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腾”大战再起硝烟。南都记者获悉,2021年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值得一提的是,同一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据悉,此次抖音诉腾讯垄断案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在当下互联网“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南都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人士认为,该案的最后结果很大可能将影响互联网平台在未来的开放和屏蔽格局。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抖音方面主张,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对此腾讯方面回复称,字节跳动恶意构陷,将起诉对方违法侵权。腾讯表示,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抖音于2月2日晚间对腾讯的“恶意构陷”一说发出声明。抖音方面表示,腾讯所谓“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属实。真实情况是,腾讯认为用户的头像、昵称等用户数据都属于腾讯公司的“商业资源”,并据此认为,除非腾讯同意,其他任何产品,即使获得用户授权,也不能使用这些用户的相关数据,否则即构成腾讯所谓“非法使用”。抖音认为,用户对自己的数据具有绝对的、可完全控制的权利,应该远远高于平台的权利,不应该成为腾讯公司的“私产”。据了解,字节跳动和腾讯的“纠缠”还要回溯到2018年中旬。当时字节跳动向法院起诉腾讯,称后者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理由多次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腾讯立即停止拦截、屏蔽和妨碍用户访问其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各大媒体持续公开道歉100日,同时两案索赔经济损失共9000万元。2019年中旬,腾讯认为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多闪违规使用用户的微信/QQ数据自行拓展用户关系链,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法院支持了腾讯的部分保全请求。
同一天,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份备受关注的《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针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关切问题,《指南》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判断标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近年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平台经济发展,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指南》,旨在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更好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而备受关注的平台“二选一”可能构成这种滥用行为。《指南》明确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比如,平台要求商家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规定商家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些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指南》还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一方面,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此前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把人们当前关注的“二选一”行为落实在指南层面予以规定,这让执法机构对这类案件进行考量时有明确的指南依据,也给市场释放强烈的信号。
▶ 交易条件相同实施“大数据杀熟”,或构成差别待遇
2020年12月底,南都反垄断研究课题组发布《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报告显示,73%的消费者对“大数据杀熟”持反对态度,其中常用在线旅游平台的消费者对此反应激烈,希望平台能对定价规则作出公开说明。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针对社会关切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指南》明确细化了判断标准,提出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据南都记者了解,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举证能力不足是拦在许多消费者面前的一道坎。消费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在相同交易条件下,平台实施了大数据杀熟。值得关注的是,关于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条件相同”,《指南》特别规定,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徐冰倩 南都反垄断课题研究组研究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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