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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定:刘鑫锁门!


今天(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南都此前报道,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南都记者注意到,12月30日凌晨,江秋莲到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怀念女儿江歌称,“你离开妈妈2248天了,想你!难眠。”


二审法院披露江歌案现场详情:

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


12月30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南都记者注意到,二审法院对诸多争议予以了回应。

围绕案发时是否锁门的争议,南都记者注意到,二审判决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的刘鑫在案发时锁门的事实准确。

据判决书,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

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

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南都此前报道,在该案一审判决后,刘暖曦提出上诉。

据青岛中院公布,刘暖曦一方的主要上诉理由包括五点,其中提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开庭时,刘暖曦的代理人曾提出,锁门一说不成立,江秋莲的代理律师黄乐平对此予以反驳。

二审法院认定:

刘鑫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

是侵害风险引入者


南都记者注意到,法院认定刘鑫(后改名:刘暖曦)的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书提到,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


判决书提到,刘鑫在已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能主动报警或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


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失去进入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法院认定,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显示,除一审判赔的69.6万元外,刘鑫还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合计70.676万元。


二审法院:
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
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


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


青岛中院二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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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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