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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佛楼市新政来了:公积金可异地提取、购房入户入学纳入积分制……

南方日报 2019-03-30

12月24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广州将实施新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办法。新政亮点之一在于,在广州缴存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可在毗邻的6个城市购房时使用公积金。专家解读认为,此举有利于“候鸟人群”以及区域融合。



广州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

在毗邻6城购首套房也可提取


12月24日晚,广州市政务网站相继发布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简称新规),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而在2018年7月25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曾发布“红头文件”,对两项公积金提取功能进行“双暂停”:即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暂停离职提取方式提取公积金。


此次新规亮点:

■ 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

■ 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缴存主体,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


■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规将在广州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在职职工范围,要求单位按规定为其缴存公积金。


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二)问:在缴存人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已有房产,到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房可以提取广州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要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是否有自有产权住房,若两者在广州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广州有自有产权住房则不可以。


(三)问:缴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广州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虽未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四)问:缴存人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吗?


答:不能。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若想用符合条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五)问: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若想用另一条件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六)问: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可提取额度为多少?


答:《提取办法》实施后,符合《提取办法》第四条提取条件,以按揭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七)问: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和频次怎样?


答: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八)问: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


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月还贷期间,可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差额部分从第二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以此类推。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足够还款的,不再扣划其他顺序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问:按揭与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一样吗?


答:不一样。


办理按月还贷的按揭购房,除按月还贷外,贷款结清后还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非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十)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


(十一)问:按月还贷的提取方式有什么好处?


答: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问:哪些人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办理按月还贷。


(十三)问:《提取办法》实施后,使用本市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可待与商业银行完成数据对接后自愿选择按月还贷。


(十四)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目前暂不能办理按月还贷。


(十五)问:办理了按月还贷,是否会影响提取总额?


答:不会。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本息,与其他购房提取总额一样。


(十六)问: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额可以在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下自动还贷。


2.可以用于提前还贷。


(十七)问:使用按月还贷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可以,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十八)问:使用组合贷款的职工,如何通过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方式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月转账至职工指定银行卡,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每月转账至银行卡的金额不超过职工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


(十九)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 可提取额度为多少?提取频次如何?


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租赁合同备案当月起算。


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频次为每半年提取一次。


(二十)问: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吗?


答:在广州市、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问: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能否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二)问: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不能。有以下情形的,均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三)问:缴存人本人不便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缴存人确有困难,可以书面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被委托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四)问:委托配偶、直系血亲代办提取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1.缴存人委托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2.缴存人委托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同一户籍时);


(4)出生证明原件(非同一户籍时)。



佛山购房入户入学纳入积分制

新市民积分可享保障性公租房


12月24日,佛山市举行《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发布相关政策。根据正式发布的《办法》,购房直接入户将纳入积分入户统筹,且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也将纳入积分入学类别统筹安排。同时,《办法》新增了积分入住的内容,将佛山的积分服务体系扩展到保障性公租房申请。按照居住证制度规定及佛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办法》还对部分积分指标及项目进行了调整。


此外,《办法》将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制度。针对此前众多市民关注的政策过渡期问题,在发布会也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 新闻通气会现场。


《办法》亮点:

■ 多种渠道可申请入户佛山:《办法》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购房直接入户纳入积分入户统筹,不再执行购房直接入户政策了。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新市民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办好了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尚未办理入户的,还可以按照原购房入户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截止。


■ 积分服务体系覆盖公租房:《办法》新增加了积分入住的内容,将佛山市的积分服务体系扩展到保障性公租房申请。


■ 特定公共服务岗位最高加80分:持有佛山本地居住证新市民,其分值由每年5分提高到10分,最高120分。持佛山本地社保的分值由原来最高可积100分提高到最高150分。而在佛山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等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新市民,可最高加80分。为体现租购同权,增加了租房计分项,最高计分可达30分。


重点问题解读




1. 问:《办法》中对于购房的政策性借读生入学过渡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的积分入学政策比较大的修改是原来购房类的政策性借读生政策将不再执行,但是设置了一个过渡期。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新市民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日前,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其适龄子女2019年秋季学期申请入读佛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或初中一年级的,仍然可以按照“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如果新市民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后(含实施当天)的,则一律按积分申请入学。2020年1月1日之后,佛山将不再执行“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政策,届时,持任何时间办理的住宅房产权属证明提出入学申请,均统一纳入积分制入学或者其他政策性借读进行安排,也可以通过入户成为本地户籍生解决。


2. 问:《办法》购房类政策性借读只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如果购房的新市民子女在明年还没达到入学年龄,还有没有其他的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途径?


答:新的积分入学政策调整之后,在此之前已购买住宅房屋的新市民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方式还有多种形式。


(1)无论购房面积多少,都可以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申请办理购房直接入户。适龄子女入户佛山的,即可按照户籍生待遇保障就近入读公办学校。


(2)新市民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日前,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其适龄子女2019年秋季学期申请入读佛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或初中一年级的,仍然可以按照“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没有意愿申请适龄子女入户,又无法享受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待遇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申请其他类别的政策性借读生,比如申请“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以及通过申报为佛山引进人才的方式让适龄子女获得刚性公办学位保障。


(4)凭购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面积作为积分项之一,申请积分入学。


3.  问:新市民如何通过积分申请公租房?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佛山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人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居住证、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积分服务系统上传或向居住地所在的新市民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各区积分服务窗口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或通过积分服务系统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由住建部门进行条件审核。具体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管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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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 |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  唐梦  王芃琹  刘冠南  张峰

其他来源 | 南方号“中国广州发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12345、东莞时报

编辑 | 冯仕妍  陈茜

校对 | 曹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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