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停在饭店门口却被...大连女子:谁负责?
7月31日
市民郭女士一家人
前往位于沙河口区新华街的
一家饭店吃饭
一位饭店服务员表示
郭女士的雷克萨斯570
停放的位置阻挡了其他顾客车辆
提出可以由自己代为挪车
结果挪车时将车撞在了树上
车辆维修费用预计超过10万元
服务员代客挪车撞树
7月31日下午4时许,市民郭女士和丈夫孩子一家人前往位于沙河口区新华街的一家饭店吃饭。菜还没上齐,一名饭店服务员前来告知郭女士,她停在店门口的雷克萨斯570阻挡了其他顾客车辆,并提出可以由自己代为挪车。
郭女士没有多想,就把车钥匙给了对方,“没过一会儿,这个服务员回来问我车上没上保险,我说上了,他告诉我车撞树了。”
郭女士急忙出去查看,发现自己的车辆车头左侧撞在饭店门口的行道树上,两个车前灯碎裂,车前保险杠和车前盖均出现明显变形,车辆损坏严重。“这辆车是2018年的时候花了180万买的,去4S店看了一下,预计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郭女士说。
郭女士随即报警,8月13日,她拿到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经查,饭店员工周某在未告知顾客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代客挪车,致使顾客车辆撞树受损,认定当事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人没有驾照,属于违法驾驶,保险公司的人表示这种情况属于免赔范围,所以不能走保险。”超过10万的维修费用谁来出,这让郭女士十分困扰。
郭女士认为,车辆是自己在饭店消费时出的事,代为挪车的人也是饭店的员工,因此饭店应该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但在与饭店交涉时,饭店却表示挪车是该员工自作主张的个人行为,饭店会因此将该店员开除处理,郭女士应该找该店员索赔。“我是看对方是饭店服务人员才放心把钥匙交出去的,现在出事了就把雇员开除,饭店就一点责任没有了?”郭女士对饭店的说法并不认可。
8月30日,记者尝试联系涉事店员询问情况,其亲属告知记者对方目前已经因为无证驾驶被警方拘留。
记者又联系到与郭女士产生纠纷的饭店,饭店相关负责人尹先生表示,饭店并无代客泊车或挪车服务,涉事员工一直以来的工作内容是在店门口宣传揽客。
“我们调取了事发前一段时间内全部的摄像头录像,没有发现该店员和除了郭女士一家以外的任何顾客有过交流,应该不存在被顾客要求挪车的情况。这些录像我们也提供给了警方协助调查。”尹先生说。
尹先生告诉记者,因涉事店员的个人行为严重违反店规店纪,同时给顾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饭店已经决定将其开除。至于赔偿问题,尹先生建议郭女士走法律途径解决。“饭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应该由法院进行裁决。”尹先生说。
那么,此事件中,郭女士的车辆维修费用究竟应该谁来负责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万昕。
刘万昕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同时,刘万昕表示,雇员如因对自己重大过失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容易导致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规章,任意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性原则。但雇主可追偿的数额,应结合雇主因事故所受实际损失,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毕崇来
编辑:姜雯欣
责任编辑:王家兴 值班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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