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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调岗”,女性有权拒绝! | 环球人物评
·资料图片,与本文无关。
作者:仗义姐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支付谢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万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任何单位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已明确。
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
然而现实中,仍有个别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以各种显性或隐性方式侵犯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强行要求任职近7年的谢女士调岗,就是以看似“合法”的方式侵权。这一操作的结果恐怕会让很多人“知难而退”、自行离职,违背法理的同时,属实令人寒心。
面对职场歧视,谢女士勇敢地选择了“硬杠”。法院审理认为,谢女士岗位为教师,学校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女士担任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同时,学校在谢女士哺乳期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
和谢女士一样,近年来,许多女性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职场权益。她们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更鼓舞了有类似境遇的女性劳动者。而法院的司法实践,让侵权单位看到了法律的牙齿,为女性劳动者切实撑起了“保护伞”。
当然,法律只是最后一道防线,改善女性的职场困境,还需多方合力。相关案例屡屡冲上热搜,说明女性的生育和职场困境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看见和理解。从社会观念的变化,到企业成本的分摊、生育配套的支持……让女性的就业之路越走越宽,每一次争取、每一点进步都弥足珍贵。
事件回顾:据微信公众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谢某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某小学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
总监制:张 勉监 制: 张建魁主 编: 许陈静编 审: 凌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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