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新规!无证卖房,虚假房源,拒绝公积金,要被重罚!
第三: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5万元的罚款。
第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第六:开发商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七: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八:商品房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九: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未按承诺函履行银行监管职责的,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参与本市房地产相关业务。由此导致项目烂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开发商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而未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