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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数据监管实践及启示
一、欧盟的数据监管实践(一)出台系列法律,扩大数据监管范围关注更多数据类型,不断扩大数据监管范围。欧盟是较早开展数据监管实践的地区,随着数据量不断增加、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等带来的数据处理行为的变化,数据监管的范围和重心也在不断地发生调整。欧盟从最初的数据监管,主要关注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与监管,逐步延伸至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等非个人数据的监管,而且开始更多关注“数据巨头”的数据权力。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监管促进数据高效流通。绕开产权制度顶层设计,专注数据要素不同流通环节的参与者进行权责分配。欧盟于2022年2月通过了《关于公平获取和使用数据的统一规则(数据法)提案》,规避赋予数据持有人以数据产权的环节,引入了“数据用户”“数据持有者”“数据接收者”等概念,试图区分数据交易与利用过程中的不同参与者,并对各类参与者分别赋予权利与施加义务。对于流通过程中的不同参与者做出了不同的监管要求,一是通过《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数据治理法案》等法律法规,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二是出台《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规范企业恶性竞争行为,促进企业间数据共享。三是对于数据生产者提出要求,通过建立特殊授权机制维持市场活力,促进数据市场化流通,提出数据生产者应当许可他人访问数据的特殊机制,以防市场不足以维持非个人数据的流动性和非专有性。(二)设立专职机构,统筹数据监管工作欧盟层面成立统一的数据监管机构,通过系列法律赋予和加强数据监管机构的权力,已经形成了以欧盟委员会为主导,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欧盟数据创新委员会、欧盟监察专员等共同参与的数据监管格局。(三)赋予监管权力,强化数据监管职责欧盟层面及各成员国层面的数据监管机构分别被赋予了监管权力,且欧盟层面的数据监管机构对各成员国的数据监管机构具有监督执法和调停斡旋的权力。在欧盟层面上,欧盟委员会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能够统筹欧洲数据治理,修订数据法律和数据政策,并监督欧盟数据条约的执行;其设置的专职数据监管机构——欧盟数据保护监管局具有监管权、接受咨询、提供建议及监督协调合作的权力;欧盟检察专员则具有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在成员国层面,各国数据监管机构被赋予完备的数据监管权力,是强化数据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欧盟不断地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各国数据监管机构具备包括调查权、矫正权、干预权和行政处罚权等在内的执法权力。(四)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数据共享流通欧盟在健康、环境、能源、农业、流动性、金融、制造业、公共行政和技能这九大领域构建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打造可用、可信的欧洲数据池,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数据得以低成本、高信任度的交换共享,实现跨成员国、跨部门、跨行业的流通,推动欧洲经济区的数据驱动产品和服务创新。具体举措包括促进公共数据流通、允许在公共数据空间进行数据访问与利用、方便欧盟和国家监督机构之间更便捷地监管数据报告与分享、设立“数据中介机构”为数据供需双方营造信任环境等。欧盟不断完善“共同数据空间”的治理机制和监管体系,针对“共同数据空间”的运营监管,涉及欧盟数据监管体系中的多个机构。其中,欧盟委员会负责发布针对“共同数据空间”的政策制定,规范数据持有者的权力,如有机会访问或分享他们控制下的某些个人或非个人数据。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负责对跨领域和行业的标准制定、完善数据中介与数据共享服务。二、美国的数据监管实践(一)领域分散化立法,形成分散监管模式个人隐私数据监管——分领域强化立法。美国历来重视关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监管,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来加强个人数据的监管要求,但是美国联邦层面没有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一是出台多部法律加强个人信息数据监管;二是分行业、分领域的立法模式,分别在金融、健康、电信、教育以及儿童在线隐私等领域都有专门分领域数据保护立法;三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有隐私和数据保护立法权,加州的法律走在美国各州前列。企业数据监管——重在防止数据垄断。美国政府在加大自身数据主动开放力度的同时,也通过立法约束、判例导向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规范数据开放行为,防止出现滥用数据优势、侵犯消费者数据隐私的行为。一方面,美国议会通过发布报告和审议法案等方式约束平台企业滥用数据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判例引导防止企业数据垄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此外,美国一贯注重数据自由流动,防止数据流通过程中数据产权垄断。公共数据监管——构建数据权责体系。美国公共数据监管的实践经验主要体现在政府数据开放领域。一是美国目前尚无针对政府数据监管的联邦统一立法,分行业或州的分散式立法较多。二是美国较早便建立了针对政府数据开放权责制度规范,条例中明晰了政府的权利义务,各州在此基础上也设立相应的数据监管岗位。三是美国在政府数据的确认与开放方面具备较深入的实践经验。跨境数据监管——致力主导全球规则。美国主导建立全球数据传输机制。2018年3月,美国总统批准发布了一项特殊法律《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