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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的律师朋友们:我叫田莹,1997年7月入职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被评为辽宁省十佳公诉人,2010年10月获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我在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了25年,且自认为法律学得也还行,然而我对将要说到的这个案件,却迷茫了,我不知道是否因为这个案件涉及我的家人(顾春义是我孩子的父亲)而导致我认识错误,故而向律师界的朋友诚心请教,望各位朋友不吝赐教。这么多年,我对法律的学习从未间断过,不敢说有多精通,但也可对简单问题判断一二,可这几年,我却又时常觉得我学的或许不是法律,因为如果是同样的法律,常识性问题应不会有太大分歧,这是我的大迷茫。我一次又一次地怀疑,是不是因这个案件涉及我的家人而导致我产生了偏执,毕竟,办案人员或是我的同事,或是我多年交道的法院的法官们,他们断然无理由不坚守法律,毕竟这不仅是他们的法定职责,也应是他们的道义自觉,但我又近乎偏执地认为,我的认知是没错的,毕竟我确实学了二十几年的法律,也从事了二十几年的法律,不敢说我有多精通,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应还不会出错。这样的心理状态,已折磨了我近三年。我经常沉思问题到底出在了哪。我不敢确定我是对的,因为我相信我的同事们,相信我打过多年交道的法院的法官们,可我又觉得我是没错的,因为我相信我学了多年的法律。我想摆脱这极为煎熬的心理折磨,因此,今天我通过这种方式向全国的律师朋友请教,如果你们愿意,请你们用心分析,告诉我你们内心最真实的答案。如果顾春义真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我也便释然了。2007年原某祥借给刘某成约2000万元,刘某成多年未还,2010年原某祥和刘某成商量,由胡永家以3500万元承接该债务,即刘某成欠原某祥之欠款由胡永家偿还,胡永家因而对刘某成享有3500万元债权,并于2011年1月15日订立协议。协议时胡永家为了便于实现债权,将3500万元债权拆分为1700万元和1800万元,并分别由刘某成的福泉浴池地块和钾长石矿作担保。因原某祥考虑其身份特殊,不宜暴露其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往来,兼因胡永家认识的人多担心日后有人说情,其不便公事公办,胡永家遂以胡晓芳名义出借,并于当日以胡晓芳之账户存取3500万元,以日后作为胡晓芳具备出借能力的证明。刘某成到期未归还,胡永家遂以1700万元之借款协议,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1年4月,胡永家与刘某成达成福泉浴池地块的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刘某成以福泉浴池地块抵债,随后胡永家又代刘某成之公司偿还房产局遗留债务1500万元(有书证及刘某成等人证言证实),据胡永家及刘某成等人称,针对该笔债务,胡永家曾另支付刘某成现金若干。针对该1700万元债务已由福泉浴池地块抵偿完毕这一事实,胡永家与刘某成双方均无异议,这也是控辩审三方的共识。另1800万元刘某成仍是未如期归还,2011年6月29日,胡晓芳、刘某成二人签订《借款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违约金900万元,还款期限2个月,刘某成又未如期归还,胡晓芳起诉,刘某成自己请了律师,双方以2700万元(含违约金900万)调解结案。在案证据,有书证及公安问话证明胡永家向原某祥妻子及岳母账户转账多笔共计1850万元。据胡永家称,其且另支付原某祥现金若干,但案卷中未见原某祥笔录。在案证据也足以证明胡永家交付过刘某成现金若干及奥迪a8轿车一辆,车辆市场价一百余万,结合胡永家代刘某成偿还房管局之1500万元,胡永家之支出,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已近3500万元(不含现金部分)。顾春义是胡永家之委托律师,其参与前期对刘某成资产状况之核查,胡晓芳、刘某成之间协议之拟定,后期之诉讼。刑事一审判决且认定协议签订当日胡晓芳账户之存取3500万元系受顾春义指导。此处另需着重说明一点的是,因系调解结案,民事诉讼时原告方未提供过支付凭证(当年对该类案件的证据要求不如近年严格,特别是调解案件)。2014年5月,辽宁高院应第三人张某秋之申请而再审此案,期间顾春义向辽宁高院的法官(非法庭)出示3500万元存取记录,以作为胡晓芳具备出借能力的证明,法官认为该存取记录不足以证明款项已支付,顾春义遂将该证据带回,之后顾春义向法庭提供了胡永家给原某祥妻子及岳母之转账凭证,并于庭审时向法庭说明了案涉协议之原委,最终辽宁高院维持了鞍山中院之调解,案件恢复执行,并于2015年7月执行完毕。至此胡永家与刘某成之间的3500万元债权债务彻底了结。2014年5月之后,因顾春义与胡永家关系破裂,顾春义再未参与本案。胡永家之后所聘请之律师,与顾春义也无任何关联。另,自胡永家接手债务至该案转为刑事案件,长达十年时间,刘某成从未否认双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唯一一次否认,是认为真实的债权债务并非发生于其与胡晓芳之间,并未否认债权债务之真实存在),原某祥也再未向刘某成主张过债权。上述之事实描述,均有确实、充分之证据予以证明,哪怕是最具有罪推定精神、最擅于抬杠之人,以最大的恶意揣测顾春义,相信也不会否定丝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