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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企业应如何处理员工个人信息?(上)

那企业是否可以《个保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即“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为由豁免取得员工单独同意?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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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可以理直气壮怼业务总监!!!

本人法务大云,入行五年有余,历经职场磨练、岁月洗礼,从懵懂小云稳当晋升为大云,靠的就是太极推手,低调不找事和微笑挂嘴上这三板斧。壹:锅从天上降,快使用太极推手是日,风和日丽。小口啜着公司的免费速溶咖啡,刷着小陈的减租奇幻之旅文章。生活总比故事更戏剧化,做多,错多。小陈,年轻,冲动,那是逝去的青春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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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抛弃你时,连声再见都不会跟你说

01-国庆,你不懂法务日前,当当网前BOSS李国庆,在“早晚读书”节目中直言不讳:“当当最多的时候有5个法务,可是这么多年,我们就没满意过!”“没满意过!”捅了马蜂窝,法务圈中大神纷纷Diss国庆:——“国庆,你不懂法务,诉讼只是法务工作的一小块。”——“法务的价值在于事前防控,是企业的防火墙。”——“法务处理的诉讼案件都是外部律师啃剩的烂骨头,胜率当然低。”言外之意——国庆你不懂法务,不懂法务价值,法务很辛苦,你要多体谅。02-狂欢过后,一切如旧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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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模板】电子合同如何签署?看这一篇足矣!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33号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取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起了众多企业关注电子合同,尤其想了解如何操作。这届读者怎都那么直接不矜持,那我们也不玩虚的,不给你们硬灌诸如CA认证、时间戳等不明觉厉的术语,简单点说一下。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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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高院发布关于涉疫商事案件的审理指引!

为依法审理全省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妥善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涉及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被保险人因疫情申请理赔,信用卡持卡人、住房按揭贷款人受疫情影响是否能主张延迟还款等内容,非常值得研读!往期好文:天了噜!一个法务小白的减租奇幻之旅!(关注有惊喜)巴适!一文秒懂房贷利率新规!新法背景下工程项目经理的机遇及挑战(内附工作检查清单)重磅!今日起公众号运营不得不了解的新规施行!【欢迎关注“高云企管智库”公众号】高云法律团队具有超27年企业法律服务经验,专注合同管理、劳动人事、并购重组、知识产权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法律实务解决方案,分享法律智慧,提升商业价值。我们能提供合同范本库建设服务企业风险治理方案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治理方案企业内外合规治理解决方案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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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来了!再也不用全网翻个底朝天啦!

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现小编将全文转发如下,建议各位看官先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初步挑选与自身企业相关的指引,具体内容再配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食用,效果更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费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缴费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三、鼓励公益捐赠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四、支持复工复产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1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二、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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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了噜!一个法务小白的减租奇幻之旅!(关注有惊喜)

本人小陈,CBD商务区边上一小公司的法务小白,毕业工作虽只有一年多,但深得老板器重,身兼法务、行政人事多职。老板以工资待我,我必以国士报之,鞠躬尽瘁,死而后已。01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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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适!一文秒懂房贷利率新规!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9〕第30号文(下称“30号文”)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金融机构开展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近日,有读者反馈对公告的感受—不明觉厉,本来每天工作已经很累,还要耗费精力去研究新规则,太难了。急群众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现高云法律团队试用“讲人话”图表方式解读,可谓“有图有真相”:01新老政策对比简单粗暴来讲:LPR相当于过去的基准利率,加(基)点相当于过去的利率上浮或折扣。02新政的实施要点简单而言,新政有以下4个要点:1、适用范围限于存量商业浮动利率贷款的房贷,不涉公积金贷款。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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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背景下工程项目经理的机遇及挑战(内附工作检查清单)

【关注福利】为助力工程项目经理把控项目全局,项目管理工作做得有条不紊、没有疏漏,高云法律团队收集整理制作《工程项目经理全流程工作检查清单》以飨读者,立即关注本号即可以免费获取。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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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今日起公众号运营不得不了解的新规施行!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网络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网络治理规定与以前的法规相比,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组织的网络行为都分别进行了规定,为了降低公众号运营风险,建议大家仔细研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一章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