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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庭审前被告人死亡后,法院应如何处理?

【理论探讨】庭审前被告人死亡后,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背景近日,多家新闻媒体报道《贵州知名企业家羁押期间重病身亡,此前家属多次申请取保被拒》,具体报道了贵州遵义的一位企业家张兵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因未能得到有效救治,于开庭前病死监管医院。该案临近一审开庭,一审法院做出终止审理裁定,在庭前会议中,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等对该终止审理裁定是否适当展开讨论,第一被告人张兵的辩护权是否能得到保障,这确实是一个需要研讨的问题。观点概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涉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审前死亡,法院不应对其直接裁定终止审理,而应缺席审理,并允许家属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实务论证针对第一被告人张兵在庭审前死亡后,一审法院对其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刑诉法297条、刑诉法司法解释606条及《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的前提是认定张兵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张兵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均为组织犯罪、共同犯罪,如果在尚未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认定“黑老大”张兵构成犯罪,显然对涉及相应罪名的其他被告人形成了“未审先判”的违法审判情形,违背刑诉法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阐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如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无罪的,包括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缺席审理。如果对张兵裁定终止审理,则一定是法院认为其确实构成某罪,但此时的裁定就对其他涉及此罪的被告人形成“未审先判”。因此,只要被告人张兵有任何一个罪名可能不成立,都应当对其缺席审理,允许家属委托辩护人参与庭审,为其辩护。案例简评该案中遇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一被告人在庭审前死亡,实属全国首例,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做出正确的处理,为此类案件的“类案审判”打造典型案例,为推动刑事司法程序的法治化进程做出贡献。-end-谦抑刑法观新浪微博|李二权微信号|qianyixingfaguan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