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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联手打捞普吉岛翻沉游船,失联肇庆男孩确认遇难 | 请收好这份海岛游救命指南!

南方日报 2018-08-23

根据普吉府7月7日公布的最新消息,两艘游船5日在返回普吉岛途中突遇特大暴风雨,发生倾覆并沉没,两船上共载有133名游客,其中包括127名中国游客。“艾莎公主”号上42名旅客已全部获救,事故中死亡和失踪人员均来自“凤凰”号。



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确认,截至7月8日上午9时,中国公民有41人在泰国普吉岛翻船事故中遇难。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仍有15人失踪。



8日上午,一名军舰指挥组人员向记者透露了更多搜集计划的细节。他说今天的搜集主要分为两部分,今天的目的地就是沉船事故发生的地方。


他说,第一部分的搜寻工作预计会今天完成。不过,第二部的拖曳工作可能需要更多专业和大型的拖曳工具,今天未必能够完成。不过,救援人员都会尽全力推进救援工作。


失联肇庆男孩确认遇难


事故中,有一行来自广东肇庆结伴同往普吉岛旅行的5名高考毕业生遇险。目前,5名男孩有4人获救,1人遇难。


7月6日晚间,此行5人中已有4人获救,1人失联。7月7日上午,失联游客小周的家属前往泰国普吉,并于泰国当地时间15:20左右抵达泰国。7月8日凌晨2:46,肇庆市旅游局发布消息称,很遗憾,奇迹没能发生,肇庆市旅游局从多方获悉,此次普吉岛翻船事故中失联的广东肇庆学生小周已经找到并确认不幸遇难,家属很悲痛。



中泰联合打捞“凤凰”号


7月8日,中国救援队与泰国救援队一起赴普吉岛沉船水域,开始对翻沉的游船残骸打捞作业。同时,将继续搜寻失踪游客的下落,并打捞遇难者遗体。



《曼谷邮报》报道称,7日,警方对两艘游船的船长提起指控。一名警官称,50岁的“凤凰”号船长Somjing Boontham被控鲁莽行动致死致伤,以及鲁莽行动致他人身体和精神伤害。58岁的“艾莎公主”号船长则被控鲁莽行动致他人身体和精神伤害。



“我问他们为什么(无视警告)坚持出海,他们称,出海时并没有强风。但是,气象部门已经发出预警,不要在7月4日至6日间离岸出海,他们没有听。船长和船主贸然出海,因此他们将承担责任。”泰国副总理巴威此前称。



泰国媒体称,2人否认全部指控。目前,泰国方面已经成立了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采取行动。截至目前,警方已经询问了50余名目击证人。



事件发生后,也引起了网友们的高度关注,网友们纷纷祈福,祈祷失踪同胞平安归来。



另外,从网上的评论看,不少人在外出旅游时,都曾遇到过类似的危险。近年来,泰国成为我国游客出境游的首选,安全事故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泰国旅游安全事故案例


1

普吉岛乘船摔成八级伤残


2013年4月,姜先生与妻子参加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赴泰国普吉岛旅游。行程第三天,导游安排姜先生和旅行团其他成员一起乘坐一艘小型快艇从外海岛屿返回普吉岛。由于船小人多,导游安排姜先生和其他几位年轻力壮的游客坐在船舱外的船头座位。


起航后,风浪渐大,快艇开始剧烈颠簸,姜先生所处的船头颠簸尤烈。姜先生要求导游让驾驶员减速行驶,但导游并未应允。此时一个大浪袭来,姜先生和多名游客一起摔倒。


在其他游客的强烈要求下,导游才通知驾驶员减速。到岸后,姜先生和其他两名受伤游客被送往当地医院。姜先生被诊断为脊柱骨裂,并在当地医院接受了手术,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回国后,姜先生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


一审中,旅行社辩称,快艇起航前,姜先生和全团游客都曾签订过一份《安全提示》,其中载明:“乘坐快艇时,由于快艇速度较快,颠簸厉害,我社强烈要求客人必须在快艇后方落座。”因此,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姜先生受伤实属自己的责任。


对此,同船游客证实:游客上船时签订了安全告知书,但是没让游客仔细看,更多是听导游讲解坐船事宜;导游安排多名游客坐到船头,没有作出安全警示,船上也没有任何文字提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满足安全条件的快艇服务,在明知姜先生于船头落座的危险程度大于船舱落座的危险时,并未向姜先生作出明确警示,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故一审法院认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姜先生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据此,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22万余元。


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在泰国浮潜不慎溺亡


2013年,鲁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泰国旅游的旅行合同。在赴泰国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为游客安排了浮潜项目,鲁某在参加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身亡。之后,鲁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旅行社未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及救助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诉讼中,旅行社辩称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团须知、出团安全提示书中就人身安全方面均进行了必要提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鲁某的妻子称自己和丈夫都不会游泳,但当时随行领队称穿上救生衣不会有危险,所以夫妇二人就穿着救生衣、戴上浮潜设备下了水,而丈夫在浮潜过程中溺水身亡。


此次泰国之旅的领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领队称,浮潜之前并未就浮潜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对团员进行特别告知,只是在机场给每个人发了安全须知等;对于选择参加浮潜而又不会游泳的团员,也没有专人陪同。浮潜的地方是一个开放的海洋国家公园,没有安全巡视人员,景点亦不提供救生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旅行社虽然在参团须知、安全提示书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进行了一定的提示,但内容笼统,仅为一般的注意提醒。同时,旅行社选择没有救生人员、没有完善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对于景点的安全情况考虑不足,没有在确定游客安全有基本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旅游项目的规划,且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应对方案并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游泳技术、浮潜的危险性也应有合理认识,对保障自身安全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其在不会游泳亦未进行必要培训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参与浮潜,其本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外出旅游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

追究旅行社责任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飞表示,从法律实践中可以看出,旅行社或景点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的,如果因此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次普吉岛翻船事件中,如果游客参加了旅行团,如因旅行团过错或未尽注意义务的,可以考虑追究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如未按照要求为游客投保的,也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一般情况下,游客在境外受到人身伤害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侵权之诉,适用侵权发生地的法律。如参加国内旅行社的,游客与旅行社有共同居所地,可以适用共同居所地法,也就是国内法。


2

购买境外旅游险


王亚飞建议,中国游客在境外旅游之前,购买境外旅游险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网上有各类售卖的海外保险产品,这些产品一般都是综合型的保险,涵盖了意外、医疗、救援等保障,在外旅游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尽快申请理赔。


3

记住这份《救命指南》


泰国近年一直是我国游客出境游的热门地点,让我们再次重温驻宋卡总领馆今年春节期间发出的这份提醒,记住这份《救命指南》▼


一、注意海滩红旗警示,切勿冒险下水。苏梅岛、涛岛等泰国湾海域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为雨季,天气多变,海风强劲,海浪汹涌,不适合下水游泳。如遇恶劣天气或海滩插有红旗警示,或空腹、饱餐、醉酒、极度疲劳等身体状态下切勿冒险下水,以免发生意外。请广大游客珍爱生命,敬畏自然,确保旅行安全。


二、浮潜运动极其危险,参加须谨慎。浮潜项目看似简单,专业要求极高,游客往往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下水前没有熟练掌握氧气面罩使用方法,或使用不规范面罩等,造成呛水缺氧导致脑死亡的案例不时发生。因此,参加浮潜项目,务必听从专业人士指导培训,严格按有关安全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全程穿戴救生衣,确保能正确使用面罩后再下水。


三、租驾车辆需谨慎,行车注意交通安全。泰国交通是右舵左行,驾驶习惯与国内相反。泰南热门景点山多坡陡,路况复杂。乘坐旅游大巴或面包车务必系好安全带,确保出行安全。无泰国驾照或国际驾照者,切勿租驾摩托车、机动车等。如需租车,请仔细阅读合同,检查汽车性能。行车时,请遵守当地交通规则,文明安全驾车。


四、选择正规旅行团组,仔细了解保险保障。旅游有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备受青睐的境外旅游伴随着各种难以预料的旅行风险。建议参加正规旅行社组织的赴泰团组,签订正式旅游合同,留意合同中有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理赔范围和要求;如系自由行,建议出行前购买合适的境外旅游意外保险,提前了解目的地天气、路况等信息,谨慎选择旅游项目,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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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尚黎阳

来源 | 南方+客户端、中国新闻网、南方都市报 等

编辑 | 冯仕妍

校对 | 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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