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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位明星把网友告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反垄断前沿 Author 王凡 李玲


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在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七成被告在30岁及以下。此类案件大多与饭圈文化有关,以粉丝骂战形式居多。


【南都N视频】见习记者:宫纳 编辑:刘嘉琳


报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1075件。其中,以青少年为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此类案件共计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网络侵权名誉纠纷占比。


上述纠纷中,被告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其中年龄最小为19岁。原告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其中入选2019年度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100位的有20人。
被告年龄分布。


《报告》指出,青少年实施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时粉丝心态明显,通常表现为:对贬低自己偶像的言论予以回击;主动贬低其他明星,为自己喜爱的明星争取影响力;单纯因厌恶与其偶像进行合作的其他明星而发起言论攻击等。


此外,除了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外,青少年实施侵权行为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如“小白莲”等明星“黑称”以及侮辱性的词汇谐音(如“ZZ”)、形容娱乐圈炒作的特定词汇“拉踩”“倒贴”“捆绑”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案件中,被告用侮辱性绰号辱骂某明星的粉丝群体,借以含沙射影辱骂该明星,同样构成对该明星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部分涉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同属性粉丝群体追捧。更有甚者,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部分青少年逃避诉讼特征显著,多委托家长作为诉讼代理人,回避与法院及原告的直接联系。其中,家长大多表示其对子女实施的侵权行为毫不知情,强调被告年龄较小、发言不成熟、侵权言论已删除等。部分被告在被诉后立即主动联系原告道歉,与发表言论时的状态截然不同。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限,任何自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


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演艺工作者对相关批评应有一定的宽容,尤其是涉及对其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自身不当言行的评价性言论,即使有令人不快、尖锐犀利的用语,但只要发言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表达内容未明显偏离公知事实,演艺工作者应予接纳和容忍。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实习生 王凡 南都记者 李玲

*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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