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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过马路玩手机,被撞后反被判刑!监控拍下令人气愤一幕


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属弱势群体,涉及到行人的事故,其他车辆一般负主要责任。但最近,广东中山的一名行人,因为闯红灯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这起事故,给所有闯红灯的行人及“低头族”敲响了警钟。


[南都N视频] 南都记者 王卫 通讯员 洪淡玉 关雪飞 吴娟欢 剪辑:胡利超 陈诗韵 编辑:黄艳华


行人闯红灯时看手机致人身亡

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而当时的监控视频拍下了令人气愤的一幕:胡某闯红灯时,竟一直在低头看手机!



当她发现摩托车驶来时,曾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没能避免悲剧发生。


胡某被瞬间撞倒,摩托车司机和所载乘客也摔倒在地。



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摩托车乘客张某。法院供图


案发后,胡某受伤并被送医院救治。


行人胡某。法院提图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8年1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日常生活中,行人可能基于工作的原因或者赶时间的原因,或者将自己视为弱势群体,而忽视交通法律法规。”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雨娟表示:“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审判,能够引起行人尤其是低头族对交通安全的关注。”


在交通事故面前

生命其实很脆弱

千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都应该敬畏规则!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王卫 通讯员 洪淡玉 关雪飞

另据江苏新闻(jstvjsxw,记者 董雯 张健,获授权转载)、城市零距离(city0760)


*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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