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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改革关乎2.3亿户民众的增收!权威解读来了

2016-11-03 央视新闻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k034218mhq2&width=500&height=375&auto=0△视频: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今天(3日)上午,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三权分置"意见》中的相关问题作了介绍和解读。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农民增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权分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农村改革创新

韩长赋介绍,“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置并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置”。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同时,农民还想给自己留一个后路,就有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截至今年6月,全国2.3亿农户中,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7000万,比例超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农民转移多的地区这一比例更高,超过50%。

顺应农民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来源:视觉中国

农民增收有了新路径和制度保证

韩长赋指出,“三权分置”主要目的是想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通过科学界定三权的内涵、边界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来巩固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实现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

二是通过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就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保证。


来源:视觉中国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根本 不能被虚置

在“三权分置”的框架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又派生出经营权。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这三者统一于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韩长赋说:“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农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国家的,90%都是农民集体的,所以我们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10%主要是国有农垦。还有不太了解人的说土地集体所有就是村委会所有,这也不准确。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韩长赋介绍,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万亿。实行“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因此《"三权分置"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农民进城落户无须退出土地承包权

韩长赋表示,农户的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农户流转土地给经营主体,把经营权转让出去,现在实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规范运行,农民集体以及政府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加以指导。


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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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唐怡  主编/王兴栋

编辑/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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