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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喝的网红奶茶都是正品吗?小心被坑!广州这些店都是山寨

金祖臻 王越莹 南方日报 2019-03-29

“网红奶茶”近来受到不少年轻人的欢迎。然而,记者了解到,遍布城市街头巷尾的奶茶店,其中有不少虽然打着名牌奶茶的招牌,装修店面也与正牌几乎没有区别,但这些店面实则并非正品。



近日,有奶茶店主向记者反映,原本想开一家奶茶店,却一不小心进了“坑”,交了加盟费却开了一家“山寨”店,而这家招商“山寨”品牌的公司,就隐匿在广州白云区。


网红奶茶加盟者被骗


“工商注册证给我以后,我才知道这个加盟商并不是真的鹿角巷。”珠海市民周先生说。


今年8月底,周先生在抖音平台上看到了一条“0元加盟鹿角巷”的消息,萌生了开店的念头,遂与该抖音号联系,并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几日后,一位自称是负责鹿角巷加盟的黄经理与周先生联系,称鹿角巷为台湾品牌,在大陆的加盟公司由其代理,代理公司名为广州一点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点餐饮公司”),位于白云区齐富路的正阳大厦。



9月初,周先生根据黄经理的指引,来到了一点点餐饮公司。公司告诉周先生,加盟费并非“0元”,而是5万元,包括设备和技术培训,并递给了周先生一份印着鹿角巷图案的合同。


“我看他们合同书都有鹿角巷的logo,每个环节都有板有眼,感觉是真的,就签订了合同。”周先生说。



随后,一点点餐饮公司开始和周先生讨论选址及开店相关事项。周先生告诉记者,店面地址是公司为其选好的,位于珠海市情侣南路,15平方米的店面每月4000元租金。此外,公司还为其联系了一位装修工,将店面装修成鹿角巷奶茶相应的风格,费用1.8万元,由周先生直接付款给装修工。


店面开业后,周先生发现生意并不好做,于是开始在网上搜寻奶茶经营的“商业经”。这时,他搜到了一条鹿角巷品牌官网发出的《寻找受骗者》的通知。


该通知表示,鹿角巷目前在大陆已经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但由于尚在流程审议期间,许多山寨商家钻了空子,冒用品牌进行非法招商、加盟、私营等行为。


周先生意识到自己加盟的鹿角巷可能是假的。随后,一点点餐饮公司交给周先生的工商注册证书也并非“鹿角巷”,而是换成了“品逅”。周先生还发现原来无意间开了“山寨店”的不止自己一人,他到一点点餐饮公司理论,对方却总是含糊其辞,不肯退回加盟费。为避免更多版权风险,周先生暂时关闭了店面,并向工商管理部门报案。



此外,记者了解到,正品鹿角巷于2013年在台湾桃园创立,并于2017年开始进入大陆市场,在上海开了首家门店。据媒体此前报道,其在大陆的商标注册预计在2019年才能完成,而目前国内属于台湾品牌的鹿角巷门店仅有14家,广州有3家。


加盟商标与正品极为相似


记者了解到,位于白云区一点点餐饮公司所经营的疑似山寨品牌并非鹿角巷一家。深圳市民李先生也向记者反映了与之相似的情况。


“这个公司原本跟我说可以加盟‘小郡肝串串香’,店面装修也和‘小郡肝’正品的一样,结果工商注册给我的是‘川鼎纪小郡肝’,商标很相似,但不一样。”李先生说。



12月13日,记者以想加盟奶茶店的名义,来到了位于正阳大厦的一点点餐饮公司。一位张姓经理接待了记者,并向记者介绍了其公司代理的品牌。


在一份《客户到访登记表》上,记者看到上面列着一点点餐饮公司经营的多个餐饮品牌,这些品牌基本上与市面上人气较旺的多个品牌图标极为相似,例如其中一个名为“麦时客”的图标就与国外知名品牌“汉堡王”画风极为相似。



此外,记者在一点点餐饮公司看到的“鹿角巷”“爆酱正新鸡排”“小郡肝”等品牌名称、图标,如果不与正品的进行比对,也很难分辨真假。


当记者询问到,难道这些知名品牌都是一点点餐饮公司在经营时,张经理只回答,我们做的不一样,“比如这个鸡排,我们叫‘爆酱正新鸡排’,而非正品的‘正新鸡排’。”张经理说。


而当记者询问到公司名称中的“一点点”是否和知名奶茶品牌一点点奶茶有关联时,张经理只回答“没有关联”便表示不愿解释。


记者了解到,在这里加盟鹿角巷分迷你、体验、豪华三种层次的店面,加盟费分别为5.9万到10.9万元,此外还要交1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管理费,装修等费用则由加盟者自理。



“现在正品的鹿角巷奶茶在大陆并没有完成注册,我们的鹿角巷并不算侵权,而且口味我也敢跟你保证和台湾那个是一样的,现在全国很多家都是我们这里加盟出去的,广州那么多分店,就天河两家店是台湾的,剩下都是我们的。”张经理说。


律师:加盟者可以申诉要求退还押金、加盟费


针对上述情况,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旺表示,首先,如果直接冒用别人的商标说自己是这个商标的所有人、经营人、授权人的话,这明显是一种侵权的行为,虽然说这些商标在大陆可能现在还没有注册,但是如果这个商标的所有人来大陆之后,其也可以起诉冒用人的侵权行为。


“因为这个商标已经在别的地区或国家形成了一个知名品牌,那冒用的人没有经过别人的授权使用该品牌,肯定是属于侵权行为的。”邹佳旺说。


其次,邹佳旺还称,如果冒用人直接用这种欺诈的方式,即他根本不是商标所有人的情况下,跟他人签订了所谓加盟合同的话,作为这个加盟者来说,可以主张这个合同无效。因为这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加盟者可以此要求对方退还押金、加盟费。此外,加盟者还可以主张赔偿其他的一些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例如店面租金、人工工资等。


最后,对于一点点餐饮公司经营的其他“山寨”品牌,邹佳旺称,如果被模仿的商标在中国已经形成了商标的品牌,那冒用或者使用的商标非常相像的话,也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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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金祖臻   见习记者王越莹

编辑 | 冯仕妍 

校对 |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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