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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刹海市》:刀郎的三个时代隐喻

作者:曹刚,山西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刀郎的新歌《罗刹海市》取材于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只有读懂蒲松龄的《罗刹海市》,才能听懂刀郎的《罗刹海市》,蒲松龄用荒诞的神鬼狐妖来隐喻当时的社会,刀郎又何尝不是如此?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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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桃色事件”,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吗?

街拍“桃色事件”的火在网络上蔓延,烧到了中铁三局的头上。6月10日,网络传言称中铁三局某领导与一女性在成都太古里“牵手”被街拍。6月11日,中铁三局在官网发布声明称,2023年6月10日,在多个网络平台上,个别网民无中生有,借热点事件对该公司某领导“恶意中伤、造谣诽谤”。声明称网传有关图文内容纯属虚假信息,该公司已在太原、成都两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对侵权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对于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留使用一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此前发生在中石油某下属企业的“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被街拍”一事仍然在持续发酵,甚至带动了女子身上穿的同款“免职裙”的火爆销售。根据媒体报道,涉事人员胡某勇已被免去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纪委核查。涉事女子董某某也已停职并接受调查。风波开始于一段街拍视频。视频显示,在成都太古里,一名中年男子与一名年轻女子牵手逛街,有网友称男子疑似是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层胡某勇。上述视频迅速引发广泛关注。6月8日,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发布通报称,涉事人员胡某勇已被免去相关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公司将根据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随后,涉事女子也被停职并接受调查。据大河报·豫视频《看见》报道,视频拍摄者为摄影师小米,其称,视频发布后收到当事人的私信,目前视频已删除。小米说,当时街拍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拒绝。如果拒绝了,他们不会拍、不会发。视频发布后被举报,当事人私信了他,他就把视频删掉了,因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事情曝光后,有关“摄影师是立功了还是该担责”的讨论也登上热搜。@新浪热点发起的投票显示,截至“法度law”发稿,认为摄影师“立功”的票数达1.8万票,认为摄影师该担责的票数1082票,还有部分票数为“既是立功,也要担责”及其他想法。据《鲁中晨报》梳理,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大兵叔叔认为这名摄影师的行为,并不是所谓的立功,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安律说法表示,这名摄影师街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且在网上大肆传播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过也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对于此次事件中的被免职官员,街拍并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表示:该街拍视频被拍摄者上传自媒体,并不存在肖像权问题,更无肖像权受侵害之说。首先,“公共利益”是对当事人“知情同意”的豁免。韩旭说,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分歧,但在一些基本方面仍形成共识:所谓“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主体的共同利益。它具有非商业性、非赢利性特征。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可以以否定“个体利益”为代价,“公共利益”是否定“个体利益”的正当理由。这里的关键是两个或至少其中一个有配偶的人牵手异性逛街的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韩旭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表面上看,这一行为是两个个体的私人行为,且只涉及两个家庭的特定群体,似与“公共利益”无关。韩旭认为该事件本身已经超越了个案意义,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也许街拍摄影师主观上并无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动机,仅是拍摄展示作品,但该个案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如果“为维护公共利益”成立,那么拍摄人将其公开无论是否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均不构成侵权。在韩旭看来,胡某勇系国企领导,与公职人员一样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取纳税人的俸禄,享受着社会给予的荣誉,理应奉公守法,遵循更高的道德标准,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其肖像权保护低于普通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应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次是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是基于利益衡量原则价值判断的结果。韩旭认为,“情人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危及“一夫一妻制”的非法行为。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这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像合法行为一样,其民事权利受到同等保护。韩旭举例说,个体对马路上违章驾驶车辆车主和车牌号的拍摄并上传到社交媒体,对向车窗向外投掷垃圾、不遵守公共卫生规定和对破坏规则的插队、随意吐痰等行为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开曝光,等等,行为人实施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当鼓励人们予以抵制,与其作斗争。其中,拍摄违法行为并进行公开即属于抵制和斗争内容,对此不能予以限制,否则为“维护公共利益”者将被戴上“枷锁”,不利于警示和制止违法行为。韩旭认为如果以保护肖像权为由需要征得被拍摄人同意方可公开,那么善良的人们将寸步难行。假如该国企高管与其配偶牵手逛街被拍,那么由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该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拍摄者若欲公开,就需要事先征得被拍摄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也表示,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不检点,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这属于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范畴。“当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知情监督权。”刘昌松律师还专门提到,“街拍反腐”绝对不是反腐的主流形式,或能产生一些初期效果,但作用有限。“因为官员和年轻貌美的异性交往,往往伴随着大量金钱挥霍,钱从哪里来便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往往牵出腐败问题。”刘昌松律师说,反腐还是要靠制度,不能靠意想不到的街拍等偶然因素。完法度研究院简介2022年8月10日,以“传播法治文明,精研律政之道”为宗旨的公益型法律智库——法度研究院正式启动运营。法度研究院将为法律服务行业提供学术与技术支持,探讨司法实践前沿问题,研讨典型案例,关注公益诉讼,努力成为连接法律界与媒体界的纽带。法度研究院聘请著名法学家郭道晖为名誉院长,聘请《中国青年报》原深度报道部主任刘万永任院长,聘请《民主与法制时报》原编委邓益辉为秘书长,同时邀请15位法律界和媒体界的专家、教授、学者担任顾问。未来,法度研究院希望,通过陆续开展的服务性活动,能够和60万名执业律师共同成长进步,成为所有法律人的知心朋友。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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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将至,多少代表委员呼吁刑事二审开庭?

来源|微信公号“奚玮刑辩团队”原题|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先从二审案件开庭做起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如果二审法院不能严格依法,而是迁就于一审法院,那么所谓的“审级独立”、二审救济均沦为空谈。不仅不能祛除和淡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因目标考评会进一步加剧。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的痼疾。尽管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广大律师普遍质疑和呼吁,但二审不开庭问题依旧没有改变。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机关之前纷纷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希望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保障律师辩护权应当先从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做起。01.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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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十大“影响中国”法治事件 | 法度研究院

编者按:2022年,有美好的回忆,有不堪回首的往事,时间永在流逝,我们无法抗拒。可我们难以遗忘,那些真实发生的历史瞬间,还有那些伴随着中国发展脉搏一起跳动的重大事件。以公为镜聚民心,以法为镜治天下。法度研究院从法学界、律师界、媒体界人士中征求意见,挑选出十个本年度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法治事件,窥斑见豹,让我们“著鞭跨马涉远道”,共同见证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社会的现实历程。我们无法抗拒时间,同样我们无力反抗真理。我们相信,法治的力量应当跟随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我们希望,法律有力量,那么一切合法的东西都会充满希望。(事件影响无分大小,按时间顺序排名)一、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2022年1月份,江苏徐州市丰县董集村“一位精神失常的八孩母亲被铁链拴在小屋内”的视频被发布在网络上,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在各种舆论的追问和倒逼下,徐州方面先后发布四份通报,事实像挤牙膏一样,被一点点地挤出来。但通报始终未能消除公众的质疑声,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近一个月。最终,江苏省委省政府成立调查组,于2月23日发布第五份通报,确认八孩母亲是被拐卖的“小花梅”。徐州及丰县相关涉案人员共17人被问责,涉及此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公众通过此案呼吁,国家能以“丰县铁链女事件”为契机,深入全国各地排查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相关宣传,加大被拐妇幼的调查力度,保障妇女儿童的安全和生命权益。事后,罗翔教授与车浩教授就“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应加重刑罚”进行法律论战,引发了新一轮的热议。(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此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极大挑战了人们的道德底线。同情和悲愤让每个有良知的人都想追问背后的真相。丰县铁链女案引发的第一个热议在于:刑法对收买妇女行为是否惩罚过轻,由此纵容拐卖行为猖獗数十年无法彻底禁绝?那些率先发声的学者都令人敬佩,是他们首先开启了对此话题的严肃讨论,也再度引发公众对被拐妇女命运的广泛关注。讨论早已弥散出刑法范围,而更多关涉法律对收买被拐妇女究竟应持何种道德立场,应有何种价值坚守。无论是主张维持现状还是提高刑罚的学者其实都意识到,仅靠提升刑责绝不可能彻底根绝妇女拐卖问题。保障个人的尊严不被贬损和侵害首先是国家责任。对于那些因被拐卖而遭受凌辱的女性而言,政府和社会的尽早介入和干预也远比事后诉诸刑罚更加有效。二、沈德咏涉嫌受贿案。2022年3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他成为2022年首个被查的正部级官员。9月7日,沈德咏被“双开”。通报指出,他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司法腐败,“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通报中还提到,沈德咏公器私用,纵容默许亲属、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在沈德咏落马和被“双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都召开了党组会议。两次会议均提到,要彻底肃清沈德咏流毒影响。12月27日,沈德咏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检指定,由浙江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点评人:资深媒体人、原《南方周末》高级记者褚朝新)法律界人所共知,沈德咏是一个懂业务的司法高官,相继担任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他的名字曾出现在很多司法教材的封面上,曾经是很多法律人的业务导师,可他执法犯法、靠案吃案,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他对法律人法治信仰的冲击远远超过其他行政官员。对此,我们必须反思。若没有有效的监督,专业能力、学术权威一旦失去规范而逐利,就会转化为对社会、对人心更具破坏力的反动力量。三、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赋红码”事件。2022年4月份以来,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陆续出现“取款难”问题。当众多储户们准备去郑州维权时,却发现自己的健康码被“赋红码”,寸步难行。河南村镇银行储户被强行赋红码一事持续发酵,公众满腹狐疑:到底什么部门有权赋红码?为何被赋红码?又是谁在赋码?村镇银行“暴雷”事件,可能涉及金融犯罪,但后续发生的“赋红码”事件,却是一个影响更加恶劣的公权力违法行为。《半月谈》发表评论称,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突破“健康码为公众健康而存在”的角色设定,把健康码另作他用。6月22日,郑州市通报“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调查结果。据统计,共有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通报指出,该事件是由郑州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挥部部长冯献彬等人擅自决定,并将其定性为“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属典型的乱作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借公权力随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公民的安全感,更有政府的公信力。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强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对滥用赋码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点评人:中央党校教授李勇)疫情期间,储户被集中赋红码进而限制其行动自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健康码在疫情期间,类似获得自由的通行证,对权益受损的储户再赋红码无异于雪上加霜。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权力的界限,是典型的权力滥用。随意赋红码对公民行动自由、隐私等权利的损害是明确而具体的,暴露了使用这一权力的官员法治意识的匮乏,这一行为给公众安全感带来极大的隐患。随意赋红码等滥用权力的现象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是个重大挑战。权力总有任性的冲动,这一事件向我们再次敲响警钟:“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四、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2022年6月10日凌晨,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公众通过流传在网络上的监控视频清晰地看到,一名醉酒男子搭讪一名女性不成,遭对方严词拒绝后,盛怒之下直接施暴。被打者的一名女性朋友上前帮忙,同样被疯狂围殴。打完人后,几人扬长而去。唐山打人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在扫黑除恶工作上的不足。令人震惊之余,更多的是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此事件将黑恶势力对社会安全的威胁摆在了台面上,舆论如同烈火,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愤怒和谴责。压力之下,河北省委、省政府及公安部高度重视该案,6月11日,9名涉案人员(7男2女)全部被抓获。同时,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涉及唐山市路北区政府、公安分局等单位共15名相关公职人员,被立案审查调查。9月23日上午,唐山打人案在河北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公开宣判,主犯陈某志数罪并罚获刑24年。(点评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杂志执行总编辑、法宣在线总编辑、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如果要评选2022年最令人气愤的事件,一定是6月10日午夜发生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暴力殴打事件,而是一起极为特殊且非常残忍的暴力殴打事件。这起打人事件,既疯狂又猖狂,既有内幕更有黑幕,更是一起事关扫黑除恶成果、事关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效果的打人事件。这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其中,既有目无法纪的寻衅滋事,也有毫无人性的故意伤害,更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官场腐败,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重大问题。当然,作为犯罪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是确实而充分的。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显然都是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凿的。总而言之,唐山打人事件,不仅挑战了社会良知与社会秩序,还挑战了全社会的安全感,最重要的是挑战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由此可见,犯罪分子最终依法受到惩罚,既可以让全社会得到一份安全感,更可以给全社会一份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五、滴滴公司被罚80亿元。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2021年7月4日,滴滴出行App因严重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通知从应用商店移除。2022年6月10日,滴滴正式在纽交所退市。从2012年成立到2021年赴美上市,滴滴走了9年;从上市到退市,滴滴用了355天,从退市到接到80亿罚单,滴滴仅用了31天。滴滴罚款事件,让网约车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该案被视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典范,国家将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点评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该案系因滴滴公司擅自在境外上市,而导致网信办对其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惩罚性行政处罚,系因网络安全问题而导致的政治化处置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网信部门逐步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尤其对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严加监管。同时,网信办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处罚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自此案后,基本打消了国内互联网公司在美国上市融资的念头,转而谋求在香港上市。六、“停贷潮”事件。2022年7月初,我国部分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因为融资渠道不畅进而现金流层面持续恶化,一些楼盘停工缓建,部分省份出现了住房开发项目延期交付。上百个停工或烂尾楼盘项目的业主发出“强制停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业主将楼盘停工或烂尾的原因指向银行违规放贷以及预售资金监管出现漏洞。这次“停贷潮”波及郑州、长沙、武汉、西安、南昌、上海、重庆等多个城市,涉及楼盘开发商包括恒大、融创、阳光城、正荣等多家出险房企。由于“停贷潮”涉及范围面广,涉及业主众多,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7月14日,17家银行公告“停贷事件”涉及楼盘按揭贷款排查情况。这17家银行存在“保交楼”风险楼盘贷款余额约37亿元,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银行股的信心。随后,沪深两市大盘持续下跌,5天内总市值蒸发1.93万亿元,“强制停贷”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民生福祉,是需要迫切关注和解决的问题。7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保交楼、稳民生。(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刘俊海)停贷潮的发生,有内因,也有外因。外因是疫情的肆虐,还有国际贸易、金融投资领域的风云变幻,但是内因还是因为我们房地产行业长期以来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的问题。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性、协同性、整体性、系统性,也有待提高。企业层面的问题,则是重发展轻规范,重外延轻内涵,重效率轻公平。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来,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我认为是重要的政策转变。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房地产市场呢?当然需要消费者友好型的、金融稳健、多赢共享、可持续可发展的房地产商业模式。国家提出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让开发商明确了未来的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也压实了地方政府的责任,避免了地方的金融风险传播到其它领域,甚至蔓延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保交楼是法律底线,也是道德红线。企业要信守契约,弘扬契约精神。无条件的确保交房,这是开发商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的连带责任。这对于提振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的公交易权,意义重大,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稳定房地产市场,它有助于保障民生,所以化解停贷潮既要靠法律手段,也得靠市场,既要靠地方政府和宏观调控部门协同发力,也得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固本培元。既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出于安全审慎监管的需要,继续加大和改进对于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精准监管、法制监管和信用监管,但也要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不能忽视促进房地产公司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化解停贷潮,将房地产行业推向法治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绿色通道。这是后疫情时代,创造就业,增加税收,稳定社会,改善民生,甚至实现共同富裕的不二选择。七、新版《反垄断法》开始施行。2022年8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旧版《反垄断法》已施行14年,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等。12月26日,持续7个月的知网反垄断案调查的靴子终于落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处罚决定,对其处以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知网随后回应接受处罚,并为此制定了15项整改措施,包括与期刊、高校解除独家合作协议,数据库价格三年内下调30%以上等。专家认为,这种整改措施比罚款更具实际意义。(点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产权保护、契约自由与竞争有效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核心支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必然伴随《反垄断法》作用的逐步增强。基于本土经验与国际趋势的《反垄断法》首修,在引入鼓励创新目的、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通过“安全港”优化负面清单规则、重塑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强化责任提高法律威慑力等方面进行了完善。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驱动引领,《反垄断法》维系的适度竞争压力能够为创新提供关键动力,《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我国创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反垄断法》修订是常态化监管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新法的落实可以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可以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营造更为健康的内功修炼场。八、父亲为孩子买奶粉持刀冲卡事件。2022年10月31日,两段“男子为儿子买奶粉持刀冲卡”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经核实,事发于河北保定市下辖的高碑店市白沟新城。当地公安网络发言人表示,该名男子因驾车持刀闯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造成一定程度社会危害性,但公安机关考虑其特殊情况,仅对其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数日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发出通告称,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该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无论任何时刻,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还提到,“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此通告全网刷屏,许多网友表示,这是疫情三年以来最温暖的通告。(点评人:资深媒体人、法度研究院秘书长邓益辉)防疫的本质就是“生命至上”。可是在当时,个别地区在防疫管控中,未能遵循中央政令,层层加码,甚至产生许多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负面事例,导致部分民众的生命和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以至于防疫工作中屡屡爆发冲突。这位父亲为了不让襁褓中的孩子挨饿,不惜用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放在当时的情境下,是逼不得已,也是人性使然。法谚有云,法律是正义和善良之术。基于实际考虑,当地警方并没有机械执法,也让此事件最终留下一个从情理上和法理上都能双赢的结果。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随后的通告,之所以能引发公众的强烈共鸣,恰恰是因为在那段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迫切需要一次全民性的对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普法,该通告正当其时。九、吴亦凡强奸案一审判决2022年11月25日,吴亦凡案一审判决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同日,北京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吴亦凡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2021年7月22日晚间,北京朝阳警方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随着吴亦凡的坠落,“资本造星”出现拐点,流量偶像时代走向终结。吴亦凡的沉沦路径给娱乐圈敲响了警钟,从“顶流”到阶下囚,吴亦凡引发了大众对文娱行业的深思。(点评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王四新)吴亦凡案被人们持续关注了一年有余。吴亦凡在被捕之前,是娱乐界的“顶流”,是大量粉丝,尤其是青少年粉丝追捧的巨星。吴亦凡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无论你是哪国人、无论你名气有多大,无论你有多少粉丝、无论你的粉丝有多喜欢你,都挡不住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都是“浮云”。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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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被告人看笔录,反被检察院投诉 律协:不违规

来源|微信公号“郝亚超律师的法律园地”原题|再谈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问题(上)、(下)。转载时有改动。作者|郝亚超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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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沉稳与坚毅,刑辩律师的两个基本品格 | 讲座节选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先后获得民事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先后从事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课程的教学,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主要论著有:《法治变革中国》、《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等教材、专著7部,在《行政法学研究》《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廉政瞭望》《法律与生活》《民主与科学》《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法律评论100余篇。我曾经向法官反映,公司已经极度困难,法官却说社区有报告说公司经营正常。我提出,根本的问题是办案人员埋头在卷宗里,埋头在法庭中,而没有深入到人民之中,没有深入到企业里去,严重地影响了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判断。编者按:2022年9月24日,“新锐律师计划”一期学员迎来培训的第一课。法度研究院特邀清华大学易延友、中国政法大学何兵两位知名教授,为学员们现场讲座。何兵教授成功办理过多起全国性大案要案,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曾经鼓励“新锐律师”一期学员们,要思想开放,以天下为己任,绝不能做贬低别人、夸大自己的事,要相互帮衬、共同成就,不能在前行中迷失自己。沉稳与坚毅是刑辩律师的两个基本品格。为什么要讲沉稳?是因为律师介入案件时,往往情势危急,当事人乱,但律师不能乱,因为章法一乱,方向错了,案子就要出大问题。任何一个大案、要案都会一波三折,不可能一蹴而就,碰到关键时刻,律师必须沉稳。再者,刑辩律师还需要具备坚毅的品格。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压力确实很大,在很多案件里,最后比拼的往往是毅力。当你苦苦支撑到即将崩溃的时候,可能你的对手已经倒下了。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坚韧不拔的品格非常重要。我结合三个案件,来具体讲讲刑辩律师办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大辩若讷,证据为王第一个是安徽芜湖谢留卿等63人涉嫌诈骗罪案。2018年8月份,繁昌县检察院指控销售收藏品的谢留卿等63人涉嫌诈骗罪。这个案子有60多名被告人,108名律师。该案是什么情况呢?检察院指控谢留卿卖的收藏品是赝品,同时指控藏品卖得太昂贵。那么,藏品的真伪和价格高低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我们律师介入后认为,必须要把鉴定机构的原有鉴定意见打掉。现实情况中,有的地方已经形成了“黑鉴定”市场,办案机关想要什么样的报告,给钱就能出。李中伟、王兴、张磊等几位律师研究发现,这个鉴定机构是非法机构,并向民政局讲明,民政局一看,还真是违法的,就把机构给撤了。因此,鉴定意见的问题就解决了。借这个案子,我跟大家分享一个办案的思路:办案子要脑洞大开,按照胡适的说法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经过激烈的一审庭审,2021年2月1日,繁昌县法院宣告该案42名被告人无罪,这是我国司法史上无罪人数最多的一份判决。谢留卿不服有罪判决上诉,同时检察院不服判决,也提起抗诉。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从安徽各地检察院抽调精英,组成“公诉天团”。对应地,本案也汇聚了来自全国五湖四海的优秀律师,客观上形成了“辩护天团”。年轻律师们费劲心力制作了将近100份的质证PPT,这种展示性的质证方式起到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整个法庭都对本案的PPT非常感兴趣。开完庭法官都跟我要PPT,因为我们的PPT里面把卷宗里面的关键内容全部截图、整理了出来,法官也就不用再费力找卷了。我们团队现在形成了一种模式,就是任何一个案件,开庭之前需要制作两套PPT,一套质证PPT,讲明白本案的事实问题,一套辩论PPT,讲清楚案件的法律问题。法官们对我们的PPT接受程度是很高的。案件的审理,最终要回到事实、证据与法律。老子在道德经里说:“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辩若讷。”我认为,真正善于辩论的人不会在那喋喋不休,法庭上如果证据足,其实都不用说那么多,“大辩若讷”讲的就是这个。需要注意的是,大辩若讷的前提是专业能力要强。律师当然应当把自己的工作业绩和工作经验跟大家分享和交流,从而树立自己的品牌,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这个度必须要把握好。这个案件的二审阶段,芜湖市中院合议庭整整给了四十几天的审理时间,创下二审开庭时长记录。虽然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但是二审的辩护是非常充分的,好多律师付出了汗水,比如,曾薪燚律师对案卷非常熟,周海洋律师在庭上也说“我现在把电脑合起来,我不看,也能给你辩”。对案卷熟,是办案的前提。到田间地头去、到工厂车间去第二个是湖北张某某涉黑案。这个案子,我要强调的是,办案要到田间地头去、到工厂车间去。当事企业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湖北养猪业的龙头老大,当时正在准备IPO,结果公司实控人张某某被抓。其他高管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为了更加直观的讲清楚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我们律师亲自到现场办案,去农田里面,去养殖户家,去工厂实地拍取证视频。我们还到公司参加例行晨会。经过长时间的实地调查,我们发现,在湖北的一个偏僻县城,有这样一家完全现代化经营管理、全产业链式生产营销的龙头养殖企业,殊为不易。黑社会一般搞黄赌毒比较多,哪有养猪的呢?为了彻底查明案情,我们还专门组建了一个七八个人的工作团队,长期驻扎在公司调查取证。在经过紧锣密鼓的辩护工作后,该案张某某未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先被分案起诉的公司高管黑社会罪名,也被撤回起诉。在法院阶段,因为做了充分的取证、阅卷准备,我们打了一场精彩的庭审。一审法院开庭时,上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全部赶到现场旁听,客观地讲,庭审过程中,律师们把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谈得非常清楚,也清晰地指出了案件存在的问题。大家各有风格,比如,一起辩护的罗翔教授,对法律条文就特别熟,在其间穿梭来往、游刃有余,辩出了美感。所以我说,在每次办案过程中,都要和你的同行学习。第三个是百商集团案。该企业是西北一家知名民营企业,最主要的产品是电线电缆,经销范围辐射全国,出口多个国家。企业负责人被打成恶势力后,企业岌岌可危。我曾经向法官反映,百商集团已经极度困难,法官却说社区有报告,说百商集团经营正常。我在企业实地走访调查完,发现与报告完全不符,也与指控完全不符,企业其实是合法合规经营的。于是我写了一封信给法院,这封信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强调办案人员要走进人民群众中去。我提出,根本的问题是办案人员埋头在卷宗里,埋头在法庭中,而没有深入到人民之中,没有深入到企业里去,严重地影响了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判断。我们制作了走访视频,希望法庭能够观看我们对员工们的访谈、对企业的走访视频,以“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慎重对待这家西北本地的明珠企业。同时,我们律师在证据源头寻找答案,通过细致阅卷,戳破了指控谎言。例如,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为了对被害人王某甲强迫交易,通过下属李某当面威胁他的儿子齐某。为坐实罪名,办案人员找到下属李某、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齐某、负责照顾齐某的小姨与齐某的老师分别做了笔录。结果,我们反复阅卷、推敲,发现威胁发生的地点与在场人员,李某与齐某本人、齐某老师所说均不一致,同时齐某小姨证称,那段时间齐某并未上学。证言间相互矛盾,是否发生了威胁,根本无法查明。在该案中,律师们在庭审中狠打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与检、法进行有效沟通,最终抓住案件核心问题,最大化了当事人的利益。经过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与检察院、法院反复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各方达成了一致的量刑意见。王某原来可能被建议量刑15年以上,最终仅被量刑7年。完法度研究院实习招聘:要求:1.对法律新媒体内容创作有强烈兴趣;2.谙熟互联网传播规律;3.有视频文案作品或有视频剪辑经验者优先;4.实习律师、在校或应届毕业生。实习收获:1.成为“新锐律师计划”志愿者,协助活动筹办,旁听培训课程;2.在资深媒体人指导下,参与“法度”新媒体矩阵内容创作和运营;3.拥有大量与专家教授、知名律师交流的机会;4.优先推荐参加“传媒特训营”相关培训计划。报名邮箱:faduyanjiuyuan2022@163.com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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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为名的答复,藏着不公开的秘密 | 法度锐观察

如果“例外”动辄成为挡箭牌,信息公开就成了“笑话”。“例外”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痛点,也常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艰难之处。温远灏的遭遇最近再次刷屏。这位国内某权威法治媒体的记者,今年春节前夕被江西新余市有关部门偷偷拆掉了家,此后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围绕当地棚改项目申请公开一系列政府信息。(详细报道见:《江西新余老家被非法强拆,法治记者起诉当地五部门》)为人维权的记者反成为维权当事人,令人唏嘘。在我看来,政府未经法院允许就实施强拆,必然毫无悬念地败诉,我更关注的是,温远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中,哪些事项会被拒绝公开,拒绝公开的理由是什么,这些理由未来又会被复议机关、法院如何评价。多年前,我国早已开始倡导打造阳光政府,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明确强调“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但其实,公民对政府透明度的直观感受,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常态”,而是取决于“例外”。“例外”不当使用的频次有多大,公民的观感就有多差,如果“例外”动辄成为挡箭牌,信息公开就成了“笑话”。“例外”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痛点,也常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艰难之处。以“经检索不存在”规避公开义务?梳理有关部门对温远灏的答复,最多的拒绝公开理由,是“经检索没有查询到”、“经检索不存在”。具体哪些信息“没有查询到”、“不存在”?公开报道显示,有8个:新余市住建⽚区棚改项⽬的⽴项批准⽂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批复(或征地批准⽂件)、⼟地总体规划、⼟地用途及公告、用地预审⽂件、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对照有关法律,以上8个事项,基本囊括了从征收到建设的关键文件。从个人经验来看,这些信息一个都不存在的可能性不大,但微妙之处在于,“不存在”的结论是“经检索”作出的。由于工作原因,我在多个地区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对“经检索”略有领教。最典型的一次是,我们申请公开南方某市“严控津补贴措施”等多项信息,很快,该市答复“经检索不存在”。而根据有关规定,该市当年未完成某项任务,理应被采取“严控津补贴措施”,这项信息不可能不存在。那么,当地究竟是如何检索的?在诉讼阶段,行政机关递交了几张截图,原来,工作人员在号称存储政府信息的电脑上进行检索,关键词就是“严控津补贴措施”几个字。你申请啥,他就原样检索啥,再无其他。但凡有点百度经验的人都知道,这种检索方式靠不住,显然至少得变换“津贴”、“补贴”等多个关键词。并且,相关信息是否就存储在这台电脑,也未可知。又或许,检索不到,有些人求之不得,因为他们可能本来就不想告诉你。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还“甩锅”给申请人,认为申请事项表述不精准。何为精准?我想起,该机关工作人员曾打来电话,明确表示希望告知具体文号,“表述得精准一点”。但明眼人都知道,作为外部人士,相关文号又没有公开,必然无法知晓政府信息的精确名称,这个要求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实,对于通过“经检索不存在”规避公开义务的小伎俩,最高人民法院看得清楚。最高法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直接给出了判断标准。最高法认可的观点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通俗来说,就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审查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这一步中,不要求公民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信息存在,而是只需提供线索、初步证据即可,同时也不需要公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名称或文号;第二步,审查行政机关检索方式是否失当、是否尽到检索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充分、合理检索,相关信息真的不存在,恰恰反映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申请人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进一步控告、投诉。过程性信息并非绝对不公开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拒绝公开理由,就是对“新余市住建⽚区棚改项⽬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答复:这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