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已经陆续开展,我们知道只有综合所得的部分才需要做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细心的小伙伴会发现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企业给我发的年终奖部分,我应该怎么计税呢?是否也需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呢?
这个问题,比前两天的内容更关乎每个人,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年终奖,而且年终奖一般会比工资更多一点(那种多几倍的土豪随意)。因此这部分钱是否计税、是否纳入汇算清缴范围就成了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千万不要害怕,这个真的是有技巧和方法的,自信点,不要因为昨天讲了总局的紧急提醒就放弃自己本来就该拥有的权益。接下来就让我带大家进入知识的海洋,让我们划动学习的船桨,进入今天的学习内容-发放年终奖的策略。其实关于年终奖与汇算清缴的关系,其中有一些小技巧和盲区需要财务和HR小伙伴们知晓,当然首先我们还是需要了解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哦,大家只要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就可以了。
《通知》还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去年年初曾提示,“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这句话和官宣没有任何区别,懂什么意思吗集美们?总局在教你们“把握时间”关于这两种方式,究竟有多大的区别,我也帮大家通过计算,得出了这么一个结论。简单点来说:对于总收入比较高,年终奖数额比较大的人来说,不并入综合所得比并入综合所得要适用更低的税率,更为划算哦!如果你觉得还不够简单,再简化一下,总收收入高,年终奖多,不并入综合所得反之就并入。那么更具体的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含年终奖)-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6万。# 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时,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合适;# 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小于36000时,两种计税方式无差异;# 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时,一次性计税方式合适。这里尤其要再再再次提醒大家,关于年终奖的金额设置。多发1元,员工可能要多纳税2300元。
# 年终奖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 年终奖36001元,应纳税额=36001×10%-210=3390.1元;可以看到很明显的区别,并且这个区别一算,还真能把你吓一跳。多发1元,多纳两千。
年终奖金计算的其它注意事项
1、如果奖金发放当月的工资低于基本减除额5000元,选择一次性单独计税时不再减除差额,而直接乘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年终奖金一次性计税方式一年每个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3、年终奖金是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当年新入职的员工建议在第二年发放年终奖金,因为社保基数的计入规定是按照上年自然年度平均工资,这样就可以晚一年计入社保基数,延迟缴纳时间,为企业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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