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欠款399元7年后变成了3万 这不是高利贷是…
▌本文来源:华商报
办了信用卡,却一直以为是储蓄卡,近400元的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如今已积累到3万余元,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
新卡未用却“欠费”
小张2009年毕业,去年9月他的手机接到一条短信,称他的工行卡因“未按规定日期还款被暂停使用,请尽快还款”。他很诧异,这张卡是单位在2010年3月办的企业年金卡,至今没有使用过,怎么会欠款?小张致电工行客服,被告知其2007年办理过的一张工商银行福猪卡,欠钱一直没有还,才导致年金卡停用,并影响了个人征信。
毕业6年得知上学办的卡欠费3万多元
办过福猪卡的事,小张有印象,但因为时间久远,一些细节已记不太清楚,只记得时间是2007年5月,当时银行的业务人员到学校为学生办卡。“业务员没有说这是信用卡,也没有说注意事项,只是说不收取外地手续费。”对于小张的说法,他的同学也证明“没有明确告知此卡为信用卡,且未告知此卡的透支事项”。小张表示,自己一直以为这是张普通的储蓄卡,家里给卡上打钱,他用这卡存取生活费和学费,毕业后卡就丢了。
接到短信后,小张赶紧到当地的工行柜台查询,发现截至去年8月,其福猪卡欠费已达30478元。小张说他从收到短信开始,就通过工行客服和几个支行协商解决,最终银行让小张写了还款3000元的减免申请,但一直没给回复。去年12月,工行方面电话告知他的福猪卡已被银行系统核销。在核销前,他的欠款仍然在增长。今年3月20日,小张从开户银行负责人处了解到,(卡)去年已核销,不能减免,只能还款。
认为银行办卡不如实告知 起诉银行
在调取的交易明细上,小张的福猪卡于2007年8月31日开始使用,存了6000元,当天取款5000元,此后这张卡就一直在使用,多数通过柜面交易、ATM机交易,也有部分通过POS交易。2008年11月24日、25日,是这张卡最后使用的日期,均在超市通过POS刷卡消费,最后一笔欠款399.01。此后,明细上显示均是“贷款”、“滞纳”等。对刷卡的事实,小张称不知道是透支的,以为是卡里的钱。
小张称自己被“蒙骗”,认为那张卡从2009年毕业后就不再使用,银行应及时通知他注销并结清手续,但一直到去年9月才通知。此外小张还质疑为何银行卡的授信额度是1分钱,却能透支399元?
3月21日,小张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其在银行的不良征信记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31811.36元;要求银行赔偿其交通、误工费等损失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银行催收记录达179条均没有联系上客户
工行方面出示了有小张签名的一张名为牡丹贷记卡(即小张办理的福猪卡)的申请单复印件,并确认卡的授予信额度是1分钱。对小张质疑的为何会透支近400元,工行方面说,提高额度有可能根据客户申请,也有可能由银行根据消费等记录主动调整,至于小张是自愿申请还是银行调整的,正在调查。不过,工行方面提醒说,在申请单上印有“我行将根据您的良好用卡情况定期调整信用额度”的说明。
工行方面出示的一沓打印出的追透记录显示,自2009年1月19日至今年3月25日的催收记录达179条,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记录显示,联系结果多为电话关机、无人接听、接电话人称打错了等。工行方面介绍,2015年下半年,在内部整合资源时,发现小张还办有一张工行卡,里面的手机是新的,于是才联系上。
工行方面认为,造成目前状况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小张更换手机后,没有通知银行,“客户信息变更需要到营业网点,他没有按规定告知银行,所以(欠款)越滚越大。”对此,小张表示自己因为不知道是信用卡,所以2009年9月换电话时就没给银行说。工行方面希望能与小张再次沟通,以期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律师:银行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平安认为此事小张和银行方面双方都有责任:作为成年人,小张在办卡时应了解清楚卡的性质和使用方法,并妥善保管。作为银行方面,催收要通过多种有效手段,发现异常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此外,要查清银行是否自行提高银行卡额度。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认为,银行作为发卡方,与学生形成消费合同关系,办卡时银行应明确告知卡的性质、注意事项等;此外银行有没有通过合理的方式阻止违约的加重和利息的不断扩大?2008年11月小张最后消费欠款,到2009年9月换手机号,隔了数月时间,如果发现催收不到,银行应采取到学校查找等更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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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大学时办的卡欠费两万多 调解后五千元结案
2015年9月1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该案与小张所遇到的情况几乎一样。
据长安区法院披露:2008年6月,吴凯在上大学期间,学校为吴凯及班级其他同学都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吴凯一直以为这张银行卡是储蓄卡,每月只在这张卡上存取生活费。实际该卡为信用卡,他停止使用时,该卡欠费206元。到2015年6月1日止,因他未及时缴纳欠款,该卡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21064元。吴凯认为学校为其办理该卡时,并未告知该卡是信用卡,银行对产生的逾期的记录也没有及时告知,导致自己直到2015年买房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时,才得知自己在大学期间使用的银行卡其实是信用卡且现在有银行卡逾期记录。后来,吴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自己不良记录,并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吴凯立即偿还银行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等5000元;银行在原告偿还上述5000元之日起6个月内,消除其因涉案卡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相关政策:学生信用卡须落实第二还款源
2011年1月,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出明确规范。《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其中第四十五条:“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规定“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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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唐怡 主编/侯振海
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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