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粽子案,被告人黄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5月,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对该店的粽子抽检时发现,黄某经营的早餐店售卖的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全部粽子及白色物质(硼砂)1袋。原来,经营早餐店的黄某为使售卖的粽子口感更佳、粽叶与粽子不粘连,遂在蒸煮粽子的水中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使用硼砂的量不足100克,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和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都记者了解到,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法官认为,制售食品的商家应当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