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罪行曝光!大连这个横行霸道十多年的黑老大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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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荣胜黑社会集团案正式宣判。崔荣胜13项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罚金120.1万元,团伙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罚金。
旅顺百姓谈“崔”色变
以崔荣胜为组织、领导者,
以刘洪生等九人为积极参加者,
以韩伟东七人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
较为稳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公然地、有组织地:
大肆实施诈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盗窃、非法经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行为。
崔荣胜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旅顺口区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当地百姓谈“崔”色变。他对群众形成严重的心理强制,在旅顺口区形成重大影响。
2005年
崔荣胜依仗其恶名通过其父仅用每年4000元的承包费就取得火石岭村、沈家村约1万亩山林地30年的承包权。此后,崔荣胜即授意组织成员刘洪生、皮振会、高宝东等人肆意砍伐树木、毁林建房,还私立收费标准,占山为王,勒索百姓钱财。指使郭成峰、高宝东等人带领组织成员崔志明、崔荣超、谭龙、葛帅飞等人上山值守。周边老百姓凡上山葬坟、立碑等必须经过其允许,收取上千元到数万元的费用,否则或暴力驱赶、阻拦、打骂,或破坏他人坟地、墓碑,或扣押交通工具。这伙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当地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009年
崔荣胜为控制水师营街道沈家村、火石岭村,成立“沈辉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威胁、利诱的手段迫使村民入社。
2010年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干扰选举工作的进行,使其指定的崔健和刘松盛被选为村干部,严重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恶行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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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6月以来,崔荣胜先后注册了“大连亿辰冷库”、“大连盛大冷库”、“旅顺盛大机械加工厂”等多个企业,但其所注册的企业均未开展任何业务。崔荣胜依仗组织强势地位伙同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犯罪非法敛得巨额财产。
采用虚构工厂及工人人数、伪造假土地转让协议、违章建房及伪造房证、指使刘洪生带人建造假坟等手段,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
利用组织影响力,通过指使组织成员采用暴力阻碍施工、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手段,在塔基占地、部分土地补偿等项目中,非法获利。崔指使手下人员,通过强卖鞭炮、非法经营等,赚取巨额利润;
通过强迫他人卖地或直接强占土地,敲诈勒索百姓、违法收取葬坟、立碑费用等,非法获取利益。崔荣胜以非法聚敛的财产,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奖金,购买手机、对讲机等通信工具,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支付被害人的医药费、赔偿费等。崔荣胜通过有组织犯罪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并以此维系组织生存,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使组织成员死心塌地为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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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崔荣胜及其控制的21个账户中冻结巨额钱款;扣押多处房产和多台机动车。
崔荣胜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环境及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3项罪并罚 崔荣胜被判24年
1
合同诈骗罪
崔荣胜、刘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崔荣胜、刘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刘洪生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秩序,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寻衅滋事罪
崔荣胜多次纠集他人,刘洪生纠集他人,崔荣军、刘道斌、阎质颇、潘明刚、李麟及韩伟东、崔荣超、崔志明、葛帅飞、谭龙、赵玉强、张国龙积极参加,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3
敲诈勒索罪
崔荣胜、刘洪生、皮振会、阎质颇、高宝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民财物,崔荣胜情节特别严重,刘洪生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4
强迫交易罪
崔荣胜、刘洪生、郭成峰、潘明刚、李麟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崔荣胜、刘洪生、郭成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潘明刚、李麟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5
破坏生产经营罪
崔荣胜、刘洪生、崔荣军、皮振会、阎质颇、高宝东、侯晓峰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暴力等方法破坏被害单位施工,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6
故意伤害罪
崔荣胜、刘洪生、崔荣军、皮振会、阎质颇、高宝东、侯晓峰、王忠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7
故意毁坏财物罪
崔荣胜、郭成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8
非法持有枪支罪
崔荣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9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崔荣胜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10
窝藏罪
崔荣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活动,已构成窝藏罪。
11
妨害作证罪
崔健以威胁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12
非法经营罪
崔荣胜、刘洪生及崔健、赵广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13
盗窃罪
崔荣胜、刘洪生、崔荣军、皮振会、侯晓峰、原审被告人王忠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王忠康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
综上,
对上诉人崔荣胜所犯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罚金人民币120.1万元,
返还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对上诉人刘洪生所犯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8.1万元。
对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年不等,
并处罚金。
法宣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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