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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无罪辩护研究系列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无罪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其中虚开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给受票人,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虚开或者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虽然没有规定本罪必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目的,但当前司法实务中则以上述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多发的涉税罪名。本罪实际上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存在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结果。因此,在办理涉嫌虚开犯罪的案件时,对所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都应当紧紧围绕这两个主观的、客观的构成要件,看它们是否同时具备。这类案件涉及诸多行刑交叉的领域,存在一定的无罪化处理空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虚开行为的定性亦存在很多争议。从实质上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可能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违法,但不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为了更有效地对此罪进行无罪辩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对相关无罪、不起诉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如下具体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其无罪辩护提供一定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