面,制定《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作为国际上首部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填补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空白,为首钢滑雪大跳台中心等奥运场馆的绿色设计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四是持续提升京津冀标准国际化水平。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标准国际化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强标准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三地协同推动《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大型活动可持续性评价指南》等2项冬奥会雪上运动评价标准转化国际标准。目前,已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83体育与休闲设施及器材技术委员会)正式立项1项,另一项标准国际化进程正在推进中。以中关村论坛为载体,连续2年举办标准化与创新发展平行论坛,共享标准化创新发展经验,共建国际标准化开放合作新平台,提升我国标准化国际影响力。下一步,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新部署、提出的新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支持京津冀加强区域协作,协同推进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共商共建共享,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标准技术支撑,推动京津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上是我介绍的总体情况。谢谢大家!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唐冀平:向上滑动阅览谢谢柳司长。下面,请宋总工程师介绍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助力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宋同飞:向上滑动阅览谢谢主持人!记者朋友们,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助推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发展相关工作情况。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规则和组成成员。目前,首都标准化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5个中央部委有关司局,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北京市各委办局共43个成员单位组成,形成“央地协力、区域协同、部门协作”推动标准化发展工作机制,为京津冀协同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强化顶层设计,出台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由首都标准化委员会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分工负责、京津冀协同推进,瞄准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开展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打造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标准示范区。目前,围绕服务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开展一体化高质量标准体系研究,探索一体化标准工作机制,联合廊坊市共同制定首个商业秘密保护一体化标准。三是出台鼓励政策,激励引导区域协同标准创制热情。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政策,率先将区域协同标准纳入技术标准补助范畴,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同时在标准立项过程中,积极支持区域协同标准立项,给予适当政策支持,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四是搭建服务平台,健全区域协同标准服务体系。依托首都标准网率先建立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服务平台,创立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平台提供政策文件、工作要点、标准立项计划、标准文本查询、工作动态等信息服务,成为京津冀三地共同推进标准区域协同一体化发展互动交流的桥梁。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首都标准化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持续完善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机制,扩展京津冀区域协同范围,瞄准华北区域,共同推进区域标准制修订、标准互认、标准实施等工作。以上是我介绍的首都标准化委员会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情况。谢谢大家!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唐冀平:向上滑动阅览谢谢宋总工程师。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提问: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先行,十年来,“轨道上的京津冀”加速形成,京津冀三地交通部门在区域标准协同上做了哪些工作?有没有具体的事例给我们介绍一下?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普增:向上滑动阅览谢谢您的提问。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三地交通一体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宝贵机遇。刚才柳成洋副司长和宋同飞总工程师都介绍到,三地以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为平台建立起了跨区域、多层次的协同工作机制,以标准化为抓手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按照协同优先、合作优先、对接优先原则,推动规划同图、建设同步、运输一体、标准协同、管理协同,河北省牵头、三地协同制定实施交通领域协同标准5项,着力打造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试验区、区域交通一体化的示范区、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先行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指引下,三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不断深化交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我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运用标准化方法解决了一大批交通运输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十年来,三地共制定和实施了一批交通领域的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为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一是围绕交通数据互联互通,三地共同组织制定实施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路侧单元应用技术规范》《停车场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用技术要求》《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京津冀跨省市省级高速公路命名和编号规则》等4项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二是围绕统一服务标准,共同组织制定实施了《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服务规范》等3项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三是围绕建设标准统一,共同组织制定实施了《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程建设导则》等3项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四是强化标准实施,推动“同事同标”。针对京津冀三地交通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受理的条件、材料清单等标准不统一,不同层级和地区在提供服务时事项名称不一致、办理流程标准不统一,造成业务协同难度大等问题,经过协商,三地签署了《京津冀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发展区域合作协定》,先期推动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等5个高频事项同事同标,更便捷服务京津冀以及周边地区广大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十年来,京台、京昆、荣乌等一批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首都环线高速、京秦高速、津石高速、京雄高速等地区环线、联络线、并行线建成通车,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基本打通,由7条首都放射线、2条纵线和3条横线构成的国家高速公路主干网基本形成。京津冀三省市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1020公里(其中北京市1211公里,天津市1358公里,河北省8451公里),相较于2014年的7983公里增长37.7%,高速公路密度达到5.06公里/百平方公里,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倍。下一步,京津冀三地将进一步深化交通领域的标准化协同协作,努力打造标准化、智能化、一体化的高质量京津冀交通网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新华社记者提问:京津冀区域协同一体化发展,产业转移、产业协同是重要一环,服务产业转移,人才流动与互认又是必不可少的要素,那么京津冀三地在人才服务标准化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宋同飞:向上滑动阅览谢谢您的提问。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部署,服务产业转移推进三地人力资源统筹发展,由北京市牵头,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三地人力社保部门合力开展区域协同标准创制,2018年,在全国率先发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系列13项区域协同地方标准,这也是三地首次在服务标准化领域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的实践探索。系列标准覆盖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求职招聘服务、职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等11个业态,涵盖人才的选、育、用、留全服务流程。同时,对不同业态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进行明确规范,构建了从A到AAAAA的五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推动三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更高质量服务,服务产业转移打造京津冀人才流动枢纽。《人力资源服务规范》系列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地形成《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标准宣贯工作,三地六部门组织包括标准化专家和行业专家的标准宣贯团队,分别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以培训、答疑、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贯标活动,对三地1200余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近3000从业骨干人员进行了培训。该系列标准有效实施直接推动了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同事同标”,即求职者在京津冀三地享受统一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机构评定等级在京津冀三地实现互认,形成了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态势,打造了公平、透明的人力资源服务营商环境。截至目前,京津冀获评1A级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达1400余家。目前该系列标准已于上个月(7月中旬)迭代升级至2.0版,新版系列标准统筹考虑京津冀3地不同类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发展要求,在结构框架、具体内容、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更加突出彰显数字化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针对经营性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不同功能定位,设置不同的引导标准,既突出北京的引领示范,又兼顾津冀两地实际,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更强。京津冀协同发展,最终体现在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上。下一步,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标准委的指导支持下,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做好标准宣贯工作。通过开展贯标培训、政策宣讲、知识竞赛、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确保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和组织实施,推动实现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二是加强三地互通,充分发挥“3+X”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协作模式优势,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三地行业部门加强沟通,在现有交通、生态、建筑、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标准协同的基础上,探索更多标准化领域实现区域协同,推动京津冀三地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协同联动,助力三地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中国城市报记者提问: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十年来,公共服务是重要领域之一,京津冀三地相关部门在公共服务区域标准化协同工作中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赵金恒:向上滑动阅览感谢您的提问。京津冀三地贯彻落实国家协同发展战略,十年来,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京津冀区域标准化协同发展持续推进。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力指导帮助下,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生活品质提升、努力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会同三地民政、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共建共享、标准化工作协同,制定十余项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天津市深入实施标准,支撑和引领京津冀区域公共服务领域一体化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在促进京津冀区域旅游出行便捷、高质量方面,三地制定实施了《京津冀自驾驿站服务规范》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作为区域性自驾服务标准,更好满足三地自驾游客在京津冀区域内的停车、休息、补给、餐饮、住宿等需求,引导京津冀地区自驾驿站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以试点带动、三地自驾驿站积极推进落实,促进京津冀自驾游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京津冀旅游集散功能,推动京津冀文化旅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二是在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重大活动方面,三地共同编制实施《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客运索道运营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范》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绿色雪上运动场馆评价标准》作为国内外首个针对雪上运动场馆的绿色评价标准,从节能、降碳、节水、节材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设计70多个定量化指标评价场馆性能,提出了兼顾赛时运动员的满意度、赛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评价开放范式,标准实现了绿色奥运承诺,对雪上运动场馆绿色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引领作用,也助力冬奥会残奥会成功举办、保驾护航。三是在促进一老一小民生保障和民意方面,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规范》刚刚发布实施,标志着京津冀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工作步入标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是区域协同标准助力京津冀区域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建设上的积极探索。四是在支撑数据资源统一共享应用方面,发布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元交换规范》《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应用规范》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为跨地域、跨部门、跨平台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资源提供统一、规范的保障。通过标准实施,三地已实现近1500万条各类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为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服务提供便利,为京津冀区域的产业转移以及北京非首都功能有效疏解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促进京津冀区域实现企业“异地领取”营业执照、群众更为便捷的“就近办”企业登记服务等商事制度创新。下一步,进一步深化区域标准化协同,京津冀三地不断推进养老服务、低碳出行碳减排等更多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共商共建共享,以标准化支撑区域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统一,助力群众的绿色生活创建与生活品质提升,促进形成深度融合的协同发展格局,为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作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唐冀平:向上滑动阅览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本次发布会作为总局“强信心”系列发布会之一,通报了十年来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化工作进展与成果。如果大家还有想了解的其他问题,请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供稿:标准创新司责编:陈
8月14日 下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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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附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着服务企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是联系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指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决整治乱收费的决策部署,总结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方面的监管实践,坚持防范行业顽疾和鼓励创新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合理分类和综合施策,以“可对照、可操作、可预期”的思路,明确具体要求、处理方式及违法违规后果,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清晰指引,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指南》包括总则、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收费、违规处理及附则7个章节共54条。“总则”部分明确了起草宗旨、适用范围、收费类型、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等;“会费”部分详细梳理了会费标准制定、票据管理、禁止强制入会、禁止多头收费等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收费”3部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类型提出明确要求,包括票据管理、政府委托事项、强制性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内容;“违规处理”部分明确指出了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方式;“附则”部分明确了《指南》的适用主体和指引性原则。三部门表示,《指南》的发布是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也是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将有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规范化,促进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监管依据,有助于巩固执法成效,提升监管效能。供稿:价监竞争局责编:陈
8月6日 下午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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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受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方式包括:一、电话:010-88651957;二、信箱: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三里河办公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箱),邮编100820;三、电子邮件地址:gpjzsc@samr.gov.cn。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是否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供稿:竞争协调司责编:陈
8月1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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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国家标准重磅升级(附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年来,新产品、新材料不断涌现,对产品的卫生要求进一步提高。为更好规范产品发展,守护消费者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发布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7月16日 下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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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2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6月28日 下午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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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意见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八个严禁”,明确了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全链条各环节禁止事项,强化了各方责任和管理要求。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坚决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jc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意见”字样。附件: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6月20日 下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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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网络拍卖,三部门联合印发!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强国、文化强国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对网络拍卖的规范监管和创新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拍卖市场秩序和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网络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履行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资质核验等主体责任。同时,还提出鼓励网络拍卖市场创新发展,推动建立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等具体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督促指导网络拍卖平台及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营造有利于网络拍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供稿:网监司责编:陈
5月22日 下午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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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发布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生产生活、绿色可持续等多个领域,这些标准将在释放消费潜力、加速制造业提质升级、保障燃气安全、引领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撑绿色低碳、提升品质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助力释放消费潜力方面智能坐便器标准可有效提高智能坐便器在冲洗噪声、坐圈和盖的抗冲击性、水温稳定性、坐圈加热等方面的质量,加快产品质量提升。音视频及相关设备功耗测量6项标准可规范音视频设备功耗的测量方法,使不同制造商生产的设备在功耗方面具有可比性,便于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性能提升,促进整个音视频产业健康发展。在推动筑牢生产生活安全底线方面防火卷帘、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6项标准有利于提升相关防火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其在火灾中能够更好地起到防火分隔、火灾报警探测,保障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等作用,更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避难场所、救灾帐篷等4项标准可确保受灾人员得到更安全、更舒适的临时安置,进一步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响应、抢险救援、过渡安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支撑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绿色制造的评价指标、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施指南和信息追溯及披露要求3项标准可为制造企业建立和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全面和系统的指导,有效解决绿色产品、绿色工厂及绿色供应链等绿色评价指标不协调、不系统、不一致等问题,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黄磷单位产品、二甲基硅氧烷单位产品、轮胎和炭黑单位产品、钛白粉和氧化铁颜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4项标准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节能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在提升品质生活方面医疗口译标准将服务我国医学语言服务行业,满足国人出境、外籍患者来华增多的就医需求。室内LED显示屏光舒适度的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智能电视交互应用接口3项标准有利于指导室内LED显示屏生产和科学的使用,有利于开展LED显示屏舒适度评价和管理,提升智能电视受众群体使用体验。柑橘罐头质量、重瓣红玫瑰精油、液晶显示器件、脊柱矫形器的分类等方面国家标准也于同期发布。供稿:标准技术司责编:陈
5月14日 下午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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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新规征求意见!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zzb@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三、关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yjge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5月13日查看详情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供稿:食品经营司责编:陈
5月14日 上午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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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附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二是着力规范竞争。顺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影响用户选择等焦点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支撑。四是强化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五是优化执法办案。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重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着力做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和查处工作,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以高质效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供稿:价监竞争局责编:陈
5月11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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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通知公告精神,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6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5月7日 上午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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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如何检测评定?五部门印发管理办法(附办法全文及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支撑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办法》明确,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中国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办法》提出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标准由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产品状况的关键指标组成。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坚持战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作用。《办法》规定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和发布5个环节。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组织检测评审机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发布。此外,《办法》详细规定了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机构的遴选程序和工作要求。同时,为了提升检测评审机构能力,从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质量管理和优化人员配置方面对检测评审机构提出具体要求。供稿:质量发展局责编:陈
4月23日 下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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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20批次样品,检出13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一)天猫海洋演义旗舰店(经营者为辽宁省葫芦岛俪勃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葫芦岛海洋演义生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漯河丰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醇肉肠(原味),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二)832平台大名县若来江途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若来江途贸易有限公司)在832平台(手机小程序)销售的、标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瑞昊调味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其他污染物问题河南省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雀巢产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总代理的、意大利SANPELLEGRINO
4月17日 下午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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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如何规范取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暂行规定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场监管执法面临新挑战。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八章三十六条,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内容,重点在实操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适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一是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二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结合执法实际,《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三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结合执法需要,《暂行规定》强调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文书中记录。同时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笔录内容要素和记录要点,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步骤,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出台《暂行规定》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持续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供稿:执法稽查局责编:陈
4月16日 下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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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物品编码工作座谈会召开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4月9日,2024年全国物品编码工作座谈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23年物品编码工作,研究部署2024年物品编码重点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西省副省长史可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指出2023年物品编码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科研标准化水平和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围绕编码核心数据资源,打造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实施平台,推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现单品全程追溯监管,建立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全链条追溯试点,为“三品一特”智慧监管提供了有效技术手段。会议要求2024年物品编码工作要培育数字化发展新动能,拓展融合编码应用新领域,展现履职尽责新作为,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特别是要深入落实“两个纲要”,充分发挥物品编码的稳链固链强链作用,不断提升服务智慧监管能力,推动物品编码大国向物品编码强国迈进,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会上,江西、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发言交流,同时特邀海关总署相关司局和应用企业代表进行了物品编码工作经验分享。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地方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和物品编码地方工作机构代表参会。供稿: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责编:陈
4月10日 下午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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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太小、颜色浅、藏得深?公告发布!让食品标签日期不再难找.......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逛超市选购时您会看食品标签吗?大多数网友表示:会但就是.......生产日期标注位置随机,和消费者玩起“躲猫猫”日期标注文字太小、字体不规范,让人很难辨识生产日期标注玩“隐身”,透明包装印灰字、紫色包装印黑字,考验消费者的“眼力”保质期需要计算器判断过期日期,考验消费者“脑力”您关心小语关注针对消费者反映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公告》鼓励食品企业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改进喷码、打印等技术和设备确保标注内容持久清晰。《公告》鼓励食品企业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具体怎么标?一图读懂供稿:食品生产司责编:陈
3月26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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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充分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及《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不断夯实计量基础性制度,切实有效降低新技术适配成本,积极应对数字化转型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计量保障。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流程工作要求。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优化整合,确保新型计量技术规范及时制定并有效实施。二是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并将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部纳入规制范围,打破传统壁垒,实现统一管理。三是推动国内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协同发展。首次明确要求将世界各行业领域广泛采用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纳入计量技术规范,提高测量结果可比性,有效降低国际交流与互认成本及产品服务技术适配成本。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四是增强计量技术规范制度供给。规章不再统一规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涉及的公文、表格样式,改由相关文件根据现实技术需求作出具体要求并及时调整。明确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且实施效果良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修订出台《办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改革创新计量技术规范管理模式,巩固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创新发展的计量技术基础设施,为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稳定高效的计量技术服务,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供稿:法规司,计量司责编:陈
3月25日 下午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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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3月21日 下午 6:00
社会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3月21日 下午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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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在中国 市场监管在行动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供稿:执法稽查局责编:陈
3月15日 下午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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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市场监管总局对奖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征求意见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ds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意见”字样。附件: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2月8日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简称“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适用本公告。二、本公告所称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吹哨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吹哨人”是否立案。四、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吹哨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五、同一“吹哨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六、“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吹哨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十、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一、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问题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反映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组织研判、核实相关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可视情况对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内部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十二、“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员工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供稿:食品生产司责编:陈
2月20日 下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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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存量公司依法调整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来了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重要的修订内容。《公司法》坚持守正创新,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要求《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要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要及时要求公司进行调整。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在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大中小各类企业、地方登记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设置三年过渡期,便利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缴足股款。为引导公司有序、从容、理性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有效稳定社会预期,依照《公司法》“逐步”调整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精准分类施策,审慎判定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异常情况。为合理界定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征求意见稿将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纳入是否属于异常的研判范围,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其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当调整至合理范围。同时,明确公司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的具体情形,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减资需求,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强化公司信息公示强性约束,提高公司出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通过社会监督推动股东依法出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并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股东实缴相关说明材料。同时,立足柔性监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公示的优势,压实公司及时如实公示出资信息的主体责任,对不依法调整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价值取向,有利于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健全市场准入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提升公司公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利于稳定市场发展预期,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推动包括公司在内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2月6日 下午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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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政策问答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2024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一、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支撑了近3亿人就业。但是,当前个体工商户仍然存在发展信心不足、总体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需要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帮扶资源的有效性,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在广泛深入调研、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此项工作。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分型?个体工商户分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实施针对性帮扶举措。分型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指标数值和权重,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指标维度,使分型结果更精准科学。三、“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各有什么特点和政策支持导向?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这也是当前个体工商户中的主要类型。在政策支持上,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支持上,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支持上,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四、个体工商户需要主动申请进行分型吗?不需要主动申请。个体工商户分型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在系统内自动分型判定。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分型。《指导意见》规定,符合分型基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了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还没有进行年报,因此也自动符合分型条件。同时,有以下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参与分型:一是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二是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三是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四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五、如何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了解本省(区、市)对个体工商户分型的具体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同时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公示。六、个体工商户的分型结果是固定不变的吗?如果对分型结果有异议怎么办?个体工商户的分型结果不是固定不变的。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年报数据和相关部门信息,更新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分型条件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取消其分型结果。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会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调整分型结果。七、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分类?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是一种“选优拔尖”的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并实施重点培育。“名特优新”是个体工商户群体中发展质量好、经营特色鲜明、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代表,是个体工商户中的佼佼者。各省(区、市)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数,不超过本省“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八、“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各有什么特点?“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九、全国各地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是一样的吗?由于个体工商户地区特色、经营特点和行业特征差异都非常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认定标准,《指导意见》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在满足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并且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符合以下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有资格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1.在分型中属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已经完成信用修复;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能够享受什么支持政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例如:1.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3.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4.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各地会持续推出更有吸引力、更贴近个体工商户发展诉求的个性化政策,不断发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引领示范作用。十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怎么产生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两种产生方法,即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通过这两种方式产生,并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十二、什么是“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认定?每年“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开始后,有申请意愿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按照政策规定填报有关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等相关工作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具体的申请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请及时关注本地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公告。十三、什么是“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认定?《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十四、同一个体工商户,能成为“名特优新”的全部类型吗?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十五、“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的时间安排是什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十六、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后,有效期多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是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十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到期后,可以延续吗?可以延续。认定部门在分类认定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一是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二是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三是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四是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查看《指导意见》原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供稿:登记注册局责编:陈
2月3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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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十五部门联手行动!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针对个体工商户数量巨大、点大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部署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和精准帮扶,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各类扶持资源的有效性,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指导意见》提出,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实施针对性扶持举措。在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认定,支持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更好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构建分型帮扶政策体系、加大分类培育力度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从增强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突出党建引领发展、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强沟通交流等方面作出了部署。同时,提出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求。《指导意见》还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方案(试行)》作为附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具体标准、方法和程序,为政策落实提供保障。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当前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支撑了近3亿人就业;全年新设个体工商户2258.2万户,同比增长11.4%。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政策落地落实,共同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指导各地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建成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发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出台更为精准的政策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持续完善总局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不断完善“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各项服务措施,举办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加大对优秀个体工商户的激励和宣传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供稿:登记注册局责编:陈
2月2日 下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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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冰雪运动领域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2024年2月1日,一批冰雪运动国家标准开始实施。本批标准共11项,涉及基础术语、运动水平等级评价、培训规范、赛事活动组织、场所运营管理等5大类。标准聚焦群众性冰雪运动,针对高山滑雪、单板滑雪、竞速类滑冰、冰球、冰壶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项目以及冰雪运动场地提出了技术要求,系统总结了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国“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成果,助力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基础术语方面,《大众滑雪运动项目基础术语》《竞速类滑冰运动项目基础术语》2项国家标准,对有关场地器材、人员、比赛规则、技术动作、比赛成绩等方面的术语进行了界定,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为参与冰雪运动相关方增进交流、促进冰雪文化传播奠定基础。大众运动水平等级评价方面,《大众竞速类滑冰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大众高山滑雪和单板滑雪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大众冰球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大众冰壶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4项国家标准,分别针对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给出运动水平等级划分的规则及评价要素、评价程序、评价结果,明确不同等级对应的技术能力要求和理论知识要求,帮助冰雪运动业余爱好者掌握正确的方法技能,科学评价和指导提升自身的运动技术水平。冰雪运动培训方面,《大众高山滑雪和单板滑雪运动培训规范》《大众冰壶运动培训规范》2项国家标准,分别提出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培训人员、培训效果评估等要求,提高培训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完善冰雪人才培养体系、提升群众性冰雪运动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提供指导。赛事组织方面,《大众滑雪赛事活动规范》《大众滑雪赛事活动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2项国家标准,明确赛事组织、人员培训、安全应急、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为赛事活动举办者、承办者提供指引,提高赛事组织和管理水平,有助于形成赛事品牌示范效应,为滑雪爱好者选择滑雪赛事提供参考。场所运营管理方面,《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第5部分:滑雪场所星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从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器材装备、活动项目、服务管理等角度,提出滑雪场所五个星级的划分及具体划分条件、检验评价方法,引导滑雪场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营造良好的滑雪环境,改善消费体验。供稿:标准技术司责编:陈
1月31日 下午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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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热暖手器等1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电热暖手器等1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监督抽查概况。共抽查检验915家生产单位、610家销售单位的1146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92批次。在抽查不合格产品中,电热暖手器12批次、电热毯41批次、室内加热器50批次、无线充电器15批次、空气净化器32批次、除湿机1批次、家用电动洗衣机7批次、废弃食物处理器15批次、电冰箱9批次、电动晾衣架5批次、笔记本电脑5批次(见附件1)。(二)跟踪抽查情况。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62家,其中有21家生产单位产品仍不合格(见附件2)。(三)拒检情况。本次抽查中,山东省滨州松氏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见附件3)。二、抽查结果分析(一)电热暖手器。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9家平台224家销售单位抽查248批次产品,涉及浙江、广东、河南等13个省份129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不存在,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7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7批次产品元件不合格、4批次产品输入功率和电流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二)电热毯。在京东、淘宝、得物等12家平台146家销售单位抽查156批次产品,涉及河北、辽宁、北京等14个省份103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41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7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23批次产品标志和说明不合格、22批次产品机械强度不合格、16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13批次产品非正常工作不合格、10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5批次产品输入功率和电流不合格、3批次产品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不合格、2批次产品耐潮湿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三)室内加热器。在浙江、广东、安徽、湖北等16个省份184家生产单位抽查184批次产品,抽查发现50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33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9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8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7批次产品内部布线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四)无线充电器。抽查38批次无线充电器,其中在广东省4家生产单位抽查5批次产品,在广东、北京、江西3个省份22家销售单位抽查33批次产品,抽查发现15批次产品安全项目热灼伤不合格。(五)空气净化器。在京东、淘宝、抖音等11家平台76家销售单位抽查82批次产品,涉及广东、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77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3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9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7批次产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11批次产品能效等级不合格、9批次产品净化能效不合格、8批次产品噪声不合格。(六)除湿机。在京东、抖音、天猫等14家平台47家销售单位抽查50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江苏等10个省份44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批次产品安全项目结构不合格。(七)家用电动洗衣机。在浙江、安徽、江苏、上海等7个省份58家生产单位抽查58批次产品,抽查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1批次产品输入功率和电流不合格、1批次产品机械强度不合格、1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1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1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3批次产品能效等级不合格。(八)废弃食物处理器。在天猫、拼多多、点淘等6家平台24家销售单位抽查24批次产品,涉及浙江、广东、上海等9个省份24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8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8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3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2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13批次产品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不合格、11批次产品骚扰功率、辐射骚扰不合格。(九)电冰箱。在浙江、广东、山东、湖北等4个省份49家生产单位抽查55批次产品,抽查发现9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5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3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1批次产品内部布线不合格、1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7批次产品耗电量不合格。(十)电动晾衣架。在广东、重庆、浙江等5个省份26家销售单位抽查27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江西等7个省份的27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2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1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1批次产品输入功率和电流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一)笔记本电脑。在广东、北京、重庆、天津、湖北等5个省份45家销售单位抽查85批次产品,涉及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10个省份54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2批次产品安全项目抗电强度试验不合格、2批次产品能效等级不合格、1批次产品1GHz以下辐射发射不合格。(十二)农用地膜。在山东、新疆、河北、宁夏等18个省份139家生产单位抽查139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三、有关要求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涉嫌假冒的、无证生产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并跟踪抽查和实施重点监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总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附件1附件2附件3供稿:质量监督司责编:陈
1月31日 下午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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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大纲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原文-供稿:食品生产司责编:陈
1月30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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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五项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实录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1月25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召开快递业五项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唐冀平: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为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快递服务》《快递循环包装箱》等五项国家标准,为进一步规范邮政行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质量水平,推动快递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做好上述国家标准的宣贯解读,我们今天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徐长兴、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兵、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李爱仙,请他们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首先,请徐司长对国家标准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徐长兴: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为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期批准发布了《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快递服务》《快递循环包装箱》等五项国家标准。下面,我就标准相关情况作简要介绍。快递业是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畅通经济大动脉、保障民生微循环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生鲜冷链、农村寄递、仓配一体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自动化、信息化、数智化、绿色化全面加速,快递业务量连续十年位居世界第一。本批发布的五项标准,重点聚焦快递服务质量、快递绿色包装两大方面,总结近年来快递业发展实践,融入新技术新模式等最新成果,更好地指导快递服务提质增效,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GB
1月25日 下午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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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7号公布(附全文和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拓展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范围,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的特殊要求,重点聚焦标准实施手段创新应用,强化以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将规章适用范围从单一的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领域,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将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技术要求纳入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二是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要求,将其聚焦于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保护生态环境等。三是明确农业农村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范围,规定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各有关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四是突出标准实施手段的创新,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明确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搭建服务平台、融合运用质量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等具体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农业生产,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乡村治理,努力营造有标可依、有规可循、规范公平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一起来看《办法》全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
1月23日 下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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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2月1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1月19日 下午 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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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举报电话……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供稿:食品经营司责编:陈
1月19日 上午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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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基础设施如何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指导意见来了(附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产业链供应链重大质量瓶颈问题,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系统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市,更好发挥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努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指导意见》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分类施策,提出了明确的行动目标:通过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充分释放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加快形成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新格局,实现上中下游各环节质量联动发展,推动点线面各层级质量协同共进,在打造安全可靠、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底,先期布局建设一批质量基础设施项目,支撑行动目标实现。《指导意见》围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点线面提升、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对建圈强链的支撑性、强化质量政策激励约束作用3大方面部署了11项重点工作,即“绘制一套图谱清单、突出三个重点、强化四个支撑、发挥三个作用”。绘制一套图谱清单,即绘制质量图谱和质量问题清单、重点攻关项目清单、质量政策工具清单。突出三个重点,即着眼点上突破,打好质量攻坚战;着眼线上联动,推动全链条质量协同升级;着眼面上提升,促进区域质量协同发展。强化四个支撑,即以现代先进的测量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力、以协同领先的标准群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以专业高效的检验检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以权威公信的质量认证认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端化。发挥三个作用,即发挥质量政策的示范引领作用、政策激励作用、底线约束作用。《指导意见》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建设,提出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央地联动;建立链长组织、链主引领、链员协同、基础支撑、技术赋能的质量提升模式,推动链上成员协作;深化质量基础设施资源集成服务机制,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要素集成融合、资源开放共享。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现就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突出讲政治、求实效、扩影响,聚焦产业链供应链重大质量瓶颈问题,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系统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市,更好发挥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质量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链式思维,紧贴产业链供应链需求,把质量贯穿到产业高质量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强化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要素协同,构建质量提升生态圈,赋能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全方位升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聚合产业链供应链优质资源,合力攻坚、联合攻关。针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注重从小处着眼、实处着力,以小切口撬动质量大提升。坚持聚焦重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实施一批质量强链重大标志性项目,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立足本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聚焦具体产品和企业,综合运用质量政策工具,推动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取得突破性进展。坚持分类施策。科学谋划与产业发展相适配的质量提升路径,因链施策、一链一策,坚持一个一个行业抓、一个一个产品抓,直到抓出成效。突出发挥链主企业牵引作用,根据产业链特点创新质量提升机制,辐射带动全链条质量整体提升。(三)行动目标围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目标,聚焦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及未来产业,统筹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工程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充分释放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实现上中下游各环节质量联动发展,点线面各层级质量协同共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新格局基本形成,在打造安全可靠、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彰显。为支撑行动目标实现,到2025年底,先期布局建设一批质量基础设施项目。遴选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10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25个,建成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1500个。建立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50个、国家标准验证点50个,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50个、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20个,规划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全球标准数据中心)。培育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基地60个、缺陷产品调查协作基地10个、国家和区域服务质量监测评价中心30个。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100个,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试点100个。建设质量提升培训基地100个,培育新增首席质量官1万名以上。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点线面提升(四)绘制质量图谱,科学谋划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遴选确定开展质量联动提升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开展质量状况调研,摸清全链上下游结构、地域分布、企业构成等情况。组织专家问诊把脉,加强大数据分析,从质量技术、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设施等方面,识别和剖析关键质量问题,分级分类形成质量问题清单,绘制质量图谱。“一链一策”制定质量联动提升方案,形成重点攻关项目清单、质量政策工具清单,确定链长单位、链主企业、链上成员及质量赋能专业技术机构,明确质量提升的目标、路径和措施。(五)聚力点上突破,打好关键环节质量攻坚战。按照质量问题清单和重点攻关项目清单,针对关键、重大质量问题,集中实施一批质量攻关项目,突破一批重大质量技术瓶颈。推动开展重点产品质量阶梯攀登,瞄准国内外先进标准和优质产品,实施标准比对、技术验证、比较试验,推进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实现重点产品执行标准和关键质量指标“双比对、双提升”。推进内外贸标准认证衔接,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强化企业质量提升主体地位,推动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联合质量赋能专业技术机构,共同组建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协同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研发应用。(六)强化线上联动,推动全链条质量协同升级。着力构建覆盖全链条、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体系,健全合格评定体系,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链主企业带动引领作用,通过合格供应商评定、检测认证等手段,将上下游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先进质量理念、方法和工具向全产业链延伸。推动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支持链主企业将质量协同纳入产业链协同平台支持内容,面向中小微企业加大质量管理数字化解决方案供给,深化全过程全链条质量数据联通共享与开发利用。强化品牌建设,支持组建产业链品牌联盟,提升产业链整体知名度和美誉度。(七)推动面上提升,培育质量卓越产业集群。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打造质量技术和质量管理创新策源地,培育形成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组建一批产业集群质量标准创新合作平台,加强创新技术研发;组织链间帮扶,推广优势产业链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模式;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分工协作,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创新区域质量合作互助机制,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应用,推进质量要素资源跨区域共建共享。三、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对建圈强链的支撑性(八)以现代先进的测量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力。强化产业计量赋能,实施产业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建立一批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搭建产业计量测试联盟,开展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推动前沿和基础领域关键参数校准技术突破。建立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准确度、高稳定性计量基准、标准,加强高端仪器仪表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制定发布一批计量技术规范,强化对关键领域的技术支撑。支持产业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计量测试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产业链计量测试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支持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行业学协会等共建一批计量人才实训基地,加快培养产业计量紧缺人才。(九)以协同领先的标准群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开展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围绕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链条,加快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标准研制应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加快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研制,推动产业变革。实施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一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深入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培育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引导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以标准链畅通产业链,带动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整体提升。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鼓励链主企业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牵头建立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组建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参与国际贸易规则、标准制定,提高产业链全球参与度。(十)以专业高效的检验检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可靠性。支持建设一批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加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推动整合、提升一批检验检测共性技术平台,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一体化服务。加强新能源汽车、光伏、风电等领域全产业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开展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助推技术改造、工艺优化和新产品研发。聚焦产业链“检不了、检不准、检不快”问题,加强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研发,开展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验证评价工作,制定验证评价行业标准。加快培育检验检测知名品牌,加强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行动。(十一)以权威公信的质量认证认可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端化。实施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鼓励认证机构聚焦产业高端化发展需求,制定行业标准,创新开展高端品质认证。加快产业链高端细分产品领域认证升级,推动重点领域合格评定国际互认。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活动、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新增贯彻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中小企业1万家。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鼓励链主企业、集群企业采信,降低市场采购成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效率。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效传递质量信任,促进优胜劣汰。深化国际合作互认,提升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四、强化质量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十二)强化示范引领。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推广中国质量奖获奖经验模式,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遴选实施一批质量强链重大标志性项目,带动、指导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推动不同类型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探索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新模式、新路径,培育一批质量强县(区、镇),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或其他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创建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十三)强化政策激励。加强公平竞争、产业、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政策与质量政策协同,形成质量提升政策叠加效应。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加大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金融服务供给。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成果示范应用。强化对质量提升效果的监测与评估,对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效果明显的地方、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各级质量奖励、督察考核中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十四)强化底线约束。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节点布局建设一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基地,将质量风险信息纳入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库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验证、评估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研究,开展风险评估监测。推动构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标准,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分大区建设缺陷产品调查协作基地。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链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五、着力推动联动机制建设(十五)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市、县)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注重质量提升与产业发展规划协同,将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央地联动,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试点,召开质量强链现场推进会,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带动质量建圈强链取得突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遴选重点产业领域,务实推进质量联动提升。(十六)建立链上成员协作机制。建立链长组织、链主引领、链员协同、基础支撑、技术赋能的质量提升模式。推动链主企业发挥需求牵引作用,与上下游企业建立业务互联、资源互享、质量互促的协作机制。支持建立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利用各方资源合作研发、协同创新、成果共享,完善质量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引导链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标准总监、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探索建立大企业、科研机构质量专家到中小企业兼职指导和定期派驻机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鼓励专业技术机构赋能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提升,建设质量提升培训基地,开展链上中小微企业“点对点”帮扶。(十七)深化质量基础设施资源集成服务机制。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布局,鼓励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联合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要素集成融合,通过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原则,推进数据、仪器、设备、应用场景等资源开放共享。实施质量基础设施拓展伙伴计划,打造一批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提供“一站式”服务。供稿:质量发展局责编:陈
1月16日 下午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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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的解读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有效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被假冒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任追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下称《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制定背景是什么?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构建成熟规范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假冒知名企业特别是国企央企,将其虚假登记为股东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以及各行业企业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二、制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针对企业身份被冒名的问题,《规定》提出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从源头进一步防范企业被他人假冒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针对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的问题,《规定》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防止违法企业扩大对被冒名企业的不法影响。针对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教唆、编造或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假冒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规定》明确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三、《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一)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份真实。《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特别规定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进一步确保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身份真实。(二)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为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三)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四)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四、如何抓好《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的贯彻落实?《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印发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登记工作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实名验证技术,从源头切实防范企业被冒名登记的问题,进一步解决企业在被冒名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公司法》的修订,加强对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申请人依法办理登记、提交真实材料的意识,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办理登记。通过《规定》的落实,进一步提升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水平,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供稿:登记注册局责编:陈
1月12日 下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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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附全文和一图读懂)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强化对提交虚假材料责任人的惩戒,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规定》指出,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为在登记注册环节更好防范假冒他人身份行为,明确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出资人都需要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明确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不予登记。二是坚持全程防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三是破解查处难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四是严格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有关违法代理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并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规定》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做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切实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1月12日 下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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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农历癸卯年)腊八饮食消费提示

(2)建议熬粥勿加碱。熬制腊八粥时如果加食用碱容易造成B族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的流失。建议巧用电饭锅和电压力锅的“杂粮粥”功能,这样也可轻松煮出稠度好的美味腊八粥。特殊人群需注意,享用美味讲究多
1月11日 下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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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计量能力建设怎么样?10个数据带你速看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供稿:计量司责编:陈
1月10日 下午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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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61万辆!特斯拉召回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日前,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一、自即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的部分进口Model
1月5日 下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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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部委联合印发!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关于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的部署,近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疾控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等18部委联合印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以标准化助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1100余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标准,主要集中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本次出台的《工作方案》对照国家界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大领域标准化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以标准支撑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治理效能。《工作方案》共提出7项重点工作、3项保障措施,给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重点针对基本公共服务9大领域和基础通用领域,提出未来研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重点方向,并对地方政府如何制定科学适用的地方标准、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如何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给出引导。结合首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情况,给出了未来进一步深化综合类、专项类、区域协调类三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的总体方向,提出了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政策有序衔接、深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的具体举措。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深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预计到2027年,将新研制200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地方标准将更加完善有效,逐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创建80个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进一步提升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供稿:标准技术司责编:陈
1月4日 下午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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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6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更好推进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并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滚动落实提供技术支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2023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组织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支撑性作用,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大领域,持续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强化标准应用实施,力争到2027年,制修订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00项,配套地方标准更加完善有效,创建80个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35年,标准化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保障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二、重点工作(一)持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列出的9大领域、22类服务事项,重点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服务流程与质量要求、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标准,形成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见附件),更好支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各服务事项有效落实,以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治理效能。(二)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效供给。重点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基础通用标准,以及9大领域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府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基础通用领域。重点开展统计指标、均等化评价、满意度测评、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共用共享等国家标准研制。——幼有所育领域。健全优孕优生、儿童健康管理等标准,加强儿童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加强针对妇女、儿童的医疗、康复等服务标准制定。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学有所教领域。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学校设置与管理标准,加强教学装备、教育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劳有所得领域。制定实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服务规范、服务平台等指导性标准,推进劳动用工指导、劳动调解、就业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适应业务经办、服务供给、风险防控的经办管理服务标准规范。——病有所医领域。围绕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全要素、全周期健康管理、健康素养提升、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知识培训,以及慢性病、地方病等特殊疾病的全流程服务制定相应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医保重点领域标准化,制定并完善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完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认定、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老有所养领域。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培训、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等标准。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鼓励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分批出台适老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引领适老化产品推广和服务改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精算数据指标体系、经办流程等国家标准制定。推动制定老年人健康评估、医疗护理、健康监测、中医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标准。——住有所居领域。深化推动公租房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适用住宅、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弱有所扶领域。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殡葬、医疗救助相关设施设备配置、服务管理标准。制修订受灾损毁识别、人员集中安置、生活救助等标准。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救助管理站建设与服务、托养机构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救助管理信息共享等标准。健全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领域的标准。积极推动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残疾人抚养照护服务、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文体服务等服务标准及康复辅助器具标准、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优军服务保障领域。加快制定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等设施设备配置、服务管理标准。——文体服务保障领域。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应急广播等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标准,提升面向少儿、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便捷性。健全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社会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设施等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完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标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体系。(三)细化基本公共服务实施配套地方标准。各地区对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本地区细化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配套地方标准,加快补齐软硬件短板弱项。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盲目攀高。(四)推进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服务机构推进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监测、服务记录追溯等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标准,有效执行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等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持续选取部分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做深做精专项试点,鼓励专项试点在体制机制、长效措施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扩大综合性试点覆盖范围,打造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较高的典型城市。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区域协调联动试点,支持三地持续开展试点建设,提高试点层级、扩大试点区域和领域;鼓励长三角、成渝、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协调联动试点,带动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六)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政策有序衔接。开展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测预警、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标准动态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协调。推动各地依据标准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作为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促进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七)深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公开共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信息资源库,集中公开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主动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咨询和解释工作。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反馈机制,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实施监督。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社会满意度相关标准,支撑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三、保障措施(八)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机制,加强各领域标准的衔接。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持续提升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九)强化能力保障。围绕基础通用、儿童福利等领域,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人员队伍。(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解读,支持采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标准直达、服务直享。通过现场会、案例集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成果,探索推进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增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合作交流,推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典型经验。附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图附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图供稿:标准技术司责编:陈
1月4日 下午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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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线电缆、水泥等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电线电缆、水泥等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监督抽查概况。共抽查检验4223家生产单位、1997家销售单位的4583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651批次。在不合格产品中,电线电缆22批次、水泥16批次、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4批次、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8批次、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5批次、砂轮11批次、防爆灯具12批次、防爆电机6批次、防爆电器4批次、电子门锁51批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5批次、童鞋41批次、滚筒干衣机2批次、食具消毒柜6批次、按摩器具29批次、电热水壶9批次、织物蒸汽机8批次、自动电饭锅16批次、电源适配器14批次、移动电源33批次、电磁灶22批次、固定式通用灯具76批次、嵌入式灯具109批次、彩色电视机12批次、打印机2批次、家用电动洗衣机7批次、电动晾衣架5批次、废弃食物处理器17批次、加湿器8批次、儿童及婴幼儿服装81批次、学生文具10批次(见附件1)。(二)跟踪抽查情况。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136家,其中有25家生产单位产品仍不合格(见附件2)。(三)拒检情况。本次抽查中,广州市格古洛电器有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详见附件3)。二、抽查结果分析(一)电线电缆。在河北、江苏、浙江等29个省份1164家生产单位抽查1167批次产品,发现2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7批次产品导体电阻不合格,3批次产品绝缘最薄处厚度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二)水泥。在山东、四川、江苏等15个省份620家生产单位抽查620批次产品,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4批次产品安全项目水溶性铬(VI)不合格,12批次产品氯离子项目不合格。(三)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在浙江、广东、江苏等11个省份170家生产单位抽查170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2批次产品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项目不合格,1批次产品尺寸检查项目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四)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在广东、北京、浙江、福建等12个省份111家销售单位抽查117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15个省份的116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8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6批次产品耐热不合格,1批次产品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密封胶距离不合格,1批次产品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项目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五)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抽查37批次产品,其中在浙江、上海、江苏等4个省份27家生产单位抽查27批次产品,在京东、抖音等3家平台的9家销售单位抽查1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4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4批次产品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合格,1批次产品耐热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六)砂轮。在山东、浙江、河南、河北等13个省份134家生产单位抽查134批次产品,发现11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产品安全项目回转强度不合格,7批次产品孔径项目不合格。(七)防爆灯具。抽查42批次产品,其中在浙江、江苏、辽宁等5个省份31家生产单位抽查31批次产品,在山东、山西等4个省份11家销售单位抽查11批次产品,抽查发现1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8批次产品隔爆接合面不合格,7批次产品非铠装电缆和带编织覆盖层电缆的夹紧试验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八)防爆电机。抽查40批次产品,其中在江苏、上海、浙江、辽宁等8个省份35家生产单位抽查35批次产品,在山西、河北、浙江、辽宁等4个省份5家销售单位抽查5批次产品,抽查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5批次产品安全项目隔爆接合面不合格。(九)防爆电器。抽查46批次产品,其中在江苏、上海、辽宁、浙江等6个省份41家生产单位抽查41批次产品,在江苏、辽宁、山西、河北等5个省份5家销售单位抽查5批次产品,抽查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2批次产品隔爆接合面不合格,1批次产品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电子门锁。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10家平台的235家销售单位抽查269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北京、山东等13个省份的175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51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29批次产品防破坏报警功能不合格,27批次产品安全性要求不合格,4批次产品锁舌轴向静载荷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在江苏、广东、浙江等11个省份54家生产单位抽查54批次产品,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产品耐跌落性不合格,2批次产品跌落试验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二)童鞋。在天猫、拼多多、京东等16家平台154家销售单位抽查163批次产品,涉及福建、广东、浙江等14个省份148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41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30批次产品邻苯二甲酸酯不合格,12批次产品重金属总量不合格,3批次产品物理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1批次产品甲醛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三)滚筒干衣机。在京东、淘宝、苏宁易购等7家平台的15家销售单位抽查16批次产品,涉及广东、安徽、上海等7个省份的15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2批次产品安全项目接地措施不合格。(十四)食具消毒柜。在天猫、拼多多、抖音等7家平台的26家销售单位抽查29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安徽、山东4个省份的23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2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2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2批次产品耐潮湿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五)按摩器具。在京东、抖音、拼多多等12家平台的87家销售单位抽查90批次产品,涉及广东、福建、浙江、上海等13个省份的90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29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6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3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2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2批次产品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25批次产品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合格,18批次产品骚扰功率、辐射骚扰项目不合格。(十六)电热水壶。在京东、抖音、拼多多、唯品会等16家平台的97家销售单位抽查106批次产品,涉及广东、上海、浙江、安徽、湖南等10个省份的106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9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5批次产品非正常工作不合格,3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七)织物蒸汽机。在抖音、拼多多、得物等8家平台的41家销售单位抽查44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上海、福建、江苏等5个省份的44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8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5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3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十八)自动电饭锅。在拼多多、快手、唯品会等15家平台的85家销售单位抽查91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11个省份的80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8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5批次产品输入功率和电流不合格,4批次产品螺钉和连接不合格,2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3批次产品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合格,2批次产品能效等级项目不合格。(十九)电源适配器。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12家平台的89家销售单位抽查93批次产品,涉及广东、安徽、湖南、江西等5个省份的53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4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4批次产品安全项目发热要求不合格,5批次产品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项目不合格。(二十)移动电源。在天猫、京东、抖音等12家平台的88家销售单位抽查88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江苏、安徽等8个省份的82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33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2批次产品过充电不合格,1批次产品常温外部短路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19批次产品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项目不合格,17批次产品转换效率项目不合格。(二十一)电磁灶。在京东、天猫、淘宝等9家平台的45家销售单位抽查50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上海等10个省份的42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2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16批次产品非正常工作不合格,3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19批次产品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合格,9批次产品能效等级项目不合格,2批次产品骚扰功率、辐射骚扰项目不合格。(二十二)固定式通用灯具。在京东、天猫、拼多多等12家平台的118家销售单位抽查134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江苏、浙江等9个省份的87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76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8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35批次产品防触电保护不合格,24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9批次产品耐热、耐火和耐起痕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67批次产品骚扰电压项目不合格,31批次产品谐波电流限值项目不合格。(二十三)嵌入式灯具。在天猫、拼多多、小红书等12家平台的131家销售单位抽查173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江苏等10个省份的107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09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23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8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75批次产品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不合格,57批次产品防触电保护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69批次产品骚扰电压项目不合格,43批次产品能效限定值项目不合格。(二十四)彩色电视机。在广东、山东、北京、福建等8个省份31家生产单位抽查42批次产品,发现1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4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3批次产品安全项目设备稳定性不合格,10批次产品能源效率项目不合格。(二十五)打印机。在广东、福建、上海、湖南等9个省份35家生产单位抽查35批次产品,发现2批次产品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二十六)家用电动洗衣机。在浙江、安徽、江苏等10个省份47家生产单位抽查59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5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2批次产品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1批次产品能效等级项目不合格。(二十七)电动晾衣架。在广东、浙江、上海、安徽等6个省份25家销售单位抽查28批次产品,涉及广东、浙江、上海、安徽等9个省份的28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4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3批次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二十八)废弃食物处理器。在天猫、点淘、京东等6家平台的24家销售单位抽查25批次产品,涉及浙江、广东、上海、北京等9个省份的24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7批次产品结构不合格,4批次产品接地措施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16批次产品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合格,12批次产品骚扰功率、辐射骚扰项目不合格。(二十九)加湿器。在京东、拼多多、天猫等12家平台的53家销售单位抽查55批次产品,涉及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7个省份的53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8批次产品安全项目结构不合格。(三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22家平台的414家销售单位抽查422批次产品,涉及浙江、广东、福建、上海等14个省份的418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81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假冒,已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26批次产品绳带要求不合格,15批次产品pH值不合格,12批次产品附件抗拉强力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25批次产品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10批次产品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合格。(三十一)学生文具。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11家平台的129家销售单位抽查144批次产品,涉及浙江、上海、广东、江苏等11个省份的113家生产单位,抽查发现10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7批次产品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不合格,2批次产品边缘、尖端不合格,1批次产品笔套安全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三、有关要求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e-CQS系统。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和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要开展现场检查和跟踪抽查,通过核查、约谈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督促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总局将加强抽查结果处置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视情通报。附件1附件2附件3供稿:质量监督司责编:陈
1月2日 下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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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一、《公司法》规定5年认缴期限的必要性”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二、《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三、《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供稿:登记注册局责编:陈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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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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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2024年市场监管工作这样干

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市说新语”关注我们供稿:新闻宣传司责编:陈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