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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印发!

2016-07-18 央视新闻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新华视点微信公众号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了6种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体现纪法分开,也将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等相区隔。

谁来问责?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要问责,必须明确谁来问责的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从条例的内容看,问责的主体就是党组织。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而所谓按职责权限,其实就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分级负责,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级负责,落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政法、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问谁的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体来说,问责对象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这也就是说问责的对象不光是人,还包括党组和党委。对此,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问责本来主要就是针对领导干部,条例更加明确要针对一把手,导向性很强,体现了有权就有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问什么责?明确六种问责情形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老虎苍蝇一起打,多名老虎应声落马,并且还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不过,除了问责条例,党内规章还有纪律处分条例等。实际上,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数量不少。不过,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对此,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1、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如果留意中央巡视的反馈情况就会发现,上述几种情形在反馈意见中时常出现。对此,辛鸣分析指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如何问责?7种问责方式可以并用

现有各类问责(包括行政问责等)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问责多久?性质恶劣的实行“终身问责”

本次的条例有一大亮点是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另外,条例还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专家分析指出,这一条例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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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杨继红  主编/侯振海

编辑/王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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