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刘鑫锁门!
今天(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南都记者注意到,12月30日凌晨,江秋莲到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怀念女儿江歌称,“你离开妈妈2248天了,想你!难眠。”
二审法院披露江歌案现场详情:
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
二审法院认定:
刘鑫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
是侵害风险引入者
南都记者注意到,法院认定刘鑫(后改名:刘暖曦)的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书提到,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
判决书提到,刘鑫在已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能主动报警或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
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失去进入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法院认定,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显示,除一审判赔的69.6万元外,刘鑫还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合计70.676万元。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
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黄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