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鸡”被罚20元,广州一市民不服!官方回应
因在禁行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行东风路,广州一市民卢某被认定违反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新规定,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1月26日,南都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获悉,卢某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对卢某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广州东风中路路段设置电动自行车限行的交通标志。
据广州交警此前发布的消息,自2023年12月15日起,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正式实施,并且于2024年1月2日开始对违反通行管理措施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此前报道↓↓
2024年1月9日8时19分,卢某驾驶广州AXXX30号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东风中路行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卢某认为,自己是第一次骑电动自行车走东风路,没有任何指示牌,也没有警告。他不服上述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广州交警支队越秀交警大队答复称,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恰当。东风中路路段设置了电动自行车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通行的交通标志,申请人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禁行时间内在东风中路行驶,实施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所以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年1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违反非机动车禁行规定在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东风中路东16米骑行,实施了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以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申请人提出未有指示牌等问题,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在案涉路段路口处设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禁令标志,该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申请人作为交通参与者,应知悉并遵守各项交通规定。
为此,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交警部门据此作出处罚并无不当,维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