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 ?司法部、最高检有新规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其他机关的同时,自身如何接受监督?2003年,约束检察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在施行13年之后,人民监督员制度迎来重大改革。
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次改革到底有哪些亮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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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避免“自己请人监督自己”
人民监督员制度创立之初,人民监督员一般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引发社会上对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而按照新的选任管理办法,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公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参加选任。这一改革大大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
同时为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还规定,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介绍,过去人民监督员80%以上都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为检察机关要选的监督是要监督办理的职务犯罪,老百姓都有一些疑惑:当官的来监督当官的。这一次,特别规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在人民监督员的比例不得超过50%。这样就保证了来自于基层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员这个血液中来。保证监督更有公信力、更有广泛的民意性。
亮点二:随机抽选避免熟人关系
即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这种随机抽选的方式,保证了监督员和案件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跟办案机关也不产生熟人关系,能更加客观公正履职。
选任条件放宽了,监督的案件也都是随机的,那么又如何来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水平呢?
陈卫东表示,人民监督员主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事实来加以判定。而证据的判断,他主要是通过一个人,一个普通人的一个常识、生活经验来判定。这个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国外的陪审团不懂法律,却可以行使案件裁判权。当然,无论是陪审团还是人民监督员他都会有一定的法律培训,这次管理办法也强调了,监督员的培训由行政执法机关来组织,会同人民检察院来进行。
扩大监督范围 涵盖案件办理全过程
选任办法改革让人民监督员的构成更有公信力,但要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有效力,还需要赋予他们更多的权限,对此最高检印发的规定也从扩大监督范围,增设救济渠道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改革。
《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在原来的立案、超期羁押、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7种情形基础上,增加4种情形,包括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
陈卫东表示,《规定》从程序到实体,涵盖了整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样一种范围的拓展意味着人民监督员的地位和作用大大增强,切实能够把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违法的情形,11种侵权的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这说明监督制度的改革不断走向成熟。
监督启动门槛降低 让监督不再疲软
此外《规定》大大降低了监督启动的门槛,明确除人民监督员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监督要求的,也有权申请启动监督程序。而且《规定》还增加了人民监督员新的权利救济渠道,即不满处理意见可以申请复议。这些改变都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再疲软。
△ 资料图:人民监督员在宣誓(京华时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王松苗表示,凡是人民监督员或者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程序的,我们必然启动审查反馈机制,你是不是采纳,也必须告诉他;第二,如果当事人或人民监督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我们要相应地启动评议和复议机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习惯于在阳光下执法,在监督中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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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唐怡 主编/李浙
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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